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participation in and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al accident investigation unit leadership, supervision of four no (the cause of the accident is not clear left off; those responsible for the accident and should be educated without education left off; responsible for the accidents did not address
2、 left off; do not take preventive measures did not mis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completed accident statistics, analysis, reporting and evaluation comments; (F) to contribute to the safety recommendations or observations for the granting of recognition, reward; to have those responsib
3、le for the accident, criticism and punishment recommendations or opinions; (VII) participation in engineering and project design review, construction team qualification and acceptance, and work relating to scientific research achievement appraisal. 23rd: safety supervisory personnel terms of referen
4、ce: (a) the right to enter production areas, construction sites, control rooms, control room to examine the security situation; (B) the right to prevent illegal operations, in violation of, acts in violation of production labor discipline; (C) the right to request the protection of the scene of the
5、accident; the right to investigate the accident to any person within the company and extract raw data; right to take pictures of the accident scene, sound recordings, videos, etc; (D) survey of accident analysis and dealing with different opinions, reflect the right to deliver to the supervisor or s
6、ecurity oversight bodies; for violations of rules, procedures, hide or impede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accident is entitled to reflect corrected or leapfrog. The fifth Festival rules and regulations article 24th: units of the company to the State and relevant safety regulations issued by the superio
7、r, standards, regulations, procedures, systems, accident prevention measures must be strictly implemented. Units may formulate rules in practice in the follow-up or supplementary regulations, but shall not be in conflict with higher provisions, shall not be less than the higher standards required. 2
8、5th: units of the company should establish a sound system to ensure safety of the procedure, as follows: (a)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 issued by the superior system, technical measures against accidents and equipment manufacturers manual, operation procedures for enterprises of various kinds of e
9、quipment, systems, approved by the Chief Executive; (B) issued under the parents maintenance procedures and regulations,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maintenance management systems; according to the canonical description technical regulations and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production of primary and secon
10、dary equipment maintenance procedures and quality standards, by the General Engineering .、Measures to prevent accidents when you need to modify the procedures of the enterprise, should be to supplement or to amend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regulations, written notice to the persons concerned; (B) p
11、rocedures should be carried out once a year to review, revise, and notify the person in writing; does not need to be revised, should also issue a review and the signature of the individual can continue their written notice concerned personnel; (C) field procedures once every 3-5 years a comprehensiv
12、e xx(一期)临时围墙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xx(一期)临时围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发 包 人;xx承 包 人:xx签订日期:xx年 月 日revision, approved and issued. Field practice for additions or changes, should strictly carry out the approval process. 27th: the Corporations regular publication list of point system in force; Enterprise published annually a list o
13、f the units current point system, and complete list of all procedures relating to the systems. 28th: companies working in other organizations, individuals must be executed in strict two votes (and operational), three systems (shift system, mobile inspection system, regular rotation of test equipment
14、) and the equipment defect management system; operation must strictly implement the system of safe construction and safe technology to give the low-down. If necessary, strictly implement the eight jobs, votes to ban homework. 29th: the operation records shall not be less than 12 months, the remainin
15、g long-term preservation archives (not less than 8 years). Sixth joint anti-accident measures planned and security technology protection measures article 30th: carbon company must prepare annual accidents per year action plan technical protection measures and security schemes. 31st: carbon annual an
16、ti-accident measures planned to voice security technology protection measures planned by the companys leading organization, production and technical departments, safety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participate in the development.Article 32nd anti-accident measures plan should be based on national and sup
17、eriors issued accident prevention measures, need to address significant deficiencies, and improve equipment reliability improvement measures as well as the accident prevention measures of the unit system. Anti-accident measures plan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maintenance or reconstruction plans, spec
18、ial expenses and establish account for security costs. Article 33rd: security technology protection measures should be based on country, industry, standards issued by the group in order to scientific development, people-oriented as the starting point, reduce employee stress, improve working conditio
19、ns and prevent personal injury accidents, prevent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promoting the standardization of safety facilities, improve the level of fire protection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preparation. Project safe construction measures of construction should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pecific c
20、ircumstances of the project, operation methods, construction machines, industrial hygiene, the environment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preparation. Article 34th: safety, security, risk analysis, supervision, management, reliability analysis, the result should be the formulation of anti-accident measure
21、s planned an important basis of technical protection measures and security schemes. Emergency plan for flood, earthquake, Typhoon and other required items, can be used as a basis for designing and updating of anti-accident measures plan. 35th: carbon companies should prioritize anti-accident measure
22、s planned, security technology protection measures required funds. Security technology protection measures required funds extracted from security costs each year, special use. Article 36th: safety supervision Departmen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supervision of anti-accident第 59 页 共 135 页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23、:xx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x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一期)临时围墙施工承包工程。工程地点:济南市市中区中山公园东地块。北临经三路,南临经四路,西临纬四路,东临纬三路。工程内容: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说明,及经发包人签章确认的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或技术核定单)为准,具体工程边界划分以设计图纸以及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图纸范围内围墙;电气、有关的预留预埋
24、和安装、调试,具体以补充条款和发包人的图纸、说明为准。 2.1发包人有权决定本工程红线范围内及红线外距离50米范围之内因设计变更、指令单涉及的增加工程是否由承包人施工,若发包人决定将以上工程委托给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必须充分理解发包人对该委托的要求,予以配合并按时完成,价格按照合同内同类工程和合同约定条款计取。若承包人拒绝接受发包人指令,发包人有权将该项工程委托给分包单位施工,并按照该项工程造价的20%向承包人索取违约金。2.2承包人按工程承包范围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施工全部风险。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甲方下发的进场通知书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日历天。
25、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现行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五、合同价款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金额(大写):暂定(人民币)陆拾玖万玖仟零柒拾柒元零柒分整(¥:暂定699077.07万元),其中土建部分453733.41元,安装部分203969.45元,措施费41374.21元。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风险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一切可预见及不可预见费用(除措施费外),综合单价结算时不因任何原因任何政策而调整;措施费
26、一次包干,结算时不因任何原因任何政策而调整。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 本合同补充条款及其附件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文件及议标过程中的答疑文件4. 本合同专用条款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 图纸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补充条款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包括其附录)的排序即为合同文件解释顺序,排在前面的优先,后者次之,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及评标期间往来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记要、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以及双方往来函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
27、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加盖合同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合同订立地点: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28号舜耕山庄商务会所四楼。发包人:xx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人:xx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签订日期:xx 年4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
28、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
29、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
30、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
31、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l索赔:指在合同履行单程中,对于并非自已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烈度为 6 级以上的地震;、7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 30mm以上;、其他不可预见
32、、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补充条款及其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3、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
34、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 4.1发
35、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
36、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
37、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
38、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他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
39、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
40、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41、,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对于下列乙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要求及时更换,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与甲方发生争执者;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与投标书及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高空掷物者;与本工程施工无关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其
42、他人员。7.6除甲方总代表或其授权人外,接到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通过监理向乙方发出的口头指令后,乙方应负责及时或不超过三天内向甲方总代表或其授权人核实,未确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7.7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的劳资纠纷,其后果为:工期延误、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媒体曝光、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等情况,乙方必须无条件的承担补救措施,承担相应费用,以及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办理土地征用
43、、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协
44、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45、;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46、(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坏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
47、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
48、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
49、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
50、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
51、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
52、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
53、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4、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
55、、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
56、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
57、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
58、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
59、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
60、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的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
61、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5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
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
63、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
64、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7.4.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7.4.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27.4.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27.4.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27.4.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27.4.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
65、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
66、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
67、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29.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9.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29.1.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29.1.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
68、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设计变更工程量的确认31.1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设计变更通知后,如该变更工程量需要在施工前对工程量进行确认的,承包人应通知监理、发包人工程部、成本部相关人员到场对已完工程量或原始地貌进行确认。在该变更完成以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发包人工程部到现场对已完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经监理、发包人工程部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签证手
69、续。31.2 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应按本合同补充条款内约定取费方式进行计价。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
70、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末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
71、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2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
72、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
7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34.3.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34.3.2质量保修期;34.3.3质量保修责任;34.3.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35.1.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35.1.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5.1.3本通用条款第33
74、.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5.1.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35.2.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35.2.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5.2.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5、,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36.2.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36.2.2发出索赔意向
76、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6.2.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36.2.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36.2.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
77、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执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37.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37.2.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7.2.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37.2.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38.1承
78、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
79、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39.3.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
80、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39.3.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9.3.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9.3.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9.3.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9.3.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
81、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41.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1.1.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
82、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
83、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
84、.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44.4.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4.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
85、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
86、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补充条款及其附件、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往来函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及议
87、标过程中的答疑文件、本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进一步规定如下: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及往来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记要、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以及双方往来函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用汉语外,还使用不约定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国家及本地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工程建设标准
88、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不采用。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进场前提供施工图;发包人提供施工图伍套给承包人(包括竣工图用图)。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应对施工图妥善保管,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施工图外传。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4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不采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
89、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本工程甲方未委托监理单位实施施工监理。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电话: ) 职务: 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管理、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工程进度款的初审等。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不采用。 7、项目经理姓名: (电话: )职务:施工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按现状移交场地。(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90、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现场交接,甲方协调并满足施工要求,电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地勘资料于开工前提供。 (5)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进场后三天内现场提供、交验现有坐标点和书面交接。 (6)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收到施工图设计图纸后3日内进行施工图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7)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如发生,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承包人协助 。(8)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约定。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1、:如有需要双方协商办理。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约定。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施工图设计交底后5天内,承包人提出总工期控制计划。(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非夜间施工照明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另行协商。(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按交通、环卫、控制施工噪音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完善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以书面形式告
92、知发包人。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交验及实物移交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竣工交验后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进行合同实施范围实物移交,发包人在实物移交书签认之日起由发包人负责保护,费用分别由保护责任方承担。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如发生,承包人协助发包人进行处理。(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由承包人按济南市当地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本合同补充条款执行,在对业主开放日及验工验收移交物管时应达到合同附件所约定的清洁标准,并承担路沿石范围内的施工场地范围内的道路修整及相关费用,
93、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再单独计费。 (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生时协商。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按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后3天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5天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应分单位工程排出有关进度计划,对交叉作业和流水施工作出网络计划安排和详细说明并取得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的网络计划无条件满足总工期及阶段工期的要求。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详本合同补充条款及其附件。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基础、结构主体
94、、门窗洞口。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不采用。五、安全施工按通用条款20、21、22条执行。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23.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详本合同补充条款及其附件。 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详本合同补充条款及其附件。 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详本合同补充条款及其附件。 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不
95、采用。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另详本合同补充条款及其附件。 八、工程变更按本合同通用条款29.2、29.3执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需提交贰套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并经发包人审查合格才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基础工程竣工、主体结构竣工中间验收。根据现场施工进度协调中间验收时间和配合工作。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详本合同补充条款及其附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
9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补充条款及其他附件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补充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详本合同补充条款及其附件。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详本合同补充条款及其附件。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详本合同补充条款及其附件。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另详本合同补充条款及其附件。 37、争议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济南仲
97、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详本合同补充条款及其附件。分包施工单位为:详本合同补充条款及其附件。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39条执行。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 发包人投保内容:不采用。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约定。(2) 承包人投保内容: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于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日内提交人民币大写 叁万肆仟玖佰伍拾叁
98、元捌角伍分(RMB34953.85元)的履约保证金。(2)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约定)。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合同正本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贰份。 47、补充条款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1.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xx(一期)临时围墙施工承包工程。1.2 工程地点:济南市市中区中山公园东地块。北临经三路,南临经四路,西临纬四路,东临纬三路。1.3 工程规模:总长约为592米,其东西长约174米,南北长约138米。其中东面和南面围墙高度为3.65米(局部拱形处),北面、西面围墙高度为2.5米(局部拱形为3.65米)。在围墙的
99、北面、南面和西面有临时围墙大门,宽为8米。2. 承包形式承包人按工程承包范围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施工全部风险。3. 施工范围本合同施工范围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说、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或技术核定单)为依据。场地按现状移交,建筑实体及施工正常作业面不足需开挖的由承包人负责开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按本合同补充条款第7.1条约定计取。3.1 土建工程图纸范围内围墙;电气、有关的预留预埋和安装、调试,具体以补充条款和发包人的图纸、说明为准。3.2 安装工程建筑电气自目前现场低压配电接驳点至围墙照明箱(控制箱)、围墙照明箱(控制箱)至照明末端配电线路管线供应
100、安装,配电箱供应安装,照明灯具供应安装;设备及线路、系统的调试;防雷接地系统安装。3.3 设计变更造成的分包工程暗配线管及剔槽、敷管、修复抹灰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实施。3.4 如承包范围或施工范围有增减,发包人将在设计交底后详细施工界面的通知中具体明确调整,承包人不能因承包施工范围调整要求增加工程工期(范围变动较大的情况除外),如范围变动较大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整工期。本合同暂未包含的其他附属工程,发包人需委托承包人完成时,由发包人以书面方式委托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不可以拒绝。3.5 发包人有权决定标段红线范围内及红线外距离50米范围之内因设计变更、指令单涉及的增加工程是否由承包人施工,若发
101、包人决定将以上工程委托给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必须充分理解发包人对该委托的要求,予以配合并按时完成,价格按照合同内同类工程和合同约定条款计取。若承包人拒绝接受发包人指令,发包人有权将该项工程委托给其他承包单位施工,并按照该项工程造价的20%向承包人索取违约金。3.6 以上所述的工程承包范围及介绍只是概括的,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承包人应研究其它文件及工程现场,特别是通过审阅图纸去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4. 专业分包工程下列专业分包工程为市政配套单位垄断或发包人认为应当指定分包或独立施工的工程,可由发包人另行单独分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也可由承包人分包,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分包,承包人均应作好总包管
102、理和配合工作。4.1灯箱广告工程4.2其他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分包工程;4.3发包人有权增加、减少、拆分、合并上述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偿要求。5. 工期目标5.1 总工期:开工日期:以甲方下发的进场通知书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日历天。5.2 工期其他说明:5.2.1 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执行。5.2.2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书面通知开工之日前10天进场进行施工准备。5.3 工程完工及竣工确认应具备以下条件,发包人签发“工程完工日确认书”、“工程竣工日确认书”,以此确认承包人合同工期的履约责任。5.3.1 工程完工应具备以下全部条件发包人签发“工程完工日确认
103、书”,以此确认承包人合同工期的履约责任。5.3.1.1 按设计图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完成;5.3.1.2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试验报告由发包人随工程进度签字完成;5.3.1.3 经设计、施工等单位检查,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报告;5.3.1.4 通过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5.3.2 工程竣工应具备以下全部条件,发包人签发“工程竣工日确认书”,以此确认承包人合同的履约责任,并作为结算依据。5.3.2.1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文字资料、竣工图、音/像资料等)及工程实物已完整移交发包人;5.3.2.2 承包人向发包人签署工程保修证书和
104、使用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6. 工程质量6.1 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严格履行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6.2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接受质量监督部门依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有关法规进行监督。6.3 承包人须作好建筑质量通病防治和处理:保证墙面不开裂、无空鼓;梁、柱、板几何空间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如发生上述质量问题以及由此引起的索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6.4 对发包人提出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积极进行整改并报验,否则该部分工程量发包人将不予以验收和办理进度款
105、支付,并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6.5 承包人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经过自检合格后 3 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 7 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由承包人维修整改至合格(以发包人验收合格为准)止,且工期不顺延;因此逾期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6.6 工程竣工经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对工程整体施工质量进行竣工检查、验收、评定,施工质量一次验收合格。6.7 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6.7.1 各工序检验批及分项工程质量检验由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和施工单位质量(技术)负责人、专职
106、质监员、施工员等参加进行验收。6.7.2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经批准的时间为本工程的竣工时间。6.7.3 发包人因特殊情况提前使用部分工程的,从实际使用之日起(以双方签定的书面交接日期为准),视为该部分工程已合格,承包人按保修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6.8 工程资料及移交本工程竣工经综合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承包人应将符合工程验收条件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含物件、钥匙等)贰套移交发包人。6.9 工程移交发包人复查验收合格后3日内由承包人列出工程移交清单,逐项向发包人进行移交,移交经各方签字确认后作为交接依据。若移交过程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立
107、即整改,直到合格后方可移交,工程移交时间为5个日历天(含承包人对移交过程中所发现质量问题的整改直到合格的时间)。若移交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移交给发包人的时间,承包人应承担延期移交违约责任和甲方索赔损失。7. 工程计价与结算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形式计价,结算时固定综合单价不论何种原因,均不作任何调整及变化,且合同签定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调价文件本合同均不执行;措施费一次包干,结算时不因任何原因任何政策而调整。7.1工程计价原则:本工程所有工作内容(包括所有签证及设计变更及发包人委托的其他零星工程)均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施工图工程量综合单价的确认:(1)中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已有综合
108、单价的项目,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2)中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有相类似的综合单价,按类似综合单价执行;(3)中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没有适用相同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按照中标清单的综合单价组价原则重新组价确定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取费时,措施项目费、总包服务费、社会保障费不再计取),双方认可后执行。工程结算结算价款=(双方认可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费+设计变更+签证奖惩。7.2材料计价方式工程材料价格按照中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材料价格执行,变更签证中出现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照发包方限价执行。7.3水电费的计取发包人指定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
109、自行安装水、电表,并且承担水、电表和安装所用材料费。由发包人代扣代缴的施工用水电费按市政有关部门当期查表的实际水电用量,按市政有关部门当期查表的实际单价扣还给发包人当期水电费。7.4结算的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全面移交给发包人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齐全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肆套、竣工图肆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完整齐全的竣工结算资料后15日内对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核对完成后应在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审批表签字确认。此后,承包人再补交的任何结算资料,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该部分工程价款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发包人自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审批表签字确认后3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应积极配合
110、发包人共同审核完成竣工结算。8. 付款办法8.1 本合同无预付款及材料备料款。8.2 本合同工程进度款需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由发包人采用银行转账直接支付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应扣款项和违约金、罚款等,发包人均有权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予以扣除。发包人按如下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8.3 分段墙体完成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申报工程进度款(每月最多申报一次),发包人审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按发包人审定的已完成工程进度款的70%进行支付。8.4 工程竣工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申报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审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按发包人审定的已竣工工程进度款的80%进行支付。8.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11、,所有工程移交给发包人,双方办理完工程结算和工程结算审计,且办理财务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额的95%。8.6 留结算总额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按本合同附件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的相关约定无息退还没有使用的质保金。8.7 承包人每次在申请付款时,必须提交正式有效发票,与工程有关的税款由承包人自行按相关规定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8.8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前,必须经发包人工程项目部书面确认承包人对本合同所有规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中有不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执行的情况,根据承包人情节的严重程度,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部分工程款项、缓付甚至不支付承包人
112、当期的工程款项。8.9 为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发包人严禁承包人将付给的工程进度款,使用在与发包人发包的工程以外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一经核实承包人挪用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每次支付10000元违约金。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的施工队伍中民工工资及一切支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事项为借口拖欠民工工资,发包人对承包人拖欠任何应付款不承担责任。8.10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退还8.10.1 承包人须于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日内、合同签署前提交人民币大写叁万肆仟玖佰伍拾叁元捌角伍分(RMB 34953.85元)的履约保证金作为本合同履约担保。8.10
113、.2 任何按本合同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须在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方可支付。8.10.3 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竣工资料、移交工程后无息返还。若工期延长,无论工期延长之责任是否属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将顺延。8.10.4 发包人在退还履约保证金时,有权扣除按本合同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而未扣除的违约金。9. 材料设备供应9.1 本合同工程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自行采购、供应。9.2 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应满足设计文件、国家规范及技术要求、行业标准要求、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技术、安全、环保、节能要求,具有3CCQC或环保认证证书。对于确没有实行3CCQC或环保认证书的材料,承
114、包人应提供所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的质检报告。9.3 所有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除供货方提供合格的产品合格证、试验检验报告外,须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并按国家规范、规程、规定取样进行试验检验,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取样试验不合格,承包人除应及时告知发包人外,由承包人按规范加倍取样试验,不论加倍取样试验的结果是否合格加倍取样试验的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材料由承包人及时调运出现场,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0. 工程管理10.1 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10.1.1 承包人委派 先生/女士(电话: )为项目经理,全面负责现场施工与管理。10.1.2 承包人委派 先生
115、/女士(电话: )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现场施工质量与技术管理。10.1.3 各分部或专业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档案资料员、造价人员,在开工之前,需提供附有姓名、资格证、职称证复印件等资料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后报送发包人备案。10.1.4 以上人员必须专职,所报人员经发包人考查认可后,除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认为该员不称职,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称职人员外,承包人不得撤离任何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撤离,必须提前20日经书面报告发包人认可,同时须报顶替人员资质情况,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方可进场。10.2 工程计划承包人在单位工程技术交底后5日内编制工程进度计划;10.3 施工现场管理。10.3.1 承包人
116、应自觉服从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10.3.2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完善工程资料,工程必须按规定整理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必须按工程进度和重点部位,真实并符合有关施工验收和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没有影像资料或影像资料不合格的,不办理竣工验收。工程竣工资料必须在竣工前整理完善,经发包人审核后评定为优良或合格,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10.3.3 承包人项目管理小组应配备相应的质量检查工具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照相机及摄像机。10.3.4 承包人施工应采用样板带路,关键工序及影响观感的工序,承包人应先行施工样板,经发包人设计单位验收认可后,方可按样
117、板标准大面积施工,发包人按样板的标准验收,未达到样板标准的,由承包人整改到符合要求,应做样板而未做即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0.3.5 承包人除采取切实措施管护好自己的成品外,应自觉爱护、保护其它承包人及发包人的成品、半成品及相关工程,如有损坏,负责修复恢复原样并承担相应责任。10.3.6 所有的报表及预/结算资料,在提交书面文档资料的同时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同版本的电子文档资料。10.3.7 在发包人审核报表等相关资料时,承包人应密切配合,并做出合理的解释,否则,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当由承包人承担。10.3.8 安全文明施工除承包人自身应加强管理的内容外,
118、必须接受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包人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的容貌管理,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施工噪音和粉尘污染不得超过有关规定标准,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标准要求执行。11. 监理和监理职权本工程不委派监理单位实施施工监理。12. 保险12.1 在不影响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条件对发包人承担合同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须按建筑工程保险的规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内含财产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2.2 前述的保险须以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分包商、及指定分包商联名组成受益人,并须包含有“交叉责任”条款。13. 工程保修本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经甲
119、方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甲方之日起一年为止。若因合同解除而导致承包人中途退出施工的,对其已施工完成的部分,承包人仍应按照本合同中质量保修责任条款的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保修责任、保修金的退还等均按本合同附件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的相关约定执行。14. 违约责任14.1 本合同签章生效后,到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以前,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为违约,承包人须按本合同价款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 工程实施过程中,若承包人在施工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或不按设计施工图纸、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
120、施工;或承包人不按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规定施工;或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施工;经发包人发现,除承包人应立即纠正整改外,每发生一次视情节轻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0元20000元违约金(本合同中若有明确约定的违约条款,以明确约定的为准)。上述情节严重;或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协调调度;或承包人管理和实施能力不能有效地满足本工程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14.3 若在发包人发出工程接收书面证明,或因承包人违约而引致发包人解除合同,或因中国或济南市政府政策的改变,或合同有关条款所述原因而令工程停工,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全部无条件撤离现场,承包人须在接到
121、发包人发出通知后7天之内,无条件全部撤离现场。承包人不可以任何理由(如工程结算等一切理由)而拒绝或拖迟撤离施工现场。若承包人不按通知时间撤离现场,则发包人将采取必要有效的措施使承包人撤离现场,因上述措施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和后果将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天的撤场拖期违约金。承包人全部撤离现场是指承包人连其所有的分包人将其一切人员、机械、设备、车辆、临时建设、以及其它一切属于他的物料全部撤出施工场地,并将施工场地打扫清洁、平整,以达到发包人满意的程度。14.4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程施工、验收、无条件交付给发包人或其指定单位,或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交付,发包人有
122、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发包人或其指定单位按时验收、接管全部工程。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结算总价款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再按每延期移交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壹万元/天的延期移交违约金(该违约金按天累计计算),同时承包人承担发包人采取必要措施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承包人自身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发包人因此不能按期交房所发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和后果。14.5 若承包人不按设计和现行施工验收标准施工,或未经发包人检查,私自隐蔽,发包人检查发现,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14.6 若承包人施工中对各工序施工质量自检后,经发包人复查,发现还有分项、分部工程未能达到符合建筑工程施
123、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14.7 单位工程竣工,经发包人、设计单位共同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和发包人的观感检查标准检查验收,若承包人工程质量一次验收达不到合格,承包人需返修达到合格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该单位工程结算总价2%的违约金。如造成工程延期交付,承包人需按照本合同14.4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14.8 承包人进场后5天内向发包人报送详细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发包人每周将组织各参建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检查,若
124、发现有不合格情况,按经发包人审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进行违约处罚。14.9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经市安监站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若每发生一次不达标被提出要求整改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若被提出要求停工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14.10 文明施工方面,施工现场不准住施工人员,更不准男女共住或利用施工现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有发现,除承包人必须立即整改外,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不准在现场施工中的工程内大小便,若发现或有人投诉发现大小便,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14.1
125、1 若承包人发生重大安全(重伤以上)责任事故,除承担相应责任外,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14.12 若承包人未按施工图纸、合同约定(含封样确定)、材料选用通知中明确的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品牌、产地、材质等采购供应的,经发包人或其他人发现并查证属实的,承包人应无条件全部退换,直至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且发包人每发现承包人一批次假冒、替换材料的行为,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该项材料总价50%的违约金,且该违约金不少于5000元/次,若因承包人换货导致工期延长、费用增加等,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4.13 若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按时报送发包人,或承包人不配合发包
126、人进行预算审核,造成预算无法按期完成,发包人有权暂停付给承包人工程进度款,直到施工图预算三方共同审核完成后再付给承包人工程进度款。14.14 若承包人不按本约定编制完工程竣工结算并按时报送发包人,或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进行结算审核,造成结算无法按期完成,发包人有权延期支付承包人工程尾款。14.15 承包人报送的送审结算金额与审定结算金额的差额不得超过送审结算金额的8%,若该差额超过送审结算金额的8%,每超过1%,承包人另行承担审定结算金额1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按插入法计算,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14.16 承包人应配齐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通过检查和考核(
127、包括结合每月对现场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检查和考核)认为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充或更换相关人员。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施工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所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必须专职,承包人不得撤离任何人员。确需撤离的,必须提前10天书面报告发包人认可,同时须报顶替人员资质情况,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方可进场。承包人人员在施工中经发包人检查不在岗位工作,发包人有权收取脱岗人员每人每次200元的违约金,并收取承包人每次500元的违约金。确有事需办,必须书面向发包人请假,认可后才能离岗,否则按脱岗论处。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撤离项目管理人员的,应支付
128、给发包人本合同总价0.1%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承包人当期工程进度款。14.17 承包人必须遵从发包人对现场总平面布置的控制,进行相应的施工平面布置,违反总平面规划将受到处罚。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必须提前插入其他工程施工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相应部分临设或让出场地,承包人应无条件积极配合,并配合保护好发包人其他工程施工的成品。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指令,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相应部分临设或让出场地,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发包人工作正常进行,由此造成承包人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14.18 若施工图出现重大修改时,由发包人书面确认、发放修改后的新版施工图。若承包人未按
129、时将旧版施工图作废,或承包人未及时按新版施工图施工,造成工程实体与新版施工图不符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14.19 若承包人施工时未编制施工方案或未按经发包人审批通过的施工方案施工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1000元违约金;若因此造成安全或质量问题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追加支付500010000元违约金。14.20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制定的项目总进度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审批(具体报送的时间要求由发包人工程管理部约定),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调整总进度计划,必须将调整计划报发包人审批同意方可执行。若调整计划未报审,视为承包人擅自调整计划,
130、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5000元违约金。14.21 发包人制定的除开工、竣工目标时间外,其他阶段性形象进度时间节点同样是承包人必须达到的目标,这些阶段性形象进度目标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协商确定,并在工地生产例会上宣布,录入例会纪要中,承包人必须制定周密计划保证各阶段形象进度目标按期实现。若因承包人原因没有按时完成阶段形象进度目标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5000元违约金,同时,承包人还应全额赔偿因此造成的工程逾期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4.22 若工程施工进度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当月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14.23 为了保证工程
131、质量、工期,发包人严禁承包人将给付的工程进度款,使用在与发包人发包的工程以外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一经发包人核实承包人挪用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14.24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实施损害发包人或融汇品牌行为,承包人实施的包括不限于民工集体上告、上访、闹事(如拦马路、爬塔吊),影响公共交通秩序、干扰政府正常办公、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围堵发包人办公场所、销售现场等不良行为发生或者发生其他被媒体作有损发包人或融汇品牌行为的报道,第一次发生,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万元,第二次发生,承包人承担违约金20万元,以此类推、逐倍累加。如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导致上述
132、行为发生,发包人可不经承包人同意,直接交当地劳动主管部门或由发包人在当地政府见证下直接对其工人支付工资,并在应付承包人款项(包括履约保证金)中双倍扣除发包人支付的金额。15. 其它15.1 发包人/甲方/业主:在本合同文件中都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乙方:在本合同文件都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2 本合同工程不允许转包及分包。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合同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15.3 承包人必须对施工图中表示不清楚、错误和遗漏的工程内容(包括与现行规范或强制
133、性标准相矛盾的工程内容),在实施前向发包人和工程师提出,并由发包人进行核定,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15.4 若各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各方均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各方均有责任,由各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5.5 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办理与本工程有关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及安检手续、工程竣工备案证及合法融资手续(若需)等,在发包人履约的情况下,需承包人签字、盖章、提供相关资质、证、照、资料的,承包人须全力配合、提供。15.6 承包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向发包人提交正式“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收讫的正式发票,而无论发包人在何
134、时支付该项费用。15.7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计划、措施等方案的审批不成为承包人承揽本合同项下工程所承担的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转移、降低或者减轻的事由。15.8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该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9 承包人、发包人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15.10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结清款项后本合同执行完毕。15.11 本合同正本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15.12 申明及提示: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的各种往来函件、签证、会议纪
135、要、通知等一切书面文件,凡仅有发包人工作人员签字而未加盖发包人公章或发包人指定印章的,均无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亦不得作为合同的变更和补充或新合同成立之证据。电子数据文件,不作为书面文件,也不能作为有效证据。16. 合同附件以下合同附件为本合同补充条款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附件一:廉洁合作协议合同附件二: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合同附件三:造价管理规定合同附件四:施工投标文件发包人:xx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人: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开户行: 开户行:帐 号: 帐 号:签约日期: xx 年 月 日第 135 页 共 135 页合同附件一: 廉洁合作协议为加强材料设备采购
136、及工程施工的廉洁合作,确保项目材料设备的供应质量以及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要求,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发包人责任1.1发包人有责任向承包人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规定和管理制度。1.2发包人有责任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廉洁合作教育。1.3发包人人员的工作和职务行为应满足以下规定,否则视为不廉洁合作行为。职业基本准则发包人人员信奉守法廉洁、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发包人人员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因违反发包人公司的规章和职业道德规定,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者,发包人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并对责任人或其主管人员进行处分,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调换岗位
137、、辞退开除;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营活动发包人人员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特别禁止超越业务范围和本职权限,从事投资业务。发包人人员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发包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被授权人批准,禁止从事下列活动:a. 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b. 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c. 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d. 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兼职严禁发包人人员在外兼任任何获取薪金的工作个人投资发包人人员可以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a. 参与经营管理的;b. 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
138、手的;c. 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d. 以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近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非正当利益发包人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严禁索取或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否则将构成受贿。若遇价值200元以下的礼品、礼金,如果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则可以在公开的场合下接受,但接受后必须在返回发包人公司后交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处理,现金则交回发包人财务管理部处理。发包人人员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禁止以贿赂及其他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严禁发包人人员泄露公司机密;利用内幕消息损害公司利益或处于比公司以外人士较为有利的情况下时谋取个人利益。严禁发包人人员挪用公款
139、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业务回避公司鼓励发包人人员推荐供应商、承建商和其它合作单位,但发包人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其他近亲属以及其私交甚密的朋友在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时或从事可能会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业务时,该发包人人员应向公司申报,并提出业务上的回避,严禁隐瞒。佣金与回扣发包人人员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原则上不接受佣金、回扣,一般应当场拒绝或交回财务由财务管理部退回原单位,严禁个人侵吞,否则以贪污论。对外交际应酬发包人职员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严禁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发包人人员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联系过程中,对超出正常业务联系所需要的交际活动,应谢
140、绝参加。包括:过于频繁或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设有彩头的牌局或其他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邀请目的明显是为了取得不适当利益的活动。法律准则每位发包人人员首先应是一名合法的、有社会公德的公民,任何行为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应该具有法律意识。任何违法行为,将被举报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投诉与处理对发包人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承包人人员应向发包人人员所在部门及人事管理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和发包人人员,应当为投诉人严格保密。接受投诉咨询的发包人部门或人员应给予当事人及时、明确的指导并为其保密。1.4对于承包人举报发包人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发包人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2.承包人
141、或供应商责任2.1承包人或供应商应保证承包人或供应商有关人员了解发包人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及规定,并遵照执行。2.2承包人或供应商不得宴请发包人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2.3承包人或供应商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承包人或供应商人员任何向发包人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发包人单位领导。2.4承包人或供应商有责任接受发包人对承包人或供应商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2.5承包人或供应商人员有义务就发包人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发包人单位领导举报;如承包人或供应商向发包人人员行贿,或发包人人员向承包人或供应商索贿,承包人或
142、供应商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发包人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外,承包人或供应商承诺以合同暂定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由发包人在任意一笔应付、未付承包人或供应商款项中扣除,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2.6如因承包人或供应商单位及人员在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或工程施工期间贿赂发包人人员,导致发包人或承包人或供应商人员被司法机关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的,发包人有权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取消或终止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或供应商负责赔偿,承包人或供应商的任何损失发包人不做补偿。3、投诉举报渠道发包人接受举报通讯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28号舜耕山庄商务会所4楼接受举报电话
143、:0531-826788004、本协议对双方之间发生的任何一项材料采购或工程施工活动均有效。5、本协议作为双方材料采购或工程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材料采购或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xx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人:xx (盖章) (盖章)签约日期: xx 年 月 日合同附件二: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负责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2 质量保修期2.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甲方
144、之日起一年为止; 2.1 对于工程质量出现的永久性缺陷或在保修期内即已存在但尚未暴露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承担责任不受保修期限限制;2.2 返修项目返修部位的质量保修期从该保修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按上述质量保修期重新计算,该部份质保金的退还时间顺延到重新计算的质量保修期到期后。3 维修时限3.1 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必须在12小时内(维修期前6个月必须在6小时内)向发包人报到,与发包人共同到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重大)的维修项目经发包人同意可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3.2 维修项目应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处理完成,处理时间不得超过与发包
145、人的约定时间,承包人责任内的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3.3 维修时间如有特殊原因确无法按期完成,承包人需提出具体原因,发包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延期。4 机构及职责4.1 发包人相关机构及职责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保修期内的相关工作,建立对承包人维修小组工作的全面监控,督促及考评工作。4.2 承包人保修机构及职责4.2.1 由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总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天内成立专业的驻本工程的维修小组,由承包人所在的公司提供书面的维修小组负责人授权书,书面提供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畅通,并报发包人认可。4.2.2 维修小组应配备足够的各专业维修人员并常备相应的材料工具,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并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
146、4.2.3 承包人提供的维修施工方案需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施工,但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施工中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并经发包人验收检查,方能撤场。5 维修通知方式5.1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联络方式(包括固定办公场所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详细联系地址等),发包人可采取下列任何快捷的通知方式通知承包人维修事项:5.2 电话(以发包人电话记录为准);传真(以发包人传真记录);电子邮件(以发包人电子邮件发送记录为准);书面信件。以上联络方式可同时采用,但采用其中任意一项均为有效。5.3 若承包人改变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或保修小组主要人员更换或撤出时,需及时
147、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未能让发包人及时知晓其有效联络方式而造成的各类损失。6 保修责任6.1 保修责任鉴定可任意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如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单位或管理公司签字资料等),任选一种均视为有效。责任鉴定由承包人、发包人方共同进行,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进行的鉴定结果有效;若有第三方损失方,则承包人、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责任鉴定,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的鉴定结果同样有效。6.2 所有材料由承包人组织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6.3 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承包人应认真履行总包责任,督促检查分包方分
148、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统一向发包人验收及交付,承包人承担总保修责任。6.4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并全额赔偿。6.5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第三方提出索赔时,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承包人与第三方进行谈判(包括维修、赔偿),承包人认可发包人谈判结果,并履行谈判所约定的各事项,同时承担全额费用。6.6 承包人保修维修应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维修材料应使用原有品牌及型号,确必须使用其他材料替代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6.7 承包人承担的保修责任,还应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7 保修违约处理7.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承包
149、人违约,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质保金,承包人除应按合同违约条款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及第三方利益损失,发包人依法保留追赔的权利,如下:7.1.1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维修通知后,承包人拒绝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拒绝履行保修责任的。7.1.2 发包人就同一维修事项向承包人发出两次书面维修通知,承包人仍不按约定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不履行维修责任的;7.1.3 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时间超过3个月的;7.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加收50%的管理费
150、)由承包人承担,且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继续由承包人承担,直至保修期结束。费用的认定可不经承包人认可,由发包人发送书面通知给承包人,同时提供相关责任及费用认定资料,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每延迟一天,每天按未交纳费用的0.5%收取滞纳金,列举如下:7.1.5 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检查、或未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的;7.1.6 如对同一维修事项,承包人经过两次维修仍未能达到合同要求的;7.1.7 承包人的维修方案不满足发包人要求,虽经多次(三次或三次
151、以上)修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7.1.8 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正常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时间但未超过3个月的;7.2 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报到、或未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每延期一天扣罚承包人2001000元/天违约金。7.3 如对同一维修事项,承包人在维修时限内进行第一次维修后,若仍未能解决该维修事项,承包人可按维修时限约定进行第二次维修,第二次维修还不能解决该维修事项,则发包人有权按7.2条约定执行,也可要求承包人按维修时限进行第
152、三次维修解决,同时,承包人还需支付发包人每次1000元的质量违约金。7.4 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或不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50500元的违约金。8 质保金退还从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之日起满一年,经发包人验收同意后15天内,扣除发生的各项违约金、赔偿金、管理费后,无息退还没有使用的质保金给承包人。若工程分段验收,则质保期从验收最晚的开始计算,扣除应扣款项后,一次性支付质保金。9 其他9.1 如因承包人质量原因导致事故或将要导致事故,在承包人抢修工作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可先行采取合理的方式以避免事故损失扩大,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2 发包人及承包人在责任认定产生争议
153、时,承包人应先行维修,如承包人认为是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维修时,均由承包人提供证据(设计要求、核定单、其他书面依据)证明其无过错,否则为承包人有过错,需按本条款约定履行维修责任。9.3 承包人所留质保金不足以赔偿该因承包人质量原因造成的相关损失时,发包人将保留继续追赔的权利。9.4 本条款为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以合同约定为准。发包人:xx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包人:xx 签约日期: xx 年 月 日合同附件三:造价管理规定为规范与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图编制(以下简称“变更、签证、竣工图”)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双方的利益,提供准确的结算编
154、审依据,减少工作中的反复,提高工作效率,特对合同执行中预算及竣工技术资料及结算资料的编制提出如下规定:1 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图编制的规定为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图编制(以下简称“变更、签证、竣工图”)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双方的利益,提供准确的结算编审依据,减少工作中的反复,提高工作效率,特对合同执行中预算及竣工技术资料及结算资料的编制提出如下规定:1.1 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地执行,并在保证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同时,同步进行竣工图的编制。1.2 关于变更、签证办理、竣工图的约定1.2.1 合同履约中,变更、签证
155、单都应使用发包人指定的标准表格。并严格按发包人收方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1.2.2 承包人随工程进度同步完成竣工图的编制,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和达到发包人的要求,否则发包人可以把承包人月度进度款的支付比例降低10%(如原约定为70%,则调为60%);情节恶劣的可对承包人处以每次500020000元的违约金处罚。1.2.3 双方均应对变更、签证通知单分专业连续编号、妥善保存;双方都应设置变更、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1.2.4 承包人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同步同编号反映在竣工图上,由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定期检查和签字确认1.2.5 签证的时效性:双方
156、应在签证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持经监理、发包人项目部工程师及造价工程师认可的原始收方记录办理正式签证手续,超过时效视为承包人放弃此项签证费用,特殊情况经工程总监、成本总监同意后可延迟办理。1.2.6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经济、技术变更及签证须经承包人、发包人三方签字、盖章后才有效。缺少任何一方签字、盖章的,均视为无效。1.2.7 工程结算资料和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等需一式三份(须为原件),由发包人保存两份,承包人保存一份。如承包人提供的有效结算依据原件和发包人保存的原件不一致,双方同意以发包人保存的原件为准。1.2.8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提出的各种书面要求、报告等(包括工期
157、延长、工程价款变更、已完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均以发包人书面回复为准,未书面回复的视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的要求。1.2.9 发包人有权发出指示要求工程量增减或变更,除获得发包人指示外承包人不能擅自作出任何变更,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示在要求的进度内完成有关变更洽商工作;如果承包人、发包人造价师对变更洽商估值金额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包人不得因为双方对变更洽商估值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变更指示。如果承包人在发包人发出指示后7日内不执行或拒绝执行该指示,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承包人完成,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双倍承担。1.3 关于变更、签证、竣工图的计价及结算的约定1.3
158、.1 变更、签证的计价严格执行与其相关主合同的经济条款。1.3.2 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3.2.1 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审批表原件一份;1.3.2.2 竣工图:原件二套;复印件二套;1.3.2.3 工程师指示、收方签证单原件一套、复印件三套;1.3.2.4 隐蔽资料原件一套、复印件三套;1.3.2.5 材料选用通知原件一套、复印件三套;1.3.2.6 结算书(含结算汇总表及各部分明细表)原件四份、电子文档一份1.3.2.7 图纸会审纪要原件一套、复印件三套;1.3.2.8 所有涉及工程结算的文件原件一套、复印件三套;1.3.2.9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原件一套,复印件三套。1.3.3 关
159、于临时用工、机械台班等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并应注明相关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1.3.4 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承包人会同现场发包人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否则发包人可以不计算价款。1.3.5 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应在拆除前与发包人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视为承包人100%的回收利用。1.3.6 下列签证为无效签证:1.3.7.1 现场签证内容不明确、无变更或其他有效签证依据。1.3.7.2 没有签证附图或详细做法。1.3.7.3 应当由发包人
160、造价工程师现场测量、计算而确定的工程量,却由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字确认。1.3.7 本规定做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其他条款与本规定有矛盾时,以本规定为准。2 工程结算编制规定为了统一工程结算的编制办法,提供准确的结算编审依据,减少工作中的反复,提高工作效率,特对工程结算的编制提出如下规定:2.1现场收方现场收方的准备工作承包人应作如下准备:一个硬质文件夹、记录数据的统一表格、钢卷尺(下端需吊有重物,最好是线锤)、一把小卷尺、至少两名工作人员(测量和记录)。每次收方应先向项目工程师提交需收方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质量不合格者不予收方。现场收方的操作流程需现场收方项目,由发包人工程师验
161、收合格(或整改后复查验收合格),发包人工程师到现场收方,承包人提供本次要收方范围及项目内容,进行现场收方,双方各作记录,现场收方完成后,双方(发包人、承包人)及时当面核对数据并在承包人的原始记录上签字,承包人以原始记录为依据整理成正式收方工程量汇总表格(加盖承包人公章)及经手人签字,交发包人审核签字盖章,以此作为工程结算依据。2.2工程结算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以发包人具体安排的工作计划各阶段时间为准。工程结算编制的依据:以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说、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或技术变更核定单、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设计选用的有关的工程(通用或标准)施工图集、发包人材料设备认价通知书和工程量收方单等为编制
162、依据。承包人在发包人安排的工程结算编制阶段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资料的编制并提交4份工程结算给发包人,结算资料应真实完整。2.3违约处罚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各专业专职预算人员,经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未配备足够的各专业专职预算人员,除限期要求承包人配备相应各专业专职预算人员外,另对承包人处以500元违约罚款。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时间和发包人具体安排的竣工结算计划时间,编制完成结算和相关竣工结算资料,并报送发包人,承包人不按时报送结算和相关竣工结算资料或经发包人催促后仍不按时报送结算和相关竣工结算资料的,发包人不再要求承包人报送结算和相关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将在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按财政部、建设部二四年
163、十月二十日颁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承包人除必须在合同规定时间和发包人具体安排的工程竣工结算计划时间内,编制完成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和完整的相关资料并一次报送发包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和相关资料不完整,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重新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再次出现资料报送不齐全、不合格,发包人将在12个月内不再安排承包人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验收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和相关资料后,只对该工程竣工结算书
164、范围内的工程量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此外承包人零星再增加的该工程竣工结算书以外的结算项目和相关资料,发包人不再接受收和受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工作,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为依据,协商解决问题,共同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审核工作;承包人不积极配合,故意扯皮,恶意拖延审核时间(包括配合发包人聘请的审计单位对竣工结算进行审计的工作),发包人可以拒绝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和停止进行该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并在12个月内不再安排承包人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报送的送审结算金额
165、与发包人审定结算金额的差额不得超过送审结算金额的5%,若该差额超过送审结算金额的5%,每超过1%,承包人另行承担超出部分金额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按插入法计算,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工程竣工,经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若需)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条件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并撤出现场,承包人撤出现场与工程结算或其它任何纠纷事宜无关,如承包人拒不撤出现场或延期撤出现场,发包人拒绝支付承包人全部工程余款或按承包人拖延时间的10倍时间延期支付承包人全部余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合同附件四施工投标文件(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