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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投资建设合同(4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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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投资建设合同(41页).doc

1、 合同编号: 项目快速投资建设合同 签约双方: 人民政府 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中国 签约日期:二O 年 月目 录总则1第1章 定义与解释3第2章 项 目6第3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第4章 投 资10第5章 设计与监理19第6章 评 审20第7章 建 设20第8章 变 更23第9章 验收与交付25第10章 质量与检验26第11章 支 付28第12章 项目建设行政监督30第13章 担 保31第14章 合同的中止31第15章 不可抗力32第16章 违约责任34第17章 争议解决34第18章 其 他35第19章 生 效35第20章 附 件36第21章 通 知37总 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2、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情况,本合同由: 政府(下称“甲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授权代表: /,职务: / ; 与 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授权代表: / ,职务: / ; 于20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 市签署。 鉴于:(1)经 政府会议同意, 人民政府 决定采用快速投资建设模式投资建设 项目;(2) 人民政府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本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 程序,确定 有限公司 为 项目 中标人。以规定 人民政府 授予 有限公司 对 项目

3、的投资建设权,并在项目工程竣工后将项目设施移交给 人民政府 或其指定单位;(3) 人民政府 在此确认,经 政府会议同意,将本项目纳入正常合法的政府采购程序,并授权 (以下简称“ ”)为项目业主,代表 人民政府参与 项目 投资建设的监督和管理。(4) 政府在此确认,本项目为政府采购对象,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部财库(2000)10号,)列为第A 号,品目名称为“ ” 。(5) 有限公司授权 公司 作为本项目的供应商与投资单位, 人民政府作为本项目的定购人与采购人。 甲乙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第1章 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在本合同条件(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赋予的

4、含义:1.1.1“本项目或本工程”: 在本合同条件中指 项目 。 1.1.2“本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 项目快速投资建设合同及其附件。1.1.3“前期工作”: 项目审批等手续(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与概算及批复、环评报告及批复、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手续、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等)、征地(含临时用地)、居民与单位的动迁及安置、旧房拆除、补偿、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白蚁防治、环境评估、交通疏解、管线迁改、场地平整、工程施工所需的通水、通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开通施工场地通道:跨铁路、公路、河道施工需与铁路、公路、水运系统的协调及手续办理以及为实施本合同

5、进行的履约担保等方面工作,以上工作及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不列入本合同项目快速技资建设范围。1.1.4 “投资总额”: 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将建筑安装工程费、预备费、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部分内容、利息等纳入本项目投资建设范围的投资总金额,但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的追加累计超过预备费的部分除外。1.1.5 “投资预算额”: 指按照本合同第4. 3条款的约定,乙方将投资总额中纳入投资建设的子项对应的预算投资金额。1.1.6 “投资结算额”: 指按照本合同第4.5.1条款的约定,经 评审中心审核 并经双方确认后最终确定的实际投资总额。1.1.7 “利率”: 指按照本合同第4.3.2.5条款的约定的比率

6、。 1.1.8 “利息”: 按照本合同第4.3.3条款的约定,甲方需要支付给乙方的投资利息,包括建设期间利息和支付期间利息。 1.1.9 “投资建设款项”: 按照本合同第4.6.1条款和第11. 5条款的约定,甲方需要支付给乙方的投资总额和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款项。 1.1.10 “建设期”:指本合同生效后,项目开工日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或视同交付之日)止。1.1.11“支付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 或视同交付之日 )起开始计算,支付期2年内。1.1.12“工期”: 指本项目从开工日期之日起计算的施工期限。1.1.13“开工日”: 按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

7、日期。1.1.14“竣工日”: 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或视同交付之日。1.1.15“约定竣工日”:指按里程碑表中给定竣工验收的日子或发生延迟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后另一个约定的时间。1.1.16“日或天”: 指一个日历天。1.1.17“现场”: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以及合作建设项目的施工场所和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1.1.18“甲方的要求”: 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程范围、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说明以及根据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1.1.19“缺陷责任期”: 指依据国家及建

8、设部规定,自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1.1.20“支付日”: 是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支付价款的日期。1.1.21“阶段性结算”: 是指本工程分季度对季度内确认的工程量进行阶段性评审,出具阶段性结算评审报告,并作为竣工结算的一部分。最后一期阶段性评审后,加总以上阶段性评审结果即为项目结算。1.1.22“一方”或“另一方”:指订立本合同双方中的一方或另一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1.1.23“不可抗力”:指按照本合同第15章约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或情形。1.1.24“法律”与“法规”: 指适用于甲方、乙方、项目、合同项目投资建设与经营管理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

9、国法律、法规,包括福建省及 市地方人大和政府的地方法规、规章,以及公告的技术标准、准则及规范文件等。1.1.25“设计变更”:指在本合同中的工程在实际投资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该工程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如工程量、性质、种类、位置、标高、线形、尺寸等方面的变化,或指由甲方提出的或由乙方提出并由甲方确认的关于引起工程项目内容、工程量、工程价款等变动。 1. 2.其他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 1.2.1 目录与各小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与理解; 1.2.1 提及款、条、附件或一方,应指本合同的款、条、附件或一方; 1.2.

10、3 提及第三人,包括任何自然人,经济组织,政府机构或其他法人团体;1.2.4 所有“包括”一词应理解为与“但不限于”四字连用。 1.2.5 提及任何一个文件时,应包括对该文件的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但对于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则不包括在内; 1.2.6 任何计量单位,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1.2.7 任何年、月、日、时均按公历制。 1.3 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 1.3.1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矛盾或明显错误时,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工程快速投资建设合同及其附件; (2) 本工程快速投资

11、建设合同补充协议(或有);(3) 工程图纸;(4) 双方有关合同的澄清、变更、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5) 其它按规定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的附件。 1.4 遵守法律法规 1. 4.1 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全部事件中,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对工程具有管辖权的政府相关部门的任何规章,以及据此发出的所有通知,并按其要求向政府相关征收部门支付所需费用。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考虑到工程材料和设备运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取得工程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许可、执照和批准。第 2 章 项 目2. 1 项目概况 2.1.1 项目名称: 项目 2.1.2 建设地点: 2.1.3

12、工程概况: 2.2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 2.2.1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包括: (1)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发改审201 号)(见附件1);(2)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批复( 发改审201 号)(见附件2);(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见附件3);(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国土预201 号) (见附件4);(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 号)(见附件5); (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号)(见附件6);(7) 建设用地批准书 ( 建字第 号)(见附件7); (8) 国有土地使用证( 字第 号)(见附件8); (9)项目环

13、境影响报告表( 环审报(201 ) 号)(见附件9); (10)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见附件10)。 2.3 项目建设方式 2.3.1 本项目建设方式采用快速投资建设模式,由乙方负责工程投融资和建设管理工作。工程完工(或视同交付之日)后,乙方将工程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管养单位,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支付投资建设款项。2.3.2 本项目投资建设模式的批准及支持性文件包括: (1) 2013年 人民政府第*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见附件11);(2) 关于批准 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政府与 合作投资建设 工程快速投资建设的议案的决议( 人大2013 号) (见附件12);(3) 财政局关于关于

14、“ 项目财政性资金拨付的支付确认函( 财函2013 号) (2013年 月 日,见附件13); (4) 人民政府授权 为项目业主的授权委托书(2013年 月 日, 见附件14)。(5)项目中标通知书(2013年 月 日,见附件15)。 2.4 合同实施范围 2.4.1 本项目合同实施范围包括 等工程。 第3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一般义务 3.1.1 甲方将为乙方的投资建设提供项目的全部行政许可,并保证取得的各项批 准文件完全适用本合同与本项目的技资建设,合法合规。3.1.2 甲方负责实施项目前期工作和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审批等手续(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与

15、概算及批复、环评报告及批复、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手续、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等)、征地、居民与单位的动迁及安置、旧房拆除、补偿、项目勘察、设计(如由甲方委托)、监理、监测、白蚁防治、环境评估、交通疏解、管线迁改、场地平整、工程施工所需的通水、通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开通施工场地通道;跨铁路、公路、河道施工需与铁路、公路、水运系统的协调及手续办理以及为实施本合同进行的履约担保等方面工作,以上工作及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不列入本合同项目快速投资建设范围。3.1.3 甲方负责因项目前期工作所引起的任何纠纷、诉讼、赔偿以及事后的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事务。3.1.4 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

16、支付本项目的投资建设款项。 3.1.5 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出具本项目的经乙方认可的实物担保或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可采用当地实力企业担保、资产抵押、有权证土地抵押等担保方式。3.1.6 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甲方将积极协调乙方与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为乙方进行项目投资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并同意在税收减免等方面依法在政策范围内给予优惠,具体事宜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磋商。3.1.7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 3.1.8 甲方负责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确定,并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 监理费用。若甲方未选择设计单位,项目设计

17、工作可以纳入投资建设范围。3.1.9 甲方有对项目进行维护的义务,在项目“缺陷责任期”内,负责通知、协调乙方对项目进行维护,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于48小时内派员进行维修,否则甲方可自行组织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从乙方投资建设款项中扣除。因不可抗力、甲方原因或使用不当等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3.1.10 对乙方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3.1.11 负责建设阶段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工程造价增减的审批。 3.1.12 负责督促并协助评审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审核确定投资预算额、投资结算额以及投资建设款项等费用。3.1.13 对甲方委托的单位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连带责任。 3.2 甲方的一般权利 3.

18、2.1 甲方有权对本工程的投融资、乙方人员构成及变更、工程建设过程(包括施工合同签订、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施工安全、合同管理、检测及竣(交)工验收等工作)和项目交付进行监督管理;对因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质量、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3.2.2 甲方有权派驻工作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管。 3.2.3 甲方有权监督、检查工程在保修期内的维修。 3.2.4 甲方有权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3.3 乙方的一般义务 3.3.1 乙方作为对本项目投资建设人,应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移交等工作,并对工程建设中的工期、质量、安全、投资负

19、责。3.3.2 乙方应负责筹措本项目投资款项(甲方在建设期内应支付的款项除外),并按计划投资建设,确保投入资金满足本工程实施的需要,按计划开工建设及实现进度目标。3.3.3 乙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具有投资、建设、管理和施工经验的管理及技术人员,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组织、协调,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和文明施工负责。同时,乙方应保证工程承包商派遣有丰富经验的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以及各专业工程师、安全员等。乙方派遣的人员需满足项目需要(乙方提交人员配置说明)。3.3.4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诚实守

20、信、合法经营。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允证范围内组织施工,不得违法。3.3.5 乙方应配足安全管理人员,按要求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标识, 并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和管理,承担安全责任和后果。3.3.6 负责按国家及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的标准化组织施工的要求,安全、 文明地组织施工,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3.3.7 乙方安排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对施工组织细化方案书面编制。 3.3.8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施工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难以处理的,应及时反馈,协调解决,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3.3.9 承担施

21、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地方环卫部门的规定要求。 3.3.10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清理现场达到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3.4 乙方的一般权利 3.4.1 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收取本项目的投资建设项。 3.4.2 可以用甲方出具的有关材料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3.4.3 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3.4.4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有权选择分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项目参建单位,但分包商应符合相关资质要求,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3.4.5 在满足总工期目标、各关键节点工期和本合同约定以及符合工程施工相关 管

22、理规定的前提下,享有对人员、材料、设备的调配权。3.4.6 在监理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监理公司存在不称职或不作为等不良行为,有权向甲方提出,甲方应负责调查处理。3.4.7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 第 4 章 投 资 4. 1 投资建设权 4.1.1 从投资建设开始到甲方支付完毕所有的项目投资建设款项期间,乙方为本项目的供应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拥有并行使本项目的投资权、建设权与处分权。甲方将在上述期间内保证乙方投资建设主体地位,保证乙方行使上述权利。4.2 前期工作及费用 4.2.1 甲方承担本项目项下的前期工作及费用,使之满足乙方投资建设的条件, 包括施工建设条件等要求,甲

23、方保证上述前期工作费用己由甲方支付,不列入本项目投资建设范围。4.3 投资预算额 4.3.1 本项目投资预算额暂定为: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人民币 小写:¥ 元),纳入投资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元,预备费 元,利息 元。上述金额以经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甲乙双方确认的预算金额为准。投资预算暂定金额作为乙方项目投资建设的依据,超出部分,应由甲方负责全额投入。建设期内甲方按工程进度支付乙方完成工程量的 %款项,按月计量并支付,按季度进行阶段性评审。剩余的款项由甲方在工程竣工后两年内平均分四期支付,首期款项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或视同交付之日)起30天内支付,剩余款项每隔6个

24、月支付一次。本项目投资预算额构成表/元序号子项金额依据文件备注1建筑安装工程费2 纳入投资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1 建设单位管理费财建( 2002 )394号文 甲、乙双方各开支一半2.2 勘察、设计费计价格【2002】10号文 3 预备费(1)*10%以实际发生为准4 利息详见测算表4.1 建设期利息4.2 支付期利息合计本表未列入的本项目的其他技资,由甲方负责投入。 建设期建安工程费资金投放及计息表 单位:元日期乙方当期投放资金乙方累计投放资金甲方当期支付资金甲方支付利息甲方累计支付资金备注说明. 注:1.本表建设期“甲方支付利息”即建设期间的利息先以财政预算评审造价扣除甲方随月进度计量支

25、付的 %计量进度款,按建设期算术平均计算每月建安投资额为基数,计息期为建设期,以4.3.3 (1)条款定义的利率计算利息,按月计算按季度支付利息。(财政预算评审未出的,暂以施工单位报送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的月度工程计量扣除甲方己支付款项为基数,按月计息,按季度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投资额确认后,以结算额除以实际工期月数算术平均计算调整利息,并一次性支付。2、利息按月计算,每季度支付一次,支付日为下一个季度的第一个15日内支付。3、项目竣工,建设期利息支付完毕。 4、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当月计算利息相应调整。4.3.2 本合同中约定的快速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纳入投资的子项对预算投资金额计取

26、依据及计价规则如下: 4.3.2.1“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建筑工程费和安装工程费两部分,按经评审并由甲乙双方确认的预 (结) 算造价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费预 (结) 算遵循如下规则: (1) 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预算十工程费用调整”方式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工程费用调整执行4.3.2.2款约定; (2)“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双方认定工程预 (结) 算总造价下浮 2%执行,同时,按照闽建筑200916 号和闽建筑函201039 号等文件规定,不可竞争项目不参与下浮,双方询价或招标确定价格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对应的金额等不纳入下浮范围。 (3) 预算编制与审核依据 a.施工设计图纸、经甲方批准的施

27、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图纸会审纪要等设计文件和工程前期的治商及经双方确认的往来函件; b.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部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FJYD-I01-2005)、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FJYD-201-2005)、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1-2005)、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 (FJYD-501-2005)、福建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配合比(闽建筑200524 号)、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年)、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利润率的通知

28、(闽建筑200515 号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 版)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率的通知(闽建筑2005 25号文)、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的费率标准执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间建筑201027 号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停止计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的通知(闽建筑2009 3号)、福建省建设厅发布外墙悬挑式翻转钢管脚手架等30项补充定额(闽建筑200938 号文)、关于发布电渣压力焊等50项补充定额和座装式全玻璃幕墙等4项补充定额的通知(间建筑200711 号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发布铜芯预制分支电缆沿垂直通道

29、铺设等91项补充消耗量定额的通知(闽建筑200636 号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加气混凝土砌块等72项补充定额、喷涂聚氨醋硬泡等与41项补充定额和调整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201-2005)砂垫层等173项消耗量的通知(闽建筑20116 号)、闽建筑201143号关于颁发三轴水泥搅拌桩等33项补充定额的通知、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闽建筑2012 4号)、关于调整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29号)、福建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FJDY-301-312-2012)、2012年福建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人材机基期价格、关于颁发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内模安

30、装补充定额的通知(闽建筑201223 号)、关于价格调整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236 号)、关于颁发土方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01322 号)、关于调整建筑工程部分模板及支架定额消耗量的通知(闽建筑201240 号)、关于颁发风镐破碎石方等补充定额的通知(闽建筑201239 号),以及包括截止预算编制期(预算编制期应为开工当期,开工当期是以监理颁发的开工令或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下同)时福建省有关定额、费用标准等的调整、勘误、补充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政策性调整文件。 C.公路工程部分: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 -2007)、公路工程

31、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JTG/T B06-03- 2007)、工程量清单及技术规范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9年版)标准执行、上述定额中缺项部分包括市政管网、园林绿化等执行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1-2005)、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501-2005),以及包括截止预算编制期时交通部以及福建省有关定额、费用标准等的调整、勘误、补充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政策性调整文件。 d. 人工费标准: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闽建筑201137 号文)和关于执行闽建筑(2

32、011) 37 号文人工预算单价的补充通知(闽建筑函20124 号)以及截至预算编制期时福建省建设厅有关人工费标准的调整、补充文件。 e. 机械费标准: 按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的预算编制期的机械台班单价文件执行。 f. 材料价格: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按照项目预算编制期(预算编制期信息价未发布的,套用上一期)泉州工程造价管理最新发布的泉州市信息价执行,如泉州工程造价管理没有相应材料信息价的,按照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及泉州建材商讯最新发布的泉州市主要材料同期信息价执行; 公路工程材料按照预算编制期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最新发布的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执行,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中找不到的

33、按照泉州工程造价管理以及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及泉州建材商讯中的泉州市同期信息价执行; 同期信息价没有的价格,若月刊中没有登载的材料,套用上一期月刊,以此类推,若上述不同期刊登载有相同材料信息价时,取用平均值,若信息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时, 乙方有权要求依据市场询价协商确定; 若使用品牌产品,按品牌信息价执行,由甲方提供三种以上品牌 (应选用信息价中己有的品牌)供乙方选择,并报经甲方确认,若信息价为区间价的,取中间值,消防工程材料价格按照福建省消防工程材料信息价格年刊信息价执行,人防工程设备价格按照省人防办发布的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信息价执行,没有信息价的材料依据双方询价协商确定并计取运杂费、运

34、输损耗费、采购与保管费、检验试验费等; g. 技术、组织措施费用按规定计取; h. 项目部驻地、搅拌站、预制场、隧道桥梁工区、便道、便桥等临时用地的征用费用在预算中单独列支,包干使用; i. 土石方的取、弃土点由甲方负责提供并经乙方确认,甲乙双方会同监理单位共同调查并确定运距后,作为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 j. 需对外招标的高压变电设备、空调、电梯等重要设备,由甲方负责采购安装,采购过程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不纳入项目投资范围,同时,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采购价款 3% 的总承包服务费及 2.5% 的采购保管费,计入投资结算额; k. 对外招标的设备,设备安装配合费由乙方与设备中标单位商

35、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取; 1. 需要双方共同询价的材料,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闽建法200421 号规定,材料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组成,并在此基础上按上述有关约定计取其它相关费用。 m. 劳保费按照福建省对总承包单位核定的劳保核定标准计取,规费、税金按有关规定计取。 n.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风险费依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按 3% 计取,公路工程风险费依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按 3% 计取; o. 对评为省、市文明工地的,创建文明工地增加费依据闽建筑20074号文件规定按安全施工、文明

36、施工、临时设施费省级增加 50% ,市级增加 30% 计算; p. 对于在双方约定工期基础上,甲方提出缩短工期的,应计取缩短工期措施费,具体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应依据上述约定结合工程费用调整综合确定。 (4) 预算编制与审核程序: 由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工程动工前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进行编制,乙方进行核对、反馈与调整,核对完毕后,由甲方委托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据本合同约定予以审核并经双方确认,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时限按本合同文件约定执行,如乙方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聘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对有异议的部分进行评审,最终经双方共同确认工程预算; (5) 结算

37、编制与审核程序(包括阶段性结算): 由乙方负责依据本合同约定进行编制,报甲方同意后,由甲方委托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据本合同约定予以审核并经双方确认,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时限按本合同文件约定执行,如乙方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聘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对有异议的部分进行评审,最终经双方共同确认工程结算; (6)甲方不得对本项目指定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 4.3.2.2 “工程费用调整”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物价波动(房建工程包括钢材、水泥、水泥制品、商品砼、铝合金、电线电缆、玻璃幕墙;市政公路工程包括钢材、水泥、水泥制品、商品砼、沥青、沥青砼、管材、砂石地材、伸缩缝;超出预算价格+ 5%部分以及人工

38、费、机械费)、地下地质条件变化、现场签证、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费用的调整,结合阶段性结算评审进行阶段调整。 (1)调整费用应按以下条款执行: a. 人工费调整,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执行;机械费按照施工期对应期刊发布的信息价据实调整;房建工程材料价格只调整钢材、水泥、水泥制品、商品砼、沥青、沥青砼、铝合金、电线电缆、玻璃幕墙超出预算价格+5%部分,市政公路工程只调整钢材、水泥、水泥制品、商品砼、沥青、沥青砼、管材、砂石地材、伸缩缝;超出预算价格+5%部分,其余材料价格按预算价格执行。上述调整费用按4.3.2.1条款办法计算间接费用、利润和税金等各项费用,现场签证

39、及工程变更价格按4.3.2.1条款编制办法执行。 b.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的调整以当月确认的工程量为准,按照本合同采用的定额分析的数量调整相应价差。 c. 泉州市工程造价管理、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信息、福建工程造价信息、泉州建材商讯、福建省消防工程材料信息价格、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格公布的同期信息价没有的价格,依据本合同约定双方询价协商确定。 d. 双方应于月度信息价发布之日起15日内对当月的材料数量与价格办理确认手续。 e. 变更调整预算在建安预算额 5% 以上的,由甲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经双方确认,结算时列入项目支付款项。变更中增减费用计算依据如下:

40、 合同中己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己有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款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根据4.3.2.1款约定价款组价原则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双方协商,并最终由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阶段性结算评审中审定。 f. 因法律、法规、规定、变更以及施工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文件等变化需要调整工程造价,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2)调整费用的方式 a. 工程费用调整应按照 4.3.2.1和 4.3.2.2条款约定编制,在 30 日内报给监理单位及甲方审批,并最终以双方确认的 市财政技资评审中心在阶段性结算审核时的审

41、核为准。 b. 甲方将增加款项的 35% 在确认时随同当期计量进度款支付给乙方,增加款项另 外的 65% 在支付期支付给乙方。 c. 工程费用调整减少的,在下期计量进度款金额中直接扣除。 工程费用调整应按照 4.3.2.1和 4.3.2.2条款约定编制,随当月工程月进度计量表报给甲方,如累计超过合同预备费时,甲方将增加的超过预备费部分的款项随同当期“甲方支付”的金额一并全额支付给乙方。 工程量按施(竣)工图及现场签证按实计量。 (3)调整费用的评审 在乙方报送阶段性结算时由甲方安排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具体按“第6章评审”约定。 4.3.2.3 “纳入投资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纳入乙方投

42、资范围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见第4章4.3条款投资预算额构成表)。经双方协商一致,纳入投资建设范围的工程建设其他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本项费用在项目开工后10日内由甲方支付35%,剩余部分纳入投资,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月计息,按季支付利息,自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0日内全额付清。 4.3.2.4 “预备费”是用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上涨、变更、签证等事项引起增加的费用,本项目按10%预计。 4.3.2.5 建设期及支付期利息 作为投入资金的融资费用,甲方支付乙方技资期资金利息。“投资期”包括项目建设期和支付期。建设期指项目开工至交工验收的日期,支付期从工程交工验收之日起

43、开始计算,支付期2年内。具体项目开、完工日期在项目具体实施合同中确定。建设期间利息和支付期间利息的计取依据、计算规则及支付方式如下: (1) 建设期和支付期利率 按照项目投资期中国人民银行三一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0% 计算。如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贷款利率,本利率相应调整,调整与核算完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原则和起止时间执行,项目投资期应控制在五年以内,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项目投资期超过五年时,则依据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0%计算调整项目整体投资利息。 (2) 建设期利息的计算与支付 a. 经监理机构及项目单位审核确认后的工程量扣除甲方己支付款项为基数,计息期为

44、建设工期,以 4.3.2.5 (1)条款定义的利率计算利息。 b.建设期内支付日为下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5日内支付。 (3)支付期利息的计算与支付 指在工程支付期限内,甲方按尚未支付的投资建设款以 4.3.2.5 (1)条款定义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期内支付日为下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5日内支付。 自合作项目开始投资建设至甲方支付完最后一笔款项期间,由甲方支付建设期利息和支付期利息,按月计息每季度支付一次。 4.4 月进度计量确认及支付(包括工程费用调整部分) 每月30日前,施工单位将当月工程月进度计量表(计量区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在收到上述工程月进度计重表之

45、日起的7日内完成审核, 7日内未完成审核或未提出书面异议,则依据该工程月进度计量表中的工程量进行确认;甲方在收到经监理单位及乙方确认的工程月进度计量表之日起的7日内完成审核,7日内未完成审核或为提出书面异议,则依据该工程也进度计量表中的工程量进行确认,甲方在次月15日前按己确认工程量的 35%进度款支付给乙方。依据该工程月进度计量表确认的工程量,进入阶段性结算评审,纳入竣工结算。预算评审未完成前,施工单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预算编制规定先予以报送,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暂以监理单位审核数为依据,由甲方按合同约定时限支付进度款及利息,待预算评审结果出来后予以调整。 4.5 投资结算额 4.5.1“技资结

46、算额”是指项目竣工后,依据 4.3.2.1款确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预算评审、4.3.2.2 款确定的工程费用调整、4.3.2.3 款确定的纳入投资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最终确定的实际投资金额。 4.6 项目支付款项 4.6.1“项目支付款项”: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需要向乙方支付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款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6.1.1 乙方在本项目投资结算额; 4.6.1.2 建设期和支付期利息; 4.6.1.3 其他可能发生的税费; 4.6.1.4 按照本合同应由甲方承担的可能发生的违约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损害赔偿金等费用。第 5 章 设计与监理5.1 设计 5.1.1 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施工

47、设计文件(乙方设计的除外),乙方应按照上述项目施工设计文件投资建设本项目。5.1.2 甲方保证, 为本项目编制的全部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清单见附件 )应完全满足项目合法合规的要求,符合各项技术标准的豆豆程建设要求,符检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5.1.3 甲方保证, 对其负责的项目设计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同时全部承担赔偿因设计的错误包括但不仅限于疏漏、缺项、差错、违规、不祥、不完全履行设计交底义务、失职、玩忽职守等所造成的全部损失。5.1.4 乙方在执行上述设计文件时,可以随时向甲方及设计单位对设计工作提出各项询问、解释、咨询,甲方与设计单位应对乙方的询问、解释与咨询及时回复,以满足建设要求。5.2

48、 监理 5.2.1 甲方招标选择有资格的监理单位,对本项目施工实施监理。为便于开展工作,甲方与监理单位签订项目监理服务合同后,负责向乙方提供一份项目监理服务合同原件。5.2.2 监理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及项目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对项目的进度、质量、 计量、安全、文明等进行签署确认。5.2.3 甲方安排监理单位将每月签署确认的关于项目进度、质量、计量等文件资料报送乙方,乙方将经监理单位签署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甲方,报送的文件资料作为甲方与乙方结算的依据。由甲方将乙方合法有效的评审资料一并报送 评审中心进行评审。第 6 章 评 审 6.1 评审中心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预算进行审核,并出具财

49、政预算审核报告,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一份预算审核报告原件。 6.2 评审中心未能在建筑安装工程费预算文件提交后60日历天内完成预算审核(因乙方未能提供完整有效资料及双方异议引起的拖延除外),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如暂停施工累计15日历天 评审中心还未能完成预算审核,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历天内支付乙方已经完成的投资金额,并另行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的损失。 6.3 评审中心对项目投资结算(包括阶段性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书,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一份结算审核报告原件。6.4 评审中心应在乙方送审的阶段性结算之日起15日历天内完成,若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结算评审,则以乙方送审造价作

50、为阶段性评审结果,并出具阶段性结算评审报告。6.5 评审中心的工程结算评审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费预算评审、阶段性结算评审及纳入投资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确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历天内完成。若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结算评审,则以乙方送审造价作为最终结算价。6.6 本项目的工程结算评审未完成的情况下,甲方先按“第11章 支付” 11.5 条款支付期“项目支付款项”及利息支付明细表 向乙方支付项目支付款项。待工程结算评审确定后,如审定的项目支付款项与“第11章 支付”11.5条款支付期“项目支付款项”及利息支付明细表中的“项目支付款项”有差额的,如实调整。第 7 章 建 设7.1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工程建

51、设管理,甲方拥有监督工程建设的权利。甲方应为乙方的工程建设管理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与协调。7.2 建设期 7.2.1 本项目开工H期暂定为: 201 年 月 日。具体以甲方或其委托的监理书面出具的开工令为准;7.2.2 本项目竣工时间暂定为: 201 年 月 日,但发生如下原因,则上述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2.2.1 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的有效施工图纸及开工条件;7.2.2.2 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项目投资款项(包括建设期利息、按月支付 35%的月进度计量款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7.2.2.3 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7.2.2.

52、4 包括但不仅限于设计变更等的“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7.2.2.5 建筑物、各类管线不能及时迁移,土地不能及时征用等;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社会团体举办活动或政府要求暂停施工,延误工期的。7.2.2.6 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7.2.2.7 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合理的需要顺延工期的情况。 除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外,因甲方原因引起乙方停窝工等经确认造成实际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引起停窝工等经确认造成实际损失并牵涉到甲方利益的,由乙方承担。7.2.3 工程建设期的延误,并不构成甲方支付项目支付款项责任变动的理由。 7.2.4 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连续停工30天以上,或工程累计停工60天以上

53、,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自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一次性付清乙方己完成的投资额及相关损失费用。7.2.5 因乙方单方面原因,导致工程连续停工30天以上,或工程累计停工60天以上,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乙方被解除合同时,施工方应及时撤退清场,甲方在30日内向乙方支付己完成可计量的合格工程投资额。7.3 质量标准 7.3.1 乙方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与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强化施工管理,加大施工监督与材料设备质量验收力度,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7.3.2 本项目质量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验收合格。7.4 甲方

54、在建设期的责任 7.4.1 在项目开工前负责落实并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各项批准、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全部政府文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及乙方进行建设所需的其他政府文件;7.4.2 有义务为乙方投资建设本项目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和其它所需政府文件;7.4.3 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所引起的任何纠纷、诉讼、赔偿以及事后的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事务;7.4.4 委派进驻人员,常驻施工地点与乙方的投资建设人员联合办公,并与乙方的投资建设人员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保持日常工作关系,定期参加上述各方举行的联席会议;按照乙方的要求,与项目相关单位,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

55、位等协调各项工作。7.4.5 负责处理排除任何企业和个人阻止与干扰工程施工的行为。 7.4.6 负责协调乙方在项目建设施工期间与当地有关的事务。 7.4.7 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项目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承担相关的保险费用。7.4.8 派驻现场代表为: (简称:甲方代表),该代表有权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确认。7.5 乙方在建设期的责任 7.5.1 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按时组织施工单位进场开工;7.5.2 配合甲方认真审定项目设计文件;7.5.3 按照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甲方提供的施工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实施建设管理,包括设

56、计会审、交底、建设进度监控、重大技术变更及重大事故处理等,确保本项目按质按期顺利完成;7.5.4 负责在工程施工中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质量监督,交付合格工程;7.5.5 负责审核、确认、回复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月报,以及其他各类报表、报告等;7.5.6 乙方应与本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廉洁协议书等;制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关于工程建设期间的治安消防工作管理细则等,并向甲方备案。7.5.7 乙方采购工程重大材料的质量须得到甲方的认可。 7.5.8 技资建设期,乙方按照国家规范性文件规定落实安全措施,并按规定承担责任。7.5.9 质量保修

57、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因无能力进行保修,或在甲方下达的保修通知书后48小时内仍不能进行保修工作的,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施工。所发生的施工费用在项目采购款中全额扣除。7.5.10 乙方应保证在施工管理过程中,不得因与其他工程承包商之间结算纠纷而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7.6 重要部位、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和工程的增减必须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共同验收确认,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 8 章 变 更8. 1 本章所述“变更”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其中工程变更包括工期变更。包括但不仅限于一下事项:8.1.1 因甲方负责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前期工作等引起的项目实

58、施过程中的施工方案、技术、工期等的变更;8.1.2 从项目开始投资建设到项目完工交付之日前,因甲方要求或同意,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措施;8.1.3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8.1.4 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8.1.5 其他非乙方原因或责任引起的需要进行的变更、或工程量的增减。 8.1.6 变更可由甲方、乙方、施工监理人及设计人任何一方提出,但必须最终征得甲方同意;工程量增减须经甲方、乙方、施工监理人及设计人四方共同确认。8.2 收到变更文件之日(没有变更文件下达的,以发生之日为准)起14日内, 乙方就变更部分发生的费用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甲方。每月26日前乙方将上述变更纳入

59、工程月进度计量表报甲方备案,甲方收到上述工程月进度计量表之日起的14日内无书面异议,则依据该工程月进度计量表确定的变更调整“第4章 技资” 4.3条款建设期资金投放及计息表。报告中费用计算依据4.3款约定执行。 8.3 如本项目工程建设期的延长是由于非乙方的过错引起,则甲方应当承担因工期延长所引起的投资增加和相应损失,且不顺延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期起点;由于乙方过错引起的,乙方自行承担。8.4 若工程单项己完工之后,甲方提出修改施工图纸的,则一切拆除与返工费用,工期延期损失等全部由甲方承担。8.5 投资增加及变更所追加的费用累计超过预备费的,超过部分金额由甲方在费用发生之日起的30天内支付给乙方。

60、8.6 工程变更程序: 8.6.1 甲方指令的工程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接到甲方的变更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建议报告,包括是否接受变更通知中的工程变更事项及理由,若乙方自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 4 个工作日内未做出任何答复,则视为接受。如乙方接受,则还应对可能导致的工程造价变动进行估算,如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8.6.2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乙方如发现某些确需变更的,经施工监理人和设计人审核后,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变更建议书,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

61、、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甲方在接到书面报告后的第4个工作日内未做出任何答复,则视为接受。8.6.3 当属于紧急情况下的工程变更时,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要求乙方立即执行。乙方在执行完成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以及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如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期延误时,一并提出竣工日期延长的申请并说明理由,提交进度计划。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4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被批准的合理费用,或(和)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甲方在接到书面报告后的4个工作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则视为接受。8.6.4

62、 变更的手续、资料、格式等按规范办理。 第 9 章 验收与交付9.1 本项目由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接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建设各方及有关部门进行主体验收。9.2 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及规定的资料后45日内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28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则视为验收合格、达到交付条件,并视为完成交付。自交付之日起,由甲方承担项目的保管、管理、维护、日常运营等工作及相应的费用。9.3 甲方在未进行验收之前不能使用本项目(经双方书面同意临时使用的除外)。甲方在项目未进行验收之前使用本项目,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己被认可,达到使用条件,视为自动交付;甲方在本项目未进行验收之前或未验收合格之前使用

63、项目,由此可能给项目造成的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9.4 若因征地、拆迁问题、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导致部分工程无法建设,且其他工程均己完工的,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甲方应对己完工的部分按照本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回购;因征地、拆迁、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无法建设的部分工程,乙方有权甩项验收,待征地、拆迁等影响建设因素解决后可继续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工期及款项支付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9.5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当天,视为乙方与甲方自动完成本项目的交付,甲方从交付之日起负责项目的使用、保管及维护等工作及相应的费用。9.6 本项目交付之日起,甲方享有项目的使用权和承担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所产生的全部民事责

64、任。9.7 在本项目交付之后、甲方向乙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项目投资款项及发生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之前,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项目的处分权。9.8 非因乙方引起的本项目是否验收以及验收工作的任何延误均不影响甲方的支付项目支付款项责任。9.9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穹关规定及甲方自摆求向政府相关部门和甲方提交竣工档案、物品、设备操作维修手册、质量保证书等有关竣工资料和项目档案。9.10 乙方对己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工程,应负责按地方政肃和国家有关规定将竣工档案、质量保修书等有关竣工资料提交给甲方,并协助甲方向 城建档案馆报送有关项目档案。 第 10 章 质量与检验10.1

65、乙方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与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强化施工管理,加大施工监督与物料设备质量验收力度,并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确保本工程达到合格标准。保修期及缺陷责任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10.2 在缺陷责任期间内,乙方应承担本项目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质量上出现的问题(由于本合同2.2条款、3.1条款、9.3款原因及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引起的除外),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返工、维修等费用。10.3 如因甲方前期工作和其他非因乙方原因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修理并承担相应费用。10.4 缺陷责任期满后,需维修项目,乙方应积极配合

66、协助甲方组织安排维修。如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协助甲方组织安排修理,相关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10.5 非因乙方引起的工程质量的任何问题并不构成工程验收交付甲方支付项目支付款项责任全部或部分变动或撤销的理由。10.6 乙方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在使用前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10. 7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0.8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甲方、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

67、、甲方、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共同研究,由设计单位签证后实施。10.9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0.10 检查和返工 10.10.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0.10.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

68、顺延。10.10.3 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0.10.4 因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10.1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1.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0.11.2 监理工程

69、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0.11.3 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 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0.11.4 重要部位、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和工程的增减必须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共同验收确认,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10.11.5 对于隐蔽工程的检查和确认或中间验收按国家及福建省现行规定办理。 第 11 章 支 付11.1 甲

70、方承诺无条件、不可撤销全部采购本项目与支付顶目支付款项。 11. 2 甲方按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 号),支付上述项目采购款项,包括但不限于:11.2.1 在本合同履约期间,将本项目支付款项支付编制入各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内,并按法定程序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项目支付款项直接由 政府财政国库支付;11.2.2 项目支付款项按本合同约定,直接支付入乙方在本项目的融资银行开设的账户,并以该行列账凭证为准。如果甲方没有按约定日期将上述项目当期支付款项及利息进入乙方上述账户,则将追加违约金给乙方,违约金为逾期支付金额的 0.4 /天。因融资银行对本项目建设资

71、金提供了融资,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未经融资银行的书面同意,上述乙方的账户不得变更;11.2.3 甲方的项目支付款项的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应完全满足上述安全、按时与足额支付的要求,包括:11.2.3.1 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个支付日前的资金汇集,并确保备付能力,包括预算外资金,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等;11.2.3.2 在上述每个支付日前,完成各项支付申请手续;11.2.3.3 在每个支付日的北京时间 12:00 以前完成该笔支付资金的划账。 11.3 甲方可以提前偿还支付款项,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乙方应在14天内回复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同意。11. 4 项目完工交付给甲方后

72、,在本合同履约期间,如果甲方处分项目资产、物 权,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如运营权),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留置)等,须在30天前将处分方案通知乙方,乙方在确认该处分不影响项目采购款项支付或有充分、可靠的补偿措施后,在14天内回复书面意见,甲方据此实施处分。11.5 甲方的项目支付款项包括建设期间项目支付款项和支付期间项目支付款项,项目支付款项总额为 元(本处未含预备费,预备费以实际发生金额列入),(大写 元整。其中:11.5.1 建设期间项目支付款项总额为 元,(大写) 元整。甲方具体支付按第3章“投资”第3.2条款约定执行;11.5.2 支付期间项目支付款项总额为 元,(大写) 元整。支付期

73、间项目支付款项将分期支付,自项目竣工之日起的2年内等额分 4 次支付,首期款项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或视同交付之日)起30天内支付,剩余款项每隔 6 个月支付一次,在2年内支付完毕,其中:每季度支付当期利息,每隔6个月等额支付一次“项目支付期支付款项”中“利息”以外的金额。支付明细如下: 项目支付期支付明细表 单位:元 日期 甲方支付 支付期款项 甲方支付 支付期利息 甲方累计支付 支付期款项投资偿还余额 备注 说明 合计 本表说明: 1、在未完成结算评审之前,支付期先按本表执行(建设期间如有增减投资,增减结果应并入本表投资偿还余额计算支付款本金和利息),待结算评审后本表“项目支付款项”进行

74、调整; 2、投资额偿还每隔6个月等额支付一次,即上表支付月的15日前: 3、支付期利息按月计算,每季度支付一次,支付日为下一个季度的第一个15日内支付; 4、如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延后,本表按实际竣工日期调整; 5、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当月计算利息相应调整。 11.5.3 甲方保证,上述金额完成全部财政审计程序, 是合法有效的,完全并全部由 人民政府的财政国库政府列支支付(见附件12)。11. 6 若乙方或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任何一方缴纳了本项目的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乙方或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任何一方还被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等税费(包括项目交付发生的税费,但所得税除外),则甲方支付本项

75、目的款项相应增加,并在上述征收被认定后,由甲方向乙方随项目支付款项同时支付。11.7 本项目投资建设,免除甲方自行设立的一切地方税费。 11.8 甲方负责落实乙方能够享受的地方优惠政策,给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第 12 章 项目建设行政监督12.1 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按照国家与福建省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实施行政监督,乙方接受兰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项目建设行政监督。12.2 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行政监督,包括如下: 12.2.1 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12.2.2 监督项目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安全工作; 12.2.3 监督项目工程施工,对项目周

76、边地域的环境保护工作;12.2.4 监督与实施项目建设期间的行政审计,包括预算执行审计,技术、工艺与建设内容变更事项发生的费用审计;12.2.5 监督与检查项目建设计划进度,工程统计,建设工程物资与设备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工作等:12.2.6 监督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如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及时派驻纪检、监察人员查处;12.3 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行政监督发现项目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给乙方,乙方如无异议,则按整改通知书执行;若乙方对整改通知书的部分或全部有异议,则在收到上述整改通知书的 10 天内向 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提出复议要求, 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则在收到上述复议要求

77、的10天内与乙方举行会议解决复议要求。 第 13 章 担 保13. 1 本批项目为 市重大城市建设项目,应经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形成相关决议:同意中建七局投资建设本批项目,同意将合作项目的投资建设款项所需资金在政府分年度财政性资金中予以安排,专项用于支付合作项目的投资建设款项卢同时将项目投资建设款项在各年度财政性资金中予以安排并出具支付确认函。13.2 市政府负责落实经中建七局认可的实物(或权利)担保或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方式可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13.2.1 落实具有相应担保能力的银行,为 市政府履行项目具体实施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 市政府履行项目合同项下的支付义务,并

78、与中建七局指定的投资单位签署保证合同。13.2.2 可采用上市公司担保、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当地实力企业担保、资产抵押、有权证土地抵押、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之一或组合使用。13.2.3 双方探讨研究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方式。 13.3 在甲方未落实本章约定担保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本合同义务,但不影响其享有的权利。13.4 若 单位出现影响其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甲方负责另行落实乙方接受的担保,继续履行担保责任。13.5 如因甲方不能按时还款导致乙方主张权利所发生的全部律师及相关税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13.6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任何原因收回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的用于抵押的土地或变更该

79、土地的使用性质等。13.7 如本合同项下为甲方担保的 单位所提供的抵押担保物价值减少或抵押物毁损等情况发生,则由甲方另行落实乙方接受的担保。 第 14 章 合同的中止14. 1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其中一方有下列第(1-6)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当出现第 7、8两种情形时,乙方有权中止合同:14.1.1 经营状况(或财政收支)严重恶化; 14.1.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14.1.3 丧失商业信誉;14.1.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特别是没有按期投资或未付项目采购款项;14.1.5 有不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恶意行为; 14.1.6 本合同生效条件在

80、本项目建设支付期限内失效,并导致改变本合同生效性;14.1.7 福建省及 市人民政府涉及项目技资建设的任何规章,政策,政令,规定,通知,决定的变动,对本合同履行带来影响,导致本合同无法按原约定履行,或违背双方订立本合同时最初的意愿;14.1.8 福建省及 市人民政府对项目技资建设的任何批准,核准,许可,备案的修改、变动、取消等,对本合同履行带来影响,导致本合同无法按原约定履行,或违背双方订立本合同时最初的意愿。14.2 发生 14.1.1至 14.1.6条款情形上述情形发生,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本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无法履行本合同一方在 1 个月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中止履行的一方

81、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向对方追索由于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同时追索违约金,违约金为上述损失的 20% 。发生 14.1.7至 14.1. 8条款情形时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按原约定履行时,甲方30日内付清乙方已完成的投资额及相关损失费用。 第 15 章 不可抗力15.1 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 15.1.1 战争、入侵;15.1.2 核反应、辐射、放射性污染、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15.1.3 非任何一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15.1.4 罢工、暴乱、骚乱,但纯属乙方原因所致者除外; 15.1.5 地震等无法预见,并无法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或

82、自然力的破坏作用。 15.2 下述情况对双方而言不构成不可抗力: 15.2.1 政府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项目实行征收或征用;15.2.2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立、改、废;15.3 任何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应及时通知对方,详细说明此种不可抗力的影响,其中包括此种不可抗力的开始时间和可能的持续时间,并对此种不可抗力保持同期记录,随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对方。15.4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措施,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15.5 任何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时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待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将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依据下列情形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本合同;1

83、5.5.1 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对项目损坏严重,使乙方损失巨大,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影响,而此种损失不在保险之列,或者可得到的保险赔偿不足以补救此种损失所需费用的80%,可以认定项目不可修复或不值得修复。补救此种损失所需费用以双方认可的合格中介机构确认的金额为依据确定。一旦认定项目不可修复或不值得修复,任何一方均有权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经协商认定项目可修复或值得修复,双方将就项目继续建设或补救项目损失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15.5.2 如果不可抗力妨碍或阻止一方履约的时间,自此种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超过九十天,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协商解除本合同。如果双方在此种不可抗力发

84、生后一百八十天内不能商定此种条件或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15.5.3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免除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责任。15.5.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双方损失的,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 16 章 违约责任16.1 如果本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受到的全部损失。16.2 本合同一方就另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予的任何宽限或延缓行使根据法律或本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不被视为该方对自身权利的放弃。16.3 如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本项目总工期延误,则每延期一天,

85、乙方承担5000 元/天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本项目投资预算额的 1%,但不影响投资款利息的照常收取和支付;16.4 因乙方(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工程验收不合格而进行整改的期限,该期间完成技资额不予计取利息。16.5 甲方逾期未足额按时支付款项的(包括建设期和支付期的利息及支付款项),每逾期一天,除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取利息外,另行追加违约金,违约金为逾期未支付金额日万分之四(0.4 /天)。16.6 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现作为本合同生效条件的附件及本项目的履约担保存在欺诈、虚假以及其他违法情况,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己完

86、成投资额的 20%。乙方己投入资金的结算和返还参照 11. 5条款执行。第 17 章 争议解决17. 1 如果乙方与甲方在解释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17.2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在上海市仲裁。第 18 章 其 他18.1 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拥有项目的投资权、建设权与处分权。 18.2 在甲方付清本项目全部采购款项之前,在此期间甲方未经乙方王预先书面同意,不得从事下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8.2.1 项目性质的变动; 18.2.2 项目内容的变动,如项目工程变动;18.2.3 项目的转让; 18.2.

87、4 其他有可能损害乙方权益的事项。 18.3 本项目在交付给甲方使用之日起,甲方将承担项目在交付使用后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包括对外的仲裁、诉讼、赔偿与第三者责任。18.4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发生下列情形,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18.4.1 经营机制或政府机构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合并(兼并),分立,撤销,股份制改造等;18.4.2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18.4.3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18.4.4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发生变更。 上述18.4.1的情形应在发生之前的30天书面通知对方,其余情形在事后7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上述18.4.1情形的发生,涉及本合同项下的

88、权利义务责任,按照国家法规进行变更和转让。第 19 章 生 效 19.1 本合同一式拾叁份,甲方和乙方各执陆份,担保人执查份。 19.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本合同第20章约定的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第 20 章 附 件下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全部满足,作为合同生效条件:序号文件全称相关单位时间备注附件1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 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安发改审201 号) 发展和改革委员 附件2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批复(安发改审201 号)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 ) 规划建设局 附件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安国

89、士预201 号) 国土资源局 附牛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 号) 规划建设局 附牛6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土资源局 附件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号) 规划建设局附件8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土资源局附件9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安环审报201 号) 环境保护局附件10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计院附件11 201 年 人民政府第 次 办公会议纪要 人民政府附件12 关于批准( 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政府与中建七局合作投资建设 工程快速投资建设的议案)决议( 人大201 号)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附件13 财政局关于关于“ 工程 项目财政性资金拨付的承诺函( 财函201 号”

90、财政局附件14 人民政府授权 为 政府的代理人的授权书 人民政府附件15 中标通知书 上述附件与本合同的文字、意思、条文、理解、精神不一致之处,则以本合同为准。附件之间的文字、意思、条文、理解、精神不一致之处,则首先以立法、行政许可有权部门文件为准。第 21 章 通 知21. 1 本合同项下书面通知、来往的文件信函以及其它信息的传递都应以送达如下条款约定的联系入为准:21.2 送达人: 21.2.1 人民政府 联系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21.2.2 有限公司 联系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21.3 以上联系人和地点如有变动,应在变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对方。如一方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21.4 送达方式: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邮寄或直接送达签收。 21.5 送达日期: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回执发出邮戳日期或直接送达回执签收日期。鉴于此,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对签署本合同己全部完成各自内部的法定正式批准程序,并且授权以下代表签署本合同,共同遵守之。(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合同签订方: 甲方: 人民政府(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xx年 月 日 乙方: 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xx年 月 日39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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