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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能源集中供能服务合同(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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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能源集中供能服务合同(14页).doc

1、区域能源集中供能服务合同甲方:湖南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湘潭中节能城市节能有限公司签订日期:年 月 日区域能源集中供能服务合同甲方: 湖南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湘潭中节能城市节能有限公司 为确保能源用户更好地享用区域能源集中供冷供暖(以下简称“供能”)服务,明确双方在供能和使用中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供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一条 名词解释1. 产权分界点:指供能单位和能源用户的产权分界点。2. 能源配套实施费:指供能单位为确保能源用户使用区域能源供能服务而开展的能源系统建设实施、咨询服务、运维管理等工作所收取

2、的费用总称。3. 能源使用费:指供能单位根据用能用户实际使用情况向能源用户收取的供能服务费用。4. 供冷季:指供能单位提供建筑供冷服务的日历日时段。5. 供暖季:指供能单位提供建筑供暖服务的日历日时段。6. 碰管:指分属于供能单位的管网与能源用户的供能管线实现对接,具备供能服务条件。7. 能量表:指供能单位设立于产权分界点的能源计量装置。供能单位和能源用户共同认可其计量数据为能源使用总量的计算依据。8.板换一次侧:板式换热器换热过程中能源站提供换热介质的一侧 。9.板换二次侧:板式换热器换热过程中用户方提供换热介质的一侧。第二条 总则1.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区域能源集中供能配套服务。2

3、.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区域能源集中供能配套服务并缴纳相关费用。 3. 产权分界点位于食堂地下室的集中供能机房。入供能机房的所有管道及设备(一次供能水泵、能量表、温度及压力测量装置、阀门等)由乙方投资建设、管理及运营,产权归乙方所有;出供能机房的管道、阀门及末端风机盘管等所有设备由甲方投资建设、管理运营,产权归甲方所有。4. 乙方设备需使用电源的,由甲方负责提供电源点,电源点至乙方用电处,设备使用产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负责。第三条 供能服务内容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供能服务质量在每年供冷/供暖季为甲方项目提供供冷/供暖服务:项目名称: 湘潭长郡高新实验学校 项目地址: 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

4、以北,板马路以东。供能建筑面积:暂定55000平方米(以施工图审查报告为依据,实际有效供能建筑面积为准)。第四条 供冷供暖服务质量1. 甲方应保证房屋性能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xx)及省级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和标准,同时其单体建筑室内设施设备以及产权内管网系统建设应符合现行设计规范和标准,以确保其项下各类用能设施设备性能达标且工况正常。2. 乙方应严格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2009年版)等现行规范组织设计、施工各类供能设施、设备及管网以确保供能

5、条件达标且工况正常。3. 供能期间,在供、用能条件正常情况下,供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保证甲方正常的用能参数。4. 能源站的供能温度:以板换二次侧的出水温度作为评定供能标准,夏季供水温度不高于 7.5 ,冬季供水温度不低于 43.5 , 变频节能运行。第五条 供冷供暖服务时间1. 供冷季时间为:每年的 5 月 15 日到当年 10 月 15 日;供暖季时间为每年的 11 月 15 日到次年的 3 月 15 日。如需调整,双方另行协商并书面确定。2. 供冷供暖期约定的时间内,乙方设备保障24小时正常供能。3. 每年4 月15 日至5 月14 日为供冷调试期; 每年10 月 15

6、日至11 月 14日为供暖调试期。调试期间,甲方应在乙方提供区域能源集中供能服务前检查调试其产权内设施,确保产权内设施设备完好、功能正常。4. 首次供能时间: 2017 年 8 月 20日(在甲方入驻后,乙方首次供能前,乙方需提供保障供热的其他途径,以满足甲方供热需求)。第六条 供能服务收费1. 能源配套实施费1) 计费依据:甲方项目建筑物的有效供能建筑面积(不包含非供能公共区域)。2) 能源配套实施费单价:人民币 130 元/平方米。(注:有效供能建筑面积暂定55000m)3) 能源配套实施费总价能源配套实施费总价=实际供能建筑面积单价本合同能源配套实施费待定总价:(人民币,含税):柒佰壹拾

7、伍万元整(小写:¥7150000.00元整)。注:能源配套实施费包含基础设施建设费、设计费、监理费、检测费、税金、总包服务费、运维管理费及相关部门收取的一切费用。4) 付款方式能源配套实施费由甲方分 五 期向乙方支付。a.乙方进场对本项目管网施工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缴纳能源配套实施费 一 期款,金额为能源配套实施费总价的20%,暂定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肆拾叁万元整(小写:¥1430000.00元整)。b.甲方用能管网与乙方供能管线碰管并全部连通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能源配套实施费 二 期款,金额为能源配套实施费总价的20%,暂定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肆拾叁万元整(小写:¥1430

8、000.00元整)。c.甲方用能管网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后,出具相关验收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能源配套实施费 三 期款,金额为能源配套实施费总价的20%,暂定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肆拾叁万元整(小写:¥1430000.00元整)。d.乙方给甲方实现正式供能且满足使用要求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能源配套实施费 四 期款,金额为能源配套实施费总价的20%,暂定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肆拾叁万元整(小写:¥1430000.00元整)。e.乙方首次供能一年(包含一个供冷季及一个供暖季,不含调试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对供能设施的安装及供能效果等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达到本合同约

9、定质量的,甲方在综合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能源配套实施费 五 期款,金额为能源配套实施费总价的15%,暂定金额为(人民币):壹佰零柒万贰仟伍佰元整(小写:¥1072500.00元整)。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乙方正常供能满三年后一次无息付清。第七条 供/用能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1. 乙方负责供能管网接至产权分界点处,甲方用能系统末端管网与乙方的供能管网对接。甲方负责产权范围内用能系统的建设实施,并将系统接入总管接至产权分界点。2. 为保证甲方的用能设施和乙方的供能系统具有良好的匹配性和兼容性,使得供、用能系统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增效节能,同时提升甲方的用能服务体验,乙方可向甲方提供用能末

10、端系统的设计图纸审查服务,以及运行期间用能末端系统的维护、维修、保养服务,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3. 除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情形外,甲、乙双方负责对各自产权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改造。第八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1.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质量提供区域能源集中供冷供暖服务。2. 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缴纳区域能源配套实施费。3. 对其产权范围内的用能管道和设施进行维护,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供能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用能设施应当及时更新、改造,并承担材料费、更新改造费等相关费用;在接到乙方发出的用能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4. 不得擅自挪动、拆改乙方产权范

11、围内计量装置、供能设施及其附件。发现供能设施有异常、泄露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5. 在乙方进行产权内供能设施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管理或其他技术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6. 保证产权范围内的管网和用能末端系统工作正常,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在对供、用能系统进行联合调试前,乙方应完成对其产权范围内管网的注水冲洗,冲洗合格后管网内应充满水,且水质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的要求。7. 不得实施影响供能效果或妨碍供能设施正常运行的其它行为。8. 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供能中断、停止、或达不到约定供能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补偿。9. 甲方有权按照供水、供电部门公布的

12、费用标准收取乙方设在甲方红线内乙方供能设施使用甲方设施所产生的水费和电费。10. 如乙方供能质量与本合同约定不符,导致甲方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能源配套实施费且赔偿甲方因此带来的其他损失。第九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1. 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质量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区域能源集中供冷供暖服务。2. 乙方应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能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随时掌握供能效果,并提供甲方人员的操作规程培训,制定经过双方认可的操作规程。3. 乙方因供能管道、设施临时检修等原因或其他乙方可控且预知原因需要中断供能时,应当提前3天通知甲方。4. 属乙方产权

13、范围内的供能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能或者需停供4个小时以上的,乙方应当2小时内通知甲方,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能。5.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供能中断时,乙方应当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甲方,未及时抢修,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6. 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区域能源配套实施费。若甲方不按时足额缴纳能源配套实施费,经催缴后仍未足额缴纳一个月后,乙方有权实行限供、缓供或者停供,有权解除本合同。7. 有权与使用能源的甲方签订区域能源集中供冷供暖用户能源使用合同,按约定收取能源使用费。8. 有权对甲方的用能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甲方用能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及时整

14、改。9. 甲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实际供能质量不达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改正。10. 当甲方用能设施或者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乙方供能设施损害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拒不改正时,乙方有权中断向甲方供能。11. 乙方供能设施正常的维护、检修应安排在国家规定的假日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法定工作日内进行,不得影响甲方法定工作日内正常使用。12. 除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外,乙方应对功能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13.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做好可再生能源申报国家相关政策的项目补贴等相关工作。第十条 违约责任1. 甲方的违约责任1) 在本合同期内,如乙方无违约,甲方单方面中止合

15、同,应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相应损失。2) 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经乙方书面告知后限期内仍未采取补救或整改措施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供能,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a) 甲方未经乙方许可,私接、添装、改装、变动用能管道或其它供能设施、设备、附件(不包括甲方产权内内部管道);b) 变更、损害乙方设施;c) 妨碍乙方检查、维修供能设备、设施、用能计量装置或不予配合;d) 实施影响供能效果或妨碍供能设施正常运行的其它行为。3)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缴纳能源配套实施费,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缴费额 千分之一 的违约金,逾期达到30日以上的,乙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2. 乙方的违约责任1) 在本合同期内

16、,乙方单方面中止合同,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相关损失。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供能时间进行供能,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能源配套实施费总额 千分之一 的违约金,逾期达到30日以上的,甲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3) 乙方的供能设施出现故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一切损失。4) 由于甲方原因、不可抗力造成供能中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产权属于乙方的部分,乙方应承担无偿修复责任。5) 由于市政停水或停电造成供能中断或能源站冷热源发生重大变化,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供能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以及因供能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供能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同

17、时也不得向甲方收取能源使用费。6) 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供能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不得收取甲方能源使用费。7) 如在一个供能季供能温度误差达到或超过1的时间连续超过5日历天,则认为乙方的供能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减收该期限内的能源使用费,并提供相应赔偿或能源使用优惠。如乙方供能连续10天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8) 因为乙方的设备、管道有部分在甲方红线范围内,在施工、调试、试运转过程中乙方应全程服从、配合甲方的统一协调、管理,各项进度应符合甲方进度要求,如因乙方原因耽误甲方进度,甲方有权要求索赔。第十一条 通知1.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

18、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传真、书面送达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甲方: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马街道双马安置区36号乙方: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吉安路77号中瀚财富广场C区3楼 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时,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30天内)签订书面变

19、更合同,该合同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1.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

20、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四 争议的处理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1) 提交 湘潭 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 本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 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30 年。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12(本页为签署页)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签约地址: 签约地址: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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