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xx版)合同编号:XXXXXXXXXX出卖人: _买受人: _特别告知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商品房。”2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文本中不能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显失公平的,一方有权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3.签订本合同使用的合同模板已备案,并已在太房热线网(house.taicang.info)公开,买受人
2、可以参照合同模板签订本合同。目 录说 明 术 语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 其他事项说 明1.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其他有关城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先进理念,结合太仓实
3、际,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本合同示范文本。本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2.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必要时可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专业机构咨询。合同签订并网上备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可以向太仓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预告登记。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4.合同要体现对等原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占总房价款的比例应当相当。5.
4、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约前,应对本合同相关内容予以充分理解。6.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 ,以示删除。7.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8.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在“太仓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上共同
5、签定并生成,买受人应根据系统提示设定合同密码并妥善保管,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经备案后,可利用合同编号、当事人身份证号及持有的密码,在太仓房产信息网上查询合同的真实性及备案情况。术 语1.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 2.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房产测量规范第一单元附录B)3.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房产测量规范第一单元8.1.2)4
6、.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5.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条)6.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7.预告登记:是指为保障买受人将来获得商品房所有权,在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登记类型。8.转移登记:是指为使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7、9.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10.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11.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12.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
8、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出卖人:_ _ _ _注册地址:_ _ _营业执照注册号:_ _ _企业资质证书号:_ _ _法定代表人:_ _联系电话:_ _ _邮政编码:_ _ _委托代理人:_ _地址:_ _ _邮政编码:_ _联系电话:_ _ _ 委托代理机构:_ _ _ _注册地址:_ _营业执照注册号:_ _ 法定代表人:_ _联系电话:_ _邮政编码:_ _买受人:_ 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 _国籍_【身
9、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 _地址:_ 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委托代理人】【 】姓名:_国籍:_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买受人为多人时,可在本章做相应增加)买受人声明:买受人家庭(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有】【无】太仓市户籍,本次所购房屋在本市范围为【首套】【非首套】住房。买受人承诺:以上有关买受人及其家庭、住房等信息如有不实,买受人愿意承担包括无法申请贷款、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在内的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_方式取得位于_、编号为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_。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10、面积为_ _,规划用途为_ _,土地使用年限至_年_月_日,附记: _ _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施工许可证号为_。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毛胚房】【装修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商品房现售前备案和交付使用通知书编号为_。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
11、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施工编号为第_幢_层_号房,公安编号为 ,房地号为 。房屋竣工后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本款所列地址、幢号、室号发生变化的,以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为准。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属剪力墙结构,层高为3.0米(房屋如别墅、跃层式住宅、复式住宅等各部位层高不一致的,宜用文字与数字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表述),建筑层数地上10层,地下 1 层,该商品房阳台是非封闭式(描述房屋的各个阳台属“封闭式”或“非封闭式”)。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该商品房阁楼建筑面积共_平方米,其中
12、,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该商品房地下室建筑面积共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该商品房的辅房为:幢号 辅房号 用途 套内面积 分摊面积 建筑面积 (M) (M) (M) 其它:_ _ 商品房销售广告出卖人同意在签署本合同前由出卖人及其委托的第三人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和商品房预售方案所明示的并对本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作为本合同条款,出卖人予以履行。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抵押类型: ,抵押人:
13、,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_,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_。抵押类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_,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_。出卖人保证在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已清除该房屋原由出卖人设定的抵押权。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出卖人隐瞒已抵押的事实,或在签订本合同后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商品房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2.该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
14、人;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4. ;5.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6.00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全部房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直接损失】的赔偿金。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商品房出卖给第三人
15、,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套(单元)】 元,总金额( 币) 整。该商品房的阁楼按【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套(单元)】计算价款,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套(单元)】_元,总金额(_币) 整。该商品房地下室按【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套(单元)】计算价款,单价为(_币)每【平方米】【套(单元)】_元,总金额(_币) 整。该商品房辅房按套
16、内面积计价:幢号 辅房号 用途 套内面积 分摊面积 建筑面积 单价 合计 (M) (M) (M) (元) (元)其它: _ 。价格(_币) _ 整。 该商品房的总价款为( 币) 整。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币种) 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应当
17、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买受人应当于_年_月_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余款 (币种)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办理完所有买受人需完成的贷款手续及应提交的全部资料。 4.其他方式: /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60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8、1.5的违约金(该比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确定)。 (2) 逾期超过60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1.8%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买受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违约金的,出卖人有权在已付房款中扣除违约金后退还房款。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5(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
19、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项所列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太仓市商品房现售前和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3. / ;4. /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不符合上述交房条件,但买受人书面要求交付的除外。 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一)基础设施设备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
20、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室内 预留排水接口和一个供水接口 ;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室内 安装配电箱 ;3.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 ,室内预留燃气表接口,需客户自行申请安装及开通;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室内安装多媒体信息箱,需客户自行开通;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室内安装多媒体信息箱,需客户自行开通;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室内安装多媒体信息箱,需客户自行开通;(二)公共服务及其它配套设施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将按以下日期达到
21、交付使用条件:(1)物业服务用房:_ ;(2)社区用房:_;(3)人防工程:_;(4)_;(5)_。物业服务用房和社区用房的交付使用时间,不迟于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以上(一)(二)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出卖人提供可作为物业服务用房的临时场所,直至物业服务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10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
22、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三)查验房屋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的前提条件。2.查验该商品房时,买受人对以下除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房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按照有关工程质量规范和标准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自查验次日起60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出卖人怠于履行保
23、修责任的,经买受人书面催告60日仍怠于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自行修复,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修复费,修复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价规定,对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赔偿损失。(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超过允许范围等;(2)管道堵塞;(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5)_;(6)_。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 自交房通知书确定的交房之日起,该房屋视为已交付,该房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2) 。(四)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
24、人未按出卖人通知的期限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买受人未按催告书确定的日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确定的验收交接之日起,该商品房视为交付。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60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全部房款万分之1.5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 逾期超过60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
25、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6.00 %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已付全部房款的1.8%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2)项中的比率)。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全部房款万分之1.5(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五章 面积和层高差异处理方式第十三条 面积和层高差异处理 (一)面积差
26、异处理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2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6.00 %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
27、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_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
28、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6.00 %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
29、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_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按套(单元)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_。(二) 层高差异处理该商品房交付时,层高(按国家规范测量)低于约定层高,且实际高度与约定高度之差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施工允许误差并无法修正的,出卖人按照已付全部房款高度误差比的2倍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高度误差比超过1%的,买受人有权解
30、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同时,出卖人按照已付全部房款的1.8%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等于第八条第1(2)项中的比率)。高度误差比=(合同约定高度-房屋实际高度-施工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合同约定高度100%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第十四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分期建设的,还应当符合规划部门已经审定的整个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
31、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的规划变更,对买受人造成不利影响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同时,出卖人按照已付全部房款的1.8%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等于第八条第1(2)中的比率)。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
32、方约定如下: 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一)双方签订合同后,依法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_; 4._; 5._。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
33、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同时,出卖人按照已付全部房款的1.8%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等于第八条第1(2)中的比率)。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6.00 %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
34、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全部房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直接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二) 其他质量问题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_。(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
35、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6.00 %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_、_方式处理(可多选):(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3)_/_; (4)_/_。 具体装
36、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五。(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标准文号:GB/T 18883-2002。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标准文号:GB50118-2010。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6.00
37、%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采取改正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绿色建筑约定。本商品房按规划设计要求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非】绿色建筑,目前【已】【未】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将在【 】年前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第十七条 保修
38、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六。(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2.因买受人或第三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3._/_。(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30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八条 质量担保出卖人不按照第十
39、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七。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限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之规定。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十九条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本合同经“太仓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后,自动向太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备案手续。合同备案后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更改的,或因依法被确认无效、撤销、解除或变更的,应由买卖双方共同向太仓市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申请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条 房屋登记(一)预告登记1.双方【同意】【不同意】办理该商品房的预告登记手续。双方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自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_/_日内申请办理该
40、商品房的预告登记手续。如果出卖人未按照双方约定期限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2.有关预告登记的其他约定如下:_/_;_。(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同时,出卖人按照已付全部房款的1.8%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41、(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2)项中的比率)。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全部房款万分之1.5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等于第八条第1(1)中的比率)。3.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买受人以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因买受人原因未按约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书致使该商品房不能及时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并提交给贷款银行的,经出卖人书面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买受人应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实际贷款保证金万分之1.5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等于第八条第
42、1(1)项中的比率)。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_,资质证号为 。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收费方式:【包干制】【酬金制】【_】。物业费价格为 _/ 月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前期物业服务费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出卖人全额承担。本合同商品房所在组团分期开发或分批交付使用的,考虑施工影响和配套尚未完善的补偿,出卖人【同意】【不同意】买受人物业费价格按70%收取,差额部分由出卖人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直至该宗地内商品房全部交付后第2个月。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
43、生费,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_,_,_,_。 (三)室外汽车车位停放服务费【100,120,_ 】元/个月,业主拥有使用权的汽车车位停车服务费【50,60,_ 】元/个月,业主独用车库物业服务费【_元/个月,_ 元/平方米月,计算建筑面积收取公共服务费】。上述收费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再调整。出卖人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出卖人不得只售不租。(四)物业服务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八。(五)
44、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六)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十章 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归本栋楼业主共有;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
45、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归全体业主共有;3.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归全体业主共有。4.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土地,依法由全体业主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5._/_。(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1.规划的车位、车库:归出卖人所有,并由出卖人进行出租或者出售;2.会所:/ ; 3.社区用房归出卖人所有,并由出卖人进行出租或者出售。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
46、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第二十三条 税费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交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第二十四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1.出卖人承诺商品住宅不分割拆零销售;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
47、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九。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6._/_。7._/_。第二十五条 送达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快递】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
48、政府机关、监察机构等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或为本商品房正常提供相关公用事业及配套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第二十七条 违约和争议解决方式 (一)、违约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或定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或定金的差额部分由违约方据实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太仓
49、市人民法院起诉。2.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_页,一式 肆 份,其中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壹份,【产权登记机关】壹份,【其它】壹份。 出卖人 (签字或盖章) : 买受人 (签字或盖章 )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
50、(签字或盖章 ):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示意图3.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附件二 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2.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附件三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
51、押的其他约定附件四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其他约定附件五 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就未达标准部分重新装修。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_】;_。2.起居室:(1)内墙:【涂料】【壁纸】【_】;_。(2)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_】;_。(3)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_】;_。 3.厨房: (1)地面
52、:【水泥抹面】【瓷砖】【_】;_。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_】;_。(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_】;_。 (4)厨具: _。 4.卫生间: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_】;_。(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_】;_。(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_】;_。(4)卫生器具_。5.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_】;_。6.电梯:(1)品牌:_; (2)型号:_。 7.管道:_。8.窗户:_。9._。10._。附件六 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
53、,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限为:_(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_。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_(不得低于5年);_。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期限为:_(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_。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限为:_(不得低于2年);_。 5.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_(不得低于2年);_。6、_;7、_;8、_。 (二)其他
54、约定 _。附件七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附件八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临时管理规约 3.物业管理区域图附件九 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如:该商品房周围20米范围内和该商品房地下室、屋顶部分是否存在变电站、配电房、垃圾房、变频水泵、通讯发射(接收)等电磁发射装置、通风机及产生噪声的通风口、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附件十 补充协议出卖人(下称“甲方”)与买受人(下称“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就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以兹
55、共同遵守:第一条 :关于付款的补充约定1、 乙方选择按揭付款方式的: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在约定的付款日期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甲方同意买受人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届满后30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仍不能支付,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本合同继续履行,并按合同第八条追究乙方违约责任。2、 因甲方为乙方提供阶段性按揭担保(即甲方在该房屋他项权证办妥并送达按揭银行前为乙方偿房款还贷款提供保证),则: (1)乙方未能按期向按揭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乙方应在甲方向其送达告知函之日起7日内,将甲方代其向按揭银行偿还的全
56、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等)支付给甲方,同时自甲方实际承担上述款项之日起,至乙方实际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上述全部款项万分之1.5的违约金。 (2)乙方因逾期还款导致按揭银行终止借款合同的,或者因乙方原因导致该房屋被行政机关查封、预查封、扣押等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同意甲方将应退房款优先并直接支付给贷款银行以偿清乙方的银行贷款,滞纳金、违约金等费用。第二条 :对商品房交付条件及交付期限的补充约定1、 乙方未付清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房款(包括但不限于房款、车库款、维修资金、物业管
57、理费、房屋登记办证费等),甲方有权延期交房,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2、 在甲方为乙方提供按揭贷款担保时,如乙方未按期偿还按揭贷款本息的,则购房合同约定的甲方交付该房屋的期限可顺延至乙方缴清应付银行的贷款本息及甲方代垫的相关款项及费用为止。3、 除购房合同所述的不可抗力之外,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依据该等事由的影响顺延该房屋的交付期限,而无需为顺延承担任何责任,如下列情况在公共媒体,报刊等发布了相关信息,我司可不予另行通知,据实顺延该房屋的交付期限: (1)为配合政府的法规实施或政府行为、通知、命令而造成无法正常施工(包括但限于停电、停水、交通管制、创卫、创文明城市等);或因政府及相关水、电
58、、燃气、市政、园林(或其它垄断行业)的行为造成的延误(如市政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建设不全),因消防或其他政府相关文件及标准变化,变更导致的更换材料或设施、配套。 (2)施工遇到设计变更,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发生本项所述情况以施工单位记录或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证明为准。 (3)其他甲方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情形。第三条 :对商品房交接的补充约定:1、 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收房后,除该房屋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或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并严重影响居住之外,乙方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均视为甲方已于交付通知中要求的交付期限最后一日将房屋交接给了乙方,自此,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及该房
59、屋应当缴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卫生费、有线电视费等全部费用,自交付之日或视为交付之日起均有乙方承担。房屋保修期亦从此日起计算,有关质量瑕疵按保修项目处理,由甲方予以恢复。2、 乙方签署如下任何一项均视为甲方已实际交付该房屋,且乙方对房屋质量等无任何异议:房屋交接单、钥匙、房屋使用说明书,双方确认实测面积数据的取得时间不影响房屋的交付,只对房屋的结算时间产生影响。3、 乙方不得以下事由拒绝接房: (1)该房屋出现非主体结构质量瑕疵 (2)不影响该房屋基本使用功能的质量瑕疵 (3)出现无法或难以整改的问题,经甲方催告后乙方在期限内未行使合同权限的。如乙方以上述事由拒绝接房
60、,则拒绝接房期间的损失视为乙方扩大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四条 :关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补充约定1、甲方保证在办理产权时该房屋没有产权及债务纠纷,保证办理产权登记时已解除该房屋出卖人设定的抵押权(如有),因政府产权登记机关工作延误造成乙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权属证书的,甲方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2、如乙方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则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及抵押登记手续必须委托甲方或者甲方指定代办单位同意办理,乙方承担相关费用。3、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文件、资料均为完整、真是、合法,如房产登记部门认为乙方提交资料不完整或有瑕疵,乙方必须于收到房产管理部门或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重新提交符合通知要求的文件、资料。4、本合同在办理产权时,房号以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安编号为准。第五条 :违约责任1、 甲方或乙方中途无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得到同意后方可办理解约手续,并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20%。第六条 :其他约定1、 房屋交房平面图、小区的总体规划平面图以规划部门的最终审批批准为准。2、 该房屋的层高非净高,该房屋具体层高以实际交付时为准。第七条 :补充协议的效力1、 本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2、 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