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11年版)报批稿编 者 按为了指导并统一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完善和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由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现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编制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二0一一年版施工图审查要点主要包括:总则、程序性政策性审查、房屋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防空地下室、市
2、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等七部分内容。为使施工图审查要点具有一定的实用性、指导性和通用性,提高施工图审查水平,在编制过程中各专业编写人员根据编制大纲和多年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实践,并借鉴省内外的审查工作经验,经过反复讨论修改,编写而成。由于时间较紧,工作量大,水平局限,编制内容的全面性、准确性都有待提高,可能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请在应用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以便今后逐步完善。本施工图审查要点在编制过程中得到各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二0一一年十一月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11年版)修订说明2
3、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新编制修订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版)、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等规范标准已发布实施,其它专业也有的对规范进行了补充修改。根据以上重新修订编制了的规范标准对2009年6月发布实施的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09年版)进行修订,同时也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防空地下室涉及的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法规、标准统一考虑,相关内容编入施工图审查要点。另外,经过一年多的使用,全省各地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在施工
4、图设计文件审查中遇到的带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还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两次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对执行规范、标准不具体、不明确、难以统一、难以掌握运用的内容,进行了分析、理解,提出具体的建议和处理方法,供设计人员、审图人员参考;近年来,河北省新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逐渐增多,施工图设计和审查人员还不太熟悉,本次修订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新增加了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的内容。本次修订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内容与国家及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不一致时,应依国家和省内现行规范、标准为准。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是: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岩土工程、建筑工程、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暖
5、通工程、节能设计等。对市政基础设施及防空地下室也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目 录一、总则二、程序性政策性审查(一) 一般规定(二)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履行以下程序(三) 送审资料审查(四) 审查质量管理(五) 审查时限管理(六) 注册师执业管理(七) 出图管理(签字、盖章)(八) 规划许可内容审查(九) 建筑节能审查(十)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十一)审查结果(审查报告)(十二)备案管理(十三)审图机构归档(十四)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十五)审图机构的责任管理(十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管理三、房屋建筑(一)房屋建筑建筑专业1、一般规定2、建筑施工图设计内容和深度3、基地总平面4、建筑设计通则及无障碍
6、设计5、各类建筑设计的专项规定6、建筑节能设计7、建筑防火8、建筑防水9、室内外装修(二)房屋建筑结构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的内容及深度3、结构计算书4、结构设计总说明5、地基与基础6、钢筋混凝土结构7、混合结构8、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9、构筑物及非结构构件10、钢结构11、单层工业厂房结构12、幕墙外围护结构13、大跨度屋盖房屋14、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15、市政工程的构筑物及结构防腐、防火、防振动16、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三)房屋建筑给排水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审查要点3、给水排水设计4、消防设计5、节能、节水设计6、人防地下室
7、消防设计(四)房屋建筑采暖通风空调专业 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3、采暖设计4、通风与空调5、水系统设计6、风系统设计7、环保、卫生、安全设施设计8、防排烟设计9、节能设计(五)房屋建筑电气专业 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3、供电系统设计4、变配电室设计5、低压配电设计6、照明设计7、防雷接地设计8、消防设计9、弱电设计10、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电气的要求11、电气节能四、岩土工程勘察1、一般规定2、工程勘察基本要求及方案布置3、勘探、取样与原位测试4、室内试验5、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内容及深度6、附件及图表7、审查意见的处理措施五、防空地下室(一)基本规定 1、一般规定2、
8、防护设计(二)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3、口部设计4、主体设计5、通风、水电的口部设计6、辅助房间设计7、防水设计8、内部装修设计9、柴油电站设计(三)防空地下室结构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3、设计审查要点和规定4、地基基础设计5、主体结构、设计6、材料及构造设计(四)防空地下室给排水专业 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内容及深度3、给水设计4、排水设计5、洗消设计6、柴油电站的排水及供油7、平战转换设计(五)防空地下室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3、防护通风4、平战结合及平战功能转换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柴油发电站的通
9、风7、防化设计(六)防空地下室电气专业1、一般规定2、电源设计3、配电设计4、线路敷设设计5、照明设计6、接地设计7、柴油电站8、人防通信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基本规定(二)市政道桥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3、道路设计4、桥隧设计5、防洪、防震、消防、公众利益6、通风、照明、道路监控(三)市政给水、排水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内容及深度2793、水源4、给水5、排水6、管道工程7、土建工程8、电气设计9、自控设计10采暖与通风(四)市政供热工程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3、管网设计4、泵站、热力站及区域供热锅炉房设计5、安全、环保与节能6、供热工程土建专业7、
10、供热工程供配电及自动控制8、供热工程的抗震设计(五)市政燃气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3、管网工艺设计4、厂站工艺设计5、燃气工程的供配电及自控仪表设计6、燃气工程的抗震设计(六)市政园林专业1、一般规定2、通用条款3、公园设计4、道路绿化5、园林电气设计6、园林给水设计7、无障碍设计8、抗灾设防设计(七)市政环卫工程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审查3、市政环卫工程执行的规程、规范和标准4、垃圾填埋场工程一、总 则(一)为指导并统一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水平,确保审查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11、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审查要点”)。(二)本审查要点包括程序性审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岩土工程勘察、节能设计审查等内容。对工业建筑的相关部分设计内容可参照执行,并应执行工业建筑的现行标准和规范。(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执行和遵守本审查要点;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应当参照本审查要点,使其所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建设单位应按本审查要点规定的条件提供送审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
12、实性负责。(四)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必须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纪要。未通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对其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并承担审查责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并承担勘察设计责任。(六)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以严肃认真,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严把审查质量关,不得出现错审、漏审等问题。(七)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存在使用已废止的
13、标准图、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采用已淘汰的产品和已公布废除的材料;不得对设备、材料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八)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国外技术和国内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且不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报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对未经审定和已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查,应由建设单位报建设主管部门处理。(九)对设计中采用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1)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标准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定中的严格程度为 “应”或必须时,不得降低。2)当国家标准规定“宜”或“可”时,审查中可与设计单位讨论确定,但必须满足功能要求和保证安全。3)行业标
14、准高于国家标准的且版本出版早于国家标准的应按国家标准执行。4)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时,可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执行。5)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不一致时,一般按国家标准执行。(十)本审查要点是按照国家和省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规范、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编制的,如国家和省规范、标准及政策规定变更时,从其规定。 (十一)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现行规范、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内容是工程建设要求的最低标准,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必须严格审查,不得错审、漏审。二、 程序性政策性审查(一)一般规定1.1
15、依法施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凡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必须实施审查。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1. 建设单位可以本省范围内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简称审图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和审图机构应当签订施工图审查协议(合同),明确审查内容、时间、审查收费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审图机构应该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费,审查费计费基数应该按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1. 建设单位和审图机构之间来往的文件、资料和有关的证
16、件,必须真实、可靠,文字、数字清楚、准确。1.审图机构应当依法和按照施工图审查协议的约定实施施工图审查,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或者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通知单,书面说明不合格的内容和原因。并将审查的结果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施工图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规划的批准要求;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查看是否符合规划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编制单位是否超出其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的范围;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详见“1.9”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1.5.5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
17、执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并签字;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详见“十”条);1.6 审图机构不得任意增加和减少本章第1.5条的审查内容。对本章第1.5条以外的其他技术标准的情况,可提出建议性修改意见,并记入审查报告。1.7 审图机构对送审的施工图、勘察报告及其相关计算资料应保密,不得转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使用。1.8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审图、最后施工的顺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1.9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
18、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公众利益及资源保护、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履行以下程序2.1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具备审查条件后,向所选择的审图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委托书;2.2 审图机构对送审的资料查验是否齐全、有效;送审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可以不受理审查。 对送审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须核验原件,由收件人登记签收;2.3 双方签订施工图审查协议后, 建设单位按施工图审查协议规定,支付施工图审查费用;2.4 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出具审查结果资料: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正本、副本各一份,当需要备案时,可备案复印件一份)
19、;审查报告(五份:审图机构、建设单位、质监站、墙改办和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当其他部门需要时,可保存复印件;在施工图(含设计变更)和工程勘察资料上加盖相应的审图专用章、 节能专用章及相关专业的注册师章;并将施工图(含设计变更)、计算书和工程勘察资料等返还建设单位; 不合格的:(1)出具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说明不合格的内容和原因,同时将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原编制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对退回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编制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施工图应送原审图机构
20、进行复审。2.5 审图机构将审查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本章第“十二”条),2.6 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图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审结论。2.7 审图机构将审查资料归档(详见本章“十三”条)。(三)送审资料审查3.1 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应提供下列资料:勘察和设计合同应使用国家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由勘察、设计与建设单位双方依法签订,合同上勘察设计业务(标注的)等内容清楚。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方案图。核查建
21、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方案报批图与施工图纸的主要控制内容是否一致。对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应有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书等)或者其他立项文件。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纸、各专业的计算书、节能计算书(注明电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等应齐全。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纸应符合“七”条要求,计算书应分专业装订,有计算人、审核人和专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专用章。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核查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是否满足勘察设计合同业务(标注的)的要求,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超出业务范围的问题。3.2 审图机构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时,必须
22、和原件核对,并由核验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四)审查质量管理4.1 审图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查质量管理体系,认真履行审查职责,落实技术负责人和专业主审人员的施工图审查责任。4.2 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将审查情况准确记录,填写施工图审查的初、复审记录单,根据审查发现问题的性质分类整理出本专业的审查意见,对于必须修改完善或建议修改的问题,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审图机构综合各专业的审查意见,书面提交建设单位,并提出设计修改回复时限。4.3 审查报告应如实记录各专业审查意见和审查综合结论意见,审查意见用语应明白、准确、点明要害,不能仅说“某规范某某条”,更不得使用模糊或中性词语。4.4 审图机构和审查
23、人对施工图审查质量承担审查责任(详见第十五条)。4.5综合结论意见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提出综合性的评价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肯定性结论,审查意见表内应有审查人签字,实行国家注册的专业加盖执业印章;项目审查负责人和审图机构法人代表在审查综合结论意见表签字。(五)审查时限管理5.1 施工图审查不超过下列时限:一级及其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其中,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特殊结构工程可延期5个工作日;二级及其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其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5.2 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7个工作日,乙级及其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六)注册师执业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管理6.1一级注册建筑师、一
24、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能从事三级级以下。6.2 对民用建筑项目,项目负责人和建筑专业负责人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担任;结构专业负责人由相应级别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对工业建筑项目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结构专业负责人由相应级别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建筑专业负责人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担任。6.3 市政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由相关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承担,实行注册师制度后,按注册师的执业范围规定执行。6.4 在年月日以前的过渡期内,勘察、设计单位从事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审核人或审定人等岗位中,至少需由一人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
25、土)资格;并在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章;凡未经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的技术文件,不得作为岩土工程项目实施文件。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应由项目负责人验收签字。 6.4.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岩土工程勘察中的签章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责任页;)岩土工程勘察补充、变更成果报告(文件)责任页。6.4.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岩土工程设计中的签章文件:)岩土工程设计文件责任页及其设计图纸责任栏;)规定签字的岩土工程设计变更文件责任页。6.4. 施工图审查工作中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项目咨询报告书责任页;)施工图审查报告书责任页。 所谓“责任页”是指盖有成果交付单位勘
26、察文件专用章、并有相关主要责任人签章的专页;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已有结构工程师签字的,可不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按委托合同仅提供勘察、检测、监测数据资料,不承担分析、评价、建议责任的项目技术成果,可不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6.5所有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测、施工、监理、审图、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所有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当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职业范围服从聘用单位的执业范围。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不准在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执
27、业印章或签字。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七)出图管理7.1每套施工图的每一页图纸加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在相应专业的图纸上加盖相关专业、相应级别的注册师执业印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执业印章均应明显、清楚。7.2 施工图封面应有企业法人代表及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章;图签内必须有相应资质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签字;校审人应为本专业人员。对二级及以下的项目,应有设计、校正、审核不少于三人签字;特级、一级项目,应有设计、校正、审核、审定四人签字。7.3 图签上所有签字人员应印
28、刷正体姓名并手体签字,签字应用本人身份证的姓名。7.4 设计变更资料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内容,出图应由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具体要求与施工图纸相同。7.5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条,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是:初步设计图纸、总体设计图纸分别为10份,施工图设计图纸、非标准设备设计图纸分别为8份。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部分,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的工本费。工程设计文件中需要配备国家或地方“标准设计图集”的,由发包人支付购“标准设计图集”的费用。(八)规划许可内容审查8.1施工图审查应严格按照
29、规划许可批准的项目名称、使用功能、间距、层高、总高度、建筑面积和相对位置等进行控制; 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划许可的数量,规划许可的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面积、地下空间面积等均应分别控制。 建筑物的层数、顶部高度、总高度应控制在规划许可范围内。8.2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查验施工图是否符合规划主管部门批复的方案报批图纸和红线图,以确定建筑物平面尺寸、平面位置(建设地点)符合规划许可。8. 当地方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明文规定的可按规定执行。(九)建筑节能管理9.1 对有节能设计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必须有“节能设计专篇”,节能设计专篇除需明确主要控制指标外,还应写明达到的节能标准(具体内容详
30、见相关专业章节)。9.2 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内容;综合结论意见中应说明设计采取的主要节能技术措施、主要节能技术参数、关键部位选用的材料和做法,注明建筑节能设计所达到的效果(标准)。9.3 应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备案表的内容是否和施工图一致。(十)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指:勘察、设计应当遵守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质量安全技术保障、市场行为规范等内容:10.1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外,施工图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材质等技术参数,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10.2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
31、修工程或确需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备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10.3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提出防范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10.4 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提出保障施工作业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出具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10.5经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将部分勘察、设
32、计业务分包或实行二次设计,分包或二次设计应有合同,分包或二次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总包勘察、设计单位审核。分包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和项目等级相应的资质。分包或二次设计应与主体勘察设计文件一并审查后出具审查结论。10.6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的要求。市政公用设施应取得抗灾设防、抗震设防、抗风设防专项论证意见。10.7外埠勘察、设计企业在河北省境内进行勘察、设计任务时应办理进冀备案手续(每个项目办理一次)。提交进冀备案表。进冀备案手续的办理,应先在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验,合格后,再到“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进冀备案
33、手续(进冀备案表原件为肆份,其中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留一份)。对已经办理了进冀备案手续的外埠勘察、设计企业,审图机构审查时还必须看是否有备案手续上的人员在施工图上有签字。10.8 外埠勘察、设计企业进冀承接的项目应当不超出所备案的业务范围。10.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10.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10.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
34、出专项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内容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电算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的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10.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10. 超
35、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只能由取得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10.10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通知)向施工单位及监理公司做出详细说明。并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施工图审查机构仅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负审查责任。(十一)审查结果(审查报告)11.1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封面上加盖公章;11.2 审查报告中,应有相关专业审图人员的签字;对实施注册制的专业应加盖注册师执业专用章;对有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应在相关专业页内加盖节能专项审查专用章;综合结论意见页内除企业法人(或者代理
36、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外,尚应加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企业公章;对有节能要求的,加盖“建筑工程节能专项审查专用章”;合格书内除企业法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外,并加盖公章。11.3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每张图纸均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对有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相关专业页内还应加盖“建筑工程节能专项审查专用章”。11.4 设计变更资料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签字、盖章的要求及设计变更资料的份数和施工图纸相同。1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合格书、节能备案表等的用字、用词、名称、尺寸及数据等必须和图纸一致。(十二)备案管理12.1备案资料需提供: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河
37、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协议。 河北省居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12.1.6河北省施工图审查时间记录表及不良记录等项内容。12.2审图机构应当对所审查的项目进行统计,每季末或年终将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统计表,分别向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12.3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增加或减少)时,可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十三)审图机构档案管理13.1审图机构须保存下列资料: 勘察设计合同、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图或规划证复印件、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河北省
38、施工图审查委托协议、建筑工程节能备案表、服务质量反馈表、审查时间记录表、备案回执单等。 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各一套;其中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和施工图纸至少保留到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当建设单位要求拿走审图机构归档的图纸和地质资料时,需开出工程使用一年多来的情况,证明无质量问题等。 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通知单及其相关资料)。 各专业施工图审查纪录资料,及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回复意见资料。13.2 一般情况下,审图机构不保留计算书,对计算书的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保存计算书的复印件。(十四)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14
39、.1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行业资质和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等行业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14.2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筑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含厂区、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各种建筑物等)以及和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保、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等。14.3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
40、许可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和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景观、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修、道路、消防、智能保安、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等等)。14.4取得建筑工程设计(含人防工程)资质的,可承担建筑设计范围全部业务;取得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资质的,不能承担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取得建筑工程设计(限人防工程)资质的,只能承担人防工程设计。14.4.1取得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
41、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14.4.2取得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的,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1)公共建筑中小型项目:1)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其以下;2)建筑高度在50米及其以下;3)中小型公共建筑工程;4)技术要求复杂或有地区性小型公共建筑工程;5)高度在50米及其以下一般公共建筑工程;6)大中小型仓储建筑工程;7)跨度小于30米、吊车小于3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及跨度小于12米、6层以下的多层厂房和或仓库。8)一般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9)仿古建筑、一般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以及地下建筑工程。(2)住宅宿舍:1)20层及其以下;2)一般标准
42、的居住建筑工程。(3)住宅小区或工厂生活区:总面积小于等于30万平方米规划设计。(4)地下工程:1)1万平方米及其以下;2)附建式人防五级及其以下。14.4.3取得工程设计行业丙级资质的,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1)一般公共建筑:1)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单体建筑面积;2)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建筑工程;3)高度小于24米的一般公共建筑;4)小型仓储建筑工程;5)简单的设备及配套用房工程;6)简单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7)相当于一级饭店及以下标准室内装修工程;8)跨度小于24米、吊车小于1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9)跨度小于6米、无动荷载的3层以下的厂
43、房及仓库。(2)住宅宿舍:小于等于12层,其中砌块建筑不得超抗震规范层数限值要求。(3)地下工程:人防疏散干道、支干道及人防连接通道等配套工程。14.4.4取得工程设计行业丁级资质的(限建筑工程设计):(1)一般公共建筑: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其以下;2)建筑高度12米及其以下。(2)一般住宅工程: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其以下;2)建筑层数4层及其以下的砖混结构。(3)厂房和仓库:1)跨度不超过12米;2)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3)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及仓库。(4)构筑物:1)套用标准通用图的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2)容量小于50立
44、方米的水塔;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14.4.5取得事务所资质的,所承担的业务范围是:(1)建筑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建筑专业设计及技术服务;(2)结构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结构专业(含轻钢结构)设计及技术服务;(3)机电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建筑工程(含建筑智能化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机电设备专业设计及技术服务;(4)允许取得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根据工程的类别和性质作为承包方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实行总包。14.5 工程勘察资质有综合资
45、质、专业资质和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劳务资质不分级。14.5.1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任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和设计业务。综合类工程勘察单位承担工程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14.5.2 专业甲级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14.5.3 专业乙级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承担工程勘察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业务范围:(1)岩土工程:1)仅限于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测试检测;2)按地基规范和勘察
46、规范定的二级及以下建筑物、中小型线路工程、岸边工程。3)场地等级为三级,抗震设防烈度不高于8度的地区,没有复杂环境岩土工程问题的场地。4)20层以下的一般高层体、形复杂的14层以下的高层建筑、单柱承受荷载4000KN以下的建筑及高度低于100米的高耸建筑;5)小于30米的桩基、墩基、中小型竖井、巷道、平洞、隧道、桥基、架空索道、边坡及挡土墙工程;6)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一般公共建筑。7)岩土工程治理设计按有关规范规程划分为简单的及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2)水文地质勘察:1)小城市规划和中型企业供水水源可行性研究和水资源评价;2)供水量在每天100
47、00立方米以下的企业与城镇供水水源勘察与评价;3)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复杂的水资源勘察与评价;4)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勘察。(3)工程测量:1)50平方公里以下的城乡规划测量;2)10平方公里以下的大比例尺小型工厂、矿山测量;3)1平方公里以下的工业企业改扩建竣工图及现状图测量、地籍测量等;4)中型市政、线路、桥梁、隧道、地下管网及建(构)筑物工程测量与二、三级建(构)筑物变形测量;5)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中型的项目的测量。14.5.4专业丙级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小型工程项目,承担工程勘察业务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1)岩土工程:1)仅限于岩土工
48、程勘察。2)按地基规范和勘察规范定的三级及以下建筑物,7层以下住宅,小型公共建筑及小型工业厂房场地的勘察;3)岩土工程条件简单的场地勘察;4)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下的地区,无环境岩土工程问题的场地勘察;5)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2)水文地质勘察:1)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每天供水量2000立方米以下的工业企业供水水源勘察;2)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小型的水文地质勘察;(3)工程测量:1)5平方公里以下小城镇规划测量、市政等工程测量;2)小面积控制测量与地形测量;3)小型建筑物施工测量、地籍测量;4)其他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工程测量。14.6 建筑幕墙专项设计资质分甲级和乙级,
49、包括玻璃幕墙、金属与石材幕墙、点支撑玻璃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14.6.1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14.6.2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各类型幕墙高度在80 米以下且幕墙单项工程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的专项设计。14.7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轻型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网壳、单层钢架、排架、多层框架、索膜结构、压型拱板等钢结构工程。14.7.2专项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14.7.3甲级资质可承担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当钢结构为建筑主体时,工程设计包括相应的钢结构房屋的基础工程设计。 1
50、4.7.4乙级资质可承揽:(1)网架、网壳:最小边跨度小于60米;双层网壳最小跨度小于60米;单层网壳最小跨度小于20米。(2)单层钢架、排架、多层框架:单层钢架跨度小于30米;排架吊车小于20吨;多层框架层数小于6层;垳架单跨跨度小于30米;(3)冷弯薄壁型钢龙骨体系房屋和活动组合房屋:层数小于3层;(4)压型拱板:单跨跨度小于30米。(十五) 审图机构的责任管理:15.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图机构和审查人员的技术条件、能力、审查质量和审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15.2审图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1、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审图机构的认定:(1)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图工作的;(2)未按规定上报审图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的;(4)未按规定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盖章的(审查报告、合格书及施工图纸);(5)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审查的。15.3审图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三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撤销对审图机构的认定。15.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审图机构罚款处罚的,对审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直接责任人,处机构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资质管理16.1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省内施工图设计
52、文件审查机构认定,并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16.2取得认定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建设部13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审查认定的审查范围承接审查任务。16.3超限高层建筑必须由取得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认定审查业务范围的审查机构审查。三、房屋建筑(一)房屋建筑建筑专业1 一般规定 总平面设计应以项目所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当地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建筑总平面应与经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及审批意见一致。 个体设计的项目名称、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应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建筑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并结合环境条件
53、、经济水平、生活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建筑平、立、剖面及结构选型。 建筑设计应以建筑通用规范和项目所属分类建筑设计规范为依据。规范、标准应为现行的有效版本。 建筑设计应贯彻建筑节能国策,按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设计标准要求,作好建筑节能设计。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创造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建筑。 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应按各类建筑的无障碍实施范围进行无障碍设计。 建筑设计中材料及部品的选用应就地取材,不得使用建筑主管部门公布的淘汰产品。2 建筑施工图设计内容和深度 建筑施工图文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下简称深度规定)和建筑制图标准的规定。2.1 总
54、平面图 总平面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2节规定,着重审查以下各点:1) 场地四界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等的位置;2) 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绿化带等的位置,以及主要建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3) 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名称、编号、层数、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4) 广场、停车场、运动场、道路、无障碍设施、排水沟、挡土墙、护坡的定位坐标或相互尺寸。 竖向布置图应符合深度规定4.2节规定,需标示以下关键标高:1) 场地四邻的道路、水面、地面的关键性标高;2) 建筑物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地下建筑的顶板面标高及覆盖土高度限制;3) 道路的
55、设计标高、纵坡度、纵坡距、关键性标高;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的设计标高,以及院落的控制性标高;4) 挡土墙、护坡或土坎顶部和底部主要标高及护坡坡度。 当工程设计内容简单时,竖向布置图可与总平面图合并。2.2 建筑设计说明 说明应符合深度规定4.3.3条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设计标高、主要工程做法及室内装修做法、门窗表及门窗性能要求、幕墙工程的性能及制作要求等,还应包括建筑防火、无障碍设计和建筑节能设计说明等内容。 审查中应重点核查以下几点: 1) 设计依据性文件和主要规范、标准是否齐全、正确;2) 设计概况中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层数和高度是否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
56、筑工程许可证附件一致;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人防工程类别和防护等级是否正确;3) 设计标高的确定是否与城市已确定的控制标高一致。审图时要特别注意0.000的绝对标高是否已标注;4) 建筑墙体和室内外装修用材料,不得使用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公布的淘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鉴定认证,有准用证书;5) 门窗框料材质、玻璃品种及规格要求须明确,整窗传热系数、气密性等级应符合规定;6) 幕墙工程(包括玻璃、金属、石材等)及特殊的屋面工程(包括金属、玻璃、膜结构等)须有明确的性能及制作要求;7) 建筑防火设计、无障碍设计和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应与图纸的表达一致。 2.3 建筑平面图平面图应符合深度规
57、定条对平面图的规定。 凡是结构承重,并做有基础的墙、柱均应编轴线及轴线编号,内外门窗位置、编号及开启方向,房间名称应标示清楚。库房(储藏)需注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尺寸标注应清楚,外墙三道尺寸、轴线及墙身厚度、柱与壁柱的截面尺寸及其与轴线的关系尺寸都应标注清楚。 楼梯、电梯及主要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 变形缝的位置、尺寸及做法索引。 楼地面预留孔洞和管线竖井、通气管道等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以及墙体预留洞的位置、尺寸和标高或高度。 室内外地面标高、底层地面标高、各楼层标高、地下室各层标高。 各层建筑平面中防火分区面积和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 屋顶平面应表明女
58、儿墙、檐口、天沟、屋脊(分水线)、坡度、坡向、雨水口、变形缝、屋面上人孔、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室外消防楼梯及其他构筑物,必要的详图索引号、标高等。2.4 建筑立面图立面图应符合深度规定条对立面图的规定。 每一立面应绘注两端的轴线编号,立面转折复杂时可用展开立面表示,并应绘制转角处的轴线编号。 建筑立面图应表达立面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外轮廓、和建筑构造的位置,如女儿墙顶、檐口、柱勒脚、室外楼梯和垂直爬梯、门窗、阳台、雨蓬、空调机搁板、台阶、坡道、花台、雨水管,以及其他装饰构件、线脚等。如遇前后立面重叠时,前部的外轮廓线宜加粗,以示立面层次。 立面尺寸应标注建筑总高、楼层数和标高,以及平、剖面
59、图未表示的屋顶、檐口、女儿墙、窗台及装饰构件、线脚等的标高或高度。 特别是平屋面檐口上皮或女儿墙顶面的高度、坡屋面檐口及屋脊的高度须标注清楚。 外装修用料、颜色应直接标注在立面图上。 墙身详图的剖线索引应在立面图上标注。2.5 建筑剖面图剖面图应符合深度规定条对剖面图的规定。 剖面图的剖视位置应选在具有代表性的部位。应用粗实线画出所剖到的建筑实体切面(如:墙体、梁、板、地面、楼梯、屋面等),用细线画出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和构配件(如:门、窗、洞口、室外花坛、台阶等)。 剖面图应标注墙柱轴线和轴线编号。 高度尺寸一般标注三道,第一道各层窗洞口高度及与楼面关系尺寸,第二道层高尺寸,第三道由室外地
60、坪至平屋面檐口上皮或女儿墙顶面或坡屋面下皮总高度。坡屋面檐口至屋脊高度单注。屋面之上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另加注其高度。 标高应标注室外地坪、各层楼地面、屋顶结构板面、女儿墙顶面的相对标高、内部的隔断、门窗洞口、地坑等标高。2.5.5 标注节点构造详图索引。2.6 建筑详图建筑详图应符合深度规定条对详图的规定。 墙身详图一般以1:20绘制完整的墙身详图表达详细的构造做法,尤其要注意将外墙的节能保温构造交待清楚,并绘出墙身的防潮、地下室的防水层收头处理等。 楼梯电梯详图平面应注明四周墙的轴线编号、墙厚与轴线关系尺寸,并标明梯段宽、梯井宽、平台宽、踏步宽及步数。剖面需注明楼层、休息平台标高和
61、每梯段的踏步高乘踏步数的尺寸。所注尺寸应为建筑完成面尺寸。同时,要绘出扶手、栏杆轮廓,并标注详图索引号。 卫生间及局部房间放大图,重点在内部设备、设施的定位关系尺寸、地面找坡及相关地沟、水池等详图。 门窗、幕墙应绘制立面图,对开启扇和开启方式应表达清楚,并对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用料材质、颜色作出规定。 可采用标准图的各部构造和建筑配件、设施详图应索引清楚。3 基地总平面3.1 建筑基地控制 基地总平面施工图应与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一致。审查重点在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4章、第5章、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各类建筑专门规范中有关场地总平面的强制性条文的落实。 建筑基地应以规划拨地红线图为
62、准。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和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定。 基地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控制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限制。 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2.1条规定,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为:1)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护坡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2)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采光井、集水井等。3)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
63、其他设施。 居住区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3.0.2条规定。 基地内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的指标,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居住区内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6.0.5条规定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基地内绿地率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7.0.1条规定,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公共绿地不少于1m2/人。 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应远离各种污染源。高压电线、长输天燃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3.2 建筑总平面 建筑总平面应对基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
64、管线进行综合性的场地设计。建筑总平面施工图应与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一致。 建筑间距应满足防火规范的规定(详本要点第7章)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防火、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1) 建筑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按我省所处地理位置,只要满足日照间距,其他要求基本都能达到。故正面间距以日照间距控制,侧面间距以消防等其他因素为主确定。2)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时限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可采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进行换算(表)。大中城市应采用经过批准的日照分析软件绘制日影分析图。表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方 位015
6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 60折减系数1.0L0.9L0.8L0.9L0.95L注:1. 表中方位为与正南向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 L为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3. 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3)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有关规定。我省大城市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少于2h的日照标准;中小城市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住宅底层为商业等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高度。4)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同住宅居室同等的日照标准。5)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
66、日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6)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老年人及残疾人住宅的起居室和卧室、医院及疗养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均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 h的日照标准。 居住区中住宅的每个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4.1.2条的规定。 住宅区道路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居住区道路、居住区公共绿地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6.1.1条和6.2.1条规定的范围进行无障碍设计。 住宅小
67、区内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表4.3.3的规定。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的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坡度应小于1:20,坡道宽应大于1.2m。 消防通道设置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详本要点第7章) 场地竖向设计应以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为依据,总平面占地面积较小,且地形平坦时,其场地竖向可只定出建筑物室内地坪绝对标高、建筑室外四角及场地内部道路交叉点绝对标高;总平面占地较大,或地形起状复杂的场地应作竖向设计图。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的护坡或挡土墙的设置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4.5.2条的规定。4 建筑
68、设计通则及无障碍设计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规定,是对建筑设计的最基本要求,凡专项设计规范无更严格要求的,均应无条件执行这些基本规定。4.1 建筑设计通则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审查时应注意构造上是否形成可踏面,如底部有宽度0.22m,且高度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面起计算高度。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
69、活动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楼梯的数量和宽度应根据楼层使用人员的数量确定。楼梯梯段的宽度,应符合防火规范规定外,供日常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0.55m+(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楼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时,其杆件净距应不大于0.11m。 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
70、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品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4.2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无障碍设计规范)第5章规定执行。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住宅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坡道的坡度、宽度及其在不同坡度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2.4条、7.2.5条规定。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1.3 条大、中型公共建筑,中
71、、高层住宅、公寓建筑不小于2.00m;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宿舍不小于1.50m的规定。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最小宽度,大型公建1.80m,中小型公建1.50m,居住建筑1.20m。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4.1 条规定。 配备电梯的公共建筑和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公共厕所和专用厕所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分别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8.1 条和7.8.2条规定。 设有观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设有客房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10.1 条规定。 5 各类建筑设计的专项规定 本章列入了常遇各类建筑的专
72、项规定,当遇到本章内容未涉及的建筑类型时,应对照其所属类别的专项规范规定进行审查。5.1 住宅建筑住宅建筑设计应贯彻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规定。设计审查重点在于保证最基本的居住水平和居住安全。 住宅应按套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其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
73、于和2.1m,且局部净高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m。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栏杆的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盒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不允许按窗台高度设计。 外窗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面起计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邻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
74、05m。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邻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为防攀登构造,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间的水平距离)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3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滑的措施。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宅入口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
75、宅必须设置电梯。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受条件限制需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6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住宅公共部位的通道和走廊应满足净宽不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的规定。8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入口、入口平台、侯梯厅、公共走道和无障碍住房等部位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坡道的坡度,当坡道高度0.60m时坡度应1:10;高度0.75m时,坡度应1:12;高度1.00m时,坡度应1:16;2) 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小于2.00m
76、,七层以下的不应小于1.50m;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门把手一侧的墙面不应小于0.50m,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 的护门板;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并应以斜坡过渡;4)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并不得小于1.5m;5)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新建住宅应按套数配套设置信报箱。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采用当地成熟的防水技术。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甲、乙类
77、物品的库房或扰民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附建有公共用房的住宅,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5.1.23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采光。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通风。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7.3.1条规定。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7.3.2条规定。 室内装修材料和饰面油漆涂料应选用建设主管部门认证的产品,以保证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7.5.3条规定。
78、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及其相应的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8层,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各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住宅建筑规范条的规定。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2) 10层至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
79、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3) 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和疏散出口设置的具体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相关规定。楼梯间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住宅防火构造重点注意以下各点:1) 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0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0.50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2) 楼梯间窗口与套
80、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0m;3)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排气等竖井应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体构件;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电缆井、管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4 ) 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楼梯、电梯在汽车库内的出入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其各项规定性指标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另详第6章)保障性住房应执行河北省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要求。5.2 宿舍建筑宿舍建筑设计应贯彻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
81、J36-2005的规定。审查重点在于保证宿舍居住人员的基本居住标准和安全。 居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的计算,且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台平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 小学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不应大于0.15m楼梯扶手应采用竖向栏杆,且杆件净宽不应大于0.11 m,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11m 。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宿舍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21 m时,应设置电梯。5.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应贯彻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的
82、规定。审查重点在于幼儿生活用房环境和各项使用安全措施的落实。 严禁将幼儿园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审查主体建筑走廊净宽是否符合表5.3.2的规定。表 走廊最小净宽度(m)房间名称双面布置房间单面布置房间或外廊生活用房1.801.50服务供应用房1.501.305.3.3 审查楼梯是否设有幼儿扶手,楼梯栏杆净距、梯井净宽、踏步高宽尺寸是否符合以下规定:1)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2) 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宽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 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
83、6m; 4) 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5.3.4 活动室、寝室、音乐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 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5.3.5 建筑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0 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5.3.6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 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5.3.7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 m以下的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园角。5.4 中小学校建筑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应贯彻中小学校建筑
84、设计规范GB50099-2011的规定。设计审查重点在于保护正常教学环境和学生的使用安全。5.4.1 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园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4.2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5.4.3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5.4.4 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5.4.5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
85、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5.5 办公建筑办公建筑设计应遵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的规定,设计审查重点在保障办公环境及疏散安全。5.5.1 五层及五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5.5.2 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的场所毗邻,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5.5.3 办公楼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5.5.4 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
86、0m。 5.6 商店建筑商店建筑设计应贯彻执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的规定。设计的审查重点是安全疏散和通风、卫生等基本环境条件。5.6.1 商店营业厅的出入口门、安全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5.6.2 营业部分的公共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 m;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 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 m。5.6.3 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并不得开门直接相通。5.6.4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应有良好的排烟通风设施,饮食店的灶台不应面向公共通道。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
87、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5.6.5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应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5.7 饮食建筑饮食建筑应贯彻执行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的规定。施工图审查时,应重点核查总平面布置、卫生设施标准和厨房的合理布置。5.7.1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5.7.2 总平面布置时,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
88、邻近建筑物的影响。5.7.3 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就餐者专用厕所应采取水冲式。5.7.4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2) 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洗手设施的前室 3) 冷荤制作间的入口处应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89、 4) 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5.8 医院建筑医院建筑应贯彻执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的规定,重点保证:方便救死扶伤、保证病人安全;预防传染,防止疾病蔓延;控制污染,保护环境三大职能的要求。5.8.1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5.8.2 太平间、病理解剖时室、焚烧炉应设于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5.8.3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5.8.4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
90、坡道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5.8.5 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儿科病房的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5.8.7 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建筑保持一定距离。5.8.8 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平面因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2) 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 3) 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4) 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5) 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5.8.9 对放射科诊断室、治疗室的
91、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部位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5.8.10 核医学科的实验室应符合不利规定:1) 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2) 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3) 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5.8.11 核医学科的照相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侯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5.8.12 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5.8.13 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5.8.14 综合医院建筑内的楼梯、电梯应符合以下要求: 1)病人使用
92、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2)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 3)每层电梯间应设前室,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5.9 疗养院建筑疗养院建筑应贯彻执行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的规定,施工图审查重点。 疗养院建筑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5.9.2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5.9.3 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5.10 老年人建筑 老年人建筑设计应贯彻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的规定,审查重点是公共设施部分在设计中是否充分考虑了老年
93、人的使用安全。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过厅、户内门厅、户内通过式走道及门的设置,应符合无障碍的要求,保证老年人的活动安全和方便。 老年人建筑中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需要高差时应采用坡度处理。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的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以保证老年建筑最基本环境质量要求。 供老年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屋面突出物的高度不应小于0.60m,确保老人活动安全。5.11 图书馆建筑 图书馆建筑设计应贯彻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的规定。重点审查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防火疏散要求。 图书馆宜独立
94、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 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300座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以避免人流交叉干扰,便于安全疏散。 图书馆内书库、非书资料库的疏散楼梯,应设计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图书馆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图书馆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建筑高度超过24.00m,藏书量不超过100万册
95、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高度不超过24.00m,藏书量超过10万册但不超过100万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建筑高度不超过24.00m,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藏书量不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其书库和开架阅览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图书馆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藏阅合一的阅览空间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1500;当为多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不应大于1000;当建筑高度超过24m时,不应大于700;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书库,不应大于300。 珍藏本书库、特藏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采用积层书架的书库,划分防火分区时
96、,应将书架层的面积合并计算。5.12 汽车库建筑汽车库建筑应贯彻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的规定。施工图审查重点在于保证库区的安全。5.12.1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5.12.2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 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5.12.3 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5.12.4 地下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5.12.5 有关地下车库防火和安全疏散
97、的要求,详第7章。 5.13 工业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的第 、3.3.1 、6、4.4.3.、4.4.5、4.4.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无论用词如何,必须严格执行。 5.13 .1 在设计说明中阐明车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车间卫生特征、结构形式、有洁净要求的应注明洁净等级、有爆炸危险的应写明防(抗)爆或泄爆措施。5.13 .2 无论什么类别车间,均应设置安全疏散门,只有卷帘门或推拉大门的车间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5.13 .3 应根据建规表划分防火分区。5.13 .4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上的钢结构车间应对其主要承重构件(如柱、梁等)采取防火保护措施。6 建筑节能设计建筑节
98、能审查应依据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节能设计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设计内容和计算书进行审查。6.1 节能设计依据 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建筑节能的技术政策。公共建筑以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2009为依据;居住建筑以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2011为依据。 围护结构保温材料的热工参数取值,内部冷凝受潮验算,隔热验算,以及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验算,均应按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执行。依据(冀建质2008611号)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要求,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规程DB1
99、3(J)77-2009进行太阳能系统一体化设计。6.2 节能设计要求 建筑体形系数设计要求 1) 公共建的体形系数甲、乙类建筑应小于或等于0.40;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必须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丙类建筑的体形系数大于0.40时,可视同0.40。2)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条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规定限值时,必须按照标准4.3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窗墙面积比和外窗气密性等级要求 1) 公共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必须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00、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GB/T7106规定的6级,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GB/T21086规定的3级水平。2)居住建筑窗墙比应按开间计算,选择外窗时以该朝向最大窗墙面积比为依据。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表规定限值(窗墙比应按开间计算)。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必须按照标准4.3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并且在进行权衡判断时,各朝向的窗墙比最大只能比表4.1.4中的对应值大0.1。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规定的6级。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限值1) 公共建筑根据建筑所
101、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各部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条的相应规定。我省一、二区窗墙比0.3时,外窗还应符合遮阳系数限值的规定。 2) 居住建筑依其所处城市的气候区属,各部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条规定的限值。3) 住宅建筑分户墙和分户楼板应采取保温措施。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6W/.K。当采用地板辐射采暖时,分户楼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2 W/.K。6.3 建筑节能设计说明 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4.3.3条中的规定。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内容:1) 项目地处地区、建筑面积、建筑体积、建筑物体形系数、传热系数限值及采用保温材料各
102、部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要求;2) 屋面保温构造及其传热系数;3) 外墙采用的保温系统及其配套使用的标准图集名称和编号,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4)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采取的保温措施,传热系数;5) 非采暖房间与采暖房间的隔墙构造做法及其传热系数;6)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以及依其窗墙比所选用的窗框型材、中空玻璃品种及规格,整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和窗的气密性等级。根据规范要求说明外窗可见光透射比,外窗可开启面积。设有凸窗时,说明凸窗设置、凸出尺寸、传热系数满足规范要求。屋面有透明部分时尚应说明其做法、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7)外门的传热系数或减少冷风渗透措施。8)
103、 周边地面、非周边地面构造做法及其传热系数;9) 有采暖、空调的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的做法及其传热系数。10) 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所采取的隔断热桥的保温措施;11) 对围护结构保温的施工技术和质量要求。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内容:1) 项目所处地区、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筑物体形系数和各朝向的最大窗墙面积比(窗墙面积比按开间计算,取其最大值);2) 屋面保温构造及其传热系数;3) 外檐墙、外山墙采用的保温系统类型及其配套使用的标准图集名和编号,他们的平均传热系数;4) 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依据各朝的最大窗墙比选择的框料材质及玻璃品种、规格、外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气密性等级,设
104、有凸窗时,说明凸窗设置、凸出尺寸、传热系数满足规范要求;5) 阳台门门芯板保温构造及其传热系数;6) 不采暖公共部分隔墙保温做法及其传热系数。户门的传热系数;7) 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保温措施及其传热系数;8) 不采暖地下室顶板保温做法及其传热系数;9) 周边地面、非周边地面的构造做法及其传热系数;10) 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所采取的隔断热桥的保温措施;11) 分户墙、分户楼板的构造做法及其传热系数。6.4 设计图纸中的节能表达 工程做法表中应表达各部围护结构的详细保温构造,门窗表中应标出外门窗的框料材质和玻璃品种规格。 平面图应以细线绘出外墙、采暖与非采暖房间(楼梯间)隔墙的保温层
105、示意和平面节点索引。屋顶平面应有表达保温构造的女儿墙、檐口、出屋面人孔、通风的详图索引。 立、剖面图应有表明保温构造的墙身详图和局部热桥处接点的索引。 平面节点、墙身详图应绘出不同构造层次,表达节能设计内容,标注材料名称及构造要求,注明细部和厚度尺寸。尤其要清楚表达外门窗洞口周边侧墙、外墙圈梁、构造柱及出挑构件、部件、(如凸窗上下挑板、雨罩、阳台、空调外机搁板和装饰线脚等)的阻断热桥或保温措施。外墙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用保温材料封堵。 平、立、剖面详图有关节能构造及措施的表达应一致。6.5 节能设计计算书的内容6.5.1 设计依据:列出设计依据的规范、标准。 工程概况:说明工程名称、建设地
106、点、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及高度、建筑朝向、结构类型等情况。 节能设计的简要说明:1)工程所在地的气候分区及围护结构的性能限值;2)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的热工性能指标,如材料的导热系数、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材料的密度、燃烧性能等级等;3)选用外保温门窗的框料材质、玻璃品种规格、及其传热系数、气密性、综合遮阳系数等性能指标;4)各部围护结构的保温构造做法。 节能计算:按照标准要求,分别计算建筑体形系数、各朝向窗墙面积比、各部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计算书要有计算过程,不可只列结果。外墙需分别计算主体墙(居住建筑还需单独计算单元山墙)的传热系数、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并依其各占墙面的比例按加权平均的
107、方法算出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利用软件进行节能计算的,需注明软件名称、开发单位及应用版本。 节能设计的判定:将计算结果与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指标对照,全部满足标准规定的可直接判定建筑热工性能符合设计标准要求。若须作权衡判断的,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3节的规定作判断计算。公共建筑则需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3.节的规定,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作权衡判断。 结论:计算书的最后须对本工程的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设计标准要求作出结论。6.6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故
108、需填报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 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不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它不能替代设计说明中的建筑节能设计专篇,但其中的节能构造和热工数据,必须与施工图节能设计专篇中的内容一致。7 建筑防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的第、 、5.4.5、6.0.7(3、4)、 、7.4.1(1、4、5、6)、7.4.2(1、2、3、4)、7.6.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无论用词如何,必须严格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的第 、4.1.5A、4.1.5A(1、2、3、4、5、6)、4.1.5B(1、2、3、4、5、6)、6.1.11(1、2、3、5、6)
109、、6.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无论用词如何,必须严格执行。7.1 基本概念与要求 建筑分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9(以下简称建规)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将其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将其分为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高规表。图纸说明中应明确建筑物的分类,工业建筑还应明确火灾危险性分类.。图纸审查时应对分类的正确性进行核查。应注意的问题:1)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的商住楼为一类高层建筑,不应判断为底层带商业网点的不超过十
110、八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未超过50m,但24m以上任一楼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均应为一类建筑。2) 高层住宅应按自然层数计算确定建筑分类,十八层跃十九层应为一类建筑。3) 工业建筑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生产时,只要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占总车间或本防火分区面积比例超过5,就应按较大火灾危险性确定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4) 工业建筑中虽然生产所需材料、零部件和产品本身均为丁、戊类,但其可燃包装物的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时,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耐火等级耐火等级应与建筑分类相适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与耐火等级相符合。 特殊构件(或部
111、位)的耐火极限1) 防火门、防火窗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为:甲级1.20h、乙级0.90h、丙级0.60h。2)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应为3.00h.防火墙上原则上不开设洞口。当必须开设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3)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4)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5)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
112、管线井,其井壁的耐火极限应为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口应设丙级防火门。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层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为防火分隔。6)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7)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7.2 室外防火 消防车道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且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0m.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至少有两处与其它道路
113、相通的环行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的建筑物,当内院的短边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的转弯半径应符合要求,尽端式消防车道还应设置回车场且其面积不小于12mx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x18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其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的要求高规条规定,高层建筑应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长的1/4暴露在外,此范围内若有附房,其宽度不应大于4.00m,高度不应大于5.00m。 防火间距总平面图中应加强对建规表5.2.1及其注1至注6、高规表4.2.1及4.2.2条、4.2.3条、4.2.4条、4.2. 5条
114、、4.2.6条、4.2.7条、4.2.8条的规定的审查。7.3 室内防火 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1) 图纸应有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示意图.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面积加倍的防火分区应在分区示意图中注明.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功能秩序化划分.不应按面积随意切块.以免引起消防设施和配套管网线路的不合理设置.防火分区不宜跨缝,如确有困难跨缝设置时,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2) 当以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分区分隔时,应根据建规GB50016-2006第条规定,明确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而且当卷帘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时,应明确其耐火极限符合“门和卷帘耐火实验方法”GB76
115、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防火墙上的门可以作为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但不得计入安全疏散宽度。3) 加强对防火墙两侧开设门窗的审查,应满足水平间距2m,转角间距4m包括裙房屋顶采光窗与主楼门窗之间的间距的要求。4) 地下汽车库设备用房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安全疏散及楼梯 1) 小型托幼医院疗养院建筑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楼内只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多层局部升高两层部位,人数之和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m,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均不符合建规条的规定。2) 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距离不应小于5.0m。3) 疏散通道在楼层或顶层被大空间用房如会议室、展室、报告厅、活动室等所阻断,不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116、。4) 疏散楼梯在某层转换位置(超高层建筑通向避难层的楼梯除外),不能连续疏散。不符合高规条规定。5) 设剪刀楼梯的高层塔式住宅,剪刀楼梯在首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6) 不符合建规条规定的室外楼梯不能作为应急疏散的第二安全疏散出口。7) 房间或管线井的门不应开向楼梯间或前室。8) 袋形疏散走道距离超限, 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9) 前室或合用前室面积不够,不符合规范散要求。10) 疏散楼梯外墙窗或幕墙应与其它部位有防火分隔措施并应满足规范要求。11) 变形缝处不宜设防火门,无法避免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一侧且门开后不应跨越变形缝。12) 高层建筑房间面积大于60m设置一个疏散门、尽
117、端房间面积大于75m设置一个疏散门、托幼建筑等班级用房面积大于120m只设一个疏散门、游乐场所的房间面积大于50m设置一个疏散门均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13) 对于“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应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条规定:按有关规范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宽度.14) 应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如影剧院、商场、展馆等疏散宽度的审查。 消防电梯1) 应对消防电梯的数量进行核查。 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3) 消防电梯的前室宜靠外墙设置。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4) 消防电梯井、机房应与其它部位隔开且隔墙耐火
118、极限不小于2.0h。5)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建筑防火构造1) 应加强对防火细节设计的审查。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照建规7.1条:防火墙;7.2条:建筑构件和管道井;7.3条:屋顶和建筑缝隙;7.4条:楼梯间、楼梯和门;7.5条:防火门和防火卷帘进行审查。2) 对照高规中的5.2条、 5.3条、 5.4条、 5.5条进行审查。 装修设计防火要求建筑的普通装修宜采用A级、B1级装修材料,个别部位如门窗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应加强对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5 2001年)中强制性条文的审查。 根据现有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加强对节能材料防
119、火性能的审查。8 建筑防水8.1 屋面防水屋面防水设计审查应以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规定的不同防水等级的设防要求和各种防水做法的构造措施为重点 屋面工程应根据项目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和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正确确定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防水层选材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8.1.2 屋顶结构层为预制装配式钢筋砼板时,应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的细石混凝土将板缝灌实;当板缝宽度大于40mm时,应在缝中放置构造钢筋;板端缝应进行密封处理。8.1.3 屋面的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天沟、檐沟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8.1.4 承德、
120、张家口及纬度40以北地区且室内空气湿度大于75%,其他地区室内空气湿度常年大于80%时,若采用吸湿性保温层,应做隔声气层。隔气层应沿墙面向上铺设,并与屋面的防水层相连接,形成全封闭的整体。8.1.5 卷材防水屋面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以及基层的转角处的构造处理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5.1.3条规定。8.1.6 不同防水等级和设防道数的卷材防水屋面,每道卷材防水层厚度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表5.3.2的规定。8.1.7 卷材屋面设施的防水处理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5.3.3条规定。8.1.8 涂膜防水屋面,每道涂膜防水层选用厚度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6.3.2条规定。8.1.9 刚性防水层
121、与突出屋面结构的留缝处理,刚性防水层分格缝的设置及细石混凝土的厚度应分别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7.1.3条7.1.6条7.3.3条7.3.4条规定。8.1.10 不同瓦材的瓦屋面适用防水等级、排水坡度及细部构造要求,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10.3和10.4节的规定。8.1.11 种植屋面防水层的合理使用年限不应少于15年。应采用二道或二道以上防水层设防,最上道防水层必须采用耐根穿刺防水材料。防水层的材料应相容。8.1.12 花园式屋面种植的布局应与屋面结构相适应;乔木类植物和亭台、水池、假山等荷载较大的设施,应设在承重墙或柱的位置。8.2 地下工程防水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审查应以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122、GB50108-2008规定的不同防水等级的设防要求和具体防水措施及指标的落实为重点。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合理确定防水等级,按防水等级确定设防要求。8.2.2 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根据防水等级要求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表4.1.4的规定。 防水砂浆防水层的厚度应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4.2.5条的规定。8.2.5 卷材防水层的的层数、厚度、应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4.3.6条的规定。 涂料防水层的选用及其涂层厚度、应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条的规定。 工程防水的细部构造应有详图或标准图索引,
123、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小于300。9 室内外装修9.1 室内装修任何一个单项设计应有装修做法表和门窗表,明确表示地楼面、踢角、墙裙、墙面及顶棚的构造做法,标明门窗的材质、颜色以及玻璃的材质、颜色和厚度。图纸中常常出现由于墙面或地面基层材料不同而选择不同构造做法,导致墙面或地面本身不平整的现象。室内装修材料的选择既要符合功能和防火要求,并宜与建筑标准相匹配。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9.1.3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9.1.4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
124、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l级的装修材料。9.1.5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9.1.6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9.1.7建筑内部装修不应
125、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走道的设计疏散所需净宽度和数量。9.2 室外装修9.2.1应在建筑的立面图中标明饰面的面层材料及颜色,并应明确不同饰面材料或颜色的分界线。外饰材料的选择应结合建筑造型、功能、标准并符合节能、节约投资的原则。外饰面特别是块材应有可靠的构造措施,有构造做法。外窗应有立面分格图,其分格应与建筑立面相协调。9.2.2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应选用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材料,满足防火及耐久性要求。建筑设计不得采用含有石棉纤维、未经防腐和防蛀处理的植物纤维墙体材料。9.2.4保温材料上粘贴面砖时,应有材料要求、构造措施、施工工法及饰面瓷砖与基层拉拔试验依据。(二)房屋建筑结构专业1.
126、一般规定1.1施工图审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等地方法规、文件的规定;应依据国家及河北省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有效版本)。1.2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勘察成果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书、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进行审查,技术
127、性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勘察文件中工程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的可靠性,勘察文件内容的完整性、适用性和可靠性。设计采用的地基参数应与勘察成果相符合。不允许在无“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情况下进行地基基础设计,也不允许仅参照相邻建筑物的地质勘查报告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建筑物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和合理性。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等政策要求;是否符合相关主管部门批件的要求;是否符合业主设计任务书中的合法要求;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 采用计算软件进行计算的,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计算模型是否与实际相符,计算输入数据是否准确,输出结果是否可靠。对结构分析软件的计算结果,
128、设计单位应进行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是否达到国家及本要点规定的勘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计算书是否完整、正确。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勘察文件、计算书、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及签字(详见本要点第二部分)。结构类型是否采用了规范规定的结构类型;抗震设防的多层砌体的层数和高度是否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第7.1.2条的规定。建筑设计和建筑结构的规则性是否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2.9超限高层必须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了超
129、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应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相关批件及相关的审查意见,并以此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之一,核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按抗震专项审查意见逐条进行了落实。1.2.10改造、加固、增层的建筑对原有建筑物是否进行了可靠性鉴定,是否按鉴定报告结论进行设计。按相关规范进行审查。对采用现行规范未涉及的结构型式应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批准后进行设计文件审查。1.2.11钢结构图纸分钢结构设计施工图和钢结构制作详图两阶段,钢结构设计施工图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钢结构制作详图一般应由具有钢结构专项设计资质的加工制作单位根据钢结构设计施工图编制完成,也可由具有该项资质的其他单位完成。施工图审查仅审
130、查钢结构设计施工图部分。2是否有其它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是否有违反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行为。3设计变更的依据是否合法、合理,内容是否符合以上技术审查内容的要求。 程序性审查详见本要点第二部分“程序性审查和政策性审查”。1.3本要点所依据的标准、规范为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若遇国家标准、规范修订调整,相关内容应以调整后的有效版本执行。1.4外省市的规程标准未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认可不能作为我省施工图审查的依据。1. 5本要点所采用的抗震规范均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1.6施工图审查时,设计文件应满足以下各章、节要求。2 设计文件内
131、容及深度2.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图纸目录、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及计算书。2.2设计文件内容及深度按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章执行,另补充内容如下: 基础、现浇梁、板、柱、墙、楼梯等有“平面整体表示法”国家标准图的,可按标准图确定的原则及相关规定制图,雨蓬、过梁、水池、临空墙、门框墙等构件有国家标准图的可选国标图,并注意版本的有效性及适用性。 复合地基若由有专业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设计时,应审查复合地基是否按主体设计方提出的对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和变形值的控制要求设计,主体设计方有无会签认可,所依据的地质勘察报告及基础设计图纸是否是审查通过或认可的设计文件。建筑幕墙若由有
132、专业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设计时,主体结构设计人员应对幕墙与相连的主体结构的安全性进行了审查和书面认可;专业公司除提供幕墙相关计算书及详图外,还应补充幕墙预埋件的计算书、布置及详图,若采用后置埋件应按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JGJ145-2004第4.1.3条、4.2.4条、4.2.7条及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第12.2.6条、13.1.4条、13.2.3条要求执行。 设计深度图样可参照民用建筑工程结构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钢结构设计深度图样有关内容及深度。2.3结构设计计算书内容见第3章,结构设计总说明内容见第4章。3 结构计算书3.1采用计算的结构计算书应完整、清楚,计
133、算步骤要条理分明,引用数据有可靠依据,采用计算图表及不常用的计算公式,应注明其来源出处,并核实其正确性,构件编号、计算结果应与图纸一致。3.2当采用计算机程序计算时,应在图纸阶段说明及计算书中注明所采用的计算程序名称、代号、版本及编制单位。所使用的软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其计算假定和力学模型符合工程实际,电算结果应经分析认可,总体输入信息、计算模型、几何简图、荷载简图和结果输出应完整并整理成册。3.3采用结构标准图或重复利用图时,应根据图集的说明,结合实际工程进行必要的核算工作,且应作为结构计算书的内容。不得采用作废标准图。3.4荷载设计采用的荷载是否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等强制
134、性标准的规定,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荷载取值是否有依据。3.4.2永久荷载 结构自重标准值:常用材料及构件的自重可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附录A确定的自重标准值,未列入的应根据现场实际检测结果确定。对于自重变异性较大的材料,考虑到结构的可靠性,在设计中应根据对结构有利或不利,分别取其自重的下限值或上限值。3.4.3 楼面和屋面荷载 1 民用及工业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4.1节、4.2节、附录B、附录C及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第二章执行。当业主有书面要求高于规定限值的应按业主要求执行;规范未
135、列举的楼面活荷载值应由业主提供书面资料确定。同时,在设计说明中必须予以明确活荷载值要求。对于某些特殊用途的房屋还须满足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2 屋面活荷载值可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4.3节执行;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审查以下情况应予以重视:1)对于钢结构当支承轻屋面的构件或结构(檩条、屋架、框架等)当仅有一个可变荷载且受荷水平投影面积超过60m2,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条节及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第3.2.2条规定取0.3kN/ m2,但要注意一般情况下檩条及边跨刚架受荷面积超不过60
136、m2,这时活荷载值仍按0.5 kN/ m2执行。同时要特别注意积水、积雪荷载对相关构件及结构的不利影响。2)对上人的屋面,当作其他用途时,例如屋面兼做餐厅、兼做露天舞池等,应按相应楼面活荷载采用,因其活荷载将超过2.0 kN /m2,必须在设计中予以考虑。3)对于因屋面排水不畅、堵塞等引起的积水荷载,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条采取措施加以防止(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口、溢流堰、溢流管系等溢流设施。溢流排水不得危害建筑设施和行人安全)。对于雨蓬和钢结构屋面应按溢流口、管距屋面高度来确定积水深度和荷载,对于其它钢筋砼屋面应按积水的可能、深度确定屋面活荷载。4)对屋
137、顶花园的屋面活荷载3.0 kN/ m2,规范明确不包括花圃土石等材料的自重,因此,在屋面结构设计中必须考虑屋顶花园中上述材料自重产生的永久荷载的影响。 3 动力振动荷载:建筑结构的动力计算,在有充分依据时,可将重物或设备的自重乘以动力系数后,按静力计算设计,动力系数按GB50009-2001(2006年版)第、4.6.3、5.3.1条执行。停车库活荷载值不再另乘动力系数。对于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等有震动扰力的设备荷载,应作动力计算,确定振动动力荷载,并对振动设备进行消振、减振、隔振设计。隔振设计按隔振设计规范GB50463-2008相关规定执行。4 人防荷载:见第五部分“防空地下室”。5 屋面积
138、灰荷载、施工和检修荷载及栏杆(板)水平荷载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4.4节、4.5节执行。 6 吊车荷载: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五章执行,该章及相关结构规范及计算手册中所指吊车在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83)及其行业标准中名称为叫“起重机”。在结构设计时,应由工艺设计人员提供吊车技术规格(包括工作级别),并指明该吊车在运行期内要求的荷载状态等级。7 雪荷载:雪荷载标准值及基本雪压、屋面积雪分布系数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6.1节、6.2节执行。鉴于近些年来我省部分地区发生
139、强降雪超过了50年记录,部分地区还出现了雨夹雪、风雪、冰冻等恶劣气候天气,造成了雪灾,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损失,故建议对雪荷载比较敏感的结构基本雪压按100年一遇取值,并特别注意积雪对相关构件及结构的不利影响。设计建筑结构屋面承重构件及主体结构构件时,可按下列规定采用积雪的分布情况:1)屋面板和檩条按积雪不均匀分布的最不利情况采用。2)屋架和拱壳可分别按积雪全跨均匀分布情况、不均匀分布的情况和半跨的均匀分布的情况采用。3)框架和柱可按积雪全垮的均匀分布情况采用。4)对于多雪地区尚应考虑屋面温度、气温、风雪天气等因素对积雪分布的影响,屋面散发热量或气温升高使部分积雪融化,同时也使滑移更易发生,这
140、类房屋在檐口处冻结为冰凌及冰块,并堵塞屋面排水,造成屋面渗漏及对结构产生不利的荷载影响;气温稍高时的雪中夹雨会使雪的密度加大、风雪天气会造成雪的堆积,从而对相关部位的相关构件产生不利的荷载影响。8 风荷载: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7章执行,还应满足相关结构规范、规程要求。对于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以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其它结构,基本风压应适当提高,并由有关结构设计规范具体规定:1)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如对房屋高度大于60米的高层建筑物),承载力设计时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2)对于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基本风压W0,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
141、009-2001(2006年版)图中的数值乘以系数1.1采用;对于特别重要和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钢结构可按图中数值乘以系数1.2采用。3)高耸结构基本风压值不得小于0.35KN/m2,对于特别重要的或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耸结构,其基本风压可取100年遇的风压值。4)烟囱的基本风压不得小于0.35kN/m2,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烟囱,基本风压按100年遇风压采用。5)实际工程中房屋和构筑物的体型与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表种体型不同且无参考资料可以借鉴时,宜由风洞试验确定。房屋高度大于200m的高层建筑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风洞试验判断确定建筑物的风荷载:平面形
142、状或立面形状复杂;立面开洞或连体建筑;周围地形和环境较复杂;多栋或群集高层建筑相互间距较近;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建筑物。6)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建筑物,尚应进行风振响应分析。9温度作用:影响结构温度的主要因素有外界的气候因素、砼施工及使用过程水化热、房屋或构筑物使用要求或工艺因素,后者应由有关的标准或工程项目任务书规定,前二者应由计算确定。对温度作用比较敏感的结构(或构件)及按规范规定应进行温度作用计算的结构(或构件),应明确当地的气象、气温条件,明确施工及结构(或构件)合拢时的温度要求,以保证实际使用时的温差不超过设计计算所采用的温差。10偶然荷载:车辆在路面上或在车间内行驶时,对临近结构构件(
143、墙或柱)有可能会发生撞击情况时,鉴于目前国家规范未对此做出规定,撞击力无法确定,故要求对此类建筑物和构件要采取可靠的防撞措施。 11悬挂荷载:对悬挂荷载按实际情况取用且不得低于相关规范、规程规定的要求及相关建筑、设备、工艺等专业所提使用荷载的要求;对悬挂吊车(包括电动葫芦)按静力计算后乘动力系数,动力系数取值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条执行。3.5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及安全等级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第条执行,若业主提出更高要求,也可按业主的要求确定。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划分应符合GB50068-2001第1.0.8
144、条要求。结构重要性系数0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及结构安全等级按GB50068-2001第1.0.8条及相关规范、规程规定的要求确定。3.6地震作用: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和设防标准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和设防标准是否符合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等强制标准的规定,建筑场地类别是否符合勘察成果。 建筑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的规定及其划分原则。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按GB50223-2008第条执行;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按GB50223-2008第3.0.3条执行。 建筑抗震设计参数1应正
145、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 2建筑抗震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设计地震分组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采用;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参数采用。同时,对甲类建筑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采用;对根据省及各市地震管理部门的规定需要做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筑也应该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采用。地震安全性评价应按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规定执行。建筑场地类别按岩土勘察成果报告及GB50011-2010中第条确定。同时应满足GB50011-2010第4.1.8条、第4.1.9条要求。3
146、.7结构构件及节点 结构构件及节点是否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3.2.2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3.2.3条、第3.3节及其它规范、规程有关承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规定。结构构件构件及节点是否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要求,是否满足GB50009-2001(2006年版)第3.2.7条、GB50010-2010第3.4节及其它规范、规程有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的设计规定。结构构件及节点耐久性设计是否符合GB50010-2010第3.5节及其它规范、规程有关耐久性的设计规定。3.7.4 结构连接节点及变截面悬臂构件
147、各截面承载力是否满足规范、规程的要求。3.8 施工图审查人员根据国家规范、标准认为有必要计算和提供的计算内容。3.9 各结构体系的详细计算及要求见相关各章节。4 结构设计总说明4.1工程概况 建筑物结构型式、层数、层高、结构总高度及室外高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抗震等级、结构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 正常使用和维护、正常施工、正常环境下结构使用年限、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要求和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设计的0.000所相当的绝对标高值。 图纸中的标高、尺寸的单位。 基础型式。4.2设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及与建设单位约定的设计要求中与结构有关的内容,技术论证纪要及其批准文件。采用的国家、地方、
148、行业现行的标准规范,逐项列出。 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有效工程地质勘察成果文件,注明名称、编号、勘察单位和日期。4.3自然条件及计算依据 基本风压。基本雪压。标准的最大冻土深度。 场地类别、场地土类型(含液化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土、红粘土、破碎带等不良地质)。地下水的性质(腐蚀性、潜水、上层滞水)、埋深及变化幅度。 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加速度与分组、抗震设防类别。设计采用的活荷载标准值,应根据规范规定和业主及相关专业提供数据逐项列出。自然条件的腐蚀性。4.4防空地下室 说明人防类别等级与型式及人防工程荷载。4.5减振、隔振设计 对有振源的建筑物及对振动有要求的精密仪器设备所采取的减振、隔振措施及
149、设计。4.6抗爆结构设计 确定抗爆设计中药物的名称、设计药量(TNT当量)、爆心位置和爆炸作用的性质(爆炸、爆燃等),说明受爆构件设防等级、抗爆结构类别、结构选型及采取的抗爆、抗震构造措施。4.7结构设计地基与基础1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结论,表述地基分层及承载力特征值,说明报告建议的地基方案,特别是对不良地基的处理方案。2说明本设计的基础选型、采用材料、保护层与垫层高度,天然地基基础着重表达地基持力层情况、基础埋深,注明特征值和地基压缩模量。3对于压实土地基,应注明:未经检验查明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土,均不得作为工程地基持力层(含设备基础和沟、井等构筑物)。4需做变形计算时,提出地基处理方法
150、及其基础沉降控制要求及对地基沉降变形的观测要求。5采用桩基时,应说明桩基类型、安全等级、桩端持力层、桩身长度及断面尺寸、保护层厚度、桩身材料及强度等级,注明单桩承载极限值(或设计值),提出桩基检测要求、变形要求。6提出基抗开挖、验槽与回填(特别是深基坑回填)的技术要求:提出基坑应根据情况采取支护措施,并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门设计与施工。7对于需处理的地基应提出技术指标要求:承载力、沉降变形控制值及处理深度。8如果所设计的基础,在施工时有可能需要降低地下水位,则在施工图上必须注明:“施工单位须注意,在降低地下水位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因降低地下水位而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设施等的正
151、常使用及安全”。9有抗浮要求的应明确抗浮措施及要求。10说明设备基础应待设备到货或落实的基础资料核对无误后方可施工。11有腐蚀性环境的建筑物应提出防护措施。12注明关于地基基础对施工要求的强制性条文内容。上部主体结构选型及布置 楼盖体系。抗震缝、沉降缝、伸缩缝的设置。结构概念设计及加强部位。4.8结构计算1说明上部结构及基础计算采用的软件程序名称、编制单位、版本及适用性,计算结果的分析。2结构分析采用的计算模型、高层建筑整体计算的嵌固部位等。4.9结构材料结构材料强度设计值及其性能指标是否符合GB50003、GB50010、GB50017及GB50011第3.9.2条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应注
152、明关于建筑材料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内容。 注明钢筋(型钢)的品种、牌号、规格、强度等级,有的还应有机械性能、化学成分要求。 4.9.4按结构部位和构件列出混凝土的强度等级、耐久性分类及要求,对有抗渗、防水、耐高温等特殊功能的混凝土提出强度等级和配比试验要求。4.9.5对混凝土添加剂,应按相应规范要求经配比试验后确定。 砌体结构材料应注明名称、规格及容重(孔隙率)、强度等级要求,并注明不同砌体部位砂浆的配比和强度等级。4.9.7 对钢结构所用钢材提出要求。如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
153、击韧性。提出防腐蚀、防水做法及要求。4.9.8对钢材连接材料提出要求,如焊条、高强螺栓、螺母、垫圈、锚栓等。4.10结构措施和构造要求 框架、框架剪力墙、剪力墙等梁板式梁、柱的制图规则、构造要求,如见国标11G101的页号、节点号。若设计与标准图不符时,应明确具体的修改内容,审查时应重点审查其修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4.10.2 采用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图集,逐项列出;对预制构件(如工业厂房用),应按构件名称、编号、数量及节点号列表表示。钢结构依据制图标准GB/ T50105-2001的规定执行,钢结构设计图应达到建设部规定的深度,相关单位二次完成施工详图(即加工制作图)。 钢筋混凝土结构应说
154、明钢筋锚固长度或抗震锚固长度,搭接长度或抗震搭接长度(如选用标准图已明确,则不再重列),钢筋保护层厚度(列表),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耐久性(列表)。对接头百分率及方式提出要求,机械连接说明接头等级。4.10.5 对某些重要部位的构造提出要求和图示,如悬挑梁上部纵向钢筋做法,屋面梁悬挑梁端做法,剪力墙、抗爆结构墙内钢筋搭接做法,不同状态下钢筋接头面积率等。 对墙、板上预留孔、洞及抗爆间室、剪力墙预埋套管提出措施、要求或进行图示。说明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内的钢筋分布(设计图中未标注者),大跨度现浇板及平面凹凸角处的加强做法,悬挑板做法及楼层轻质隔墙、隔断下未设梁时板内钢筋加强做法。说明与现浇钢筋混凝土梁相
155、关的特殊要求和做法或进行图示,如梁上开洞做法,梁腹高大于450时两侧面对称配纵向腰筋做法,框支梁主筋和腰筋的锚固做法等。说明非结构构件的抗震加强措施的做法或进行图示,如填充墙、围护墙与主体结构拉结等抗震措施,采用大型轻质材料砌块墙做法,砌体结构悬挑构件时采取的加强措施等。提出基础构造的要求或进行图示。包括基础底标高不在同一水平面时的放阶要求,基础顶预留插筋要求,筏型基础底板在变截面处的做法等。说明后浇带的做法及要求。拆模板及养护等其他要求。4.11施工中应遵循的施工与验收规范及注意事项。4.12设计选用的标准图、通用图集。4.13对建设单位提出使用、装修及维护注意事项。4.14钢结构设计总说明
156、。当建筑物中有部分钢结构或全部为钢结构时,其设计总说明内容深度除上述应有部分及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条相关钢结构工程要求之外,还应注意说明以下内容:工程概况:重点说明结构型式和功能。 基础数据:设计荷载标准值、抗震等级、设防分类、结构体系、安全等级。 采用材料:注明必须满足的强制性条文(标准)内容,含主要结构材料的名称、型号、性能、检测要求,达到和依据的标准;连接材料(焊条、焊丝、螺栓、高强螺栓及附件)的名称、型号、采用的依据性标准。必须满足GB50017-2003第1.0.5、3.3.3条、GB50018-2002第3.0.6条、GB50011-2010第3.9
157、.2条第3款、CECS102:2002第8.1.4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施工要求:注明焊缝的质量等级、焊接型式、方式及执行的标准、螺栓的拧紧要求等。焊接接头和螺栓连接接头,用节点详图表示。 对钢结构的深化设计详图、制作、运输、安装、检测等提出具体要求。 说明钢结构构件的除锈、防腐措施、安装后的涂装要求及防火处理和耐火等级及注明防腐年限及定期维护要求。 注明: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许可,不得在安装完成后的受力结构上再行施焊、切割、打孔等。注明钢结构对材料及施工强制性条文要求内容。4.15 设计总说明应采用有效版本,应采用有针对本工程的内容,不得采用各项目、各结构类型通用的说明内容,与设计项目无关的内
158、容应删改。4.16 除以上内容外尚须满足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4节相关内容的规定。5 地基与基础(含地基处理)5.1一般规定地基与基础设计必须遵守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的法规要求,不允许在无工程岩土勘察报告的情况下进行地基与基础的设计。所依据的勘察报告内容不全或勘察资料不足时,设计单位应要求进行补勘。设计采用的地基参数应符合勘察成果,地基计算、地基处理、桩基及基础设计应符合GB50007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基础设计应综合考虑上部结构的类型、地基土质状况、地下水位情况、地基承载力以及可能的沉降量等因素,选择经济合理的基础形式,以保证支承的建筑物不致发生过量的沉
159、降或倾斜,能满足建筑物的正常使用要求。同时,基础设计应使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不致由于地基震害而造成破坏或过量的沉降及倾斜。5.1.4 基础设计应了解邻近建筑物的基础状况、地下构筑物、人防、古墓、枯井及各项地下管道及设施的位置、标高等,采用的基础型式及地基处理方案在施工及建筑物使用时不致对基础本身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得影响相邻建筑安全及要求不得影响的其它地下构筑物、人防地下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5.1.5基础设计时,应考虑施工条件。5.1.6建筑物场地的选择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3.1条执行。5.1.7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构筑物)的地基基础设计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160、GB50007-2002及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执行。需进行地基处理的按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及相关行业及省标准执行。湿陷性黄土、膨胀土、溶洞区、地下采空区及在地震和机械振动荷载作用下的地基基础设计,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基础设计应根据上部结构和地质状况进行,宜考虑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相互作用的影响。需要降低地下水位的,应在施工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基坑降水而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设施等正常使用和安全。同时还应注意降水的时间要求,以免停止降水后,水位过早上升,使建筑物发生上浮等问题。5.1.9水、土对建筑材料和构件的腐蚀分强、中、弱三个等级,对
161、地基、基础和桩的防护措施依据腐蚀等级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第四章相关规定执行。 钢筋混凝土地下室基础结构防水分四级,各级防水的选用范围和防水设防要求应满足地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第3章要求,地下构件防水构造细节按第4、5.章设计。 当多栋高楼和大片裙房地下无缝分开,建在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时,应按照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带裙房的多塔建筑应进行各塔的协调作用变形分析。5.2基础选型基础选型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建筑物高度、体型与功能要求、荷载大小和分布情况、上部结构类型、相邻建筑物基础情况、施工条件和材料供应以及地
162、区抗震烈度等综合考虑,基础选型必须做到安全、经济、合理。基础选型可依据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第3.3节所确定的原则执行。 当基础型式选用独立基础加防水板的做法时,防水板下宜铺设有一定厚度的易压缩材料如聚苯板,以减少柱基沉降对防水板的不利影响。易压缩材料的厚度可根据基础最终沉降值估计。防水板配筋应取下列荷载:向下竖向荷载包括地面做法、板自重和板面活荷载;向上竖向荷载包括水浮力、人防地板等效荷载(如无人防不计此项)减去地面做法和板自重(此时地面做法和板自重的分项系数取1.0;当停止降水时间不能保证地面做法已施工时,仅能考虑板自重影响)。 地基处理的方案和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施工、检测及
163、验收要求是否明确。 桩基类型选择、桩的布置、试桩要求、成桩方法、终止沉桩条件、桩的检测及桩基的施工质量验收要求是否明确。桩基的计算和构造是否正确。 是否要进行沉降观测,如要进行观测,沉降观测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正确。 深基础施工中是否提出了基础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基坑开挖和工程降水时有无消除对毗邻建筑物的影响及确保边坡稳定的措施。基坑支护应根据建设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安全论证。 对有液化土层的地基,是否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液化土中的桩的配筋范围是否符合GB50011-2010第4.4.5条的要求。对于底层框架抗震墙结构基础选型应满足GB5
164、0011-2010第7.1.8条第5款要求。5.3地基和基础设计 地基基础承载力及变形计算应符合GB50007-2002第3.0.2条规定要求,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按GB50007-2002第3.0.4条执行。地下室顶板和外墙计算,采用的计算简图和荷载取值(包括地下室外墙的地下水压力及地面荷载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人防地下室时,要注意审查基础结构是人防荷载控制还是建筑物的平时荷载控制。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是否对下卧层进行了强度和变形验算。单桩承载力的确定是否正确,群桩的承载力计算是否正确;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当桩周
165、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根据JGJ94-2008第5. 4.2条考虑桩侧负摩阻力。建筑桩基沉降变形是否满足JGJ94-2008第5.5.条及5.5.4条规定要求。液化土和震陷软土中的桩配筋尚应满足GB50011-2010第4.4.5条要求。 筏形基础的设计是否满足GB50007-2002第8.4章要求;梁板式筏基底板除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外,其厚度尚应满足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的要求(GB50007-2002第8.4.5条),其基础梁尚须满足GB50007-2002第8.4.13条规定;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GB50007-2002第8.4.7条),受剪承载力验
166、算应按GB50007-2002第8.4.9条执行。 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桩基沉降验算、高层建筑高层部分与裙房间差异沉降控制和处理是否正确。 基础设计(包括桩基承台),除抗弯计算外,是否进行了抗冲切及抗剪切验算以及必要时的局部受压验算,见GB50007-2002第8.2.7条、8.3.2条、8.5.16条、8.5.17条、8.5.18条、8.5.19条及第8.4节等。防空地下室结构选型是否正确,设计荷载取值、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天然地基基础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4.2.2条进行抗震验算。液化土和软土地基应满足GB50010-2010第4.3节相关要求。1地基处
167、理是对地基的加固,处理后仍然是地基,设计应满足强度、稳定、变形等要求。审查地基处理时按以下要点审查:1设计依据是否齐全、正确,应包括:1)采用的规范、标准,岩土勘察报告。 2)上部结构设计的要求和提供的数据,如上部荷载(各点的荷载或柱、墙底,特别是核心筒处反力)地基承载力、压缩模量、最大沉降量、平均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值等。 2处理深度是否正确,是否与岩土勘察报告要求相符,处理范围(平面)尺寸是否符合要求与上部荷载相对应。 3设计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选用材料是否满足要求,特别是混凝土桩身强度验算及强度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4地基承载力的确定方法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承载力的取值是否与上部结构要
168、求相符,沉降计算是否满足上部结构设计要求。5计算采用的规范、标准是否合法有效。6经地基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验算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7对水泥土桩、CFG桩、素混凝土桩等桩类复合地基尚应根据修正后的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桩身强度验算。8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9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当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10检测要求、沉降观测要求等。11对于采用灰土桩处理地基时,特别是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基,要求消除部分湿陷性时,审查中除以上要求外还应重点审查:1)是
169、否能消除湿陷性。消除的湿陷量应满足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第条要求及相关各条款的规定。2)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检测,指出检测要求及确定地基承载力的方法(应满足规范强制性条文要求)。3)注意地下水的埋深和变化幅度标高深度,有地下水时不应采用一般灰土桩处理方法。12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建筑采用地基处理方案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充分论证,有无论证结论。并以此作为施工图审查依据之一。13有条件时甲级勘察的地基基础尽量采用桩基础方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级勘察的地基不宜采用复合地基: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要求600KPa;2)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3)复杂高层、超限高层建筑;4)场地位于抗震
170、不利地段;5)在地震作用下基础底面出现脱离区(零应力区);6)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7)经验不足地区;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禁止采用的地区2地基基础的埋深应符合规范GB50007-2002第5.1条要求。对高层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要求。3地基基础的设计及基础构造应符合有关地基基础的国家、行业、省标准、规范的要求及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相关章节的要求。6、钢筋混凝土结构(含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带转换层的高层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多塔楼结构、异
171、形柱结构等)6.1 结构布置6.1.1现浇钢筋砼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GB50011-2010第6.1.1条、JGJ3-2010第3.3.1、7.1.8、10.1.3、11.1.2条的规定。房屋的适用高度超过规定,或适用高度虽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GB50011-2010及JGJ3-2010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按照建设部(建质2010109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超限高层建筑的具体划分标准,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中的附录一。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111号部长令)对超限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
172、阶段报请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审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把抗震设防作为设计审查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审查。6.1.2多高层钢筋砼结构,宜使结构的平面形状简单、规则、均匀、对称,刚度和承载力均匀分布。竖向体型宜规则、均匀,侧向刚度宜均匀变化,避免有过大的外挑和内收。对平面或竖向不规则的结构,应按GB50011-2010第3.4.4条的要求,进行地震作用的计算和调整,并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薄弱层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多层和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小于相邻上一楼
173、层的65,B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小于其上一层的75。 根据GB50011-2010第条,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尽可能避免采用倒摆形成的水塔形结构,避免采用鸡腿结构等不规则的建筑。当不能避免采用不规则的建筑时,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6.1.3高层建筑的高宽比不宜超过JGJ3-2010第3.3.2条的限值,当有少量超出时,除结构稳定,倾覆、变形和舒适度等应符合规范要求外,可对侧向位移的限制加严。计算高宽比时,结构平面宽度的计算方法:1 一般情况下,按平面各水平方向的最小投影宽度计算,尺寸很小的
174、局部突出的楼梯间、电梯间等宽度不予计入。2L形平面的最小投影宽度,取相应直角三角形斜边的高度。3对较为对称的平面凸出或凹进的平面,当凸出部分宽度或凹进部分宽度不大于总宽度的一半时,取B3.46 IA ,其中I、A分别为对截面主轴的惯性矩和截面面积。结构的高度,一般从室外地面算起至主体结构大屋顶的高度,不计入局部突出屋面的部分;对带有裙房的高层建筑,当裙房的面积和刚度相对于其上部塔楼的面积和刚度较大时,(建议面积为2.5倍,刚度为2.0倍),计算高宽比的房屋高度和宽度可按裙房以上塔楼结构考虑。6.1.4 结构平面布置应减少扭转的影响。高层建筑结构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的位移比以
175、及周期比应符合JGJ3-2010第3.4.5条的要求,对异形柱结构,应符合JGJ149-2006第3.2.5-1条的要求。当楼层最大层间位移角不大于JGJ3-2010第条规定限值的40%时,该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该楼层平均值的比值可适当放松,但不应大于1.6。计算位移比时可采用刚性楼板假定。6.1.5房屋局部采用小型钢网架、钢桁架、钢雨蓬等钢结构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当在两个建筑之间设置钢网架或钢桁架作为架空连廊时,还应符合连体结构的要求。6.1.6在现有钢筋砼结构房屋上采用钢结构(包括轻钢结构)进行加层时,可分为两种情况:1当加层的结构体系为钢结构时,由于现行抗震
176、规范不包括此种结构形式,属超规范设计,按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的要求,需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2当仅屋盖部分采用钢结构,抗侧力体系的竖向构件仍为钢筋砼,则按GB50011-2010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设计。6.1.7框架结构1框架结构应设计成双向刚接的梁柱抗侧力体系。主体结构除个别部位外,不应采用铰接。尽量避免框架梁一端与框架柱连接,另一端支承在梁上的情况。2按照JGJ3-2010第条的规定,框架结构按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之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的楼、电梯间及局部突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应采用砌
177、体墙承重。3对多层钢筋砼框架房屋,如顶层因设置大房间的要求,局部采用网架、屋架等大空间的屋盖形式,部分柱顶与屋面结构铰接成为排架柱,仍可按框架结构有关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排架部分应采用设置支撑等有效抗侧力措施。对于下部到顶层全部为框排架结构的多层工业厂房,应考虑其它规范,如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96等进行设计。4框架结构中的围护墙和隔墙的设置应符合JGJ3-2010第条及GB50011-2010第3.7.4条及第13.3.4条、第13.3.5条中的有关要求;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
178、的破坏。5甲、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m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高度不大于24m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6异形柱框架结构的结构布置,应符合JGJ149-2006第3.2节的要求。7 框架结构中的楼梯间,当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浇时,楼梯板起到斜支撑的作用,应参与抗震计算;当楼梯板滑动支撑于平台板时,可不参与整体抗震计算。6.1.8高层剪力墙结构1剪力墙结构应具有适宜的侧向刚度,宜沿两个主轴方向或其它方向双向布置,两个方向的侧向刚度不宜相差过大。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仅单向有墙的结构布置。剪力墙的数量应适量,过多会使结构抗侧力刚度过大,加大地震作用,增大地震效应,不经济也不合理。2
179、短肢剪力墙:在规定的水平地震力作用下,当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占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3050时,为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简称短肢剪力墙结构。根据JGJ3-2010第条注,短肢剪力墙是指截面厚度不大于300mm,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为48的剪力墙。当各肢的肢长与截面厚度之比虽为48,但墙肢两侧均与刚度较大的连梁(跨高比2.5,hb400)与墙肢形成开洞剪力墙或有翼墙相连时(翼墙长度不小于8倍翼墙厚度),可不作为短肢剪力墙。当整个结构体系界定为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其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JGJ3-2010第条的要求。短肢剪力墙的设计应符合JGJ3-2010第7.2.2条的要求。短肢剪力
180、墙结构应设置筒体或一般剪力墙。高层建筑结构不应全部采用短肢剪力墙;B级高度建筑及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A级高度的高层建筑,不宜布置短肢剪力墙,不应采用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不宜采用一字型短肢剪力墙,不宜在一字型剪力墙上布置平面外与之相交的单侧楼面梁。3按照JGJ3-2010第条的要求,剪力墙墙肢的墙段长度不宜大于8m,每段剪力墙底部承担的水平剪力不宜超过结构底部总剪力的40%。较长的剪力墙宜开设洞口,将其分为长度较为均匀的若干墙段,墙段之间宜用跨高比6的弱连梁连接,各墙段的高度与其墙段长度之比不宜小于3。每个墙段宜设计成有连梁连接的双肢墙或多肢墙,以保证连梁的耗能作用。剪力墙的洞口连梁
181、,跨高比不宜大于5,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400。4剪力墙墙肢与其平面外方向的楼面梁的连接,计算按刚接考虑时,应考虑梁传给剪力墙的弯矩,验算剪力墙平面外承载力,当无暗柱时,还应进行局部受压承载力的验算,并应符合JGJ3-2010第条的要求。梁高2倍墙厚且400的较小的楼面梁与剪力墙平面外连接时,可按铰接考虑。5不宜将楼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墙连梁上,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止较大地震时连梁不发生脆性破坏的措施,如在连梁内设置型钢等。跨高比5且承托较大楼面梁的连梁,应按框架梁设计;一端与剪力墙顺接的梁不应按连梁输入计算。当楼板次梁截面较小时(hb300)的梁支撑在连梁上时,次梁两端可按铰接处理。6B级高度的剪力
182、墙结构不应开角窗。抗震设计时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时,A级高度的高层剪力墙结构不宜开角窗,必须设置时应采取加强的抗震措施,如:1)剪力墙厚度不小于层高的1/15,且不小于200mm,角窗两侧墙肢沿全高设置与本工程抗震等级相同的约束边缘构件。暗柱长度不宜小于3倍墙厚且600mm。角窗部位两侧长度接近时,角窗下的梁按双悬挑梁考虑;长度不同时,按长度大的支承在长度小的悬挑梁考虑。2)转角窗房间的楼板宜适当加厚,不小于板跨的1/30及120mm,配筋适当加大,并配置双层双向拉通受力筋。当建筑不允许设连接角窗两侧墙体的梁时,可设宽度不小于1m的暗梁,此处的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3)宜提高角窗两侧
183、墙肢的抗震等级,并按提高后的抗震等级满足轴压比限值的要求。4)尽量加大角窗梁的刚度并按抗扭构造设置箍筋及腰筋。计算时,取梁扭转刚度折减系数为1。5) 角窗两侧墙肢长度hw,当为独立一字型墙肢时,除强度要求外尚应满足8倍墙厚及角窗悬挑长度1.5倍的较大值。设防烈度为7度时,可参照以上的抗震措施进行加强。6.1.9多层剪力墙结构对高度不超过24m和层数不超过9层的多层剪力墙结构,其抗震等级应满足GB50011-2010第条的要求,其结构设计可参照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结构专业技术措施(2007年)第5.4节中的有关规定。6.1.10框架剪力墙结构1框架剪力墙结构,应按GB50011-2010第6
184、.1.5及JGJ3-2010第8.1.5条的要求,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布置原则是:均匀、分散、对称、周边。2纵向剪力墙不宜布置在较长建筑物的两端,以减小温度应力。3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应有足够数量的剪力墙,使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底部剪力墙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比值,介于2090%之间时,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进行设计,其最大适用高度及抗震等级按JGJ3-2010第条执行。4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单片剪力墙底部承担的水平剪力不应超过结构底部总水平剪力的30%。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的布置宜使结构各主轴方向的侧向刚度接近。5板柱剪力墙结构
185、的结构布置应符合JGJ3-2010第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房屋的周边应设置边梁形成周边框架,房屋的顶层及地下室顶板宜采用梁板结构。楼梯、电梯间等较大洞口的周边宜设框架梁或边梁。6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的结构布置应符合JGJ149-2006第3.2节的要求。6.1.11根据JGJ3-2010第10.1.2条的规定,9度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和连体结构。6.1.12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及异形柱结构。1根据JGJ3-2010第条的规定,底部大空间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转换构件上托剪力墙)在地面以上的大空间层数,8度时不宜超过3层,7度时不宜超过5层,6度时其层数可适
186、当增加,超过上述规定时,属超限高层建筑结构;对托柱转换层结构其转换层位置不作限制。2底部带转换层的结构布置应符合JGJ3-2010第条、10.2.16条的要求。转换层上下主体结构的布置,应使水平转换结构传力直接,转换层上部的竖向抗侧力构件(墙、柱),宜直接落在转换层的主要转换构件上,尽量避免多级转换。上下柱网确实无法对齐时,宜采用箱形转换。3当结构中只有个别结构构件进行框支转换时,且其负荷面积占楼层面积范围很小时,可不必把整体结构作为框支转换结构,但其中的框支转换构件和转换柱的抗震等级、计算、构造,仍应符合框支转换构件的要求。4底层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的结构布置,应符合JGJ149-200
187、6第3.2节、A.0.6条的要求。6.1.13框架核心筒结构结构布置应符合JGJ3-2010第条、第-1、2条、第9.1.8条、第9.2.1条,GB50011-2010第6. 7.2-3条的要求。按照JGJ3-2010第条的规定,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周边框架柱截面长边宜垂直于筒壁方向布置。核心筒外围有两周框架柱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如果内圈框架柱设计上以承受楼面竖向荷载为主,允许不设置框架梁,否则也应符合JGJ3-2010第条的要求。为了提高结构体系的抗扭刚度,核心筒宜采用弱中心、强边角的布置方式。当内筒偏置,长宽比大于2时,宜采用框架-双筒结构。6.1.14连体结构1连体结构
188、的布置宜符合JGJ3-2010第条的要求。2连体结构的各独立部分体型、平面、刚度相近时,连接体宜采用刚性连接;连体结构的各独立部分体型、平面、刚度不同时,连接体与主体结构可采用刚性连接或非刚性连接,但采用非刚性连接时支座滑移量应能满足两个方向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位移要求。3连接体结构较弱时(如连廊结构),可采用非刚性连接,如一端为铰支座另一端为滑动支座或两端都采用滑动支座,支座滑动量应符合罕遇地震作用下的位移要求。滑动支座宜采用从两侧结构伸出悬臂梁的做法,而不应采用连接体结构的梁搁置在两侧结构牛腿上的做法。4应尽量减轻连接体结构的自重,优先采用钢结构。6.1.15多塔楼结构1结构布置应符合JGJ
189、3-2010第条的要求。当塔楼结构与底盘结构质心的距离大于底盘相应边长的20时,属超限高层建筑结构。2地下室连为整体、地上分为若干独立结构(塔楼)时及因某些原因(如上下层刚度比不满足要求、楼板有过大的开洞、楼板标高相差较多等)将结构嵌固部位设在地下一层底板上时,可不按多塔楼结构对待,可不必遵守JGJ3-2010第10.6节的有关规定,但地下室顶板设计及地下一层底板应符合JGJ3-2010第条的相关规定。6.1.16 错层结构1 结构布置应符合JGJ3-2010第、10.4.2条要求。2 楼板错层处宜用同一钢筋混凝土梁将两侧楼板连成整体,此时梁腹水平截面宜满足因错层产生水平剪力的要求,必要时可将
190、截面加腋,以传递错层处水平剪力。6.1.17 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控制截面尺寸和纵向受力钢筋、箍筋的设置,防止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的锚固粘结破坏先于钢筋破坏。结构构件的连接应符合GB50010-2010第条及GB50011-2010第3.5.5条的要求。 2 多、高层的混凝土楼、屋盖宜优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板。当采用混凝土预制装配式楼、屋盖时,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3 混凝土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尚应遵守GB50010-2010第、3.2.4、3.5.8条相关要求。6.1.18 钢筋代换 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
191、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等要求。6.1.19砼结构中的填充墙,应优先采用轻质墙体材料以减轻结构自重。抗震设计时,砌体填充墙的构造应符合GB50011-2010第、3.7.4及13.3.4条、JGJ3-2010第6.1.5条的要求且应注意填充墙对结构整体刚度的影响,在结构平面布置中宜均匀、对称,减少因抗侧刚度偏心造成的扭转,避免上下层刚度差异过大。6.2 结构计算6.2.1结构的分析模型、计算简图应能较准确的反映结构中各构件的实际受力情况。应对使用的计算软件进行考核和验证,软件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192、应对计算结果分析、进行判断和校核,在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构件的配筋应满足计算结果及规范的配筋构造要求。结构整体计算分析时分不同情况确定是否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6.2.2抗震设防标准 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第条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设防标准,应符合GB50023-2008第3.0.3、GB50011-2010第3.3.2、3.3.3条及JGJ3-2010第、3.9.7、4.3.1条的要求。其中:1)对商业建筑应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时定为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1.人员密集,一个区段人流达到5000人
193、以上;2.建筑面积约17000或营业面积7000;3.多层建筑。2)所有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包括普通中小学和有未成年人的各类初级、中级学校)的教学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体育馆、礼堂)以及学生的宿舍和食堂,其抗震设防类别应为重点设防类。3)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4)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5)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2计算地震作用时,特殊设防类(甲类)的建筑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
194、确定;重点设防类(乙类)、标准设防类(丙类)的建筑,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3决定抗震措施的烈度见表1;决定抗震构造措施的烈度见表2。表1决定抗震措施的烈度建筑类型场地类别设计基本地震烈度(加速度)6(0.05g)7(0.10g)7(0.15g)8(0.20g)8(0.30g)9(0.40g)甲、乙类788999+丙 类677889丁 类677889表2 决定抗震构造措施的烈度建筑类别场地类别设计基本地震设防烈度(加速度)6(0.05g)7(0.10g)7(0.15g)8(0.20g)8(0.30g)9(0.40g)甲、乙类677889788999+、788+99+9+丙 类
195、666778677889、678899丁 类666778677889、678899注:1、8+、9+表示比8、9度适当提高而不是提高一度的抗震措施,9度时需要专门研究。 2、7-、8-、9-表示可以比7、8、9度的适当降低而不是降低一度的抗震措施。例如对于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可将部分构造措施按降低一个等级考虑,对于多层砌体结构房屋按减少一至二层(视具体要求)在GB50011-2010表或表7.4.1中查构造柱或芯柱的设置要求。3、“抗震措施”是除了地震作用计算和构件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建筑总体布置、结构选型、地基抗液化措施、考虑概念设计对地震作用效应(内力和变形等)的调整,以及各种抗
196、震构造措施。4、“抗震构造措施”是指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构造,如构件尺寸、高厚比、轴压比、长细比、纵筋配筋率、箍筋配箍率、钢筋直径、间距等构造和连接要求等。5、甲、乙类建筑及、类场地且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丙类建筑按表1、2确定抗震措施时,如果房屋高度超过对应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则应采取比对应抗震等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6.2.3结构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GB50153-2008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的规定,具体可详GB50010-2010第3.1.5条的规定。6.2.4高层建筑结构的风荷载应按JGJ
197、3-2010第4.2.2条规定取值。6.2.5地震作用1地震作用的计算,应符合第GB50011-2010第条、JGJ3-2010第4.3.1、4.3.2条、JGJ149-2006第4.2.3条和第4.2.4条的规定。对扭转不规则的异形柱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对非高层建筑及A级高度高层建筑位移比1.4、B级高度高层建筑位移比1.3时,应考虑双向地震作用下的扭转效应。计算结构的内力和配筋时,应考虑单向地震偶然偏心和双向地震分别作用时的不利情况。2需进行结构抗震验算的结构,其设防烈度范围应符合GB50011-2010第的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异形柱结构及高层建筑结构应进行地
198、震作用计算和结构抗震验算。3结构构件的承载力验算,应符合GB50010-2010第条、GB50011-2010第5.4.2条、JGJ3-2010第3.8.1条的要求;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照GB50011-2010第5.4.1条、JGJ3-2010第5.6.1、5.6.2、5.6.3条确定;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应按GB50011-2010第5.1.3条、JGJ3-2010第5.6.2条、第5.6.4条确定。4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特征周期应按GB50011-2010第条确定。当建筑物所在场地进行了区域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计时,在小震作用下,可分别取规范和“安评”的地震动参数计算,取二者计
199、算所得到的结构底部剪力较大者的楼层水平地震力进行结构抗震验算;中震和大震作用则应按规范提供的地震动参数取值,包括反应谱和加速度峰值。5抗震验算时的剪重比应符合GB50011-2010第条的要求。剪重比小于第5.2.5条规定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当不满足最小地震剪力系数的楼层数不超过总楼层数的10%时,可采用地震作用增大系数或修改自振周期折减系数的方法;如大于10%时,说明结构整体刚度偏小,宜调整结构总体布置,增加结构刚度;如果部分楼层相差较多,说明结构存在软弱层,也应对结构体系进行调整,如增加这些软弱层的抗侧刚度。对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当嵌固部位在地下室顶板时,因地下室地震作用是明显衰减的,因
200、而一般不要求核算地下室层的剪重比。6.2.6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按JGJ3-2010第4.3.16条、第4.3.17条、JGJ149-2006第4.3.6条的规定,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响进行折减。6.2.7结构的弹性层间位移角,应(宜)符合GB50011-2010第5.5.1条、JGJ3-2010第3.7.3条、JGJ149-2006第4.4.1条的要求;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的弹塑性位移,应符合GB50011-2010第5.5.5条、JGJ3-2010第3.7.5条、JGJ149-2006第4.4.3条的要求。同时应注意,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
201、05秒。高度不小于150m的高层建筑还应满足风振舒适度要求,结构顶点最大加速度限值应符合JGJ3-2010第条的规定。高层建筑楼盖结构应具有适宜的舒适度。6.2.8高层建筑结构的稳定,应符合JGJ3-2010第5.4.4条的规定。6.2.9按照JGJ3-2010第5.1.12及GB50011-2010第3.6.6条的要求,体型复杂、结构布置复杂以及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按JGJ3-2010第5.3.5条要求,转换层结构、加强层结构、连体结构,竖向收进结构(含多塔楼结构)应选用合适的计算模型进行分析,在整体计算中对
202、转换层、加强层、连接体等做简化处理的,整体计算后宜对其局部进行更细致的补充计算分析。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混合结构和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计算,应符合JGJ3-2010第条的要求。抗震设防时,下列高层建筑应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JGJ3-2010 第条、第条)。1特别不规则高层建筑结构或JGJ3-2010第条规定的情况。2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混合结构和复杂高层建筑结构。6.2.10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符合GB50011-2010第6.1.14条、JGJ3-2010第3.6.3条、第3.9.5条、第5.3.7条的要求,地下室为一层时,满足上述要求也可作为
203、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计算地下室结构的楼层侧向刚度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比时,可采用剪切刚度比,按JGJ3-2010中附录E.0.1-1式计算。当高层塔楼部分带有大底盘地下室时,计算地下室楼层侧向刚度可考虑塔楼范围以外不超过3跨及不大于20m范围内竖向抗侧力构件的刚度贡献。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不应采用无梁楼盖的结构形式。地下室顶板与室外地坪的高差大于地下室层高的1/3时,不宜将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6.2.11钢筋砼楼盖1砼板的计算应符合GB50010-2010第条的规定,受力钢筋的配筋率应满足GB50010-2010第8.5.1条最小配筋率的规定。异形板应选择符合板
204、实际受力情况的软件计算。异形板的阳角处应设放射筋。2板的边支座为砖墙或扭转刚度较小的梁时,应按简支支座计算;板的边支座为砼墙或扭转刚度很大的梁,当砼墙的抗弯刚度或梁的扭转刚度接近或达到板的抗弯刚度的5倍及以上时,可按固定支座计算,计算出的固端弯矩应传给支承板的墙或梁,并对墙的平面外受弯或梁的扭转进行验算。板与悬挑板相连时,只有悬挑板的悬挑弯矩接近或等于相连板的固端弯矩时,才可按固定支座计算,挑出板的跨度较小时,宜按简支计算。当板边支座支承构件刚度与板的刚度相近时,宜按弹性支承计算。3大跨或跨高比大的板,应验算板的挠度和裂缝。4高层建筑结构中的楼板厚度、配筋率应符合JGJ3-2010第、3.6.
205、4条的要求。6.2.12框架结构1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中布置少量的剪力墙时,按GB50011-2010第条,JGJ3-2010条,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底层框架部分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底部总倾覆力矩的80时,仍属框架结构的范畴。框架结构按不计入剪力墙作用的纯框架结构和按框架剪力墙结构分别计算,取二者计算结果的较大值,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剪力墙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计算结果配筋,抗震等级同框架的抗震等级。当结构的层间位移角不满足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规定时,可按JGJ3-2010第3.11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分析和论证。2框架柱的配筋一般应考虑双向偏心,结构接近单向受力时,宜按单偏心受压计
206、算,按双偏压复核。3当框架梁纵筋排数较多时,须注意输入的保护层厚度是否偏小,使实际梁的有效高度小于计算输入的有效高度,应对配筋结果进行复核。4 框架结构中,梁柱中心线宜重合,对框架节点,梁柱中心线不重合时,在计算中应考虑偏心对梁柱节点核心区受力和构造的不利影响。柱中线与梁中线之间偏心距大于柱宽的1/4时,应计入偏心的影响。6.2.13异形柱1异形柱的双偏压计算,应符合JGJ149-2006第条的要求。2根据JGJ149-2006第条,异形柱框架应进行梁柱节点核心区受剪承载力计算。3当采用的软件计算不符合JGJ149-2006中的条文规定(如第-2、5.1.4、5.1.5、5.3.2、5.3.3
207、、5.3.5条等)时,应另行校核。4 用目前的SATWE、TAT等软件算出的受力钢筋与JGJ149-2006的规定不同(偏小),需另行调整。6.2.14剪力墙结构1墙肢截面形式的界定(用于配筋计算)墙肢截面高度与墙肢宽度之比:4时为柱,4H/bw8且bw300时为短肢剪力墙,8时为剪力墙。2当剪力墙连梁不满足JGJ3-2010第条要求使剪压比超限时,应按JGJ3-2010第7.2.2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3地震作用效应计算时,可对剪力墙连梁刚度予以折减,折减系数不宜小于0.50。4 跨高比小于5的连梁应按连梁设计,跨高比不小于5的连梁宜按框架梁设计。6.2.15框架剪力墙结构:抗震设计,框架总剪
208、力应按GB50011-2010第6.2.13-1条、JGJ3-2010第8.1.4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当调整的幅度超过2倍时,应按实际的调整倍数计算。当柱数上下分段有变化时,可以分段调整;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大于柱宽的1/4时,应计入偏心的影响。6.2.16板柱抗震墙结构板柱结构、板柱抗震墙结构可按下列方法计算:1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可按等代框架法计算,并按板的纵横两个方向进行,纵向和横向每个方向的等代框架均应承担全部荷载。当选用软件计算时,应具有两个方向都承担全部竖向荷载的功能。2在水平荷载作用下,应沿两个主轴方向计算,当柱网较为规则、板面无大的集中荷载和大开孔时,可用等代
209、框架法计算。抗风设计时,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各层筒体或剪力墙应能承担不小于80%相应方向该层承担的风荷载作用下的剪力;抗震设计时,应能承担各层全部相应方向该层承担的地震剪力,而各层板柱部分尚能承担不小于20%相应方向该层承担的地震剪力。3对柱网不规则的平板、井式楼板、密肋板、承受大集中荷载和大开孔的板,宜用有限单元法计算。计算可按JGJ92-2004第5.3.3条及JGJ140-2004第5.2.15.2.5条规定进行。4板柱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中的板柱节点应进行受冲切承载力的计算,并符合GB50010-2010第6.5.3条的要求。板柱节点在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作用下的冲切计算,当考虑由板柱节点
210、冲切破坏面上的剪应力传递一部分不平衡弯矩时,在GB50010-2010第6.5.1、6.5.3条中的集中反力值FL应以等效集中反力值FL,eq代替,FL,eq可按GB50010-2010附录F的规定计算。6.2.17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1按JGJ3-2010第-8条要求,当结构布置复杂、框支梁承托剪力墙并承托转换次梁及其上剪力墙时,应进行应力分析,按应力校核配筋,并加强构造措施。2抗震设计的矩形平面建筑框支转换层楼板,其楼板平面内的受弯承载力及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JGJ3-2010第及10.2.25条的要求。3转换层上、下结构的侧向刚度,应按JGJ3-2010附录E计算,刚度比应符合JGJ3
211、-2010第E.0.1、E.0.2、 E.0.3条的规定。异形柱托柱转换层的刚度计算及刚度比,应符合JGJ149-2006第条规定。4框支层上剪力墙与框支梁轴线不重合时,应验算框支梁的扭转。5转换层属薄弱楼层,不论刚度比值如何,均应按JGJ3-2010第条规定,将地震剪力乘以增大系数。电算时应输入薄弱层楼层号。6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框支框架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应小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6.2.18连体结构1 7度(0.15g)和8度抗震设计时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应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6度和7度(0.10g)抗震设计时,高位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宜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2 连体结构的计算应满足JG
212、J3-2010第条要求。6.2.19错层结构,错开的楼层不应归并为一个刚性楼板,计算分析模型应能反映错层的影响。抗震设计时,错层处的框架柱的截面承载力宜满足JGJ3-2010第3.11.3-2条的要求。6.2.20筒体结构的框架部分设计应满足JGJ3-2010第9.1.11条的要求。6.2.21多塔楼结构,宜按整体模型和各塔楼分开的模型分别计算,并采用较不利的结果进行结构设计。当塔楼周边的裙楼超过两跨时,分塔楼模型至少附带两跨的裙楼结构。以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周期与平动为主的第一周期的比值,应符合JGJ3-2010第3.4.5条的有关要求。6.3 构造6.3.1材料1砼的强度等级,应符合GB50
213、010-2010第条及JGJ3-2010第3.2.2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应符合GB50011-2010第3.9.2-2条1款的要求;砼材料的耐久性基本要求宜符合GB50010-2010第3.5.3条及GBT50476-2008第3、4章的要求;砼的强度标准值、设计值应分别按GB50010-2010第4.1.3、4.1.4条的规定取值。2钢筋应符合GB50010-2010第条的要求,冷轧带肋钢筋应符合JGJ95-2003冷轧带肋钢筋砼结构技术规程第3.1.3条的要求。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及设计值应分别符合GB50010-2010第4.2.2、4.2.3条、JGJ95-2003第3.1.3、3.1.4
214、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应符合GB50011-2010第-2条2款、JGJ149-2006第7.0.3条的要求。3受力预埋件的钢板宜采用Q235、Q345级钢。受力预埋件的锚筋及预制构件的吊环,应分别符合GB50010-2010第和9.7.6条的要求。4住宅建筑中的结构材料,应符合GB50368-2005第条的要求。6.3.2非抗震设计时,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符合GB50010-2010第8.5.1条的规定。钢筋的锚固与连接应符合GB50010-2010第8.3、8.4节的要求。钢筋的连接可采用绑扎搭接、机械连
215、接或焊接,连接的适用部位详表三。表三 连接适用部位表连接方式适用部位机械连接或焊接1 框支梁2 框支柱3 一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梁4 一、二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柱及剪力墙的边缘构件5 三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柱底部及剪力墙底部构造加强部位的边缘构件绑扎搭接1 二、三、四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梁2 三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柱除底部以外的其它部位3、四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柱4、三级抗震等级剪力墙非底部构造加强部位的边缘构件及四级剪力墙的边缘构件注:1 表中采用绑扎搭接的部位也可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2 剪力墙底部构造加强部位为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上一层。6.3.3构件中普通钢筋及预应力筋的砼保护层厚度,应符合GB50010-2010
216、第、条的规定,无粘结预应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尚应符合防火要求。6.3.4钢筋砼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应符合GB50010-2010第8.1.1条、JGJ3-2010第3.4.12条的要求,如有超出时,应有可靠措施。可采取的措施,见GB50010-2010第8.1.3条、JGJ3-2010第3.4.13条。6.3.5 抗震设防烈度为7、8、9度时,高度分别超过160m、120m、80m的大型公共建筑,应按规定设置建筑结构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建筑设计应留有观测仪器和线路的设置。6.3.6抗震等级1决定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设防烈度见本第条表1和表2。2抗震设计时,砼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GB5001
217、1-2010第条、6.1.3条、JGJ3-2010第3.9.3、3.9.4、3.9.5、3.9.6条、JGJ149-2006第3.3.1条确定。单层厂房结构铰接排架的抗震等级应按GB50010-2010第条确定。3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一层相关范围(一般指相邻主楼三跨且不小于20m)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地下室中超出主楼相关范围或无上部结构的部分,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地下室顶板不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实际嵌固部位所在楼层(与地面以上结构平面对应的部分)的抗震等级可取为与地上
218、结构相同或根据地下部分结构的有利情况适当放松。4框支框架指转换构件(如框支梁)以及其下面的框架柱和框架梁,不包括不直接支承转换构件的框架。如考虑结构变形的连续性,在水平方向上与框支框架直接相连的非框支框架的抗震构造设计可适当加强,加强的范围不少于相连的一个跨度。5裙房与主楼相连时,裙房与主楼相连的3跨或不小于20m范围内的裙房的抗震等级不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具体可分为以下3种情况:1)裙房为纯框架,主楼为剪力墙结构,裙房除按自身确定框架等级外,还不应低于主楼按剪力墙结构确定的抗震等级。2)主楼为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时,框支框架按部分框支剪力墙确定抗震等级,裙房可按框架剪力墙确定抗震等级,若低于主
219、楼框支框架的抗震等级,则裙房与框支框架直接相连的非框支框架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3)裙房为框架剪力墙结构,面积较大,属乙类建筑(如大型商场),地震作用全部由裙房自身承担,主楼为丙类建筑。裙房的抗震等级,按裙房高度的乙类建筑(按提高一度查表)和主楼高度的丙类建筑二者较高等级确定。6 GB50011-2010表、JGJ3-2010表3.9.3、3.9.4为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表。对任一结构类型都有可能出现提高一度后,其高度超过GB50011-2010表6.1.1规定的适用的最大高度,不能由GB50011-2010表6.1.2确定其抗震等级。这种情况下,应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措施,即“内力调整不提
220、高”,抗震构造措施应“高于一级”,大体与JGJ3-2010特一级的抗震构造措施相当。7按照GB50011-2010第条、JGJ3-2010第3.9.7条的要求,建筑场地为、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的丙类建筑,多层(高层建筑)宜(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的各类建筑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选定提高一度后,就应按提高一度后的抗震等级采取构造措施。如果房屋高度超过提高一度后对应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则应采取比对应抗震等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对7度0.15g时的异形柱结构,建筑场地为、类,抗震等级应符合JGJ149-2006表3.3.
221、1的有关规定。8高度小于60m的框架一核心筒结构,可以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确定抗震等级。6.3.7抗震等级为特一级的框架柱、框架梁、框支柱、筒体、剪力墙,连梁其构造应符合JGJ3-2010第3.10节的要求。6.3.8框架结构:1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梁端受拉纵筋最小配筋率、梁受压区高度与梁有效高度的比值、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梁箍筋加密区的要求,应符合GB50011-2010第条、JGJ3-2010第6.3.2条的规定;框架梁受拉纵筋的最小配筋率,应符合GB50010-2010第11.3.6-1条及JGJ3-2010第6.3.2条的规定。当出现大小跨相连和长悬臂的时侯,如果仅在支
222、座处标注一次配筋,很可能造成小跨支座处配筋率超过2.0%后箍筋没有增大一级、跨中配筋与支座配筋之比小于0.3或0.5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时建议在支座两侧进行原位标注配筋,将大跨的部分配筋锚入框架柱内或者将小跨的箍筋直径增大一级也可增加小跨框架梁的截面高度和跨中配筋;当框架梁的梁高小于400mm时,应注意加密区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四分之一梁高;当框架梁的受力纵筋采用直径为12的钢筋时,应注意加密区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8d或6d的要求。宽扁梁当SB=100时,应注意非加密区箍筋是否满足沿全长的面积配箍率的要求。2框架柱:1)抗震设计时,框架柱的轴压比不宜超过GB50011-2010第条、JGJ3-20
223、10第6.4.2条、JGJ149-2006第6.2.2条的限值。2)柱纵向纵筋的最小配筋率、柱箍筋在加密区的构造要求,应满足GB50011-2010第、6.3.9、6.3.10条;JGJ3-2010第6.4.3、6.4.6、6.4.7、6.4.10条;JGJ149-2006第6.2.5、6.2.9、6.2.10、6.2.12条的要求。采用目前的SATWE、TAT程序计算异形柱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程序计算异形柱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时,包括固定钢筋和分布钢筋,而JGJ149-2006第条规定的最小配筋率仅包括固定位置的钢筋。程序目前暂没有执行JGJ149-2006第条中“柱肢各肢端纵向受力钢筋的配
224、筋率不应小于0.2”和“建于类场地且高于28m的框架,全部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增加0.1”的要求。由于程序输出结果没有体现JGJ149-2006第6.2.5条的要求,因此均需另行核算。3)剪跨比不大于2及因填充墙设置或楼梯平台梁、雨蓬梁的设置,形成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短柱,沿柱全高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的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2,9度时不应小于1.5,见GB50011-2010第-3条3款。此时的1.2%和1.5%为构造要求不受钢筋种类的影响,不能进行等强代换。一级抗震时,沿柱全高箍筋间距还不应大于6倍纵筋直径。对剪跨比小于1.5或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
225、小于3的超短柱,按JGJ3-2010第条注3,轴压比限值应专门研究并采取特殊构造措施。设计中应尽量避免出现超短柱,无法避免时,可采取如下措施:控制轴压比,轴压比限值至少比规范规定限值降低0.1;采用性能好的箍筋,如井字复合箍、复合螺旋箍、连续复合箍筋等,体积配箍率应高于对短柱的要求;在框架柱中增加芯柱或型钢;加斜向X形交叉筋承担剪力等。4) 一级及二级框架的角柱,需要提高变形能力的框架柱的箍筋应全高加密;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加强层及其相邻上、下相邻一层的框架柱沿全柱段箍筋加密;错层结构,错层处的框架柱沿全柱段箍筋加密;与连体结构相连的框架柱在连接体高度范围及其上、下层的箍筋应全柱段加密;塔楼
226、中与裙房相连的外围柱,柱箍筋宜在裙楼屋面上、下层的范围内全高加密。5) 柱的纵筋不得与箍筋、拉筋和预埋件焊接。6)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室顶板对应于地上框架柱的梁柱节点除应满足抗震计算外,尚应符合GB50011-2010第-3条的要求。7) 现浇框架柱纵筋应插入基础内,插筋下端宜做成直钩放在基础底板钢筋网下。当柱为轴心受压、小偏心受压且基础高度1200mm及柱为大偏心受压且基础高度1400mm时,可将四角筋伸至底板钢筋网上,其余钢筋锚入基础顶面以下Lae即可。6.3.9剪力墙结构1短肢剪力墙的设计,应符合JGJ3-2010第条的要求。非短肢剪力墙结构中的短肢剪力墙也需符合上
227、述要求。2底部加强区的高度,应符合GB50011-2010第条、JGJ3-2010第7.1.4条的要求,二者计算结果不同时,取大值。多层剪力墙结构的底部加强部位可取底部一层。底部加强区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当有地下室时,可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1)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底部加强区范围向下延伸一层,地下二层及以下可不按底部加强部位对待。2)结构计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层底板或以下时,底部加强部位宜延伸到计算嵌固端。3)基础顶部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时,底部加强区高度仍从地下室顶板向上计算,当有多层地下室时,宜向下延伸至基础顶。3剪力墙竖向、横向分布筋的配筋率,应符合GB50011-2
228、010第条、JGJ3-2010第7.2.17条的要求。4连梁1) 连梁纵筋的锚固长度、箍筋的构造、顶层连梁纵筋伸入墙体范围内的构造箍筋、连梁腰筋的设置,应符合JGJ3-2010第条的要求。墙体水平分布钢筋应作为连梁的腰筋在连梁范围内拉通连续配置;连梁应与剪力墙取相同的抗震等级;当连梁截面高度大于700mm时,其两侧面沿梁高范围设置的纵向构造钢筋(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对跨高比不大于2.5的连梁,当仅用墙体水平分布筋作为连梁的腰筋时,应注意核算梁两侧腰筋的面积配筋率是否满足0.3%的要求。如200mm厚的抗震墙配筋为8200时腰筋的配筋率为0.2515%不满足0.3
229、%的要求,可将梁两侧的腰筋改为10200或另加附加8200腰筋。2)连梁上下边缘单侧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15%且配筋不宜小于212。高层建筑中的连梁,跨高比(L/hb)1.5的连梁,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满足JGJ3-2010第条要求。非抗震设计时,顶面及底面单侧纵向钢筋的最大配筋率(smax)不宜大于2.5%。抗震设计时,宜符合JGJ3-2010第7.2.25条的要求。5抗震墙的墙肢长度不大于墙厚的3倍时,应按柱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为34时,宜按框架柱进行截面设计;矩形墙肢的厚度不大于300mm时,尚宜全高加密箍筋。6约束边缘构件的箍筋配置,对照JGJ3-2
230、010图,分阴影区和非阴影区两部分。在阴影区应有封闭箍筋,可部分采用拉筋和符合构造要求的水平分布钢筋,拉筋及符合构造要求的水平分布钢筋可计入体积配箍率计算,但不应大于总体积配箍率的30%;在非阴影区的底部加强部位可采用箍筋、拉筋和符合构造要求的水平分布钢筋相结合的方式,在低烈度区(6度)的其它部位,可采用拉筋和符合构造要求的水平分布钢筋,但转角处宜采用箍筋。7度时,应设封闭箍筋。计算剪力墙边缘构件或框架柱的体积配箍率时,根据GB50010-2010第条,砼的体积是箍筋内核心砼的体积,砼核心面积取箍筋内表面范围的面积Acor。7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的配箍特征值可随剪力墙轴压比的减小而降低。对抗震等
231、级为一、二、三级的剪力墙当轴压比小于GB50011-2010表-1的限值时一级(9度)为0.1,一级(7、8度)为0.2,二、三级为(0.3),应设置边缘构件,箍筋的配箍特征值取0.1,箍筋直径不小于8mm、箍筋间距不大于100mm(特一级和一级)或150mm(二级),约束边缘构件阴影范围内的纵向钢筋仍应符合JGJ3-2010第7.2.15-2条的要求;高层剪力墙的轴压比等于或接近JGJ3-2010表7.2.13的限值时一级(9度)为0.4,一级(6、7、8度)为0.5,二、三级为0.6,箍筋配箍特征值对一、二级取0.2(特一级取0.24);轴压比在GB50011-2010表6.4.5-1限值
232、和JGJ3-2010表7.2.14限值之间时,箍筋配箍特征值可按轴压比大小在0.1和0.2(特一级为0.24)之间插值。约束边缘构件的设置高度应符合JGJ3-2010第条的要求。8 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剪力墙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当首层抗震墙设置约束边缘构件时,地下一层的抗震墙也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9 剪力墙竖筋在基础内锚固,除定位钢筋外,其余钢筋满足锚固长度即可。6.3.10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1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竖向和水平筋的配筋率、拉筋设置应符合GB50011-
233、2010第条、JGJ3-2010第8.2.1条的要求。2与剪力墙重合的框架梁可保留,亦可做成宽度与墙厚相同的暗梁,暗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应符合JGJ3-2010第-3条的要求。3剪力墙的边框柱,应符合框架柱的构造配筋规定,抗震等级与框剪结构中的剪力墙相同。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端柱和紧靠剪力墙洞口的端柱宜按柱箍筋加密区的要求沿全高加密箍筋。4当框架与剪力墙抗震等级不同时(如7度区,高度60m的丙类建筑,框架为三级,剪力墙为二级),连梁跨高比不小于5,按框架梁输入计算,其抗震等级可取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框架的抗震等级。5板柱剪力墙结构中,板的构造应符合GB50011-2010第、JGJ3-2010第8.
234、2.3-3、8.2.4条的要求。6 板柱结构体系中,当抗震等级为一级时,除暗梁范围不应开洞外,柱上板带相交区域内尽量不开洞;一个柱上板带与一个跨中板带共有区域内也不宜开较大的洞。6.3.11带转换层的结构:1抗震等级: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抗震等级应符合JGJ3-2010第3.9节的规定。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转换层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根据JGJ3-2010第条,其框支柱、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宜按JGJ3-2010表3.9.3、3.9.4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经为特一级时,可不再提高。对8度设防的A级高度乙类建筑,高度80m,转换层在3层,应按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但在表中
235、没有9度抗震等级的规定,对此,框支柱和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抗震等级取特一级,并适当提高抗震构造措施;上部剪力墙抗震等级取一级。2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底部加强区高度,应符合GB50011-2010第条、JGJ3-2010第10.2.2条的规定,当得出结果不同时,应取较大值。3框支层在地下室顶板,框支结构在地下室,当结构嵌固部位在地下室顶板时,地下一层的框支柱和转换构件仍应执行JGJ3-2010的有关规定;地下一层以下的框支柱的轴压比可按普通框架柱对待,但其截面、砼强度等级和配筋不宜小于其上面对应的柱。4转换梁纵筋的最小配筋率、纵筋的拉通、腰筋的设置、支座处箍筋加密及最小面积配箍率,应满足JG
236、J3-2010第条的要求;转换梁的构造还应符合JGJ3-2010第10.2.8条的规定。5托柱转换梁的构造,应符合JGJ3-2010第-2、4、5条的有关要求;当托柱梁与柱形成空腹桁架的受力状态,托柱梁受拉力时,其纵筋和腰筋的设置应符合JGJ3-2010第10.2.7-3条的要求,托柱转换梁还应符合一般框架梁的抗震构造要求。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中的托柱转换梁,其构造应满足JGJ149-2006第、A.0.8、A.0.9、A.0.10条的要求。托柱梁在托柱处无与之垂直方向的梁时,宜设置次梁或拉梁,以平衡柱根弯矩,保证托柱梁的剪扭承载力。6转换柱纵筋最小配筋率、箍筋设置的要求,应符合JGJ
237、3-2010第1-7、8、9条的要求。7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分布筋,应符合JGJ3-2010第条的要求。8转换层楼板应符合JGJ3-2010第、10.2.13条的要求。与转换层相邻楼层的楼板也应适当加强。9转换层以下带端柱(边框柱)的剪力墙,与之重合的框架梁或框支梁应在墙内拉通,或至少设暗梁。当落地剪力墙的端柱同时承托转换构件时,其有关内力调整可不按框支柱的规定执行,但有关构造要求应符合框支柱的规定。6.3.12抗震设计时,带加强层的高层建筑结构的抗震等级、加强层及其上、下相邻一层的框架柱箍筋加密、轴压比限值,应符合JGJ3-2010第10.3.3条的要求。6.3.13错层结构1 错层结构属平
238、面不规则结构,错层附近竖向抗侧力结构受力复杂,产生应力集中部位。框架结构错层时将产生许多短柱与长柱混合的不规则体系,对抗震十分不利。高层建筑尽可能不采用错层结构。7度和8度设防的错层剪力墙结构,房屋高度分别不宜大于80m和60m;框架-剪力墙结构时,不应大于80m和60m。2 错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及一般高层建筑结构中的局部错层部位,错层处的框架柱、剪力墙应符合JGJ3-2010第、10.4.6条的要求。多层建筑可参照执行。6.3.14连体结构抗震设计时,连接体及与连接体相邻的结构构件,其抗震等级应按JGJ3-2010第10.5.6条采用。6.3.15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筒中筒结构的内筒,其
239、抗震墙除满足剪力墙结构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满足GB50011-2010第6.7.2条、JGJ3-2010第9.1.7条的要求。筒中筒结构的外框筒梁和内筒连梁的构造配筋应符合JGJ3-2010第9.3.7条的要求。6.3.16多塔楼结构,其楼板应满足JGJ3-2010第10.6.2条要求,柱、剪力墙配筋应满足JGJ3-2010第10.6.3-3、10.6.5条要求。7 混合结构7.1一般规定7.1.1混合结构高层建筑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条规定;高宽比限值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条规定;混合结构在风荷载及多遇地震作用下,按弹性方法计算
240、的最大层间位移与层高的比值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3.7.3条的有关规定,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结构的弹塑性层间位移应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3.7.5条的有关规定。7.1.2抗震设计时,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结构各层框架柱所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地震剪力最大值的1.8倍二者的较小者;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砼筒体各层框架柱所承担的地震剪力应符合条的规定。7.1.3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体系的高层建筑,应由钢筋混凝土筒体或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承受主要的水平力,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钢筋混凝土筒体的延性。保证筒体的延性可采取下列措施:1
241、通过增加墙厚控制剪力墙的剪应力水平;2剪力墙配置多层钢筋;3剪力墙的端部设置型钢柱,四周配以纵向钢筋及箍筋形成暗柱;4连梁采用斜向配筋方式;5在连梁中设置水平缝;6保证核心筒角部的完整性;7核心筒的开洞尽量对称均匀。7.1.4对型钢混凝土构件,实际设计一般先确定型钢尺寸,然后按型钢混凝土构件进行配筋。整体计算分析时,型钢混凝土构件可采用刚度叠加的方法,同时也可采用将型钢折算成混凝土后进行计算,再按型钢混凝土构件进行配筋。7.1.5 在进行结构弹性分析时,在保证钢梁与楼板有可靠的连接前提下,宜考虑主钢梁与砼楼板的共同作用按条执行。弹塑性分析时,可不考虑楼板与梁的共同作用。7.1.6钢混凝土混合结
242、构内力和位移计算中,设置外伸桁架的楼层应考虑桁架上下弦杆的轴向变形。7.1.7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竖向荷载作用计算时,宜考虑柱、墙在施工过程中轴向变形差异的影响,并宜考虑在长期荷载作用下由于核心筒混凝土的徐变收缩对钢梁及柱产生的内力不利影响。7.1.8当混凝土核心筒先于钢框架施工时,应考虑施工阶段混凝土核心筒在风力及其他荷载作用下的不利受力状态,型钢混凝土构件应验算在浇注混凝土之前钢框架在施工荷载及可能的风载作用下的承载力、稳定及位移,并据此确定钢框架安装与浇注混凝土楼层的间隔层数。7.1.9 柱间钢支撑两端与柱或筒体的连接可作为铰接计算。7.1.10混合结构在多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可取为0.04。
243、风荷载作用下楼层位移验算和构件设计时,阻尼比可取为0.020.04.7.1.11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抗震设计时,混凝土筒体及型钢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1.1.4条执行。7.1.12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中的钢构件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及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范JGJ99-98进行设计;混凝土构件应按混凝土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型钢混凝土构件可按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范JGJ138进行设计。有地震作用组合时,型钢混凝土构件和钢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RE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1.1.7条执行
244、。7.2结构布置7.2.1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的结构布置除应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1.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3.4节、第3.5节的有关规定。7.2.2 建筑平面的外形宜简单规则,宜采用方形、矩形等规则对称的平面,并尽量使结构的抗侧力中心与水平合力中心重合。建筑的开间、进深宜统一,减少构件的规格,有利于制作和施工。7.2.3混合结构的竖向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则: 1沿竖向结构的刚度和抗侧移承载力宜均匀变化,构件截面由下至上逐渐减小,不突变。 2当框架柱的上部和下部的类型和材料不同时,应设置过渡层。 3对于刚度突变的楼层,如转
245、换层、加强层、空旷的顶层、顶部突出部分、型钢混凝土与钢框架的交接层及邻近楼层应采取可靠的过渡加强措施。 4钢框架部分采用支撑时,宜采用偏心支撑和耗能支撑,支撑宜连续布置,且在相互垂直的两个方向均宜布置,并互相交接;支撑框架在地下部分,应延伸至基础。7.2.4 混合结构体系的高层建筑,7度抗震设防且房屋高度不大于130米时,宜在楼面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与钢筋混凝土筒体交接处及筒体四角设置型钢柱;7度抗震设防且房屋高度大于130米及8、9度抗震设防时,应在楼面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与钢筋混凝土筒体交接处及筒体四角设置型钢柱。7.2.5型钢柱的设置可放在楼面钢梁与核心筒的连接处,核心筒的四角及核心筒墙的大
246、开口两侧,一般剪力墙中以设置型钢柱为好,同时也能方便钢结构的安装,核心筒的四角因受力较大,设置型钢柱能使剪力墙开裂后的承载力下降不多,防止结构的迅速破坏。剪力墙在高度的1/8范围内,四角的型钢柱宜设置栓钉。7.2.6钢框架混凝土结构体系的高层建筑中,混凝土墙体可采用现浇剪力墙、内藏钢板混凝土剪力墙或者带竖缝剪力墙。且宜优先采用内藏钢板混凝土剪力墙。7.2.7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中,钢框架平面内的梁柱宜采用刚性连接,楼面钢梁与混凝土核心筒的连接如核心筒中设置型钢时,宜采用楼面钢梁与核心筒刚接,当核心筒中无型钢柱时,可采用铰接。加强层楼面钢梁与混凝土核心筒的连接宜采用刚接。外框架采用梁柱刚接,能提高
247、外框架的刚度及抵抗水平作用的能力。7.2.8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结构体系中,当采用H形截面柱时,宜将强轴方向布置在框架平面内,角柱宜采用方形、十字形或圆形截面,并宜采用高强度钢材。7.2.9 混合结构中,可采用外伸桁架加强层以较少结构的侧移,必要时可同时布置周边桁架。外伸桁架平面宜与抗侧力墙体的中心线重合。外伸桁架应与抗侧力墙体刚接且宜伸入并贯通抗侧力墙体,外伸桁架与外围框架柱的连接宜采用铰接或半刚接。当布置有外伸桁架加强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由于外柱与核心筒竖向变形差异引起的桁架杆件内力的变化7.2.10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的楼面宜采用压型钢板现浇混凝土结构、预应力薄板加现浇层或一般现浇混凝
248、土楼板,楼板与钢梁应有可靠连接。7.2.11对于建筑物楼面有较大开口或转换楼层时,应采用现浇楼板。对楼板开口较大部位宜设置刚性水平支撑,宜采用考虑楼板变形的程序进行内力和位移计算,或采取加强措施。7.2.12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筒体及型钢砼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1.1.4条确定,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7.3 型钢砼的构件的构造要求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11.4节规定执行。7.4 对于钢管混凝土,钢管混凝土组合截面,按照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28:90及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DB13(J
249、)/T84-2009计算及设计。8、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8.1结构布置 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层数、高宽比和横墙最大间距应分别符合GB50011-2010第7.1.2、第条的规定;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小于1.0m;对多孔砖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还应符合JGJ137-2001第条的规定;非空旷的单层砌体房屋,可按GB50011-2010第七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设计。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总高度限值以及抗震墙最大间距,应分别符合GB50011-2010第和条
250、的规定,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层高不应超过4.5m;当底层采用约束砌体抗震墙时,底层的层高不应超过4.2m;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不允许用于乙类建筑和八度(0.3g)的丙类建筑。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层数的计算。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不论是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抗震强度验算和受压计算时均应当作一层,并应满足墙体承载力要求。1对带半地下室的砌体承重结构,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认为是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计算总层数时可不作为一层考虑,建筑物的总高度从室外地坪算起。1)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室
251、内地坪的高度不小于地下室层高的12,地下室外墙无窗洞口或地下室层所开窗洞处均有窗井墙,且每道横墙均延伸到室外窗井处,与周围挡土墙连成整体。2)自室外地坪至室内地坪的高度不小于1.5m,室外地坪至地下室顶板上皮的高度不大于0.9m,开窗的宽度不大于0.6m和开间尺寸的15,窗高不大于0.4m。如地下室用隔墙将一个开间分为两个开间时,这两个开间开窗的宽度之和不大于0.6m和开间总尺寸的15,且两个窗外边之间的距离不大于地面以上对应位置楼层的开窗宽度。2对带阁楼的坡屋面的计算。一般情况,总高度应计算到阁楼层山尖墙的1/2标高处,同时应将阁楼层当作一层计算。1)坡屋面无吊顶或有轻质材料吊顶,无使用功能
252、,坡屋顶可不作为一层,但总高度应算到山墙尖的12高度处。2)坡屋面有阁楼层,阁楼地面为刚性地面或木楼盖,有使用功能,阁楼层作为储藏或居住之用时,最低处高度在1.8m以上时应算一层,总高度仍算至山墙尖12高度处;最低处高度不超过1.8m,但算至山墙尖12处的高度超过3.0m时也应算一层。3)坡屋面有局部突出的阁楼层,其面积小于30顶层面积,且阁楼最低处高度不超过1.8m时,可以不算一层,高度也不计入总高度内。此阁楼层作为房屋的局部突出构件进行抗震强度验算,按GB50011-2010第条将局部阁楼层作为荷载,并乘以增大系数3.0计算地震作用效应,此增大部分不往下传递。4)当局部突出阁楼层的面积大于
253、30%顶层面积时,应看作与整层面积相同,按上述第(2)款规定处理。3横墙较少指全部楼层均符合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此时应按照GB50011第-2条的规定,总高度比表7.1.2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当仅个别房屋符合横墙较少的条件,可根据大开间房屋的数量、位置、开间大小等采取相应措施,而不要求降低层数。 4 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指同一楼层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房屋的层数应比GB50011-2010第条减少2层。 多层砌体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不应采用砌体墙和混凝土
254、墙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纵横墙砌体抗震墙的布置应符合GB50011-2010第7.1.7条-2的要求。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且纵横向墙体的数量不宜相差过大,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在房屋宽度方向的中部应设置内纵墙,其累计长度不宜小于房屋总长度的60%;不应在房屋转角处设置转角窗。1当建筑设计造成墙体上下不连续,如带跃层的住宅,不应出现连续多开间上下不连续的情况。个别墙体不能上下对齐时,应采取加强措施,如增加并加强构造柱、适当加厚楼板厚度、设置托墙梁等。当托墙梁按墙梁设计时,应符合GB50003-2001第条及第7.3节的其他要求。2多层砌体房屋应至少有一
255、道基本贯通的内纵墙,平面上如有错位不宜大于700mm,每段纵墙的高长比不应超过相应烈度的房屋高宽比的限值,并在较窄墙段增设构造柱。个别小墙段墙长不应小于层高的1/4和800mm,并不应有单片的承重墙,如有应加翼墙。 多层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个别楼层超高时,应于该楼层沿承重墙长每隔不大于2m增设构造柱。当使用功能(学校的教学楼)确有需要时,采用约束砌体等加强措施的普通砖房屋,层高不应超过3.9m。约束砌体大体上指间距接近层高的构造柱与圈梁组成的砌体、同时拉结网片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可参见GB50011-2010第7.3.14条、第7.5.4条、第7.5.5条等。 抗震设防地区,房
256、屋有错层时,相邻楼板高差一般不应超过500mm。错层不超过梁高或500mm时,错层部分的圈梁或大梁应采取抗扭措施;错层超过500mm时,应将两侧楼盖质量作为两个质点,层数应按二层进行抗震计算,错层部位的墙体应采取加强措施。当相邻楼板高差500mm但不超过14层高且不大于800mm时,错层交界处的墙体,除两侧楼盖处圈梁照常设置外,还应沿墙长每隔不大于2m在墙中增设构造柱。高差超过14层高或800mm时,宜按GB50011-2010第7.1.7条设置防震缝。 多层砌体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GB50011-2010表7.1.6的要求。局部尺寸不足时,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且最小宽度不宜小
257、于1/4层高和表列数据的80%。外墙尽端指建筑物平面凸角处(不包括外墙总长的中部局部凸折处)的外墙端头,以及建筑物平面凹角处(不包括外墙总长的中部局部凹折处)未与内墙相连的外墙端头。出入口处的女儿墙应有锚固。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抗震墙的设置、底部结构层刚度比以及抗震墙基础的设置应符合GB50011-2010第条的要求。 墙梁(由钢筋砼托梁和梁上计算高度范围内的砌体墙组成的组合构件)的墙体总高度、跨度、墙高、托梁高及梁上砌体的开洞要求,应符合GB50003-2001第条要求。8.2结构计算 砌体的受压计算、梁端砌体的局部承压计算,应符合GB50003-2001第条和第条、条的要求,受压和局部
258、受压计算时应去掉构造柱。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GB50003-2001第条、JGJ137-2001第条的规定取值;砌体的轴心抗拉、弯曲抗拉和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GB50003-2001第条、JGJ137-2001第条的规定取值。1对GB50003-2001第条及JGJ137-2001第条中所示各种情况的砌体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折减系数或提高系数。2对门窗洞边的小墙垛以及墙体开洞较多(如楼梯间各专业开洞集中处)削弱墙体截面时,应注意验算受压承载力是否符合要求。3验算教学楼等横墙较少多层砌体房屋纵墙窗间墙,当计算软件未考虑梁端反力的偏心影响时,应补充偏心受压的验算。4偏心受压砌体,当e0.6y
259、(任意形状截面)或e0.3h (矩形截面)时,才可用式()计算受压构件的承载力。 多层砌体房屋应沿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验算结果应符合GB50011-2010第条的要求。 悬挑结构构件,除进行承载力计算外,还应进行抗倾覆和砌体局部受压的验算,抗倾覆验算应符合GB50003-2001第条要求。 梁跨度大于9m的墙承重多层房屋,宜按GB50003-2001第条考虑梁端局部嵌固对墙体产生的弯矩影响。跨度不小于6m大梁的支承构件应采用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满足承载力要求。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意味着,在支撑部位仅仅设置构造柱是不够的,而且需要进行沿楼面大梁平面内、外的静力和抗震承
260、载力的验算。可采用梁下设受力柱,柱下设混凝土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柱垫,柱的受力钢筋按受拉锚入混凝土基础内。 当多层砌体房屋的高宽比不符合GB50011-2010第7.1.4条的要求时,应验算整体受弯承载力。 屋顶女儿墙较高时应进行抗震验算,地震作用可按GB50011-2010第13.2.3条计算。悬臂高度较高不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可设置构造柱,构造柱的间距及配筋应由计算确定。8.2.7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GB50011-2010第条进行调整;框架柱的地震剪力和轴力,应按GB50011-2010第7.2.51条、GB50003-2001第10.5.5条进行调整。托墙梁的计算。
261、1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砼托墙梁计算地震组合内力时,应采用合适的计算简图,若考虑上部墙体与托墙梁的组合作用,则应满足GB50011-2010第2和GB50003-2001第10.5.6条的要求,托梁的弯矩系数、剪力系数v应增大;增大系数当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时,分别为1.10、1.05和1.00。2折减荷载法:为简化计算并从偏于安全考虑,在托墙梁上部各层墙体不开洞和跨中1范围内开一个洞口的情况下,由重力荷载代表值产生的弯矩,四层以下的荷载全部计入组合,四层以上可有所折减,取不小于四层的数值计入组合;托墙梁剪力计算时,由重力荷载产生的剪力不折减。墙梁在过渡层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洞口时,荷
262、载不折减。3建筑抗震设计手册第二版第793页提供的方法,也是一种折减荷载法。8.2.9托墙次梁的计算托墙次梁可以参照托墙梁考虑墙体与托梁的共同工作,也可不考虑共同作用,按全部荷载计算,由设计者自定。按照GB50011-2010第2条第1款,考虑墙体传给托墙次梁地震内力的放大。托墙梁按两端弹性支承考虑,计算出的梁两端竖向反力和弯矩,应作为集中力集中扭矩传给支承托墙次梁的托墙主梁。8.3 构造 砌体材料应符合GB50003-2001第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尚应符合GB50011-2010第-1条的要求。块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按GB50003-2001第条、JGJ137-2001第条的规定采用。圈梁
263、的设置应符合GB50003-2001第、条或JGJ137-2001第条(多孔砖砌体时)的要求。抗震设计时,圈梁的设置尚应符合GB50011-2010第条要求,对多孔砖砌体,还应符合JGJ137-2001第、条的要求。带走廊的横墙较少或很少的房屋,当屋顶横墙间距超过4.5m时,走廊处应每隔不大于4.5m增设圈梁、拉梁或拉筋,并与进深梁的钢筋搭接。 构造柱的设置应符合GB50011-2010第条及JGJ137-2001第条的要求。楼、电梯间四角,楼梯段上下端对应的墙体处;外墙四角和对应转角必须设置构造柱。8.3.4 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的构造柱设置,除按增加二层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外,所有外墙交接部
264、位及纵横墙交接部位均应设构造柱,其截面尺寸不小于240240或190240,中柱配筋不小于4 14,边角柱不小于4 16。设防烈度为7、8度时,纵墙上构造柱的间距不大于4.2m,横墙中构造柱的间距不大于层高,构造柱沿柱全高箍筋取6100,楼梯间构造柱,适当加大截面尺寸和配筋。 横墙较少的带单面走廊或外廊式多层砌体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以后的层数设置构造柱,对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数对待,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1封闭的单面走廊,走廊的外纵墙按与内纵墙的对应部位设置构造柱,并用拉梁连接。2开敞式外廊并在外廊外侧设承重柱时,外廊内侧纵墙按
265、增加一层设置构造柱,走廊外侧承重柱用拉梁与纵墙连接。3开敞式外廊不设柱时,悬挑式外廊房屋的构造柱与一般多层砌体房屋相同,不再按增加一层计算层数。 构造柱的截面尺寸、配筋及与墙体的拉结等应符合GB50011-2010第7.3.2条的要求。柱纵筋保护层厚度,室内正常环境取25mm;构造柱与墙体不接触的部位,在二a,二b类环境中取35mm;与墙体接触处,不分环境类别均取25mm;当面层为水泥砂浆时,可减小5mm。墙体受压考虑了构造柱的共同作用,并按GB50003-2001式(-1、2)按组合砖墙计算受压承载力才能符合承载力要求时,则墙体、构造柱、圈梁等构造应符合该规范第8.2.8条的要求,构造柱的厚
266、度不应小于墙厚,构造柱和圈梁的纵筋按受拉钢筋锚固。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砖房中砖抗震墙的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芯柱和框架梁柱。 楼梯间是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薄弱部位,应按GB50011-2010第及条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多层多孔砖砌体房屋,应符合JGJ137-2001第条的要求。顶层楼梯间墙体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6通长钢筋和4250分布短钢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4点焊网片。7-9度时其他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0mm厚、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10的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配筋砖带不少于3皮,每皮的配筋不少于26,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且不低于
267、同层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楼梯间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 并应与圈梁连接。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所有墙体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6通长钢筋和4250分布短钢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4点焊网片。楼梯间设在房屋尽端或房屋转角处,可在楼梯间四周的墙体设水平钢筋,在水平方向交圈(遇洞口断开),6、7度每隔500mm、8度时每隔300mm设一道,从底层到顶层均设置,并加大楼板标高处圈梁的尺寸和楼梯间构造柱的尺寸和配筋。 多层砌体房屋的混凝土楼、屋盖宜优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板。当采用混凝土预制装配式楼、屋盖时,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
268、之间连接的整体性。楼屋盖中楼板、屋面板的支承长度及与墙或圈梁的拉结,应符合GB50011-2010第条或JGJ137-2001第条的要求。 挑梁的受力钢筋及挑梁埋入砌体的长度,应符合GB50003-2001第7.4.6条的要求。墙梁的墙体总高度、跨度、墙高、托梁高及梁上砌体的开洞等,应符合GB50003-2001第条的要求。设置墙梁的多层砌体房屋的圈梁设置,还应符合该规范第条的要求。墙梁的材料,梁上砌体及托梁的构造,应满足该规范第条的要求。 未考虑梁与墙体组合作用的托墙梁和墙体,可参照第条的要求加强。 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应按JGJ137-2001第条的规定与承重墙体或柱拉结。 屋架和梁下在
269、支承面下设置梁垫时,应符合GB50003-2001第6.2.4条或JGJ137-2001第条的规定(多孔砖砌体时)。刚性垫块的构造还应符合GB50003-2001第条的规定。 墙、柱的高厚比应符合GB50003-2001第条的规定。多层砌体房屋大多数能符合高厚比的要求,对楼梯间的顶层墙体以及带坡顶的顶层墙体山尖高度大的部位的墙体,特别是该部位有120mm厚非承重墙时,须注意审查墙体高厚比。 砌体房屋应按规范规定设置伸缩缝。设置伸缩缝后,仍应采取预防或减轻墙体裂缝的措施,如GB50003-2001第6.3.26.3.9条以及JGJ137-2001第4.6.1条。砌体房屋长度超过规范规定的伸缩缝最
270、大间距未设缝时,应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或有充分的实践经验依据。 在墙体中留设槽、洞及埋设管道使墙体削弱时,应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GB50011-2010第7.3.14条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中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应按GB50011-2010第7.1.9条确定。底部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6、7、8度应分别按三、二、一级采用;混凝土墙体的抗震等级,6、7、8度应分别按三、三、二级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框架柱应符合第7.5.6条的要求。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楼盖应符合GB5
271、00112010第条的要求。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上部砌体的构造柱设置,应符合GB50011-2010第7.5.1条的要求,过渡层墙体的构造应符合第7.5.2条的要求。底部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时,其截面和构造应符合GB50011-2010第7.5.3条的要求;6度设防时底层采用约束砖砌体墙时其构造应符合GB50011-2010第7.5.4条的要求;6度设防时底层采用约束小砌块砌体墙时其构造应符合GB50011-2010第7.5.5条的要求。当底框结构的高度和层数接近表7.1.2条的限值时,构造柱的设置尚应符合第7.3.2-5条的规定。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砼托墙梁的构造,应符合GB5001
272、1-2010第条的规定。托墙次梁的构造应符合托墙梁的构造要求。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框架柱、混凝土墙和托墙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过渡层砌体块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等级不应低于M10,砌块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等级不应低于Mb10。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芯柱和框架梁柱。9 构筑物及非结构构件9.1 构筑物9.1.1构筑物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特殊的构筑物的安全等级由相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相关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9.1.2构筑物设计、计算要根据其功能要求按相关国家、行业规范
273、设计(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高耸结构技术规范GB50135-2006,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等)。9.2非结构构件9.2.1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7节、第13章规定要求进行抗震设计、计算及采取抗震措施。9.2.2非结构构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其细部构造应使非结构构件能够适应地震时主体结构可能发生的大变形而不破坏,应审查这些细部构造是否合理,措施是否得当。在人员出入口、通道及重要设备附近的非结构构件,是否采取加强措施。9.2.3 围护墙和隔墙也应采取在地震
274、作用下的保证稳定和抗大变形的构造措施,并加强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措施。不宜采用半高的填充墙,当必须采用时,墙体与主体结构间应采用柔性连接,否则应考虑其对框架柱的约束作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抗震不利因素,及柱的加强构造措施。注意短柱的设计审查。10 钢结构(含单层、多层、高层钢结构)10.1多、高层钢结构房屋构件的设计是否符合GB50017、JGJ99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其抗震构造措施是否符合GB50011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2普通钢结构10.2.1 钢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了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连接材料型号,以及所要求的焊缝质量等级
275、,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10.2.2 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规定。10.2.3 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单面连接的单角钢及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是否按规范要求将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见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3.4.2条。10.2.4在建筑物的每一个温度区段内,是否按规范GB50017-2003第8.1.4条的要求设立了独立的空间稳定支撑系统。10.2.5 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平面内和平面外的稳定性计算。10.2.6 柱脚设计时,应作护脚,见GB50017-2003第8.9.3条。10.2.7受高
276、温作用的结构,应采取防护措施,见GB50017-2003第8.9.5条。10.2.8构件拼接时,拼接设计弯矩的取值是否符合GB50017-2003第9.3.4条的要求。10.2.9 受弯构件设计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局部稳定和整体稳定计算,以及挠度计算,并满足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构造。10.2.10受压构件(轴心受压构件和压弯构件)的局部稳定应符合GB50017-2003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10.2.11钢管构件应注意钢管外径与壁厚之比是否符合规范GB50017-2003第10.1.2条、10.1.3条的要求。10.2.12钢管节点构造是否符合规范GB50017-2003第10章第2节的规定。
277、10.2.13钢管杆件和节点承载力见GB50017-2003第10章第3节的规定10.2.14钢构件的焊接连接设计中,应注意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和板件厚度的关系、焊缝长度及节点板的设计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10.2.15钢构件的螺栓连接设计中,除节点板设计外,应注意螺栓的最大、最小容许间距(中心间距、边距和施工安装净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10.2.16钢结构(包括薄壁型钢结构、网架结构和高层建筑钢结构等)施工详图是否满足钢结构设计制图深度的要求;如为设计图,则其深度应达到编制施工详图的条件,除设计总说明、布置图、构件截面、节点及构造做法等图外,还应提供必要的受力构件的内力设计值。10.2.1
278、7注意审查强制性条文的内容。10.3薄壁型钢结构10.3.1 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及连接材料型号;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10.3.2设计刚架、屋架、檩条和墙梁时,是否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如檩条自由翼缘的稳定性等),此时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0。天沟及跨度较大、坡度较小的轻钢结构屋面是否考虑了积水荷载、积雪荷载、积灰荷载的作用。10.3.3 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10.3.4 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在GB50018-2002第
279、4.2.7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况下,是否按规范要求对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10.3.5屋盖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当支撑为圆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10.3.6 门式刚架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在设置柱间支撑的开间是否同时设置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当支撑体系设置在第二开间时,第一开间的相应位置是否设置了刚性系杆;刚架转折处(边柱柱项和屋脊处)及多跨房屋相应位置的中间柱顶,是否沿房屋纵向全长设置了刚性系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的竖腹杆是否按刚性系杆设置并满足承载力要求;当柱间支撑采用圆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10.3.7 当坡屋面檩条跨度大于4.0m时,是否按规范规定在檩条间设置了拉条(包括斜拉条和撑
280、杆);墙梁亦宜参照上述要求设置拉条。10.3.8在刚架横梁的受压翼缘及刚架柱顶内侧翼缘受压区,是否按规范规定设置了隅撑。10.3.9构件端板连接是否采用了高强度螺栓,端板厚度是否进行了设计计算。10.4高层建筑钢结构10.4.1 图纸设计总说明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以及相应的连接材料的型号,同时还应注明对钢材强屈比、伸长率、可焊性、冷弯试验和冲击韧性等性能的要求,当钢板厚度 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材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GB50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也应注明对钢结构的制作、安装,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等提出的相应要求。10.4.2 结构的体系和布置
281、是否符合JGJ99-98第三章及GB50011-2010第8条的规定。抗震设计时,钢结构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并采取不同的抗震构造措施,见GB50011-2010第8.1.3条。 抗震验算时,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10第5.2.5条的规定。 结构的层间位移应符合GB50011-2010表5.5.1或表5.5.5的要求。 框架一支撑结构中,框架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10第8.2.3条第2款的规定。 框架梁和框架柱板件的宽厚比应符合GB50011-2010第8.3.2条的规定。 中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支
282、撑杆件板件的宽厚比,非抗震设防时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6.4.2条和6.4.3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10第8.4.2条的规定。框架柱的长细比,非抗震设防时应符合JGJ99-98第6.3.6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10第8.3.1条的规定。10.4.10梁柱连接节点处,柱在梁上下翼缘对应位置处应设置水平加劲肋,其稳定性和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6.3.5条、8.3.4条、8.3.6条、8.3.7条和8.3.8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应符合GB50011-2010第8.3节的规定。10.4.11箱形焊接柱、十字形焊接柱,箱形柱在工地上的焊接
283、接头,其构造要求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8.4.2条和8.4.6条的规定。10.4.12埋入式柱脚埋深等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8.6.2条的规定。10.4.13抗剪支撑节点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8.7.1条的要求。10.4.14.耗能梁段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6.5.2条至6.5.5条、条、及8.10.4条至8.7.7条的规定。10.4.15钢结构组合梁和组合楼板的设计及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7.2.14条及第七章第四节的规定。10.4.16在多遇地震效应组合作用下,人字形支撑、V形支撑、十字形交叉支撑和单斜杆支撑的斜杆内力应按规范JGJ99-98第6.4.
284、5条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偏心支撑框架的斜杆、框架梁及框架柱,应按GB50011-2010第8.2.3条规定对内力设计值乘以增大系数。11 单层工业厂房结构11.1结构体系11.1.1抗震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纵、横向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厂房的纵、横向抗侧力体系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强度、稳定性)、刚度、变形能力和耗能能力,应避免在地震作用下产生结构失稳、构件或节点产生脆性破坏; 3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5宜根据场地的特性,选用有利于抗震的结构体系; 6同一
285、结构单元中不应采用不同型式的承重结构体系; 7设防烈度8度和9度时,厂区的大中型通讯、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建筑不宜采用砌体承重结构; 8单层工业厂房的屋盖结构,宜采用重量轻、平面刚度大、整体性和稳定性好、重心位置低、变形能力好的结构型式。11.1.2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结构应按规定合理地设置圈梁或构造柱、芯柱,或采用配筋砌体等提高其抗震承载力和抗倒塌能力的措施; 2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截面尺寸,配置纵向钢筋和箍筋,避免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的锚固粘结破坏先于构件破坏; 3钢结构构件应合理控制尺寸,避免构件局部或总体失稳,应选用合理的柱脚型式,
286、加强锚栓的抗震能力。11.2 结构布置11.2.1厂房的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11.2.2 厂房的平、立面布置宜简单、规整、对称,在总体上使厂房的质量和刚度均匀分布,应避免质量和刚度的突变;厂房中的纵、横向抗侧力构件宜均匀对称布置,应避免产生显著的扭转效应。11.2.3体型复杂的厂房宜设置防震缝将其划分为较规则的独立结构单元,当生产工艺或建筑功能要求不能设置防震缝时,应采用符合实际的计算模型进行抗震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11.2.4 毗邻或贴建于主厂房的辅助生活建筑或构筑物,宜采用防震缝与主厂房分隔,不应阻碍主厂房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变形。11.2
287、.5 厂房和辅助生活建筑的平面长度不宜过大,6度和7度时长宽比不宜大于6,8度和9度时,不宜大于5。11.2.6 多跨厂房宜等长,对于不等长厂房抗震分析时,应采用符合实际的计算简图计入产生的扭转效应,并应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11.2.7抗震支撑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保证结构体系在地震时的整体稳定性。 2应保证水平地震作用的直接、短捷、可靠传递。 3支撑系统的设置应满足规定的间距要求,平面水平支撑宜与竖向支撑配套设置。 4设有下部竖向支撑的开间,宜配套设置上部竖向支撑。 5同一支撑系统中,不宜同时采用不同刚度、不同型式的支撑结构。 6柱间支撑的设置应使在集中的水平地震作用处,具有合理有
288、效的传递途径,并使各柱列的纵向侧移刚度相协调。11.3 结构整体性与连接11.3.1装配式厂房应设置必要的平面和竖向支撑,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和稳定性。11.3.2 装配式厂房中围护结构与承重构件的连接应有足够的支撑长度和承载力。11.3.3 厂房的砌体围护墙宜设置闭合圈梁,圈梁应与柱或屋架牢固锚拉,纵墙圈梁被变形缝切断时,应加强与柱或屋架的锚拉。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应设置闭合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11.3.4厂房的屋盖或楼盖宜少开洞口,当屋盖或楼盖开洞口时应在抗震分析中计入其平面变形的影响或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11.3.5结构构件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289、: 1结构构件的连接应有足够的抗震承载力和较好的变形能力。 2结构构件连接节点的抗震承载力不应低于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 3预埋件的锚固破坏不应先于连接件, 4结构构件连接点的重心宜与杆件的重心相重合。 5钢结构构件的连接宜符合下列规定: 1)钢结构主要承重构件的连接宜采用焊接或高强螺栓摩擦型连接。 2)钢结构构件在产生塑性铰的最大应力区内,宜避免采用焊接接头。 3)钢结构构件连接处的焊缝不宜过长,一列螺栓的数量不宜过多,焊缝和螺栓的布置宜对称于构件重心。11.4 结构计算11.4.1 单层工业厂房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分析,内力分析时可假设结构与构件处于弹性工作状态,采用线性静力方法或线
290、性动力方法。11.4.2不规则且具有明显薄弱部位可能导致地震时严重破坏的单层工业厂房,应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分析,弹型性变形分析可采用静力弹塑性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方法。11.4.3利用计算机进行结构抗震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 2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内容与依据。 3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4采用计算机计算的结果,应经分析判断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11.5尚应满足GB50011第9章的相关规定。12、
291、幕墙外围护结构12.1一般规定建筑幕墙是由支承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荷载和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固定玻璃由于不具备以上特点,即使面积再大也不能称之为玻璃幕墙;砂浆或胶粘结的外墙石板,用螺栓或后加螺栓直接固定在主体结构的外墙石板,既不是独立的结构,也无法相对于主体结构运动,因此也只能是外装修而不是石板幕墙。建筑幕墙应按围护结构设计。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幕墙应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抗震设计的幕墙,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应能正常使用;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经修理后应仍可使用;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幕墙骨架不得脱落。幕墙的抗震构造措施应保证上述目标能实现。建筑幕墙
292、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稳定性和相对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幕墙的主要构件应悬挂在主体结构上,幕墙构件的设计在重力荷载、设计风荷载、设防烈度地震作用、温度作用和主体结构变形影响下,应具有安全性。采用螺栓连接的幕墙构件,应有可靠的防松、防滑措施;采用挂接或插接的幕墙构件,应有可靠的防脱、防滑措施。作用在幕墙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JGJ133-2001中第5.2.3条、JGJ102-2003中第5.3.2条计算且不应小于1.0kN/m2;作用在幕墙上的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JGJ133-2001中第5.2.5条、第5.2.6条和JGJ102-2003中第5.3.4条、第5.3.4条计算;内力计算均采用弹
293、性计算方法。设计总说明应包括的内容:1JGJ102-2003中第条、第条、第条、第条。2JGJ133-2001中第条、第3.1.5条、第条、第条、第条、第3.5.4 条的有关内容及JGJ145-2004中第条。3所采用焊缝的形式,焊缝的质量等级,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12.1.6 幕墙与主体结构应可靠连接,避免地震时脱落伤人。一般情况下,对建筑幕墙起控制作用的是风荷载,在风荷载作用下,幕墙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件发生拔出、拉断等严重破坏的情况比较少见;在地震作用下幕墙构件和连接件会受到强烈的动力作用,相对更容易发生破坏,尤其在罕
294、遇地震作用下要求骨架不得脱落倒塌,所以骨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尤为重要,构造上应予以加强。1与幕墙立柱相连的主体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幕墙与主体结构宜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时埋入,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预埋件应按JGJ133-2001附录C和JGJ102-2003附录C进行设计,受力预埋件的锚筋应采用HPB235、HPB335或HRB400级钢筋,严禁采用冷加工钢筋。当受剪预埋件在梁侧下部时应注意锚筋至构件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6d及70mm。2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3幕墙构件属非结构构件,按JGJ145
295、-2004第条,膨胀型锚栓、扩孔型锚栓、化学植筋可用作非结构构件的后锚固连接。4按JGJ145-2004第条,有抗震设防要求的锚固连接所用之锚栓,应选用化学植筋和能防止膨胀片松弛的扩孔型锚栓或扭矩控制式膨胀型锚栓,不应选用锥体与套筒分离的位移控制式膨胀型锚栓。5按JGJ133-2001第条条文说明和JGJ102-2003第5.5.7条可采用后锚固螺栓(膨胀螺栓或化学螺栓),但应注意满足下列要求:1)采用质量可靠的品牌,有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2)螺栓应采用不锈钢或热镀锌碳素钢。3)应进行承载力现场试验,必要时应进行极限拉拔试验(JGJ102-2003);必须进行现场拉拔试验,有试验
296、合格报告书(JGJ133-2001)。设计文件应对试验数据提出要求。4)每个连接节点不应少于2个锚栓,直径不应小于10mm,长度不小于110mm。5)采用的化学锚栓应为定型化学锚栓。不宜在与化学锚栓接触的连接件上进行焊接操作。6)锚栓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极限承载力的50。6受力预埋件及锚筋、锚栓的位置应经原设计单位设计人员的认可,确保有效锚在混凝土内。图纸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施工图纸应包括以下内容:) 封面、目录(单另成册时);) 幕墙构件立面布置图,图中标注墙面材料、竖向和水平龙骨(或钢索)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性能; ) 墙材与龙骨、各向龙骨间的连接、安装详图;
297、) 主龙骨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构造详图及连接件的品种、规格、型号、性能。注:当建筑幕墙结构设计由有设计资质的幕墙公司按建筑设计要求承担时,主体结构设计人员应复核与幕墙相连的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幕墙本身及幕墙与主体结构间的连接件的安全性由建筑幕墙设计单位负责)。另外每一标准层平面都应有预埋件平面布置图,并在混凝土浇筑前送达施工单位,按图放入并固定好预埋件,以免弄错和遗漏,图中应表示预埋件的类型和轴线位置,必要时给出预埋件局部大样,说明预埋件与周围钢筋的关系,以保证位置的准确。节点详图应包括:立柱和主体结构的连接,横梁和立柱的连接,立柱间的连接,预埋件详图等。12.2计算12.2.1内力计算均采用弹性计
298、算方法;应采用幕墙专用软件进行风荷载和地震荷载作用下各构件强度和变形的计算;各构件间的连接计算;预埋件的计算和后锚固连接的计算。横梁和立柱的计算应满足JGJ102-2003第6.2.4条、第6.2.5条、第6.2.6条、第6.2.7条、第6.3.7条、第6.3.8条、第6.3.10条和JGJ133-2001第5.6.3条、第5.6.4条、第5.6.5条、第5.7.6条、第5.7.7条、第5.7.10条的要求;立柱的计算跨度应采取受力预埋件之间的距离,对框架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宜取层高;对剪力墙实体墙面支承点可加密;幕墙与砌体结构连接时,宜在连接部位的主体结构上增设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梁、柱,轻质
299、填充墙不应作为幕墙的支承结构。框支承玻璃幕墙中玻璃应进行强度及挠度的计算。金属板应进行强度和挠度的计算,如需加肋,应使中肋有足够的刚度,其挠度不应大于中肋跨度的1/300,单跨中肋可按简支梁设计,多跨中肋可按交叉梁设计。石板应进行抗弯和抗剪的计算。12.3玻璃幕墙规范JGJ102-2003仅适用于与水平面夹角大于75度、小于或等于90度的斜玻璃幕墙或竖向玻璃幕墙,且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结构胶要承受玻璃的自重、玻璃所承受的风荷载和地震作用,还有温度变化的影响,因此结构胶是隐框幕墙安全性的关键环节。结构胶必须能有效地粘结所有之接触的材料(玻璃、铝材、耐候胶、垫块等)。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按JGJ102-2003第条进行计算且粘结宽度及厚度应满足第5.6.1条的要求。结构胶的宽度和厚度应在节点图中表示或写入总说明。横梁和立柱的厚度应满足JGJ102-2003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