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一、总 则(一)为指导并统一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水平,确保审查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审查要点”)。(二)本审查要点包括程序性审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岩土工程勘察、节能设计审查等内容。对工业建筑的相关部分设计内容可参照执行,并应执行工业建筑的现行标准和规范。(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图设
2、计文件审查活动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执行和遵守本审查要点;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应当参照本审查要点,使其所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建设单位应按本审查要点规定的条件提供送审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四)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必须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纪要。(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对其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并承担审查责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并承担勘察设计责任。(六)从事施工图
3、审查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以严肃认真,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严把审查质量关,不得出现错审、漏审等问题。(七)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存在使用已废止的标准图、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采用已淘汰的产品和已公布废除的材料;不得对设备、材料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八)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国外技术和国内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且不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报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对未经审定和已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查,应由建设单位报建设主管部门处理。(九)对设计中采用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1)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标准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国
4、家标准规定中的严格程度为 “应”或必须时,不得降低。2)当国家标准规定“宜”或“可”时,审查中可与设计单位讨论确定,但必须满足功能要求和保证安全。3)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且版本出版早于国家标准的应按国家标准执行。4)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时,可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执行。5)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不一致时,一般按国家标准执行。(十)本审查要点是按照国家和省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规范、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编制的,如国家和省规范、标准及政策规定变更时,从其规定。二、 程序性政策性审查(一)一般规定1.1 依法施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凡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
5、其以上的各类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必须实施审查。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1.2 建设单位可以本省范围内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简称审图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和审图机构应当签订施工图审查协议(合同),明确审查内容、时间、审查收费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审图机构应该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费,审查费计费基数应该按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1.3 建设单位和审图机构之间来往的文件、资料和有关的证件,必须真实、可靠,文字、数字清楚、准确。1.4审图机构应当依法和按照施工图审查
6、协议的约定实施施工图审查,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或者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通知单,书面说明不合格的内容和原因。并将审查的结果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5施工图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规划的批准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编制单位是否超出其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的范围;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并签字;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详见“十”条);1.6 审图机构不得任意增加和减少本章第1.5条的审查内容。对本章第1.5条以外的其他技术
7、标准的情况,可提出建议性修改意见,并记入审查报告。1.7 审图机构对送审的施工图、勘察报告及其相关计算资料应保密,不得转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履行以下程序2.1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具备审查条件后,向审图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委托书;2.2 审图机构对送审的资料查验是否齐全、有效;2.2.1送审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不准受理审查。 对送审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须核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并登记签收;2.3 双方签订施工图审查协议后, 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图审查费用;2.4 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出具审查结果资料。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在施工图上加
8、盖相应的审图专用章,并将施工图、计算书和工程勘察资料等返还建设单位; 不合格的:(1)出具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说明不合格的内容和原因,同时将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原编制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对退回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编制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施工图应送原审图机构进行复审。2.5 审图机构将审查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本章第“十二”条),2.6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收讫施工图审查资料备案回执。2.7 审图机构将审查资料归档(
9、详见本章“十三”条)。(三)送审资料审查3.1 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应提供下列资料:勘察和设计合同应使用国家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由勘察、设计与建设单位双方依法签订,合同上勘察设计业务(标注的)等内容清楚。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方案图。核查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方案报批图与施工图纸的主要控制内容是否一致。对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应有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书等)或者其他立项文件。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纸、各专业的计算书、节能计算书(注明电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等应齐全。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纸应符合“七”条
10、要求,计算书应分专业装订,有计算人、审核人和专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存档专用章。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核查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是否满足勘察设计合同业务(标注的)的要求,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超出业务范围的问题。3.2 审图机构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时,必须和原件核对,并由核验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四)审查质量管理4.1 审图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查质量管理体系,认真履行审查职责,落实技术负责人和专业主审人员的施工图审查责任。4.2 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将审查情况准确记录,填写施工图审查的初、复审记录单,根据审查发现问题的性质分类整理出本专业的审查意见,对于必须修
11、改完善或建议修改的问题,应当明确提出书面意见;审图机构综合各专业的审查意见,书面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送审单位,并提出回复时限。4.3 审查报告应如实记录各专业审查意见和审查综合结论意见,审查意见用语应明白、准确、点明要害,不能仅说“某规范某某条”,更不得使用模糊或中性词语。4.4 审图机构和审查人对施工图审查质量承担审查责任(详见第十五条)。4.5综合结论意见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提出综合性的评价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肯定性结论,审查意见表内应有审查人签字,实行国家注册的专业加盖执业印章;项目审查负责人和审图机构法人代表在审查综合结论意见表签字。(五)审查时限管理5.1 施工图审查不超过下列时限:一
12、级及其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其中,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特殊结构工程可延期5个工作日;二级及其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其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5.2 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7个工作日,乙级及其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六)注册师执业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管理6.1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能从事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工程项目设计。6.2 对民用建筑项目,项目负责人和建筑专业负责人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担任;结构专业负责人由相应级别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对工业建筑项目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结构专业负责人由相应级别的注册结构工
13、程师担任,建筑专业负责人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担任。6.3 市政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由相关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承担,实行注册师制度后,按注册师的执业范围规定执行。6.4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或相应技术职称,其中项目负责人、审定人应为高级职称。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应由项目负责人验收签字。6.5注册师执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应在一个单位从业,不准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业;不准私自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准为其他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执业印章或签字。(七)出图管理7.1施工图纸每一页都应加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单位
14、的出图专用章。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在相应专业的图纸上加盖相关专业、相应级别的注册师执业印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执业印章均应明显、清楚。7.2 施工图封面应有企业法人代表及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章;图签内必须有相应资质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签字;校审人应为本专业人员。对三级及以下的项目,应有设计、校正、审核不少于三人签字;对二级及以上的项目,应有设计、校正、审核、审定不少于四人签字。7.3 图签上所有签字人员应印刷正体姓名并手体签字,签字应用本人身份证的姓名。7.4 设计变更资料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内容,出图应由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具体要求与施工图纸相同。7.5 根
15、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1.0.20条,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分数: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分别为10份,施工图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分别为8分。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的工本费。工程设计中需要购买标准设计图的,由发包人支付购图费。(八)规划许可内容审查8.1施工图审查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批准的项目名称、使用功能、间距、层高、总高度、建筑面积和相对位置等进行控制; 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划许可的数量,规划许可的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面积、地下空间面积等均应分别控制。 建筑物的层数、顶部高度、总高度应控制在规划
16、许可范围内。8.2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查验施工图是否符合规划主管部门批复的方案报批图纸和红线图,以确定建筑物平面尺寸、平面位置(建设地点)符合规划许可。(九)建筑节能管理9.1 对有节能设计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必须有节能设计专篇,节能设计专篇除需明确主要控制指标外,还应写明达到的节能标准(具体内容详见相关专业章节)。9.2 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内容;综合结论意见中应说明设计采取的主要节能技术措施、主要节能技术参数、关键部位选用的材料和做法,注明建筑节能设计所达到的效果(标准)。9.3 审查结束应填写建筑节能设计备案表。(十)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必须审
17、查的内容指:勘察、设计应当遵守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质量安全技术保障、市场行为规范等内容:10.1 施工图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材质等技术参数,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10.2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有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由新设计单位负责的,需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方可委托其他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修改。10.3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提出防范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10.4 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
18、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提出保障施工作业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出具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10.5经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将部分勘察、设计业务分包或实行二次设计,分包或二次设计应有合同,分包或二次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总包勘察、设计单位审核。分包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和项目等级相应的资质。分包或二次设计应与主体勘察设计文件一并审查后出具审查结论。10.6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的要求。超限高层建筑应取得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市政公用设
19、施应取得抗灾设防、抗震设防、抗风设防专项论证意见。10.7外埠勘察、设计企业在河北省境内进行勘察、设计任务时应办理进冀备案手续。提交进冀备案表。对已经办理了进冀备案手续的外埠勘察、设计企业,审图机构审查设计人或较审人是否有备案手续上的人员在施工图上有签字。10.8 外埠勘察、设计企业进冀承接的项目应当不超出所备案的业务范围。(十一)审查结果(审查报告)11.1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封面上加盖公章;11.2 技术审查报告上,应有相关专业审图人员的签字;对实施注册制的专业应加盖一级注册师执业专用章;对有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应在相关专业页内加盖节能专项审查专用章;综合结论意见
20、页内除企业法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外,尚应加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企业公章;对有节能要求的,加盖“建筑工程节能专项审查专用章”;合格书内除企业法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外,并加盖公章。11.3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每张图纸均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对有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相关专业页内还应加盖“建筑工程节能专项审查专用章”。11.4 设计变更资料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签字、盖章的要求及设计变更资料的份数和施工图纸相同。(十二)备案管理12.1备案资料需提供: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协议。 河北省居住(公共)建筑
21、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12.1.6河北省施工图审查时间记录表及不良记录等项内容。12.2审图机构应当对所审查的项目进行统计,每季末或年终将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统计表,分别向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12.3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增加或减少)时,可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十三)审图机构档案管理13.1审图机构须保存下列资料: 勘察设计合同、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图或规划证复印件、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河北省施工图审查委托协议、建筑工程节能备案表、服务质量反馈表、审查时间记录表、备案回执单等。 工
22、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各一套;施工图纸至少保留到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 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通知单及其相关资料)。 各专业施工图审查纪录资料,及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回复意见资料。13.2 一般情况下,审图机构不保留计算书,对计算书的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保存计算书的复印件。(十四)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14.1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行业资质和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等行业设立工程设
23、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14.2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筑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含厂区、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各种建筑物等)以及和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保、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等。14.3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和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景观、室
24、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修、道路、消防、智能保安、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等等)。14.4取得建筑工程设计(含人防工程)资质的,可承担建筑设计范围全部业务;取得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资质的,不能承担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取得建筑工程设计(限人防工程)资质的,只能承担人防工程设计。14.4.1取得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14.4.2取得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的,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1)公共建筑中小型项目:1)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及其以下;2)建筑高度
25、在50米及其以下;3)中小型公共建筑工程;4)技术要求复杂或有地区性小型公共建筑工程;5)高度在50米及其以下一般公共建筑工程;6)大中小型仓储建筑工程;7)跨度小于30米、吊车小于3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及跨度小于12米、6层以下的多层厂房和或仓库。8)一般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9)仿古建筑、一般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以及地下建筑工程。(2)住宅宿舍:1)20层及其以下;2)一般标准的居住建筑工程。(3)住宅小区或工厂生活区:总面积小于等于30万平方米规划设计。(4)地下工程:1)1万平方米及其以下;2)附建式人防五级及其以下。14.4.3取得工程设计行业丙级资质的,承担本行业小型建
26、设项目的设计业务。(1)一般公共建筑:1)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单体建筑面积;2)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建筑工程;3)高度小于24米的一般公共建筑;4)小型仓储建筑工程;5)简单的设备及配套用房工程;6)简单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7)相当于一级饭店及以下标准室内装修工程;8)跨度小于24米、吊车小于1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9)跨度小于6米、无动荷载的3层以下的厂房及仓库。(2)住宅宿舍:小于等于12层,其中砌块建筑不得超抗震过规范层属限值要求。(3)地下工程:人防疏散干道、支干道及人防连接通道等配套工程。14.4.4取得工程设计行业丁级资质的(限建筑工程设计):
27、(1)一般公共建筑: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其以下;2)建筑高度12米及其以下。(2)一般住宅工程: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其以下;2)建筑层数4层及其以下的砖混结构。(3)厂房和仓库:1)跨度不超过12米;2)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3)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及仓库。(4)构筑物:1)套用标准通用图的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14.4.5取得事务所资质的,所承担的业务范围是:(1)建筑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
28、建筑专业设计及技术服务;(2)结构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结构专业(含轻钢结构)设计及技术服务;(3)机电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建筑工程(含建筑智能化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机电设备专业设计及技术服务;(4)允许取得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根据工程的类别和性质作为承包方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实行总包。14.5 工程勘察资质有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劳务资质不分级。14.5.1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
29、察任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和设计业务。综合类工程勘察单位承担工程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14.5.2 专业甲级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14.5.3 专业乙级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承担工程勘察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业务范围:(1)岩土工程:1)仅限于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测试检测;2)按地基规范和勘察规范定的二级及以下建筑物、中小型线路工程、岸边工程。3)场地等级为三级,抗震设防烈度不高于8度的地区,没有复杂环境岩土工程问题的场地。4)20层以下的一般高层、体形复杂的14层以下的高层建筑、单柱承受荷
30、载4000KN以下的建筑及高度低于100米的高耸建筑;5)小于30米的桩基、墩基、中小型竖井、巷道、平洞、隧道、桥基、架空索道、边坡及挡土墙工程;6)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一般公共建筑。7)岩土工程治理设计按有关规范规程划分为简单的及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2)水文地质勘查:1)小城市规划和中型企业供水水源可行性研究和水资源评价;2)供水量在每天10000立方米以下的企业与城镇供水水源勘查与评价;3)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复杂的水资源勘查与评价;4)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勘察。(3)工程测量:1)50平方公里以下的城乡规划测量;2)10
31、平方公里以下的大比例尺小型工厂、矿山测量;3)1平方公里以下的工业企业改扩建竣工图及现状图测量、地籍测量等;4)中型市政、线路、桥梁、隧道、地下管网及建(构)筑物工程测量与二、三级建(构)筑物变形测量;5)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中型的项目的测量。14.5.4专业丙级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小型工程项目,承担工程勘察业务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1)岩土工程:1)仅限于岩土工程勘察。2)按地基规范和勘察规范定的三级及以下建筑物,7层以下住宅,小型公共建筑及小型工业厂房场地的勘察;3)岩土工程条件简单的场地勘察;4)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下的地区,无环境岩土工程问题的场地勘察
32、;5)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2)水文地质勘查:1)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每天供水量2000立方米以下的工业企业供水水源勘查;2)其他行业设计规模为小型的水文地质勘查;(3)工程测量:1)5平方公里以下小城镇规划测量、市政等工程测量;2)小面积控制测量与地形测量;3)小型建筑物施工测量、地籍测量;4)其他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工程测量。14.6 建筑幕墙专项设计资质分甲级和乙级,包括玻璃幕墙、金属与石材幕墙、点支撑玻璃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14.6.1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14.6.2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单位,可
33、承担各类型幕墙高度在80 米以下且幕墙单项工程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的专项设计。14.7轻刑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轻刑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网壳、单层钢架、排架、多层框架、索膜结构、压型拱板等钢结构工程。14.7.2专项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14.7.3甲级资质可承担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当钢结构为建筑主体时,工程设计包括相应的钢结构房屋的基础工程设计。 14.7.4乙级资质可承揽:(1)网架、网壳:最小边跨度小于60米;双层网壳最小跨度小于60米;单层网壳最小跨度小于20米。(2)单层钢架、排架、多层框架:单层钢架跨度小于30米;排架吊车小于20吨;多层
34、框架层数小于6层;垳架单跨跨度小于30米;(3)冷弯薄壁型钢龙骨体系房屋和活动组合房屋:层数小于3层;(4)压型拱板:单跨跨度小于30米。(十五) 审图机构的责任管理:15.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图机构和审查人员的技术条件、能力、审查质量和审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15.2审图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审图机构的认定:(1)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图工作的;(2)未按规定上报审图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的;(4)未按规定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盖章的(审查报告
35、、合格书及施工图纸);(5)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审查的。15.3审图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三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撤销对审图机构的认定。15.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于审图机构罚款处罚的,对审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直接责任人,处机构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岩土工程勘察1 一般规定1.1 本要点供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勘察文件的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其他工程也可参照执行。1.2 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
36、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1.3 工程勘察文件一般应有文字及图表两部分构成。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及其他有关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特别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1.4 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必须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其中丙级资质的企业可将审核人、审定人合并为一个岗位),各种图件、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它单位完成时(完成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公章、单位
37、负责人签章。1.5 勘察报告的文字及图表应采用计算机编制处理,图表、文字版印清楚。勘察报告的文字、术语、代号、符号、数字、计量单位、标点,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1.6 岩土工程的分析评价,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和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区别进行,其勘察文件应提供下列资料: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载荷试验指标、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资料。注: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当采用复合地基或桩基时,天然地基持力层可不进行载
38、荷试验,对复合地基或桩基应进行载荷试验; 2) 触探包括动探、静探和标准贯入试验。2 工程勘察基本要求及方案布置2.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2.1.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详细勘察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对于岩质的地基还应查明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基本质量等级和风化程度;4)对需进行沉降计
39、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初见 、稳定)及其变化幅度;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9)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2.1.2 高层建筑的详细勘察应采用多种手段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应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场地和地基稳定性作出结论;应对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防治、地基基础形式、埋深、地基处理、基坑工程支护等方案的选型提出建议;应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和参数。
40、详细勘察阶段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应符合下列要求:1)查明建筑场地各岩土层的成因、时代、地层结构和均匀性以及特殊性岩土的性质,尤其应查明基础下软弱和坚硬地层分布,以及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对于岩质的地基和基坑工程,应查明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基本质量等级和风化程度;2)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补给及排泄条件、腐蚀性、初见及稳定水位;提供季节变化幅度和各主要地层的渗透系数;提供基坑开挖工程应采取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当采用降水控制措施时,应分析评价降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3)对地基岩土层的工程特性和地基的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各岩土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论证采用天然地基基础形式的可行性,对持力层
41、选择、基础埋深等提出建议;4)预测地基沉降、差异沉降和倾斜等变形特征,提供计算变形所需的计算参数;5)对复合地基或桩基类型、适宜性、持力层选择提出建议;提供桩的极限侧阻力、极限端阻力和变形计算的有关参数;对沉桩可行性、施工时对环境的影响及桩基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意见;6)对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提出意见;提供各侧边地质模型的建议;7)对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提出意见,并提供所需计算参数;8)对初步勘察中遗留的有关问题提出结论性意见。2.1.3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2)同
42、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3)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 个;4)当需进行场地地震液化判别时,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 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2.1.4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应满足下表规定: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勘探点间距(m)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勘探点间距(m)一级(复杂)不应大于15三级(简单)不应大于50二级(中等复杂)不应大于302.1.5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 时,勘探孔的深度
43、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 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 倍,且不应小于5m;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6)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7)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
44、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要点第2.2 节的要求;8)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9)对抗震设防类别为丁类建筑及层数不超过10层且高度不超过30m的丙类建筑,应有深度不小于20m的勘探孔。2.1.6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其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 个;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 件(组);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
45、.5m 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5)当采用静力触探试验或标准贯入试验、动力触探试验、旁压试验时,单栋建筑物工程不应少于3个孔;其中对标准贯入试验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时,单栋建筑物工程每一主要岩土层同一试验数据不应少于6个。注:1)主要土层是指天然地基或桩基的持力层和主要压缩层;2)可采取原状土试样的地层应提供土的室内试验指标,难以采取原状土试样的地层可采用原位测试数椐;3)原状土试样数是指可提供参与统计的试验指标的数量。2.1.7 采用天然地基的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点的平面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当高层
46、建筑平面为矩形时应按双排布设,为不规则形状时,应在凸出部位的角点和凹进的阴角布设勘探点;在高层建筑层数、荷载和建筑体形变异较大位置处,应布设勘探点;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应在中心点或电梯井、核心筒部位布设勘探点;单幢高层建筑的勘探点数量,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不应少于5个,乙级不应少于4个。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不少于2个;高层建筑群可按建筑物并结合方格网布设勘探点。相邻的高层建筑,勘探点可互相共用。2)勘探点间距应控制在1535m范围内。3)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的计算深度;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适当大于主要受力层的深度;一般性勘探
47、孔,在预定深度范围内,有比较稳定且厚度超过3m的坚硬地层时,可钻入该层适当深度,以能正确定名和判明其性质;如在预定深度内遇软弱地层时应加深或钻穿;在基岩和浅层岩溶发育地区,当基础底面下的土层厚度小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时,一般性钻孔应钻至完整、较完整基岩面;控制性钻孔应深入完整、较完整基岩35m,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取大值,乙级取小值;专门查明溶洞或土洞的钻孔深度应深入洞底完整地层35m;在花岗岩残积土地区,应查清残积土和全风化岩的分布深度。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控制性钻孔深度应深入强风化岩35m,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宜取大值,乙级可取小值。一般性钻孔达强风化岩顶面即可;评价土的湿陷性、膨
48、胀性、砂土地震液化、确定场地覆盖层厚度、查明地下水渗透性等,钻孔深度,应按有关规范的要求确定;在断裂破碎带、冲沟地段、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场地及位于斜坡上或坡脚下的高层建筑,当需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评价和验算的要求。4)采取岩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每幢高层建筑每一主要土层内采取不扰动土试样的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的次数不应少于6件(组)次;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不扰动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次数;岩石试样的数量各层不应少于6件(组);地下室侧墙计算、基坑边坡稳定性计算或锚杆设
49、计所需的抗剪强度试验指标,各主要土层应采取不少于6件(组)的不扰动土试样;对单幢建筑,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2个,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量增加,对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的密集高层建筑群,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可适量减少,但每幢高层建筑下不得少于一个。当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测试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2.2 桩基工程2.2.1 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1)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2)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
50、弱岩层;3)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4)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5)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2.2.2 采用端承型桩基的建筑勘探点的平面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点应按柱列线布设,其间距应能控制桩端持力层层面和厚度的变化,不应大于24m;2)在勘探过程中发现基岩中有断层破碎带,或桩端持力层为软、硬互层,或相邻勘探点所揭露桩端持力层层面坡度超过10,且单向倾伏时,钻孔应适当加密;荷载较大或复杂地基的一柱一桩工程,应每柱设置勘探点;3)岩溶发育场地当
51、以基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应按柱位布孔,同时应辅以各种有效的地球物理勘探手段,以查明拟建场地范围及有影响地段的各种岩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规模、埋深、岩溶堆填物性状和地下水特征;4)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2.2.3 采用摩擦型桩基的建筑勘探点的平面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点应按建筑物周边或柱列线布设,其间距不应大于35m,当相邻勘探点揭露的主要桩端持力层或软弱下卧层层位变化较大,影响到桩基方案选择时,应适当加密勘探点。带有裙房或外扩地下室的高层建筑,布设勘探点时应与主楼一同考虑;2)勘探点数量应视工程规模大小而定,对于宽度大于35m的高层建筑,其中心应布置勘探点;3)控制性的勘探
52、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2.2.4 对于端承型桩,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以可压缩地层(包括全风化和强风化岩)作为桩端持力层时,勘探孔深度应能满足沉降计算的要求,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深入预计桩端持力层以下不小于5m或6d(d为桩身直径或方桩的换算直径),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达到预计桩端下不小于3m或3d;2)对一般岩质地基的嵌岩桩,勘探孔深度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不小于1d,对控制性勘探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不小于3d,对质量等级为级以上的岩体,可适当放宽;3)对花岗岩地区的嵌岩桩,一般性勘探孔深度进入微风化岩不小于3m,控制性勘探孔进入微风化岩不小于5m;4)对于岩溶、断层破碎带地区,
53、勘探孔应穿过溶洞、或断层破碎带进入稳定地层,进入深度应满足3d,并不小于5m;5)具多韵律薄层状的沉积岩或变质岩,当基岩中强风化、中等风化、微风化岩呈互层出现时,对拟以微风化岩作为持力层的嵌岩桩,勘探孔进入微风化岩深度不应小于5m。2.2.5 对于摩擦型桩,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达到预计桩长以下不小于3d(d 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2)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群桩桩基(假想的实体基础)沉降计算深度以下1-2m,群桩桩基沉降计算深度宜取桩端平面以下附加应力为上覆土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或按桩端平面以下(11.5)b(b为假想实体基础宽度)
54、的深度考虑。2.2.6 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2.2.7 桩基勘察的岩(土)试样采取及原位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桩基勘探深度范围内的每一主要土层,应采取土试样,并根据土质情况选择适当的原位测试,取土数量或测试次数不应少于6组(次);2)对嵌岩桩桩端持力层段岩层,应采取不少于6组的岩样进行天然和饱和单轴极限抗压强度试验。2.3 基坑工程2.3.1 基坑工程勘察,应进行环境状况的调查,查明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现状、结构特点以及对开挖变形的承受能力。在城市地下管网密集分布区,可通过地理信息系统或其他档案资料了解管线的类别、平面位置、埋深和规模,必要时应采
55、用有效方法进行地下管线探测。2.3.2 基坑工程勘察,应与高层建筑地基勘察同步进行。详细勘察阶段应在详细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基础上,判断基坑的整体稳定性,预测可能破坏模式,为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基础资料,对基坑工程等级、支护方案提出建议。2.3.3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治理(降水或隔渗)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基坑工程勘探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2.3.5 对深厚软土层,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土层;为降水或截水设计需要,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主要含水层进入隔水层一定深度;在基坑深度内,遇微风化基岩时,一般性勘探孔应钻入微风化岩层不小于1m,控制性勘探孔
56、应超过基坑深度13m;控制性勘探点不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2.3.6 岩土不扰动试样的采取和原位测试的数量,应保证每一主要岩土层有代表性的数据分别不少于6组(个)。2.4 湿陷性黄土地基工程2.4.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除满足现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还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1)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2)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3)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4)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5)变形参数和承载力;6)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7)建筑物分类及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
57、度。2.4.2 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总平面和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第3.0.1条划分的建筑物类别以及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本要点第条;2)在单独的甲、乙类建筑场地内,勘探点不应少于4个;3)采取不扰动土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不得少于全部勘探点的2/3,其中采取不扰动土样的勘探点不宜少于1/2;4)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井,其数量不少于取土勘探点总数的1/3,并不宜少于3个。2.4.3 勘探点的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的深度,并应大于基础底面以下10m或穿透湿陷性黄土层。2.4.4 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
58、,并应符合级土样质量的要求。采取不扰动土样的数量应满足本要点第2.1.6条。2.5 膨胀岩土地基工程2.5.1 详细勘察阶段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应查明建筑场地内膨胀土的分布及地形地貌条件,根据工程地质特征及土的自由膨胀率等指标综合评价。必要时尚应进行土的矿物成份鉴定及其他试验;2)应详细查明各建筑物的地基土层及其物理力学性质,确定其胀缩等级,为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边坡保护和不良地质地段的治理,提供详细的工程地质资料。2.5.2 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宜结合地貌单元和微地貌形态布置;其数量应比非膨胀岩土地区适当增加。2.5.3 取土勘探点,应根据建筑物类别、地貌单元及地基土胀缩等级的分布布
59、置,其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并且每栋主要建筑物下不得少于3个取原状土勘探点。2.5.4 采取原状土样,应从地表下1m处开始,在1m至大气影响深度内每米取样1件;土层有明显变化处,宜加取土样。2.5.5 勘探孔的深度,除应满足基础埋深和附加应力的影响深度外,尚应超过大气影响深度;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以下8m,一般性勘探孔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以下5m。2.6 软土地基工程2.6.1 软土勘察除应符合常规要求外,尚应查明下列内容:1)成因类型、成层条件、分布规律、层理特征、水平向和垂直向的均匀性;2)地表硬壳层的分布与厚度、下伏硬土层或基岩的埋深和起伏;3)必要时说明固结历史、应力水平
60、和土体结构扰动对强度和变形的影响;4)微地貌形态和暗埋的塘、浜、沟、坑、穴的分布、埋深及其填土的情况;5)开挖、回填、支护、工程降水、打桩、沉井等施工方法对周围环境的影响;6)判定地基产生失稳和不均匀变形的可能性;当工程位于池塘、河岸、边坡附近时,应评价其稳定性;7)当地的工程经验。2.6.2 软土地区详细勘察工作量的布置除应满足本要点第2.1.3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有静力触探原位测试手段相配合,测试孔布置原则与钻探孔相同,可部分单独布置或与钻探孔并列布置;饱和流塑粘性土应采用十字板剪切试验;2)对于桩基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将勘探点布置在柱列线上,对群桩基础应布置在建筑物的
61、中心,角点和周边位置上,间距不大于30m;并应有1/2控制性勘探孔,控制性钻孔位置应布置在有代表性的地段或布置在拟建建筑物中心和主要的剖面线上,其深度应达到压缩层计算深度;3)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孔的数量,应按场地复杂程度,建筑物等级以及场地面积确定,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1/2;4)软土取样应采用薄壁取土器,在地基的主要受力层内每隔12m采取试样1个(组)。2.6.3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按地基计算类别确定:1)对按承载力计算地基,确定勘探孔深度应以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作强度验算为原则。当基础短边长度不大于5m,勘探孔的深度,条形基础为4b、单独柱基为2b;2)对除按承载力计算外,尚需进行变
62、形验算的勘探孔深度,宜取地基压缩层计算厚度以下12m或符合表规定。场地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有更软弱下卧层时,应加深勘探孔深度;3)箱形基础和筏板基础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压缩层的下限或在此范围内遇坚硬土层,其下又无软弱下卧层时终孔。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以控制主要受力层为原则。勘探孔深度可按公式()计算:Z=d+mcb (2.6.3)式中z勘探孔深度(m);d箱基或筏基的埋置深度(m);b基础底面宽度(m),对圆形或环形基础按最大直径考虑;mc与压缩层深度有关的经验系数,控制孔取2.0,一般孔取1.0。4)在地震区有可液化土层时,勘探孔的深度,不应小于15m。表 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m) 基础宽
63、度(m)基础形式12345条形基础81214单独基础8111314注1表内深度未考虑相邻基底荷载的影响;2勘探孔深度系自基础底面算起。2.7 填土地基工程2.7.1 填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1)搜集资料,调查地形和地物的变迁,填土的来源、堆积年限和堆积方式;2)查明填土的分布、厚度、物质成分、颗粒级配、均匀性、密实性、压缩性和湿陷性;3)判定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2.7.2 填土勘察应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加密勘探点,确定暗埋的塘、浜、坑的范围。勘探孔的深度应穿透填土层。勘探方法应根据填土性质确定。对由粉土或粘性土组成的素填土,可采用钻探取样、轻型钻具与原位测试相结合的方法;对含较多粗粒成分的素
64、填土和杂填土宜采用动力触探、钻探,并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2.8 地基处理工程2.8.1 地基处理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满足下列要求:1)针对可能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特性参数;2)预测所选地基处理方法对环境和邻近建筑物的影响;3)提出地基处理方案的建议;4)地基处理除应满足工程设计要求外,尚应做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等。2.8.2 一般房屋建筑和构筑物的地基处理工程,勘察方案的布设应符合本要点第2.1.3第2.1.6条。2.8.3 高层建筑复合地基勘察方案,其勘探点平面布设应按照天然地基勘察方案布设,应符合本要点2.1.7条的规定;勘探孔深度应符合本要
65、点2.2.4、2.2.5条的规定,查明适宜作为桩端持力层的分布情况和下卧岩土层的性状;当适宜作为桩端持力层的顶板高程、厚度变化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探明其变化;查明建筑场地各土层分布及性状和地下水的分布及类型,并取得各土层承载力特征值、压缩模量以及计算单桩承载力、变形等所需的参数。2.9 地下水2.9.1 根据建筑的工程需要,详细勘察阶段对地下水的勘察应采用调查与现场勘察方法,查明地下水的性质和变化规律,提供水文地质参数;针对地基基础形式、基坑支护形式、施工方法等情况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和环境影响,预估可能产生的危害,提出预防和处理措施的建议。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1)查明地下水的
66、埋藏条件、地下水位和主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必要时提供承压水头、地下水位的变化幅度;2)调查历史最高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3)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4)需要进行抗浮验算的工程尚应提供地下水浮力的计算水位。注:根据周围建筑经验,当场地土未遭受污染而又远离污染源并确认工程场地的土对建筑材料不具腐蚀性时,可不取样进行腐蚀性评价,但在勘察报告中应给予评价说明。2.9.2 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1)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治理(降水或隔渗)时;2)对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地下水的变化或含水层的水文地质特性对地基评
67、价、地下室抗浮和工程降水有重大影响时。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应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条及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第5.0.3条的要求。2.9.3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2)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后量测;3)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离后测定地下水位或承压水头高度。2.9.4 水试样和土试样的采取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试样应能代表天然条件下的水质情况;2)混凝土或钢结构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地下水试样和地下水位以上的土试样,并分别作
68、腐蚀性试验;3)混凝土或钢结构处于地下水位以上时,应采取土试样作土的腐蚀性试验;4)混凝土或钢结构处于地表水中时,应采取地表水试样,作水的腐蚀性试验;5)水和土的取样数量每个场地不应少于各2 件,对建筑群不宜少于各3 件;6)水试样应及时试验,清洁水放置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稍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48小时,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12小时。2.9.5 水试样和土试样的腐蚀性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的规定。2.10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2.10.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2.10.2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
69、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2.10.3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勘察。2.10.4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门的泥石流勘察。2.10.5 对采空区的岩土工程勘察与评价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5.5章的规定。3 勘探、取样与原位测试3.1 勘探方法、手段及工艺3.1.1 当需查明岩土的性质和分布,采取岩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时,可采用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勘探方法的选取应符合勘察目的和岩土的特性。3.1.2 布置勘探工作时应考虑勘探对工
70、程自然环境的影响,防止对地下管线、地下工程和自然环境的破坏。钻孔、探井和探槽完工后应妥善回填。3.1.3 静力触探、动力触探作为勘探手段时,应与钻探等其他勘探方法配合使用;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建筑物和需验算地基变形丙级建筑物的勘探手段应采用钻探取样为主、静力触探和其他原位测试为辅的方法。不得单独使用静力触探试验进行岩土工程勘察。3.2 野外记录与描述3.2.1 野外记录应由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承担;记录应真实及时,按钻进回次逐段填写,严禁事后追记。3.2.2 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岩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1)碎石土应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
71、状及含量、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2)砂土应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粘粒含量(是否含粘粒、粘粒的多与少)、湿度、密实度等;3)粉土应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摇震反应、光泽反应、干强度、韧性等;4)粘性土应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光泽反应、摇震反应、干强度、韧性、土层结构等;5)特殊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如对淤泥尚需描述嗅味,对填土尚需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厚度的均匀程度等;6)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7)岩石的描述应包括地质名称、风化程
72、度、颜色、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对沉积岩应着重描述沉积物的颗粒大小、形状、胶结物成分和胶结程度;对岩浆岩和变质岩应着重描述矿物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8)岩体的描述应包括结构面、结构体特征和岩层厚度。3.2 试样的采取与质量3.3.1 土试样质量应根据试验目的按表3.3.1 分为四个等级。表3.3.1 土试样质量等级级别扰动程度试 验 内 容不扰动轻微扰动显著扰动完全扰动土类定名、含水量、密度、强度试验、固结试验土类定名、含水量、密度土类定名、含水量土类定名注:1. 不扰动是指原位应力状态虽已改变,但土的结构、密度和含水量变化很小,能满足室内试验各项要求;2. 除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外,在
73、工程技术允许的情况下可用级土试样进行强度和固结试验,但宜先对土试样受扰动程度作抽样鉴定,判定用于试验的适宜性,并结合地区经验使用试验成果。3.3.2 试样采取的工具和方法可按本要点附录C选择。3.3.3 取土器的技术规格应按本本要点附录D执行;有经验时,可用束节式取土器代替薄壁取土器。3.3.4 在钻孔中采取I、II级土试样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在软土、砂土中宜采用泥浆护壁;如使用套管,应保持管内水位等于或稍高于地下水位取样位置应低于套管底三倍孔径的距离;2)采用冲洗、冲击、振动等方式钻进时,应在预计取样位置1m 以上改用回转钻进;3)下放取土器前应仔细清孔,清除扰动土,孔底残留浮土厚度不应
74、大于取土器废土段长度(活塞取土器除外);4)软土取样应采用薄壁取土器,砂层中可采用原状取砂器,并按相应的现行标准执行; 5)用岩芯管采取的土样不得作为、级土样使用。3.3.5 当采用静力触探试验或标准贯入试验、动力触探试验、旁压试验时,单栋建筑物工程不应少于3个孔;其中对标准贯入试验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时,单栋建筑物工程每一主要岩土层同一试验数据不应少于6个。4 室内试验4.1 岩土试样试验方法4.1.1 岩土性质的室内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其具体操作和试验仪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的规定。岩土工程
75、评价时所选用的参数值,宜与相应的原位测试成果或原型观测反分析成果比较,经修正后确定。4.1.2 制备试样前,应对岩土的重要性状做肉眼鉴定和简要描述。4.1.3 土的压缩性指标可采用原状土室内压缩试验、原位浅层或深层平板荷载试验、旁压试验确定。当采用室内压缩试验确定压缩摸量时,试验所施加饿最大压力应超过土自重压力与预计附加压力之和,试验成果用ep曲线表示,当采用压缩模量进行沉降计算时,压缩系数和压缩模量的计算应取自土的有效自重压力至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的压力段。当考虑土的应力历史进行沉降计算时,应进行高压固结试验,确定先期固结压力、压缩指数,试验成果用elgp曲线表示。为确定回弹指数,
76、应在估计的先期固结压力之后进行一次卸荷,在继续加荷至预定的最后一级压力。4.1.4 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可采用原状土室内剪切试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现场剪切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方法测定。1)当采用室内剪切试验确定时,应选择三轴压缩试验中的不固结不排水试验。经过预压固结的地基可采用固结不排水试验;2)对可塑、硬塑的粘性土与饱和度小于0.5的粉土,在工程要求允许的情况下,也可选择直接剪切试验中的快剪试验。对直接剪切试验成果应结合地区经验折减使用,但是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应采用三轴压缩试验。4.1.5 采用室内试验测定土的液限时,应采用76g锥入土10mm的液限标准。4.2 试验项目4.2
77、.1 各类工程均应测定下列土的分类指标和物理性质指标:砂土:颗粒级配、比重、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最大和最小密度。当工程需要时应进行水上、水下休止角试验。粉土:颗粒级配、液限、塑限、比重、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和有机质含量。粘性土:液限、塑限、比重、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和有机质含量。膨胀土:除应测定土的常规指标外,尚应测定 自由膨胀率及一定压力下的膨胀率(通常采用50kPa)、收缩系数和膨胀力等指标,其试验方法和标准按GBJ11287规范附录一执行。湿陷性黄土:除应测定土的常规指标外,尚应测定黄土的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其试验方法和标准按GB50025-2004规范第4.3章执行
78、。注:1. 对砂土,如无法取得级、级、级土试样时,可只进行颗粒级配试验; 2. 目测鉴定不含有机质时,可不进行有机质含量试验。 5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内容及深度5.1 勘察报告内容5.1.1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5.1.2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2)拟建工程概况;3)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4)场地地形、地貌、地层
79、、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5)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6)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7)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8)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9)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5.1.3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详细勘察阶段报告,除应满足一般建筑详细勘察报告的基本要求外,尚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高层建筑的建筑、结构及荷载特点,地下室层数、基础埋深及形式等情况;2)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和地震效应评价;3)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能性,地基均匀性评价;4)复合地基和桩基的桩型和桩端持力层选择的建议
80、;5)地基变形特征预测;6)地下水和地下室抗浮评价;7)基坑开挖和支护的评价。5.2 勘察报告综述5.2.1 勘察报告在叙述拟建工程概况时,应明确下列内容:1)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勘察阶段、场地位置、层数(地上和地下)或高度,拟采用的结构类型、高层与低层(或群房)的连接方式、基础型式和埋置深度。当设计条件已经明确时,应写明地坪高程、荷载条件、拟采用的地基和基础方案及沉降缝设置情况、大面积地面荷载、沉降及差异沉降的限制、振动荷载及振幅的限制等;2)工程的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岩土工程勘察等级。5.2.2 勘察报告在叙述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81、时,应以勘察任务委托书或勘察合同为依据,并写明依据的技术标准。5.2.3 勘察报告在叙述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时,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的范围、面积、比例尺以及测绘、调查的方法;2)勘探点的布置原则、勘探方法及完成工作量;3)原位测试的种类、数量、方法;4)采用的取土器和取土方法、取样(土样、岩样和水样)数量和质量;5)岩土室内试验和水(土)质分析的完成情况;6)勘探点坐标及标高的测量系统及引测依据。5.3 工程地质条件及地下水的作用评价5.3.1 勘察报告在叙述场区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时应包括下列内容:1)场地地面高程、高差、坡度、倾斜方向;2)场地地貌单元、微地貌形态、
82、切割及自然边坡稳定情况;3)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发育阶段、发展趋势及对工程的影响;4)基岩面的起伏,出露基岩的产状,断层的性质、证据、类型。 5.3.2 岩土分层应在检查、整理钻孔(探井)记录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资料、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进行。 5.3.3 场地地下水的描述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1)地下水的类型、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初见、稳定)及变化幅度;当存在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水时,其水位应分别提供;当存在对工程有影响承压水时,提供承压水头;2)必要时提供历史最高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并说明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是否存在对地下
83、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和污染程度;3)在冻土地区,应评价地下水对土的冻胀和融陷的影响。5.3.4 地下水的物理、化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对地下水位以下的工程结构,应评价地下水对混凝土、金属材料的腐蚀性;2)对软质岩石、强风化岩石、残积土、湿陷性土、膨胀岩土和盐渍岩土,应评价地下水的聚集和散失所产生的软化、崩解、湿陷、胀缩和潜蚀等有害作用。5.3.5 根据工程需要,应按下列内容评价地下水对工程的作用和影响:1)对基础、地下结构物和挡土墙,应考虑在最不利组合情况下,地下水对结构物的上浮作用,原则上应按设计水位计算浮力;对节理不发育的岩石和粘土且有地方经验或实测数据时,可根据经验确定;有渗流时
84、,地下水的水头和作用宜通过渗流计算进行分析评价;2)验算边坡稳定时,应考虑地下水及其动水压力对边坡稳定的不利影响;3)采取降水措施时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响范围内,应考虑地面沉降及其对工程的危害;当地下水位回升时,应考虑可能引起的回弹和附加的浮托力等;4)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应考虑地下水位上升对湿陷性的影响;5)当墙背填土为粉砂、粉土或粘性土,验算支挡结构物的稳定时,应根据不同排水条件评价静水压力、动水压力对支挡结构物的作用;6)在有水头压差的粉细砂、粉土地层中,应评价产生潜蚀、流砂、管涌的可能性;7)在地下水位下开挖基坑或地下工程时,应根据岩土的渗透性、地下水补给条件,分析评价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可行性
85、及其对基坑稳定和邻近工程的影响;8)当基坑底下存在高水头的承压含水层时,应评价坑底土层的隆起或产生突涌的可能性;5.4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5.4.1 勘察报告在说明和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作用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分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2)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3)场地类别划分;4)场地液化判别。5.4.2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我省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详见附录E。5.4.3 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划分场地类别,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
86、险的地段(划分标准见表5.4.3-1)。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需采用时程分析法的建筑物见表5.4.3-2)。5.4.4 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5.4.5 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2)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邻上层土剪切波速2.5倍的土层,且其下卧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3)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4)土层中
87、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表5.4.3-1 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地段类别地质、地形、地貌有利地段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不利地段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兵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等危险地段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注:1. 介于有利与不利之间的其他地段宜划分为可进行建设的一般场地;2. 同一栋建筑物跨越不同地质单元时,应按最不利因素考虑。表5.4.3
88、-2 采用时程分析的房屋高度范围 烈度、场地类别房屋高度范围(m)8度、类场地和7度1008度、类场地809度605.4.6 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土层等效剪切波速(m/s);计算深度(m),取覆盖层厚度和20m二者的较小值;t 剪切波在地面至计算深度之间的传播时间;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厚度(m);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剪切波速(m/s);n计算深度范围内土层的分层数。5.4.7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5.4.7划分为四类。5.4.8 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地基,除6 度设防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
89、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5.4.9 场地地震液化判别应先进行初步判别,当初步判别认为有液化可能时,应再作进一步判别。液化的判别宜采用多种方法,综合判定液化可能性和液化等级。5.4.10 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 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5m 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 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表 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等效剪切波速(m/s)场地类别5000500250552501403350501403315158080注:同一栋建筑物跨越不同地质单元时,应按
90、最不利地质条件划分场地土类型、场地覆盖层厚度和场地类别。5.4.11 当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液化时,应按每个试验孔的实测击数进行。在需作判定的土层中,试验点的竖向间距不应大于1.5m,每层土的试验点数不宜少于6 个。注:1. 判别液化时的颗分及粘粒含量应取自液化判别点标准贯入器内的土试样; 2. 液化判别计算表应附在勘察报告中。5.4.12 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5.5 岩土参数的统计、分析和选用5.5.1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91、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对岩土体的变形、强度和稳定性应做定量分析;对场地的适宜性、场地地质条件的稳定性,可仅作定性分析。5.5.2 岩土参数应按场地划分的工程地质单元和层位分别统计,参数统计数不应少于6个(组),下列岩土参数指标应进行统计分析:1)岩土的天然密度、天然含水量;2)粉土、粘性土的孔隙比;3)粘性土的液限、塑限、液性指数和塑性指数; 4)土的压缩性、抗剪强度等力学特征指标;5)岩石的吸水率、单轴抗压强度等指标;6)特殊性岩土的各种特征指标;7)静力触探的比贯入阻力、锥尖阻力、侧壁摩阻力,标准贯入试验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的锤击数及其他原位测试指标。 注:1、当岩土指标差异较大
92、时,应进一步划分土层单元并分别进行统计。若土质不均匀,土层参数离散性较大时应分析原因,并检验统计指标中应舍弃的数据; 2、统计分层标贯击数平均值时,应剔除异常值。静力触探、圆锥动力触探试验计算单孔分层贯入指标平均值时,应剔除临界深度以内的数值、超前和滞后影响范围内的异常值,根据各孔分层的贯入指标平均值,用厚度加权平均法计算场地分层贯入指标平均值和变异系数。5.5.3 勘察报告应按岩土层提供各项试验指标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和统计数量,统计精度应符合附录F要求。5.5.4 地基土工程特性指标的代表值,分别为标准值、特征值及平均值。抗剪强度指标、岩石单轴抗压强度指标和确定地基承
93、载力时所使用的物理特征指标及触探试验指标应取标准值,载荷试验承载力取特征值,物理指标、压缩性指标和判别土的状态时所使用的触探试验指标应取平均值。注:按河北省建筑地基承载力技术规程(试行DB13(J)/T482005)确定承载力特征值时,应先对触探试验数据进行统计修正,然后再查表计算。5.6 地基承载力及变形参数5.6.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岩土的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载荷试验或其它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土的压缩性指标可采用原状土室内压缩试验、原位浅层或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旁压试验确定。5.6.2 建筑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
94、列规定: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触探试验、室内试验、现场鉴别,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确定;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结合理论计算和工程实践经验综合确定;3)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载荷试验、其他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结合理论计算和工程实践经验综合确定;4)特殊土的地基承载力评价应根据特殊土的相关规范和地区经验进行。岩石地基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划分和评定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风化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其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
95、设计规范GB 50007-2002有关规定确定。注:由经验理论公式计算时,勘察报告中应说明理论公式的出处和参数的取值。5.6.3 对需要做沉降变形验算的建筑物,报告中应提供基底以下土试样压缩曲线,当为均匀地基时,可提供基底以下各土层的综合压缩曲线。5.7 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5.7.1 详勘报告应进行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阐明影响建筑的各种稳定性及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及发育情况,评价其对工程的影响。场地地震效应的分析与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的有关规定;建筑边坡稳定性的分析与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的有关
96、规定。5.7.2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2)对有直接危害的不良地质作用地段,不得选作高层建筑建设场地。对于有不良地质作用存在,但经技术经济论证可以治理的高层建筑场地,应提出防治方案建议,采取安全可靠的整治措施;3)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4)应避开浅埋的全新活动断裂和发震断裂,
97、避让的最小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2008年版)的规定确定。可不避开非全新活动断裂,但应查明破碎带发育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地基处理措施;5)应避开正在活动的地裂缝,避开的距离和采取的措施应按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确定;6)在地面沉降持续发展地区,应搜集地面沉降历史资料,预测地面沉降发展趋势,提出建筑应采取的措施;7)液化等级为中等液化和严重液化的故河道、现代河滨、海滨,当有液化侧向扩展或流滑可能时,在距常时水线约100m以内不宜修建永久性建筑,否则应进行抗滑动验算、采取防土体滑动措施或结构抗裂措施;8)在溶洞和土洞强烈发育地段,应查明基础底面以下溶洞、土洞大小
98、和顶板厚度,研究地基加固措施。经技术经济分析认为不可取时,应另选场地。在地下采空区,应查明采空区上覆岩层的性质、地表变形特征、采空区的埋深和范围,根据高层建筑的基底压力,评价场地稳定性。对有塌陷可能的地下采空区,应另选场地;9)场地或场地附近有滑坡、滑移、崩塌、塌陷、泥石流、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应进行专门勘察,分析评价在地震作用时的稳定性;10)位于斜坡地段的高层建筑(包括一般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其场地稳定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高层建筑场地不应选在滑坡体上,对选在滑坡体附近的建筑场地,应对滑坡进行专门勘察,验算滑坡稳定性,论证建筑场地的适宜性,并提出治理措施;位于坡顶或临近边坡下的高层建筑
99、,应评价边坡整体稳定性、分析判断整体滑动的可能性;当边坡整体稳定时,尚应验算基础外边缘至坡顶的安全距离;位于边坡下的高层建筑,应根据边坡整体稳定性论证分析结果,确定离坡脚的安全距离。5.7.3 场地稳定性分类和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类应按附录G及附录H进行划分。5.8 天然地基的分析与评价5.8.1 根据工程需要,天然地基的分析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场地、地基稳定性和处理措施的建议; 2)地基均匀性;3)确定和提供各岩土层尤其是地基持力层承载力特征值的建议值和使用条件;4)预测高层和高低层建筑地基的变形特征;5)对地基基础方案提出建议;6)抗震设防区应对场地地段划分、场地类别、覆盖层厚度、
100、地震稳定性等作出评价;7)对地下室防水和抗浮进行评价;8)基坑工程评价;9)工程需要时验算下卧层强度,估算建筑物的沉降、倾斜、差异沉降;10)必要时对设计单位初定的基础埋置深度提出调整建议; 11)当高层建筑周边的附属建筑基础处于超补偿状态,且其与高层建筑不能形成刚性整体结构时,应考虑由此造成高层建筑基础侧限力的永久性削弱及其对地基承载力的影响。5.8.2 在天然地基方案的工程分析中,地基承载力验算采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地基变形验算采用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5.8.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判别为不均匀地基。对判定为不均匀的地基,应进行沉降、差异沉降、倾斜等特征分析评价,并提出相应建议。1)地基
101、持力层跨越不同地貌单元或工程地质单元,工程特性差异显著;2)地基持力层虽属于同一地貌单元或工程地质单元,但遇下列情况之一:中一高压缩性地基,持力层底面或相邻基底标高的坡度大于10;中一高压缩性地基,持力层及其下卧层在基础宽度方向上的厚度差值大于0.05b(b为基础宽度);3)同一高层建筑虽处于同一地貌单元或同一工程地质单元,但各处地基土的压缩性有较大差异时,可在计算各钻孔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当量模量的基础上,根据当量模量最大值 和当量模量最小值的比值判定地基均匀性。当大于地基不均匀系数界限值K时,可按不均匀地基考虑。K见表5.8.3。表5.8.3 地基不均匀系数界限值K同一建筑物下个钻孔压缩
102、模量当量值的平均值(MPa)47.51520不均匀系数界限值K1.31.51.82.5 注: 在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某一个钻孔的压缩模量当量值应根据平均附加应力系数在各层土的层位深度内积分值A和各土层压缩模量Es按下式计算: 5.9 桩基础分析评价5.9.1 桩基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推荐经济合理的桩端持力层; 2)对可能采用的桩型、规格及相应的桩端入土深度(或高程)提出建议;3)提供所建议桩型的侧阻力、端阻力和桩基设计、施工所需的其他岩土参数;4)对沉(成)桩可能性、桩基施工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和对策以及其他设计、施工应注意事项提出建议;5)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
103、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6)当有软弱下卧层时,验算软弱下卧层强度;7)对欠固结土和有大面积堆载的工程,应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对桩基承载力的影响,并提供负摩阻力系数和减少负摩阻力措施的建议;8)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桩基的整体稳定性验算。持力层为倾斜地层,基岩面凹凸不平或岩土中有洞穴时,应评价桩的稳定性,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9)当桩周存在液化土层时,应提供土层液化影响折减系数;10)当需用静力载荷试验或其他方法验证或确定单桩承载力时,应提出相关建议。5.9.2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
104、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2)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层中。 5.9.3 软土中的桩基应选择软土中的夹砂或硬塑粘性土层以及其下的基岩层作为持力层。当处理杂填土、暗浜、暗塘等浅层地基,桩须置于软土中时,以桩侧摩阻力支承,不考虑桩端阻力。5.9.4 当需估算桩基最终沉降量时,应提供土试样压缩曲线(或土层综合压缩曲线,用于计算地基土在有效自重压力至有效自重压力加附加压力之和时的压缩模量Es )。5.10 地基处理分析评价5.10.1 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地基处理的必要性;2)地基处理的方法的建议;3)针对可能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基处理
105、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特性参数;4)提出地基处理的注意事项,预测地基处理可能对环境的影响;5.10.2 地基处理除应满足工程设计要求外,尚应做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等。5.10.3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当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性黄土层上; 2)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5.10.5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平面处理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为局部处
106、理时,其处理范围应大于基础底面的面积。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每边应超出基础底面宽度的1/4,并不应小于0.50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每边应超出基础底面宽度的3/4,并不应小于1m; 2)当为整片处理时,其处理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底层平面的面积,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的宽度,海边不宜小于处理土层厚度的1/2,并不应小于2m。5.10.6 甲类建筑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的处理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将基础底面以下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所有土层进行处理,或处理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止; 2)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处理基础底面以下的全部湿陷性黄土
107、层。5.10.7 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地基压缩层深度的2/3,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应小于100kPa; 2)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湿陷性土层深度的2/3,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应大于150mm; 3)如基础宽度大或湿陷性黄土层厚度大,处理地基压缩层深度的2/3或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深度的2/3确有困难时,在建筑物范围内应采用整片处理。其处理厚度: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4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100kPa;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6m,且
108、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宜大于150mm。5.10.8 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地基湿陷等级为级时:对单层建筑可不处理地基;对多层建筑,地基处理厚度不应小于1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100kPa; 2)当地基湿陷等级为级时: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单层建筑,地基处理厚度不应小于1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80kPa;对多层建筑,地基处理厚度不宜小于2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100kPa;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处理厚度不应小于2.50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
109、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应大于200mm; 3)当地基湿陷等级为级或级时,对多层建筑宜采用整片处理,地基处理厚度分别不应小于3m或4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单层及多层建筑均不应大于200mm。5.11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评价5.11.1 岩溶区的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岩溶发育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 2)岩溶洞隙的分布、形态、充填情况和发育规律; 3)岩面起伏、形态和覆盖层厚度;4)地下水赋存条件、水位变化和运动规律; 5)岩溶发育与地貌、构造、岩性、地下水的关系; 6)土洞和塌陷的成因、分布、形态、发育规律及其发展趋势; 7)岩溶稳定性分析; 8)对施工勘察、岩溶治理、
110、监测的建议。 5.11.2 滑坡区的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滑坡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2)滑坡的形态要素、性质和演化过程,圈定滑坡周界;3)地表水、地下水、泉和湿地等的分布;4)提供滑坡的平面图、剖面图和岩土工程特性指标;5)滑坡稳定分析;6)滑坡防治和监测的建议。 5.11.3 危岩和崩塌区的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地形地貌及崩塌类型、规模、范围、崩塌体的大小和崩落方向;2)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岩性特征和风化程度;3)危岩和崩塌区的地质构造,岩体结构类型,结构面的产状、组合关系、闭合程度、力学属性、延展及贯穿情况;4)气象(重点是大气降水)、水文、地震和地下水的活动;5)崩塌前的迹象和
111、崩塌原因;6)当地防治崩塌的经验;7)对有较大危害的大型危岩,应提出监测建议;8)确定危岩和崩塌区的范围和危险区,对工程场地的适宜性做出评价和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5.11.4 泥石流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地形地貌特征;2)历次泥石流的发生时间、规模、颗粒成分,暴发的频度和强度;3)泥石流形成区的地质背景、形成条件、水源类型、水量和汇水条件;4)泥石流形成区、流通区、堆积区的分布和特征,绘制专门工程地质图;5)划分泥石流类型,评价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6)泥石流防治和监测的建议。5.11.5 采空区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采空区的范围、层数、深度、开采时间、开采方式、开采厚度、上覆岩层的
112、岩性、构造等;2)采空区的塌落、空隙、填充和积水情况,填充物的性状、密实程度等;3)地表变形特征及发展情况;4)采空区附近的抽水和排水情况及其对采空区稳定的影响;5)评价老采空区上覆岩层的稳定性,预测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的地表移动、变形的特征和规律性;6)判定作为工程场地的适宜性,提出防治和监测的建议。5.12 特殊性岩土评价5.12.1 湿陷性黄土地区勘察报告应包括的内容按本要点2.4.1执行。5.12.2 湿陷性黄土地基承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保证地基在稳定的条件下,使建筑物的沉降量不超过允许值;2)甲、乙类建筑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静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
113、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3)当有充分依据时,对丙、丁类建筑,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4)对天然含水量小于塑限含水量的土,可按塑限含水量确定土的承载力。5.12.3 膨胀岩土地区的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膨胀岩土的地质年代、岩性、矿物成分、成因、产状、分布以及颜色、裂隙等特征;2)划分地貌单元和场地类型;3)浅层滑坡、地裂、冲沟和植被情况;4)地表水的排泄和积聚情况、地下水的类型、水位及其变化规律; 5)当地降水量、干湿季节、干旱持续时间等气象资料、大气影响深度;6)自由膨胀率、一定压力下的膨胀率、收缩系数、膨胀力等指标;7)地基的膨胀变形量、收缩变形量、胀缩变形量、胀缩
114、等级;8)对边坡及位于边坡上的工程进行稳定性评价;9)膨胀岩土地基与基础方案的建议。 5.12.4 膨胀土地基承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荷载较大和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应采用现场浸水载荷试验方法确定,载荷试验方法可按GBJ11287规范附录三的规定进行;2)采用饱和三轴不排水快剪试验确定土的抗剪强度时,可按国家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计算承载力;3)对于一般工程,可按GBJ11287规范附录三的表列数据采用。5.12.5 软土地区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成因、分布、土性、层理特征、均匀性;2)硬壳层的分布与厚度、下伏硬土层或基岩的埋深和起伏状况;3)必要时说
115、明固结历史、应力水平和土体结构扰动对强度和变形的影响;4)微地貌形态和暗埋的塘、浜、沟、坑、穴的分布、埋深及其填土的情况;5)开挖、回填、支护、工程降水、打桩、沉井等施工方法对周围环境的影响;6)判定地基产生失稳和不均匀变形的可能性;当工程位于池塘、河岸、边坡附近时,应评价其稳定性;7)提出基础形式和持力层的建议;对于上为硬层,下为软土的双层土地基应进行下卧层验算;8)软土地基处理及监测建议。 5.12.6 软土地基承载力应根据室内试验,原位测试和当地经验,并结合下列因素综合确定:1)软土成层条件、应力历史、结构性、灵敏度等力学特性和排水条件;2)上部结构的类型、刚度、荷载性质和分布,对不均匀
116、沉降的敏感性;3)基础的类型、尺寸、埋深和刚度等;4)施工方法和程序。5.12.7 填土地区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填土的类型、成分、分布、厚度和堆积年代,地基的均匀性、压缩性、密实度和湿陷性; 2)当填土可作为持力层时,提供地基承载力;3)当填土底面的天然坡度大于20%,应根据场地地基条件评价其稳定性;4)有关填土地基处理和基础方案的建议。 5.12.8 对堆积年限较长的素填土、冲填土和由建筑垃圾或性能稳定的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当较均匀和较密实时可作为天然地基;由有机质含量较高的生活垃圾和对基础有腐蚀性的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不宜作为天然地基。5.12.9 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的勘察报告
117、应包括如下内容:1)母岩的地质年代和岩石名称;2)风化带的划分及其分布、埋深和厚度;3)岩土的均匀性、破碎带和软弱夹层的分布; 4)对花岗岩残积土,测定其中细粒土的天然含水量wf、塑限wP、液限w L;5)建在软硬不均或风化程度不同地基上的工程,分析不均匀沉降对工程的影响;6)岩脉、球状风化体(孤石)的分布及其对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5.12.10 花岗岩类残积土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模量应采用载荷试验确定。有成熟地方经验时,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工程,可根据标准贯入试验等原位测试资料,结合当地经验综合确定。5.13 基坑工程的分析与评价5.13.1 基坑工程
118、的分析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对基坑工程安全等级提出建议;2)分析场地的地层结构和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3)岩土的重度和抗剪强度指标的标准值等参数,并说明抗剪强度的试验方法;4)基坑开挖与支护方案的建议; 5)地下水计算参数和控制方法的建议;6)开挖和降水对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7)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的建议;8)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9)必要时对软土的物理力学特性、软岩失水崩解、膨胀土的胀缩性和裂隙性、非饱和土的增湿软化等岩土的特殊性质对基坑工程的影响进行评价;5.13.2 当基坑底部为饱和软土或基坑深度内有软弱夹层时,应建议设计进行抗隆起、突涌和整体稳定性验算
119、;当基坑底部为砂土,尤其是粉细砂地层和存在承压水时,应建议设计进行抗渗流稳定性验算;提供有关参数和防治措施的建议;当土的有机质含量超过10时,应建议设计考虑水泥土的可凝固性或增加水泥含量。5.14 结论与建议5.14.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数据无误、图表清晰、结论有据、建议合理,并应因地制宜,重点突出,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5.14.2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结论与建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场地条件和地基岩土条件的评价; 2)场地稳定性及对建设工程的适宜性; 3)地震效应结论; 4)水(土)对建材腐蚀性及防水抗浮设计水位; 5)结合建筑物的类型及荷载要求,论述各层地基岩土作
120、为基础持力层的可能性和适宜性; 6)推荐持力层及承载力,建议基础形式和埋深。若采用桩基础,应建议桩型、桩径及桩端持力层。若采用地基加固处理,应推荐地基处理方案,提供设计参数; 7)地下水对基础施工的影响和防护措施; 8)提请设计和施工中应注意事项; 9)其它需要专门说明的问题。注:以上几个方面的内容,并非所有的勘察报告都要一一罗列,而是根据工程需要进行简明扼要的评价和建议,也可增加内容,例如:勘察委托或勘察合同中约定其他问题。6 附件及图表6.1 应附图表6.1.1 勘察报告的图表上应有图表名称、工程名称,应有完成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勘察报告的图件应有图例(图例可在图中表示,也可单页表示)
121、。6.1.2 勘察成果报告应将下列岩土参数分析统计表和工程分析评价计算表纳入相应章节:1)勘探点主要数据一览表;2)岩土的主要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分层统计表;3)标准贯入(动力触探)试验指标分层统计表;4)静力触探试验指标分层统计表;5)岩石单轴抗压强度统计表;6)液化判别计算表;7)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量计算表和自重湿陷量计算表;8)膨胀土地基的胀缩变形量计算表;9)桩的极限侧阻力标准值(特征值)、极限端阻力标准值(特征值)的建议值一览表;10)承载力建议值和压缩性指标;11)水质分析成果表;12)其他需要的分析统计表。6.1.3 勘察报告应附下列图表:1)建筑物与勘探点平面位置图;2)工程地
122、质剖面; 3)钻孔(探井)柱状图(未纳入工程地质剖面图的必须提供);4)原位测试成果图表;5)室内试验成果图表;6)其他根据工程需要的图表。6.2 平面图和剖面图6.2.1 建筑物与勘探点平面位置图应包括下列内容:1)拟建建筑物的轮廓线及其与红线或已有建筑物的关系、层数(或高度)及其名称、编号,拟定的场地整平高程;2)已有建筑物的轮廓线、层数及其名称;3)勘探点及原位测试点的位置、类型、编号、高程和地下水位;4)剖面线的位置和编号;5)方向标、比例尺、必要的文字说明;6)高程引测点应在平面图中明示或做出说明。6.2.2 工程地质剖面图应根据具体条件合理布置,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1)勘探孔(井)
123、在剖面上的位置、编号、地面高程、勘探深度、勘探孔(井)间距,剖面方向(基岩地区);2)岩土图例符号(或颜色)、岩土分层编号、分层界线;3)岩石分层、断层、不整合面的位置和产状;4)溶洞、土洞、塌陷、滑坡、地裂缝、古河道、埋藏的湖滨、古井、防空洞、孤石及其他埋藏物;5)地下水稳定水位高程(或埋深);6)取样位置,土样的类型(原状、扰动)或等级;7)静力触探曲线(当无单独静力触探成果图表时);8)圆锥动力触探曲线或随深度的试验值;9)标准贯入等原位测试的位置、测试成果;10)比例尺、标尺;11)地形起伏较大或工程需要时,标明拟建建筑的位置和场地整平高程;12)图签。 6.2.3 钻孔(探井)柱状图
124、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名称、钻孔(探井)编号、孔(井)口高程、钻孔(探井)直径、钻孔(探井)深度、勘探日期等;2)地层编号、年代和成因、层底深度、层底高程、层厚、柱状图、取样位置及编号、原位测试位置和编号及实测值、岩土描述、地下水位、测试成果、岩芯采取率或RQD(对于岩石)、责任签署等。6.3 原位测试图表6.3.1 载荷试验应绘制荷载(p)与沉降(s)曲线,必要时绘制各级荷载下沉降(s)与时间(t)或时间对数(lgt)曲线。应根据p-s 曲线拐点,必要时结合s-lgt 曲线特征,确定比例界限压力和极限压力。当p-s 呈缓变曲线时,可取对应于某一相对沉降值(即s/d,d 为承压板直径)的压力
125、评定地基土承载力。6.3.2 静力触探试验应绘制深度与贯入阻力曲线。6.3.3 标准贯入试验成果N 可直接标在工程地质剖面图上,也可绘制单孔标准贯入击数N 与深度关系曲线或直方图。6.3.4 单孔连续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应绘制锤击数与贯入深度关系曲线;也可直接绘在工程地质剖面图上。6.3.5 十字板剪切试验应提供单孔十字板剪切试验土的不排水抗剪峰值强度、残余强度、重塑土强度和灵敏度随深度的变化曲线,需要时绘制抗剪强度与扭转角度的关系曲线。6.3.6 旁压试验应对各级压力和相应的扩张体积(或换算为半径增量)分别进行约束力和体积的修正后,绘制压力与体积曲线,需要时可作蠕变曲线。7 复合地基工程设计7.
126、1 复合地基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对于地基土为欠固结土、膨胀土、可液化土等特殊土时,设计时要综合考虑土体的特殊性质,选用适当的增强体和施工工艺。7.2 经处理后的复合地基,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满足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2)对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修正时,基础宽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应取零,基础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应取1.0;3)当在受力层范围内仍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尚应验算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4)对水泥土类桩复合地基尚应根据修正后的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桩身强度验算。7.3 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7
127、.4 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7.5 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拟采用复合地基方案时,须进行专门研究,并经充分论证。7.6 对于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除符合本要点外尚应符合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第6章的有关规定。7.7 对于液化土层的地基处理除符合本要点外尚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2008年版)第4.3章节的有关规定。7.8 复合地基设计应设置褥垫层。7.9 地基处理设计说明中,应对地基处理施工质量及检测提出明确要求。7.10 复合地基的施工质量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处
128、理技术规范(JGJ79-2002)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检测数量应不低于规范要求的上限值。 8 基坑支护工程设计8.1 基坑支护应保证岩土开挖、地下结构施工的安全并使周围环境不受损害。8.2 基坑开挖与支护设计的内容应包括对支护结构计算和验算、质量检测及施工监控的要求: 1)支护体系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2)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3)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验算;4)当有锚杆、支撑、立柱与挡墙基础时,应对其进行承载力和稳定性验算;5)基坑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以及围护墙的抗渗设计;6)基坑开挖与地下水变
129、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及其对基础桩、邻近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影响;7)基坑开挖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及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8.3 当场地内有地下水时,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区域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情况和支护结构与基础形式等因素,确定地下水控制方法;当场地周围有地表水汇流、排泄或地下水管渗漏时,应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地下水控制计算和验算应包括下列内容:1)抗渗透稳定性验算;2)基坑底突涌稳定性验算,必要时可采取水平封底隔渗或钻孔减压措施保证坑底土层稳定;3)根据支护结构设计要求进行地下水位控制计算。8.4 支护结构设计应考虑其结构水平变形、地下水的变化对周边环境的水平与竖向变形的影
130、响,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和对周边环境变形有限定要求的二级建筑基坑侧壁,应根据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对变形的适应能力及土的性质等因素确定支护结构的水平变形限值。8.5 支护结构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钢筋混凝土支护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2)桩、墙式支护结构的顶部应设置圈梁,其宽度应大于桩、墙的厚度; 3)支护结构的内支撑必须采用稳定的结构体系和连接构造,其刚度应满足变形计算要求。8.6 当有条件时,基坑应采用局部或全部放坡开挖,放坡坡度应满足其稳定性要求。8.7 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
131、超挖。基坑周边超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限制条件。9 审查意见的处理措施9.1 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审查意见分为下列四个类别:1)具有工程质量安全隐患;2)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3)违反规范(强条以外)及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4)其他一般性问题(存在不足或错、漏等情况)。9.2 对于上述9.1条中的第13条问题,必须进行补充完善或修改,第4条问题建议修改。9.3 审查意见格式详见附录A。附录A 审 查 意 见 表专 业:岩 土 编号:200?000 共 页 第 页工程名称: 编 制 人工程负责人审 核 人审 定 人建筑层数结构型式建筑面积m2基础形式基础埋深m基底压力kpa第一次审查意见
132、:一、属于安全隐患: 二、违反强制性标准: 三、违反规范(强条以外)及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四、存在不足或错、漏等情况:处理说明:上述第一、二、三条中的意见应补充完善或修改,第四条建议修改。审查人(签字): 审 查 时 间: 年 月 日修改后审查意见:审查人(签字):审 查 时 间: 年 月 日附录B 钻探方法的适用范围钻探方法钻进地层勘察要求粘性土粉土砂土碎石土岩石直观鉴别、采取不扰动试样直观鉴别、采取扰动试样回转螺旋钻探无岩芯钻探岩芯钻探+ + + + + + + +-+-+ + + +-+ + +-+ +冲击冲击钻探锤击钻探-+ + + + + +-+ +-+ +振动钻探+ +
133、+ +-+ +冲洗钻探+ + + +-附录C 不同等级土试样的取样工具和方法土试样质量等级取样工具和方法适用土类粘性土粉土砂土砾砂、碎石土、软岩流塑软塑可塑硬塑坚硬粉砂细砂中砂粗砂薄壁取土器固定活塞水压固定活塞+ + + + +-+-自由活塞敞口-+ +-+-回转取土器单动三重管双动三重管-+-+ +-+ + + +-+ +-+ +-+ +-+ +-+探井(槽)中刻取块状土样+ + + + + + + + + + + +薄壁取土器水压固定活塞自由活塞敞口+ + + + + + + +-+-回转取土器单动三重管双动三重管-+-+ +-+ + + +-+ +-+ +-+ +-+ +-+ +厚壁敞口
134、取土器+ + + + +-厚壁敞口取土器标准贯入器螺纹钻头岩芯钻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标准贯入器螺纹钻头岩芯钻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1 + +:适用;+:部分适用;-:不适用;2 采取砂土试样应有防止试样失落的补充措施;3 有经验时,可用束节式取土器代替薄壁取土器。附录D 取土器技术参数取土器参数厚壁取土器薄壁取土器敞口自由活塞水压固定活塞固
135、定活塞面积比100(%)1320101013内间隙比100(%)0.51.500.51.0外间隙比100(%)02.00刃口角度a()10510长度L(mm)400,550对砂土:(510)De对粘性土:(1015)De外径Dt(mm)7589,10875,100衬管整圆或半合管,塑料、酚醛层压纸或镀锌铁皮制成无衬管,束节式取土器衬管同左注: 1 取样管及衬管内壁必须光滑圆整;2 在特殊情况下取土器直径可增大至150250mm;3 表中符号:De 取土器刃口内径;Ds 取样管内径,加衬管时为衬管内径;Dt 取样管外径;Dw 取土器管靴外径,对薄壁管Dw=Dt.附录E 河北省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
136、、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地震分组1、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第一组:廊坊(2个市辖区),唐山(5个市辖区),三河,大厂,香河,丰南,丰润,怀来,涿鹿2、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第一组:邯郸(4个市辖区),邯郸县,文安,任丘,河间,大城,涿州,高碑店,涞水,固安,永清,玉田,迁安,卢龙,滦县,滦南,唐海,乐亭,宣化,蔚县 ,阳原,成安,磁县,临漳,大名,宁晋3、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第一组:石家庄(6个市辖区),保定(3个市辖区),张家口(4个市辖区),沧州(2个市辖区),衡水,邢台(2个市辖区),霸州,
137、雄县,易县,沧县,张北,万全,怀安,兴隆,迁西,抚宁,昌黎,青县,献县,广宗,平乡,鸡泽,隆尧,新河,曲周,肥乡,馆陶,广平,高邑,内丘,邢台县,赵县,武安,涉县,赤城,涞源,定兴,容城,徐水,安新,高阳,博野,蠡县,肃宁,深泽,安平,饶阳,魏县,藁城,栾城,晋州,深州,武强,辛集,冀州,任县,柏乡,巨鹿,南和,沙河,临城,泊头,永年,崇礼,南宫第二组:秦皇岛(海港、北戴河),清苑,遵化,安国4、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第一组:正定,围场,尚义,灵寿,无极,平山,鹿泉,井陉,元氏,南皮,吴桥,景县,东光第二组:承德(除鹰手营子外的2个市辖区),隆化,承德县,宽城,
138、青龙,阜平,满城,顺平,唐县,望都,曲阳,定州,行唐,赞皇,黄骅,海兴,孟村,盐山,阜城,故城,清河,山海关,沽源,新乐,武邑,枣强,威县第三组:丰宁,滦平,鹰手营子,平泉,临西,邱县附录F岩土指标统计精度表指 标 名 称单 位精 度指 标 名 称单 位精 度含水量%小数后一位内摩擦角“”整 数重度kN/m2小数后一位粘聚力kPa整 数 比重小数后二位灵敏度小数后一位孔隙比小数后三位渗透系数cm/s小数后一位10-a饱和度%整 数无侧限抗压强度kPa整 数液限、塑限%小数后一位不排水抗剪强度kPa整 数液性指数小数后二位比贯入阻力MPa小数后一位塑性指数小数后一位标贯击数击整 数体、线缩率%小
139、数后二位动力触探击数击整 数收缩系数小数后二位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整 数含水比小数后二位桩端阻力特征值kPa整 数自由膨胀率%整 数桩侧摩阻力特征值kPa整 数膨胀率%小数后二位岩石单轴抗压强度MPa小数后一位膨胀力kPa整 数标准差小数后二位颗粒含量%小数后一位变异系数小数后二位压缩系数MPa-1小数后二位统计修正系数小数后二位压缩模量MPa小数后一位附录G 场地稳定性分类 场地稳定性类别动力地质作用的影响程度稳 定 无动力地质作用的破坏影响; 环境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稳定性较差 动力地质作用影响较弱; 环境工程地质条件较简单,易于整治。稳定性差 动力地质作用较强; 环境工程地质条件较复杂,
140、较难整治。不 稳 定 动力地质作用强烈; 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不易整治。附录H 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类 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类工程地质条件适 宜 场地稳定; 土质均匀,地基稳定; 地下水对工程建设无影响; 地形平坦,排水条件良好。较 适 宜 场地稳定性较差; 土质不很均匀、密实,地基较稳定; 地下水对工程建设影响较小; 地形起伏较大,排水条件尚可。适宜性差 场地稳定性差; 土质较软或不均匀,地基不稳定; 地下水对工程建设有较大影响; 地形起伏大,易形成内涝。不 适 宜 场地不稳定; 土质极差,地基严重失稳; 工程建筑抗震不利和危险的场地; 洪水或地下水对工程建设有严重威胁; 地下埋藏有待开采的矿藏资源或不稳定的地下采空区。注:1 表中未列条件,可按其场地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比照推定; 2 划分每一类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类别,符合各项划分条件中的一项条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