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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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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页).DOC

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包括政府投资、以及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的,虽不足5

2、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投资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管理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各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的各类工程招标投

3、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级立项的各类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进场交易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工程招标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就近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自愿进入平台交易的其他工程,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提供交易服务。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和标准,实现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第六条(招标人负责制)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

4、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质疑和配合处理投诉、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招标组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相应规定,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向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第八条(招标条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建设已获批准,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已经办妥;(二)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需要的技术

5、资料。第九条(工程总承包招标)具有公益性质或者采用装配式技术的工程,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其他工程推荐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设计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应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约定招标人和承包人双方承担的风险以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工程总承包对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工程总承包的投标人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具有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以及与

6、发包工程类似的工程业绩。第十条(简易招标)对技术(组织)方案不作评审的简单工程,为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节约社会资源,在保证充分竞争的前提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研究采取精简招标投标程序,缩短公告发布和投标准备时间,简化评审内容等方式,实行简易招标。第十一条(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方式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但评标办法对政府性资金的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编制)鼓励、推荐使用住房城

7、乡建设部门制定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出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的禁止条款,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等提出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进度奖励、“优质优价”的相关条款。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相关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10%,以及工程结算时间和方式。第十三条(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投资规模和难易程度,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合理设置业绩要求。对于工程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置业绩要求(不需要资质要求的除外)。第

8、十四条(投标担保)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担保公司出具的投标担保等。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人提交的银行保函等有效投标担保。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或招标控制价的2%。投标担保有效期应当投标有效期一致。按照招标项目估算价或招标控制价的2%计算,投标担保在2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实行投标人承诺方式,不再提交任何方式的担保。投标担保20万元以上的工程,鼓励招标人采用投标人承诺方式代替投标担保。第十五条(差额履约担保)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在按照不超过中标价10%的比例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提交第三

9、方保证。第三方保证的额度不超过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差额。以上担保和保证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履约担保和第三方保证的比例和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第十六条(否决性条款)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予以载明。补充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认可。否决性条款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不得含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第十七条(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的,可对投标人的诚信综合评价、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10、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工程业绩、投标报价等方面进行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当投标人过多时,可以采取初步筛选的方式择优选择合格投标人,以节约社会资源,减少投标浪费。第十八条(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时间)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实行简易招标的工程,可以适当缩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但是最短不得少于国家和省规定时间的一半。第十九条(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负责,因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内容导致的风险和责任由招标人承担。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法律

11、法规规定的,招标人应当及时纠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编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报送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文件发布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不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第二十条(暂估价招标)以暂估价方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暂估价的招标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单独招标,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具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投标人禁止行为)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

12、斥潜在投标人;(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三)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四)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五)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二)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三)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有上述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二十二条(开标人员)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等特定人员参加开标,但是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参加答辩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邀请拟任该项目的负责人参加开标。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拒收条款)投标文件递交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绝接受该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中予

13、以载明:(一)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三)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四)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工程,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的。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和水平。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总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

14、一。政府投资工程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检查等。第二十六条(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一)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三)

15、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均被否决的;(五)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否决本次招标的;(六)所有中标候选人依法均不能确定为中标人的。因前款第(一)、(二)项原因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人的,属于审批(核准)的项目,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属于无需审批(核准)的项目,因前款第(一)、(二)项原因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人的,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重新招标。投标人在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第二十七条(评审过程复核

16、)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有误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对评审过程进行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正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报告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经同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据或线索,经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后,由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

17、对评审过程进行复核时发现评标专家存在明显过失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二十八条(重新评标)在承包合同履行前,发现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经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明显过失的;(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四)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此次评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九条(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定标前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应当

18、包括: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中标候选人的得分情况、投标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应该公示的情况。第三十条(招标人定标)中标候选人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大型复杂工程和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工程,可以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选定中标人。即评标委员会推荐三名不

19、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定标原则须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三十一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与合同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之内,向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将合同报送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招标人不得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建立统一市场)打破市场准入壁垒,各地不得设置任何不合理准入条件;统一全省招标

20、投标规则和评标办法,如确需调整,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提供公平市场环境。第三十三条(诚信体系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推行市场主体承诺制度。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承诺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承诺没有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未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背承诺的市场主体将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并公示处理结果。第三十四条(招标

21、代理机构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第三十五条(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事中事后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中标后续管理,对合同备案、承包范围、人员变更和现场履职等情况进行检查,

22、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管和日常考查工作。评标专家的表扬和惩戒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核查。表扬和惩戒情况,在有关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六个月,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第三十八条(异议和投诉)招标人、投标人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过程、评标活动、评标结果以及行政监督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已经提出异议并完成异议答复程序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23、10日内依法向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投诉,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投诉人如果对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九条(投诉处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审。(三)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可以作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第四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任)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省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全省招标投标活动。市州(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不得设置任何不合理准入条件,不得以纳税、设立分公司、强制成立联合体等条件变相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擅自出台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设置各种不合理准入条件的,应当采取通报、约谈等有效措施,保证政令畅通。第四十一条(联合惩戒)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建立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制度,实施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执法。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负责人约谈调查、行为认定、案件移送、信息交换等联合执法机制。 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解释)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二O一八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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