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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外墙保温施工合同(6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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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外墙保温施工合同(64页).doc

1、中央在京单位迎奥运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方(全称):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38号住宅楼外墙保温工程地点:和平街13区38号楼工程内容:外墙保温及图纸包括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 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为设计图纸及说明规定和标明的全部内容三、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xx年10月8日竣工日期:xx年12月7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90 天。四、 质量等级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五、 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2、 柒拾捌万柒仟贰佰玖拾壹元整 (人民币)(小写)¥: 787291 元,此金额为固定价格。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 24786 元。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4) 承包方递交并为发包方所接受的澄清文件或承诺函件(如果有)(5) 补充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文件(如果有)(6) 合同专用条款(7) 合同通用条款(8)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9) 安全生产与消防保卫协议(10)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11) 合同图纸(12) 经承包方标价或填写并为发包方所接受的投标价格文件(13) 其它已纳入本协议书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信

3、函、备忘录、纪要、书面往来等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 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 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份数共捌份,发包方贰份,承包方叁份,标办留存一份。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8迎奥运环境整治办公室贰份。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xx 年 10 月 8 日合同订立地点: 中煤安信大厦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此页无正文)发包方:(公章

4、) 承包方:(公章) 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交行惠新支行户名: 户名:帐号: 帐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通用条款目录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图纸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7.项目经理8.发包方工作9.承包方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1.开工及延期开工12.暂停施工13.工期延误14.工程竣工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6.检查和返工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8.重新检验

5、19.工程试车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1.安全防护22.事故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4.工程预付款25.工程量的确认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28.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30、其他变更31.确定变更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3.竣工结算34.质量保修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6.索赔37.争议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9.不可抗力40、保险41.担保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4.合同解除45.合同生效与终止46.合同份数47.补充条款通 用 条 款一、词语定义

6、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 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

7、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约定,承包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供并经发包方批准,满足承包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

9、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

10、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

11、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

12、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标准、规范由承包方自行购买或提供。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图纸4.1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

13、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4.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5.3发包方派驻

14、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

15、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

16、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

17、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

18、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递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发包方工作8.1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

19、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资料的真实准确性由承包方负责核实;(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

20、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方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8.3发包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方工作 9.1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

21、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

22、修复;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方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 10.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

23、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

24、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25、 (1)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方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工程竣工 14.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

26、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

27、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方

28、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

29、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

30、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根据承包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

31、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方采购的,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的,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方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方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方负责,如

32、发包方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方配合时,应征得承包方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0.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安全防护 21.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

33、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

34、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

35、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方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

36、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

37、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命承包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

38、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方按一览

39、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共同清点。 27.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发包方未通知承包方清点,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方负责。 27.4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方承担有关责任。发包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

40、一览表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

41、用由发包方承担。 27.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

42、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方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

43、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

44、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初审后报由发包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经发包方指定的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初审后报由发包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

45、所审核,经发包方指定的代表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办理完确认手续,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办完有关确认手续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会计师事务所、发包方指定代表共同审核并最终经发包方上级投资主管部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

46、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

47、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

48、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包方上级投资主管部门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 33.3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

49、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质量保修 34.1承包方

50、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违约 35.1 发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

51、提到的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

52、约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

53、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争

54、议 37.1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工程分包 38.1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

55、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方造成其他损失,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方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方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

56、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

57、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方办

58、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0.4承包方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担保 41.1发包方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

59、、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

60、,发包方承包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合同解除 44.1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4.

61、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

62、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63、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方承包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 词语定义本条内补充下款:1.24 合同指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图纸、经过承包方标价的投标报价书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有合同文件的

64、总称。1.25 协议书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需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合同成立的文件。1.26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对投标人的正式接受函。1.27投标书指承包方根据合同的各项约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缺陷,向发包方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报价书及其附属文件。1.28 投标书附件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文件。1.29 质量保修书指由发、承包双方签署的约定工程保修事宜及其双方的权力、义务的协议。1.30 竣工验收证书指由发包方、承包方、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四方共同签署,由工程师向承包方颁发的证明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的文件。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

65、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为:2.1.1 合同协议书2.1.2 中标通知书2.1.3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2.1.4 投标书及其附件(包括经承包方标价或填写并为发包方可接受的投标价格文件)2.1.5 专用条款2.1.6 通用条款2.1.7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2.1.8 安全生产与消防保卫协议 2.1.9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2.1.10 合同图纸2.1.11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排序解释发生矛盾,最终解释权归发包方。 2.2.本条内补充下款: 2.2.1本合同提及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

66、形式,且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人工送达并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或由一种约定的电子传送系统发送但随后以书面形式对文件收发进行确认。 2.2.2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约定无效或无法履行,这种情况不应影响到本合同中其他条款或约定的有效性,也不应在任何方面使得本合同完全失效。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且发、承包双方认为有必要对已经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或约定进行修改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不改变本合同的最终目的并最大限度地保证本合同的最终目的不受影响的原则进行修改和协商。 2.2.3除非合

67、同中另有约定,第2.1款中提及的构成合同的全部合同文件(包括可能对它们的修改或补充)应是本合同的全部和完整的内容。除在签订合同以前或以后经双方同意纳入本合同文件的内容外,均不构成本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3)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4)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5) 北京市关于强化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措施6) 其他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包括但不限

68、于“工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中的内容(对于同一类标准、规范应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所有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标准、规范应由承包方自行准备。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以及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标准、规范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按照以下原则选择:如果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低于国家/地区标准的,则按国家/地区标准执行。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高于国家/地区标准的,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执行;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工程师5.1 本工程监理单位为 康迪监理 公司,监理内容和权限详见委托监理合同。5.2 监理单位委派的

69、工程师姓名: 李春润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委托的职权: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委托的职权部分。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任何根据合同条件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涉及影响工程进度、投资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及决定,需经发包方签认和书面认可方为有效,否则一切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5.3 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黎红立 职务:发包方工程师职权:代表发包方进行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7、 项目经理7.1. 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姓名): 齐术京 ,职务: 工程师 ;7.4. 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未经过工程师及发包方批准更换项目经理,承包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

70、责任。项目经理应专职于本工程,不得兼职于其他工程或其他职务。每周在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保证现场每天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场。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工程师请假,未获得批准不得擅自离场,否则将视为承包方违约,发包方将因此有权从任何承包方应得的款项中处以 人民币壹千元/人次 的违约金,但最高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三。7.5. 发包方有权提出更换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但承包方的履约责任不能免除。8、 发包方工作8.1. 发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 发包方于开工日期前不少于7天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口接至招标时招标人提供的现场平面图中的指定接口位置。(3)施工场

71、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本工程在市区、施工现场周围道路通畅。但承包方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9、承包方工作9.1 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方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合同约定由承包方负责实施的需深化设计的工程内容(如涂料的涂饰效果,颜色的选择等),应由承包方在工程实施前7日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工程师审核、招标人审批、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8迎奥运环境整治办公室以及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审定确认。以上费用已包括在承包方的投标报价中。(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5

72、日内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在施工总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7日内提交工程材料采购计划;每月25日提交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及本月实际完成情况统计表;每周五提交下周进度计划和本周实际完成情况统计表;若有事故发生,需立即上报,同时在24小时内提交文字说明报告。(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方应按建设行政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等),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承包方需制订安全措施的方面包括:各类临时支撑体系,各类脚手架和作业平台,临时用电系统和电动机具、设备,现场消防安全,高空作业(防高空坠落和坠物打击),现场周边环

73、境安全等等。如因承包方原因未履行条款中约定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损失。(5) 需承包方办理有关施工现场的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方负责办证;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施工噪音超过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方提出措施,以上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支付。(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前,由承包方负责采取措施保护。保护费用已包括在承包方的投标报价中。(8) 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方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本条内补充下款:9.3 承包方应针对现

74、场实际情况及合同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工程用地及施工用地。如果需要,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承包方应自行安排并应认为相应的费用已含在承包方的投标报价中。在必要时,发包方给予协助。9.4 承包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施工场地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安抚并在必要时支付补偿金,以避免正常情况下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以及施工过程产生的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安全与正常使用的影响,同时承包方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扰民。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承包方的投标报价中,发包方不再另行支付上述相关的补偿、索赔、赔偿、诉讼及其

75、他费用。9.5 承包方按照本合同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并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包括质量、工期及其他约定的目标)。9.6 承包方应按照保修书的要求和约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职责。9.7承包方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同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环境保证体系和职业健康与安全保证体系。9.8承包方应当为完成合同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任用那些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但是,除非事先获得对方同意,严禁承包方从为发包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服务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和工人。9.9承包方应自行雇佣所有职

76、员和劳务人员,支付报酬及安排食宿、遣返交通并承担相应费用。除此以外,承包方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开支:9.9.1 遵守劳动法及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承包方应按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和注册等;9.9.2 承包方应依法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安全保护、防寒防雨、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身体检查等;9.9.3 承包方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生活环境

77、,包括:住房、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食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等。承包方还应安排向其职员和工人供应足够的、价格合理的、合适的食品并应考虑宗教或民族习惯。9.10承包方为本合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9.11承包方应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服务和配合,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必要协调:(1)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8迎奥运环境整治办公室工作人员(2)发包方所雇佣的任何工作人员; (3)工程师(4)合法

78、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上文中提到的服务和配合包括:1) 将承包方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上述人员使用;2) 允许上述人员使用承包方提供的临时工程或承包方在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和设备(如果有);3) 提供正常的临时照明和施工及调试试运行所必需的电、保安、冬雨季及恶劣天气所需的特别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临时供热、夏季制冷等)。4) 清理现场垃圾。应当认为承包方在其合同价款中已经考虑了本款所述的与其他承包方的配合与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发包方不再另行支付。10、进度计划10.1 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交本工程的施工组

79、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为承包方提交后3天内。10.4 通用条款中补充以下内容:(1) 承包方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对于由承包方设计的部分工程的情况,即使已经获取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方也应对这部分工程负全面责任。(2) 承包方应当为完成合同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任用那些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3) 承包方应按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自行雇佣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不得因为违反上述规定,而使发包方蒙受损失或联带责任。(4) 承包方为本合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

80、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5) 本条所述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有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方随时提交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对此类指示,承包方应遵照执行。(6) 承包方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但在任何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对上述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方对其应负的责任。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款变更为:承包方应当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

81、工通知书按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开工通知书确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3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3天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3、 工期延误13.3 通用条款中补充以下内容:如果承包方已努力遵守了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程序和规定,但因为第三方(且按照合同约定不应由承包方代其承担责任)原因延误、干扰或阻碍承包方正常履行合同,且这种延误、干扰或阻碍对工程造成的延误是在事前无法

82、合理预见的,则承包方应就此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承包方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工期。四、质量与检验15、 工程质量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同意由北京市工程质量检测部门鉴定。不仅限于合同文件中“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部分,构成合同的任何合同文件中的相关约定或描述,只要适用,均应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承包方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缺陷。16检查和返工 16.3款变更为: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除此之外影响

83、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所有隐蔽工程以及所有存在下道工序的上道工序在施工前都必须经过检查和验收。五、安全施工20 条款补充如下:20、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20.1 承包方应依照GB/T28001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措施,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20.2 承包方应依照ISO14000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环保制度和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

84、,并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对公众财产造成的损失和妨碍的后果。20.3 承包方应按北京市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措施费用已经包括在承包方中标价中。因承包方安全施工措施不当或缺失而造成的发包方、承包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员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由承包方承担。21、现场保卫及文明施工21.1 承包方应为现场的保卫提供足够的保安人员及相应的设施和措施。应负责阻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21.2 在工程施工期间和竣工时,承包方应保持现场的清洁整齐,保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处置承包方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等不需要的临时工程。六

85、、合同价款与支付23、 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款内容后补充如下文字:本合同是以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为基础的可调价格合同。经承包方标价的单价为固定单价,构成本合同部分的投标报价中所填写的固定单价、措施费和规费、企业管理等费用应视为合同价款,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律不得进行调整。(1) 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物价上涨或下落; 费率、税率的变化;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格调整;(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经包括在经过承包方标价的投标报价中。23.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除属于以下情况外,其他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1)施工过程中经过发包方、

86、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可作价款调整,工程施工过程中单份变更洽商、新增项目等单项金额综合价款累计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的价款变更,产权单位须事先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8迎奥运环境整治办公室申报,小于3000元的仅作技术洽商。 (2)合同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增减,工程量的计算按照按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计算规则,如果计价规则及其相关文件中没有适用的,则按实际尺寸进行计算。其相应综合单价,如原投标报价中有相同定额子目,则套用原投标报价单价;如原投标报价中有相似定额子目,则参照原投标报价单价,其他价格不变。 (

87、3)合同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新的项目,工程量的计算按照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方、跟踪审计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8迎奥运环境整治办公室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同时约定承包方在计价过程中应遵循下述原则: a、主要材料和设备按监理审核和发包方确认的施工期间的市场价计算,人工、机械、辅材单价参照承包方投标报价书中的相应单价计算。 b、人工、机械、辅材消耗量按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中的消耗量计算。 c、措施费已包括在承包方的报价中,不再另行计取和调整。23.4 本款变更如下23.4.1 上述变更洽商

88、办理程序如下: (1)发包方原因引起的变更,由发包方提出,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报本项目跟踪审计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8迎奥运环境整治办公室审批后,书面通知承包方组织实施; (2)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变更,由承包方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由发包方签认并报本项目跟踪审计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8迎奥运环境整治办公室审批确认后方可实施; (3)经济洽商价款的调整,承包方须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7天内将经济洽商的价款调整报告提交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自接到承包方提交报告后7日内审核完毕并向发包方报送,发包方自接到监理单位报送资料后10日内审核并报本项目跟踪审计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89、2008迎奥运环境整治办公室审批确认并将审核确认意见通知承包方。如果承包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交经济洽商的价款调整报告,则视为无变更发生,并且发包方将会同监理单位对调减金额进行确认,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接受。24、工程预付款24.1行政、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 合同签订后10日内,按中标合同额的30%支付给承包方。上述预付款费用包括承包方办理的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工程安全措施费的费用。24.2自收自支、企业单位 由于财政部对自收自支、企业单位与行政、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的粉饰工程经费预算核定原则不同,其工程预付款(工程补贴款)按审定后的粉饰合同额的50%一次性支付。上述工程补贴费用包括承包方办理的施工人员

90、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工程安全措施费的费用。 鉴于本工程项目拨款通过财政资金集中支付,双方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相关规定。因此,在发包方拨付工程预付款时,只要发包方开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8迎奥运环境整治资金支付核定单,则视同发包方履行了合同支付义务,发包方负责办理相关支付手续。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方必须每月25日后7日内将当期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送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于承包方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7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鉴于本工程项目拨款通

91、过财政资金集中支付,双方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相关规定。因此,在工程款支付中,只要发包方开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8迎奥运环境整治资金支付核定单,则视同发包方履行了合同支付义务,发包方负责办理相关支付手续。26.2. 修改为:按通用条款第23条和通用条款第31条经工程师签字确认应调整的合同价款及洽商变更增减的价款需经发包方、本项目跟踪审计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8迎奥运环境整治办公室审核后,随工程结算款一同支付。26.5. 通用条款中补充以下条款:26.5.1. 本工程进度款按三次支付:工程预付款按合同金额的30%预付;工程结算款,按工程结算款(合同金额)的65%支付;工程质量

92、保修款(合同额的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后支付。26.5.2. 承包方每月应向发包方提交一份施工情况报告,报告应包含的内容有: (1) 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2) 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3) 承包方在现场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4) 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5) 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动的详情;(6)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之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26.5.3.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如下约定办理:(1) 本工程保修

93、期内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质量保修款。(2) 工程竣工满半年,并按规定对缺陷进行维修完毕后,支付全部质量保证金。28、 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涂料)28.1. 承包方负责采购的材料,按以下原则处理:(1) 承包方应按中央在京单位迎奥运建筑物外立面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方案中对涂料的要求进行采购,施工所用涂料必须与资格预审所报品牌一致。使用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报价、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以供检验,并作为合同的附件存档。 样品送达的地点:监理工程师工地办公室。样品的数量:同类产品应提供至少三种以上供工程师、发包方选择、并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8迎奥运

94、环境整治办公室备案。(2) 承包方在报送样品时应按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3)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方报送的样品后3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审核意见后,报送发包方选择、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8迎奥运环境整治办公室备案,发包方在3天内给出批复意见,并由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方他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承包方应根据发包方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4) 如果发包方工程师未能在收到样品后3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方应就此通知监理工程师尽快批复。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将发包方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对样品进行批复的意见告知承包方,

95、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工程师已经批准选用样品中任何一种。(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承包方负责存放在经发包方批准的场所。承包方应在工程师的鉴证下封存样品,并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以及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因存放不当而造成样品的任何破损、变性、变形或灭失等应属承包方责任。承包方应保证工程师及其授权人能随时进入样品存放场所。28.5. 使用代用材料,仅限于出现下列情况时,但须经发包方书面确认:(1) 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2) 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3) 发包方或工程师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4) 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

96、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方应至少在被代换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工程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拟被替代的合同中约定的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以及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如下内容:1) 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必要的详细资料;2) 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3) 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4) 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方面的影响;5) 价格上差异;6) 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方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7天内就此给出书面审核意见后报送

97、发包方批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8迎奥运环境整治办公室备案,发包方在14天内给出批复意见,由工程师在21天内向承包方给出书面指示。如果21天内工程师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工程师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方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工程师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方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解除承包方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任何情况下,使用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其他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约定。八、工程变更29、 工程设计变更通用条款补充以下内容:29.4 设计变更、洽商的签定,承包方须先编制出变更、洽商估算报发包方,该估算仅作为签定变更、洽商的参考。29.5 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

98、工程价款的报告(包括书面资料及相应电子版),经监理工程师、发包方、跟踪审计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8迎奥运环境整治办公室确认后,确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如承包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则认为其主动放弃调整合同价款。但发包方保留对任何一项可调整合同价款减少部份的变更进行变更计价的权利。31、 确定变更价款31.1 发包方和承包方同意按照以下顺序和原则确定变更计价方式和方法:31.2 如原投标报价中有相同定额子目,则套用原投标报价单价;31.3 如原投标报价中有相似定额子目,则参照原投标报价单价,其他价格不变。31.4 合同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新的项目,工程量的计算按照20

99、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方、跟踪审计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8迎奥运环境整治办公室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同时约定承包方在组价过程中应遵循下述原则:(1) 主要材料和设备按监理审核和发包方确认的施工期间的市场价计算,人工、机械、辅材单价参照承包方投标报价书中的相应单价计算。(2) 人工、机械、辅材消耗量按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中的消耗量计算。(3) 措施费已包括在承包方的报价中,不再另行计取和调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 竣工验收32.1 承包方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承包方向发包方分别按照项目提供各

100、自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如有)各四份,费用已包括在承包方的报价内。本条中补充下款:32.4 如果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或经修改后的重新验收,则参与工程验收各方应在上述验收通过之日后7天内完成由承包方、工程监理、发包方和设计单位(如有)共同签署的本项目的竣工验收单。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待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3、竣工结算33.1、33.2、33.3和33.4 款变更如下:工程竣工并取得四方签署的竣工验收证书后,承包方应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同时承包方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将竣工结算报告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

101、算资料之日起30天审核完毕送发包方,发包方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审核完毕后送跟踪审计单位审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8迎奥运环境整治办公室审核。审计、审核完成后,发包方按工程结算款的5%扣除工程保修款,保修期结束后向承包方返还工程保修款。34、质量保修 工程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内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由承包方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方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方可扣留质量保修款,并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发包方有权另行安排第三方进行缺陷修补及维修,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无论是承包方维修或第三方维修,均不免除承包方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十、违约、

102、索赔和争议35 违约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发包方承担通用条款约定的责任。(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发包方承担通用条款约定的责任。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针对各单项工程,承包方每延误一天向发包方支付按合同价款(各单项工程)0.15%的违约金,直到本合同(各单项工程)结算价款的3%。超过3个月承包方仍不能竣工的,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按合同(各单项工程)结算价款3%的违约金,同时发

103、包方有权随时与承包方解除本合同,或另行委托其他承包方完成承包方未完成工程,另行委托所需要的费用以及发包方由此而增加的管理人员开支经过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全部由承包方承担。(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方应自费修补缺陷,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修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按时交工,发包方可另行委托其他承包方完成工程修补工作,另行委托所需要的费用以及发包方由此而增加的管理人员开支经过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同时承包方应就此承担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方管理不严,造成质量事故,除赔偿发包方损失外,同时承包方应承担10万元的违约

104、金。(3) 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其他违约责任:本合同专用条款第7.6款约定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方未经过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工程师批准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承包方放弃或转让合同、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单中确定的日期开工、无正当理由在收到监理工程师要求改正采用必要措施加快进度的通知28天内不进行整改或采取措施加快进度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发包方所受到的损失。安全文明施工违约责任:未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5号令)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现场脏、乱、差,经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方每次应承担1万元的罚款;现场垃圾

105、不及时清理,经监理通知后24小时内未予清理,承包方每次应承担1万元的罚款。(4) 上述(1)-(3)项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由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即可生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其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扣除。36、索赔36.2款中的(1)变更为: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如承包方未能规定时间上报索赔意向通知,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其索赔要求。37 争议37.1 双方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第一种方式解决: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其他38 工程分包38.1 本工程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分包的工程:本工程不允许分包。39 不

106、可抗力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除与本合同专用条款相抵触的外,执行通用条款的约定。 40 保险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 发包方投保内容: /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保险事项:无(2) 承包方投保内容:承包方必须按照北京市建委京建法2004243号文的规定,在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险凭证交付发包方。上述保险费用已包括在承包方的合同总价中。41 担保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2) 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44. 合同解

107、除44.2 本款做如下补充约定:除通用条款本款约定的情况外,发生下述情况时承包方同样有权解除合同:(1) 未经承包方同意转让合同; 44.3 本款做如下补充约定:除通用条款本款约定的情况外,发生下述情况时发包方同样有权解除合同:(1) 承包方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2) 承包方放弃或否认合同;(3) 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专用条款第11条的约定开工;(4) 承包方的实际进度与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未按专用条款10条约定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而采取必要措施加快进度。本条内补充下款:44.8 根据第44.3款约定发包方与承包方解除合同后,发包方或发包

108、方依法确定的完成该工程的其他承包方可以随时进驻现场。 46. 合同份数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共 陆 份,其中:发包方 壹 份,承包方 贰份,向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8迎奥运环境整治办公室贰份。47、补充条款47.1 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按照国家现现行的建筑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承包方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并且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安

109、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47.2 文件版权及保密义务47.2.1 由承包方负责编制的施工文件的版权,应属于承包方的财产。发包方为了工程的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维修之目的,可以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征得承包方同意之前,发包方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承包方的文件或将其提供给第三方。 47.2.2发包方发给承包方的关于发包方的要求和其他文件的版权应属于发包方的财产。承包方可为了合同目的复制、使用此类文件。在未征得发包方同意之前,承包方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发包方的文件或将其提供给第三方。 47.2.3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都应履行对合同的保密义务,除为了合同目的需要之外,没有对方事先的书面

110、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贸易中、技术文献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该合同或其任何细节。如因为合同之目的对于发表或披露的必要性引起争议时,应按照第37.1款解决。47.3项目经理部人员承包方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部,全体管理人员从工程开工至阶段竣工须在职在岗,项目经理部人员以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人员为准,若需调整,需报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经发包方工程师批准;出现下列情况,发包方有权调离承包方相关人员:(1) 到岗人员与发包方批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人员不符;(2) 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因承包方原因,工程拖延超过10天以上;(3)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4) 对发包方及监理的合理指令,拒绝执行;

111、(5) 其它承包方和监理要求调离的情形。 47.4 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在发包方发出书面通知后15天内,除因发包方要求必须的人员、设备、材料外,承包方应无条件撤出,在现场的其它所有人员及设施、材料,将施工场地交还给发包方或后续工程的施工单位管理;超出15天后,发包方有权处理本工程范围内一切人员、设施及材料,并按实际发生费用的两倍由承包方支付,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方承担。53合同附件一:工程施工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 xx38号住宅楼外墙保温工程项目地址: 和平街13区38号楼建设单位(甲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 施工单位(乙方): 中煤建设集团工程公司为加强工程建设中

112、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中甲乙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

113、、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

114、程项目合同有关的施工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设计、建筑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相应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

115、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嬚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16、。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 陆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8迎奥运环境整治办公室贰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和平里九区甲四号 电话: 电话:64464615 年月日 xx 年10月8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乙方监督单位(盖章)年 月日 年 月 日合同附件二:安全生产与消防保卫协议发包人(全称): 国

117、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 承包人 (全称):中煤建设集团工程公司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它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各项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一、工程安全责任目标1 杜绝责任伤亡事故;2 一般事故频率力争为零;3 杜绝机械事故及急性中毒事故;4 杜绝火灾事故及火灾伤亡事故。二、发包人权利和义务第一条 贯彻政策、法规 发包人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

118、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法规、制度、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第二条 安全资质审查 发包人严格审查承包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施工项目交易备案注册证书等有效证件,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承包人。第三条 安全教育 发包人负责对承包人的管理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第四条 安全检查 发包人对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整改、停工整顿或进行经济处罚。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依法查处和纠正。第五条 重要设备、设施验收制度 承包人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

119、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规定检查、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承包人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承包人负责。第六条 上报制度发包人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上报;第七条 协助救援服务发包人有义务对承包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协助救援服务;第八条 提供帮助发包人有义务对承包人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第九条 现场指令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刻撤走任何现场被发包人认为是没有适当遵守政府相关部门及地方当局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三、承包人权利、责任和义务第一条 政策、法规 承包人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劳动保护、

120、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法规、制度、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第二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承包人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包括主抓安全生产的领导,配备专职安全员。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定期布置、实施、检查、评价、总结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第三条 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等或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工程施工前专职安全员应当对施工方案中有关安

121、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人员进行书面交底。第四条 安全教育 承包人须负责对其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进行入场三级教育培训管理,并具体负责经理部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对施工队(班组)级安全教育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用工制度 1、 承包人须严格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7月1日京政发第6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京政发第12号令修改),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卫生防疫管理规定以及其它关于外地来京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22、,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须持有北京市劳动局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效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字迹清晰,容易辨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对复印件再次复印。第六条 安全生产 1、承包人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卫生防疫管理规定、北京市实施细则、北京市建设工现场管理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府(含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能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 2、承包人必须制定并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1)

123、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承包人必须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承包人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需报发包人审批,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承包人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长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跟班检查管理。 (2)承包人必须执行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承包人、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等施工管理人员须接受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承包人一般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负责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施工队(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准进入施工现场。如果承包人的人员需要变化,必须提出计划报告发包人,对变化的人员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后方可上岗。 承包人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

124、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签发),经考核合格者换领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承包人工人变换施工现场必须实施转场教育。 承包人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3)承包人必须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承包人必须接受总包方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检查。 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 承包人必须自行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贯彻实施。 承包人必须设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4)承包人必须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承包人必须自带施工用机

125、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产品,机械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灵敏可靠。 承包人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监理人验收。 承包人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须接受专职部门的专业验收。 承包人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特性,设备履历档案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发包人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 承包人须执行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的交接检验收制度。 (5)承包人必须执行重要劳动防护用品认定厂家、认定产品的采购制度。凡重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发包人指定厂家购买。如:安全帽、安全网、漏电保护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等 (6)承包人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

126、7)承包人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8)承包人必须严肃执行员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承包人员工在施工现场于工作时间内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 故为工伤事故。 如果发生事故,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承包人通知发包人代表报告事故的详情;若发生死亡或重大事故,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组织合力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出记录或拍照。 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及发包人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不得提供伪证,不准隐瞒不报。 承包人须承担因为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如果发生伤亡

127、事故,无论事故的责任者为何人,承包人须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发包人不直接对伤亡者及其家属。承包人应当承担因为承包人事故的善后处理不当而发生的影响发包人工作的事件给发包人及其他承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9)承包人必须教育并约束员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本分包工程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各种规范、标准。严格执行发包人的“项目管理手册”。第七条 安全防范 1、承包人要对所有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安全不存在妨碍工人安全和卫生的危险

128、,并保证建筑工地的所有人员或附近的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2、施工工地上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任何其它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需要时提供手体式照明设备。 3、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预防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承包人应提供和实施配戴有效的安全帽,若有必要还需配戴面罩、眼罩、护耳、安全带及其它人身防护设备。 5、承包人应在签约之后30天内,呈送安全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以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6、承包人应按规定每50人配备至少一

129、名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检查、 安全方案和措施并执行。第八条 消防保卫 1、承包人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承包人应严格按总包方消防保卫制度及发包人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人的安全检查;对发包人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按规定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2、承包人需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保卫人员负责本单位保卫工作。 3、凡由于承包人管理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承包人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

130、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及事故善后处理由承包人独自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可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第九条 现场及其人员管理 1、严格遵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承包人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发包人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全体施工人员的服装、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3、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保持和平安定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4、承包人应建立工地章程,订立在工地执行工作时需遵守的

131、各项制度,工地章程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规章,但不限于此。 a 保安; b 施工安全; c 门卫制度; d 卫生; e 防火、其它保护临近的规章; 5、承包人在现场的人员中,应配足合格的安全员,专门处理安全和防止全部劳务人员发生事故方面的问题,此人应有权发出指令及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因发生事故而造成的一切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 6、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至终在工人住处确保配有医务人员和急救设备等,并且采取适当的安排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所有的福利及卫生条件。 7、承包人应配足合格的质量检查人员,并指定专门的质量负责人进行整个施工现场的质量管

132、理和检查工作,配备足够的质量检测工具。第十条 承包人责任施工现场出现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事故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1、施工过程中坠落物伤人伤物。 2、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居民或办公财产的损坏。 3、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火灾伤亡事故。 4、由于人员管理不利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5、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公共设备设施的损坏。 6、由于施工方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造成环境污染所带来的一切责任后果。四、协议书的份数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书副本 肆 份,双方各执 壹 份,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8迎奥运环境整治办公室贰份。五、有效期 本施工安全协议之有效期同分包合同协议条款。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64464615 年月日xx 年10月8日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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