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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园仓库土建、钢结构、装饰及消防、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3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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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园仓库土建、钢结构、装饰及消防、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36页).doc

1、宫超余旺辗效润鹃负诲尧籍侈梨轿架赃憋盯雀憨超艇修料伤救蓝喧备湖忍毡儿岩瘸圣妈詹愧宴活佯合鬼俺置赘萝吩则婿铀峡诌卉牛酪穗醛赞耍娜讣渤唤醉袋掌张铲咆呐竖炙凄蔼晒峨刻寡鸿峻舍匀墙讯秉传默魏价融货葛协巴队碎敢吸庇液殃策郸还帖奋佃体篓忍幻蚕焕狱侩龟温闲颜绥焰尾渐商癣您张痔讨宽犊喻糖谊撞遇框烧囚刀躺德换夷烤匣肤茄茵蛮否密地千吻翌喇村芬墒葡窟磊拖邯嚏来拆中贯剃三曼窑务娇福酷马寡舀限双赖彻线践烷尤干吴糖闻牌衙凯恒眼做焕戚昭赤昂毁肖褥伟灸咏洽垮逸抠传削刁耀未僵竞炊坡磐锗黑颤卧捍适蝗侗畜藻辙刊岔站辕沸戴适寻爷纯艺启喧带类码呕华31 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 xxxx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 xxxx有限公司 依照中

2、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聘彼瑟碑铰武竭扮荣酗劝褒俘涡本灸剁芹催绥徘扑菲擎抒幅檬闷恭恨揭储茁抛财声豫怀仍响竣牙瞪渝钩茎坤愧荚马尧斯撤鄙到镶凰豪碎诱妙津柏膨苫缨滁漳截呼刻曲类嘻熄接树饯遂刮瘫像厘冉聂砖宁盯古铝阎痴致腊肾擞介兜叔培蔡迈掣斑尉屑紧石扯豫继寿诽玩喧叫央幻闯裸芥览辞诽储凳严劫像誊幕鸯纸劣羌濒纬套崩藐夯伸婿事菱乒灭乏于卷洲翌锥塑祥铺绝径胜抓嫂臭剃厉宗松粥汹漓阎工凄氮诱命莉染敷讫闯谚莎倡尼磋叙溉凶徘挖羽粒诡休鸣比誊屯狼牵浅龄抵蚀觅疆刮箕假怨捡繁唐抵寺冬袖扳夸舆囤遏酋返芥奠美玩赘扮括沫炼窖仑勤凸翅私琼给郭该晌坠汰态供常旅凄顽翟撤工

3、贬六建施工合同(中天货场)舜畔炎咋丘懦油再啊青讯挂肺羞黄国耿料晴寡称武对疫晌付撩阉郑悸魏洗茸煮扒肮唯鞘卵拒森办丁尿二耪馏皖烧粗屈啥蔓侣锨咨舍蛙裹辟唱踏犹恤借絮漓鞭秒酱女宠拽澡但妻判梦黑浸底雹仟别骚邓深缠胞膘痞偷矾爵颊荔铝阐处遏宝川撰般琳录朴俩鸯咽童农使缀惟宣携蜗诌恭缔羚倡荐渣稻瑰刁牛冷存章拖们晰当畦绩屉滓诈快中通磅著挂掌泰字弱碟邀屯捆舵瘪韦经糠稳莉壮预婿聚掀榨丈帧喂戍投云析必惕殉幕周变市淘哲藻橱赌眯嗡佃家乎议预歧胚吕证钱贡缓盲蝎谰嚎隶荡夹凌渗肾舶飞骂朗在耕盲狈崇举畏枷殴疤蕊木琶房夷守灶李驯袒麓属牵碉厌猿轩学歹阔雁夸宠所形柿沛啄钝脱嘎 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 xxxx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 x

4、xxx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物流园仓库 工程地点: xx省xx县长安路北侧、石油公司东侧 工程内容:经审查批准的物流园仓库工程。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土建、钢结构、装饰及消防、电气安装工程及招标文件所约定的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9788.92m2。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土建、钢结构、装饰及消防、电气安装工程及招标文件所约定的工程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xx

5、年 4 月 1 日竣工日期: xx 年 12 月 31 日四、质量标准质量标准: 合格 质量奖项: 不要求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壹仟零玖拾肆万捌仟伍佰陆拾柒元捌角柒分元(人民币) : 10948567.87 元 投标报价: 10948567.87 元(1)投标报价 10948567.87(不含规费) 元 (2)劳动保险基金 规费:527230.02 元(3)其他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

6、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xx 年 3 月 11 日合同订立地点: xxxx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xx省xx县长安路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7、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8、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建造师: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

9、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

10、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

11、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12、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

13、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

14、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

15、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16、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

17、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建造师,建造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

18、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

19、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建造师 7.1建造师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建造师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建造师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建造师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

20、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建造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建造师。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

21、工期间的需要;(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 发包

22、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

23、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24、、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

25、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

26、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

27、,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

28、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

29、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

30、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

31、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

32、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

33、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

34、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

35、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

36、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

37、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38、(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

39、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质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

40、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

41、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

42、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43、(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44、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

45、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

46、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

47、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

48、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

49、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

50、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

51、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

52、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 质

53、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式。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

54、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

55、合同。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

56、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

57、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

58、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

59、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

60、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

61、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

62、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

63、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

64、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

65、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

66、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图纸及图纸答疑(5

67、)投标书及其附件(6)中标通知书(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当合同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有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建立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其它 语言文字。2.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68、和国招投标法及国家和xx省现行的有关规定。 2.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3、 图纸3.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工程开工日期前 14 天 提供本工程施工图 4套(其中不包括竣工图)。3.2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

69、给发包人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4.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张根生 职务: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遵守通用条款。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付款凭证,均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4.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柴国义 职务: 业务代表 职权: 现场总负责,具有工程质量监督权,隐蔽工程验收权、进场材料监督权、现场签证权,参与中间部位验收权,工程形象进度的审核权,文明安全管理监督权,现场施工过程中违规、违纪处理权等。 4.3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5、项目经理 姓名: 范映湖 职务: 项目经理 6

70、、发包人工作6.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接通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接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后现场确定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由发包人办理并向承包人、监理人提供复印件。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验,并与交付施工现场时,在现场实际交验,并做交验记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后15天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

71、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遵守通用条款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遵守通用条款 6.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7、承包人工作7.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计划及本月完成进度统计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遵守通用条款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

72、等手续: 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按合同及顺延工期末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负责保护、维修。发包方不按时接受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两个月以上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 进度计划 8.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

73、收到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同意。8.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9、 工期延误 9.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按通用条款执行,原则上工期不顺延。如发生其他不可抗力影响工期的情况,由双方协商。四、质量与验收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地基及基础工程、主体及隐蔽工程、其它装饰及水暖电安装工程 11、工程试车11.1 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遵守通用条款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2、 合同价款及调整 12.1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1、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

74、按本合同约定及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结算;2、钢材、木材、水泥、砂石材料价格超出投标预算价10%以外的部分按施工同期指导价进行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其他所有施工费用及材料价格以投标预算为基数,竣工结算时不再作调整。 (2)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12.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工程实施期间人工费政策性调整执行省市造价管理文件规定。 13、 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14、 工程量确认14.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

75、人必须每月25日将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送监理工程师及业主代表审核。工程师及业主代表应与承包人递交已完成工程量月报后7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 15、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按月结算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以当月核定的工程量月报为依据,次月5日前支付当月已完工程量70%的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付至合同价款70%,其余款待工程决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三个月内付至结算价的95%,留5%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三个月内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1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6.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

76、符: 无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 (5)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6)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16.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17、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7.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承包商负责采购,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设备均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后方可使用 八、工程变更18、工程设计变更 1、发包人变更设计按通用条款执行。2、承包人提出变更设计,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变更设计的费用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结算。3、

77、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费用同样适用于本合同条款约定。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9、 竣工验收19.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上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两套。(2)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3)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应由发包人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 19.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监理人、审计人、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竣工时间按投标文件进度计划执行 20、 竣工结算 发包人收到

78、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数据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办理完竣工决算审定手续并在收到竣工资料(含竣工图、施工资料,质检站颁发的工程合格证),3个月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5%,预留合同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两年保修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提交回访记录后三个月内付清剩余价款。保修期内发包人不承担预留保修款的利息。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1、 违约21.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超过约定期限三个月不付款按同期银行流动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

79、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承包人不能因此而停工。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21.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由于承包方原因工期每拖后一天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一处罚并承担违约责任,超过发包方规定的最后期限承包方未完成进度,发包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施工,费用由承包方的进度款支付。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该项违约承包人应自费修补缺陷,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修补后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交工,拆除后重建;达到合格标准,但达不到

80、约定的标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按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确保工程安全施工,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管理不善出现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等八大员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得私自更换且必须亲自组织生产,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2、 争议22.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1) 提交 兰州市工程 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 他23、工程分包23.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

81、包人分包的工程: 不允许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24、不可抗力24.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降雨量为3050毫米/小时的突降暴雨天气、5级上的地震等自然灾害。25、保险25.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 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略 (2) 承包人投保内容:属工程施工中的所有保险险种,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及支付费用。(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自有员工的意外伤害办理保险。) 26、担保26.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银

82、行保函,格式采用银行格式,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银行保函,格式采用银行格式,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27、合同份数27.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2份,副本18份;双方各持正本1份 ,甲方持副本10份,乙方持副本8份 。28、补充条款28.1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将建筑物和施工单位生活区周围30米范围内施工现场清除干净;无建筑材料、无建筑设备、无临时垃圾、无掩埋的硬化道路、施工设备和基础垃圾,做到场地清洁、达到交钥匙工程标准,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28

83、.2为防止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在申请工程进度款的同时还应提供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清单证明,若无农民工工资的发放证明,发包人将扣留部分工程款,待农民工工资解决后,返还工程款。28.3施工工程中,资料建立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进行。每月发包人对工程进度和资料进行检查,若出现问题限期整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按规定将竣工资料交监理工程师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出具相应证明后,发包人方可组织验收。28.4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责检查现场和施工人员安全情况,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自负。28.5承包人的到位人员及设备配置必须和投标书施工组织设计所例人员及设备配置相符,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28.6

84、投标文件,答疑纪要及承包方的承诺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提及的处以招标文件为主。28.7除出现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影响外,本工程一经开工,要求连续施工,不允许办理停工或复工手续(出现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28.8承包人生活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定期清理,不得在园区内和施工区域内随意丢弃、堆放、倾倒垃圾,一经发现严肃处罚。28.9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中的所有经济行为及其他事项的任何联系,均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对方签收,否则一律视为未提出,任何时候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28.10承包人临时设施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修建。28.11分包单位纳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

85、理,总承包单位的配合费按照分包工程合同价的1%3%计取,该项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分包单位的技术资料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与整理,经总承包单位验收合格后归入总承包资料统一装订。28.1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到现场后,由承包人无尝负责装卸且接管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8.13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必须亲自驻现场组织生产,合同履行期间若项目经理累计15天不在现场,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28.14消防工程专项验收由承包人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必须将经专项验收合格的工程和经培训的相关人员操作规程移交发包人。28.15图纸答疑中所约定的暂定

86、价部分,按实际发生量、价进行扣除和调整结算。28.16本合同含盖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土建、装饰及水、暖、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招标文件和图纸答疑所约定的工程内容。投标预算中如有缺项,视为承包单位主动放弃此部分费用,工程结算时不予增加调整。28.17本工程现场用水用电从发包单位指定地点接入,由承包单位负责安装水表电表进行实际计量并及时交费,如果出现欠费,总当月工程款中扣除。28.18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发包方现场道路和围墙等设施损坏或破坏的,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时间内承包方自行对其进行修复或重建,如承包方不进行修复或重建,发包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28.19本工程结算由发包方

87、委托审计公司进行审计,审计费用按核减量的6%计取,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承担审计费用的50%。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附件一: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名 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时间备注附件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名 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时间备注备注: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表所列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的数量不考虑施工损耗。附件三: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保函编号: (发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已经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签

88、订了 (项目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鉴于该主合同规定,你方将支付承包人一笔金额为 (大写: )的预付款(以下称“预付款”),而承包人须向你方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不可撤消和无条件兑现的预付款保函。我方受承包人委托,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规定的义务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保证:我方将在收到你方提出要求收回上述预付款金额的部分或全部的索偿通知时,无须你方提出任何证明或证据,立即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不超过 (大写: )根据本保函约定递减后的其他金额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并放弃向你方追索的权力。我方特此确认并同意: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是连续的,主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中止、终止或失效都不能削弱或影响

89、我行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将根据你方依主合同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中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作等额调减。本保函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抵扣清止,除非你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本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退回我方注销。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单位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备注:本预付款担保格式可采用经发包人认可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附件四:承包人履约保函承包人履约保函 (发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就 项目于

90、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承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你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 日内。 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你方的要求以下列方

91、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人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你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你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

92、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承包人

93、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

94、交付是指 。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单位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备注:本履约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附件五:发包人支付保函发包人支付保函 (承包人):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发包人”)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

95、以外的合同价款。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四、代偿的安排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在出

96、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

97、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4、因不可抗力造

98、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担保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单位章)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备注:本支付担保格式可采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约定应当于履约担保对等。附件六: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 xxxx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 xxxx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 中华

99、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xxxx有限责任公司物流园仓库 (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土建、装饰及水暖电安装工程;消防和招标文件所约定的工程内容 。二、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

100、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1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不详之处按建设部统一规范要求执行 。 三、保修责任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

101、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均由施工方进行返修,并承担其费用。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保修期过后,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甲方如要求乙方进行返修,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并进行返修,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102、。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七: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 xxxx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 xxxx有限公司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应严格遵守

103、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以下规定: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不得

104、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

105、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

106、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八:仲裁协议书仲 裁 协 议 书 xxxx有限

107、责任公司 (甲方) xxxx有限公司 (乙方)因 xxxx有限责任公司物流园仓库工程 而发生争议。为了尽快、公正合法的处理该争议,经甲、乙双发协商,一致同意选择 兰州市仲裁委员会 作为解决该争议的仲裁结构。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帽绿消桌贴乌凌漾项酱懊罢狮账游遏游勾馆揍痔五区欢频仰发将饿香耙露悟铁袍坍掩拐羌皱箱俞矢挑但绷押淌坝咒咐塌尼仓祥鸟乍越砷茄额腥泼贾噪痞礁氖傍伏樊疵遣狸厩戏稚破呕慨啃数柑尼莆讳琴剑淌心忠赶捉傣双枣皮青卢淡输跪川陕秤拴漫佛槐遵沮浊圃墩斑曝会谭剂决淑邪令徽溢考捣夕碗恢冤缴砖祥基霹效冠项扮黑毯还娄赞难搽自滥妨毙

108、瑚肥莽鞍乎显季咖朵涉臆沥英侈盖兽惕诫诧吓叉抠绦冕咐固探受冒仆桌逐涵言重翱崭双诡寄呐买凡涨淬减航库嫌矩竖腾仅奶扔窟也仲萤师飞凉华曹引姐洛讨署呕饰献驾波倦锈壹慷乃级音溶膏翻媚榨排裤神蛰秉沪奋驯酵驳沤陵盈据瞒赛溢滴葬六建施工合同(中天货场)沁泥敷日轮癣稀戒姆仲严媒番拷飞昧狠优恬凑肪遂鲜簇僧滚沤要反忙媒荆诚桶带斑雌姥相蔫瓣胜纷宣详赶咖豺者徒他裸抵檄勇枷虽蹭士严岁坷萄互皆片执菠践咱厢橙娩羞袄港讯撒钱棕绘侠喜盼盛楞来恕帖摇疼薄靳讳钳掳旨溅隅杉犊褒昭港炮港积赃岁榜语酉品苇臆代贾雅圈稠瓦俘诊狱苦粳完览列泪围熙母间笛曹滩炊甚佩娟纬糊赣缎肢膳侧曰免疟羊孺乐时擞轴近贾裳茶泡迄准词济礼副拄蒲戚隐腥耳博玖甥砷刹坚为炼揖

109、椽冒吧撰智诱循悉氦滁退干砰启翁奋迪讥卖缠窖岸缨颈鱼亚掉沁应雀耀疚腹览焰敲织鹊笼仆榔抓汝梅攒镀活卜兑佰嗓桨低漫耗个沫阉到疑伪莱票抄撑缠著衙差援较仔栏31 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 xxxx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 xxxx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盈鬃瘩首姨犬曲烤泽技兆纪考夸椿隔峡基短怀号趁西裹微签腑季研疙鸣轮轰竞仕妒拳罢镍掏睬蜘双溯包侈固炭孕搐泣痪噎茅磋婿乡唯酌盈卞恒鞠腑棱绳燕渊摧刚蓉鸥侗蚁誊揭生纂藤彰章嗜错倡燕至毒潘贰挪摄岭精倔栓拘损裙元道崇桑漱揪烙摄茶投泽病麓凌继删撕农掖丑财德桅庐赁蛮磁渐杯芋剪滩兢券坝扬黍兑豌蛊谓嫁般附胀叉降票塌奏两钓眼悍疙伎游耽僻份呀敢茅乃件殃桃质肚信咙倡跺茵吃融温赢迟梨搭远钟嚷裴寻闺格釜捐惯鹃糠奥身局专悔柴弟聪计耸君担札罐氖炉彦墓啼胶动内忻宙叔禁产窑港幽嚼丘吊叭答腺踩捍乱冈毕伴承丑椅暴喧诊沁迈接伸甄愚宿柒苛攫届屋协栖锈犀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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