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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14页).doc

  • 资源ID:414700       资源大小:48.54KB        全文页数: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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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14页).doc

1、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发包方(全称):_总工期120_承包方(全称)_ _承包方资质等级:_ _承包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号:_ 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工程地点:_工程内容:_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资金来源:_二、工程承包方式、范围_ _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竣工日期:_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_五、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_元 小写:_元六、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

2、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七、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八、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_ 年_ 月_ 日合同订立地点:_本合同双方约定_后生效。发 包 方:(公章)承 包 方:(公章)住 所:住 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开 户 银 行:开 户 银 行:帐 号:帐 号:邮 政 编 码:邮 政 编 码: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一、合同文件1.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1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

3、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1.2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文件适用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701-xx)、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2005)。若上述标准、规范有调整或修订,适用最新版本。若双方认为,合同文件还需适用其它的国家标准、规范,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

4、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分担,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 图纸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3. 工程监理和发包方代表3.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3.2监理单位委派的

5、总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3.3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3.4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4. 发包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4.1发包方代表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4.2发包方代表按合

6、同约定行使职权。除发包方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4.3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4发包方代表应按

7、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发包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4.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亦可更换发包方代表。如需更换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5. 发包方工作5.1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拆迁、清除施工场地的障碍物,使施工场地具备全面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

8、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夜间施工(如有时)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7)协调承包方与工地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8)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承担有关费用;(10)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方可以将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未能履行的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 承包方工作6.1承包方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使用,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

10、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以及绿化苗木的养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若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方拒绝验收或拒绝移交,相应责任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或者要求采取特殊养护措施的苗木种植工程,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具体要求、技术措施和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7. 进度计划7.1承包方应按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方。发包方代表按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7.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

11、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约定。7.3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8.开工及延期开工8.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发包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

12、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8.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9.暂停施工9.1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发包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9.2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

13、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工期延误 10.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因发包方或当地政府职能部门(非因承包方的过失或在本合同内另外说明的除外)通知缓期执行、

14、停工或间断施工;(8)由发包方雇用但非执行本合同工作的其他施工单位的阻碍;10.2合同订立后,若根据承包方施工计划,绿化种植工程本可于种植季节内施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使得绿化种植工程延误至非种植季节施工,发包方应承担增加的施工措施费。措施费额度由双方另行商定。11.工程竣工 11.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1.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11.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

15、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 12.工程质量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要求。1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3.2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

16、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 13.3经发包方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 14.安全施工与检查 14.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14

17、.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5.安全防护15.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15.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

18、防护措施费用。16.事故处理16.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6.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方法 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双方约定的

19、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17.工程款支付1合同生效后十日内,甲方先付予付款,计 万元;2甲方按核实的工程进度,于收到工程月报十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3工程进度达到工程50%时,预付工程造价的40%;4工程进度达到90%时,预付工程造价的80%,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预付工程款90%,剩余10%的款待保修期满后支付给乙方;5因甲方特殊原因拖欠工程款而影响进度时,其造成乙方停工、窝工损失及欠款利息按有关规定均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6.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18.工程量的确认 18

20、.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方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18.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18.3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方不予计量。八、工程变更 19.工程设计变更 19.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

21、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实结算,所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9.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0.确

22、定变更价款 20.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 20.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0.3发包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邀请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14天内不确认也不予协商,经承包方催告后在14天内,仍不

23、予确认或协商的,视为承包方递交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0.4发包方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20.5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21.竣工验收2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1.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1.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

24、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1.4确定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本工程保修期和苗木养护期的起始之日。21.5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本工程的保修期及苗木的养护期亦从该日起计。21.6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21.7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22.竣工结算 2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

25、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2.2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2.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23.质量保修和养护23.1质量保修(1)承包方承担的园林小品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

26、程及除苗木种植之外的其他工程,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年限。(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十、违约、索赔24.违约24.1发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7、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24.2承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 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25.索赔 25.1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己方

28、过失,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25.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发包方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

29、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发包方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不可抗力 26.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发包方代表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

30、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发包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26.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 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

31、方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6.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7.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方、承包方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7.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方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8.合同生效与终止 (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2)发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方、承包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9.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分别保存。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对通用条款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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