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名称:xx新型石墨材料产业化(一期)项目三标段施工总承包发 包 方: xx承 包 方: xx签 订 地 点: xx签 订 时 间: xx年07月1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xx承包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新型石墨材料产业化(一期)项目三标段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工程内容:原料仓库、成品及备件仓库、机加工车间、石墨化车间、及其变压器及控制室等配套设施建筑、
2、结构、安装等招标图纸全部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浙发改产业备2007(007)资金来源: 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 2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详见图纸及招标文件要求。3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xx年 07月04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工程师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 xx年 12月 31 日;计划总工期:180个日历日。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5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肆仟叁佰陆拾陆万贰仟玖佰伍拾陆元(人民币)¥: 43,662,956.00 元6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2) 合
3、同协议书(3) 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4) 中标通知书(5)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6) 合同通用条款(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 图纸(9)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0) 工程量和设备材料清单(11)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现场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工程进行过程中有关信件、传真、邮件等。本款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时间先后顺序排列,之后的优于之前的。本款文件内容如果与顺序在前的合同文件之约定相违背,则对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具有约束力。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
4、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xx年 07月 01 日10.2合同订立地点: 上海10.3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xx 承包人:xx(章) (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地址: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目录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图纸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7.项目经理8.
5、发包人工作9.承包人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1.开工及延期开工12.暂停施工13.工期延误14.工程竣工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6.检查和返工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8.重新检验19.工程试车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1.安全防护22.事故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4.工程预付款25.工程量的确认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30、其他变更31.确定变更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3.竣工结算34.质量保修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6.索
6、赔37.争议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9.不可抗力40、保险41.担保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4.合同解除45.合同生效与终止46.合同份数47.补充条款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
7、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
8、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
9、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
10、,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2)专用条款、附件、附加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
11、招标文件及其补遗文件;(6)投标澄清承诺书,投标书及其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
12、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
13、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14、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
15、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
1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
17、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
18、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
19、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
20、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
21、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工程师提供年、
22、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
23、,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
24、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
25、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26、,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 13.1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
27、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
28、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
29、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
30、,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31、。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
32、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
33、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
34、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
35、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36、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
37、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
38、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质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
39、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
40、.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41、、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
42、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
43、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
44、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
45、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
46、,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
47、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48、,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
49、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
50、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
51、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
52、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
53、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
54、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
55、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
56、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
57、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
58、.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
59、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
60、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
61、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62、,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
63、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
64、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
65、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目录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图纸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7、项目经理
66、8、发包人工作9、承包人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3、工期延误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9、工程试车五、安全施工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4、工程预付款25、工程量确认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设备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7、争议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9、不可抗力40、保险41、担保46、合同份数47、补充条款48、合同附件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1.24指定分包商:由发包人建议招标或通过其他方式建议选择
67、的专业工程施工承包商。1.25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承包人应就该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的委派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文件,并得到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的更换提出建议,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建议应当采纳。1.26第三人:指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工地人员之外的其他与工程施工、管理有关或无关的不特定人员或单位。1.27 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授权行使其授权范围内的合法权利,履行其义务的人员。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和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2) 合同协议书(3) 合
68、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4) 中标通知书(5)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6) 合同通用条款(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 图纸(9)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0) 工程量和设备材料清单(11)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2)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现场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工程进行过程中有关信件、传真、邮件等。本款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时间先后顺序排列,之后的优于之前的。本款文件内容如果与解释顺序在前的合同文件之约定相违背,则对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具有约束力。 2.3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管理师代表、造价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等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
69、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资料等,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才视为上述主体认可或接受或确认。否则,不能视为上述主体认可或接受或确认,即使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中有视为认可或接受或确认之规定;(1)在协议书、补充条款、专用条款或通用条款中有关于逾期不核实、不审核、不批准、不回复、不提出异议、不提出意见或不确认视为认可或接受或确认之特别约定;(2)承包人在向上述主体提交的任何待核实、核准、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必须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和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完全符合提交的期限、提交的程序、提交的内容要求等)。2.4除非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发
70、出的工程施工联系函或其他报告、文件上签署明确意见,否则,发包人代表签名或其他人的签名(即使其签署意见)仅表示发包人对该份文件的签收,不能作为发包人意见或者结算的依据。2.5发包人代表、项目总管理师代表、专业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等行使职权时发出的书面文件必须是本人的签字,只有项目章而没有本人签字的,该文件对发包人、承包人均没有约束力。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同时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_ _ 3.3适用标准、规范
71、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部门、省、市及行业颁布的有关规范、标准、规程和图纸要求的其它标准和规范等,所有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必须是最新版本;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若有修改或新颁,应按修改或新颁的内容执行;其他执行通用条款第3.3条。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本工程和图纸所涉及的标准、规范、图集等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 4.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3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完整施工图纸8套。 4.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应对图纸等属于发包人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没有发包人事先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
72、露;也不得擅自复制、摘录、自行使用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承包人只能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范围内,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使用发包人图纸等商业秘密;承包人应以与对待自身商业秘密相同的方式对待发包人的图纸等商业秘密。其余执行通用条款第4条,保密期限为工程竣工投产后五年。4.3发包人委派的项目总管理师代表有权书面委托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在发包人委派的项目总管理师代表书面审核同意后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其工程保修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李繁富 职务:总
73、监理工程师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管理、信息管理和合同管理及各参建单位的关系协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涉及工程造价变化的因素,包括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等,具体见监理合同。_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5.3.1 该项目发包人委派: 姓名: 张越 职务:工程师_职权:代表发包人实施本项目管理、指示、协调等工作,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5.3.2 发包人委托项目管理公司(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代行管理职能: 姓名:张均山 职务: 项目总管理师代表_职权:经发包人认可后,按照项目管理手册中的规定,实施本项目管理、指
74、示、协调等工作,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5.5 发包人派驻的负责造价的工程师 姓名:郭柏成 职务: 造价工程师 职权: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本项目的造价和价格信息方面的核实,建议,监督等工作。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出确认的要求后48小时内经核实无误,应当予以确认。 7.项目经理7.1姓
75、名: 樊孟曾 职务: 项目经理_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是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所列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否则执行专用条款第35.2规定。 8.发包人工作 8.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已将施工所需水、电的接点送到建设用地红线外发包人指定地点。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场外道路已经开通。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3日内_。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发包
76、人办理的施工相关申请批准手续。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3天在现场交验。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开工前3天。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如有)的保护工作由承包单位完成,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8.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需要时双方另行商定。 9.承包人工作 9.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向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的时间应为
77、:“工程进度计划”应于每年度、季度、月度开始前7日之内书面提供;“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应于每年度、季度、月度终了前7日之内书面提供。首次“工程进度计划”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合同签定后5日内书面提供。(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安排,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并承担费用。施工区域内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设置,符合平面审批规定。()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
78、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如有,承包人提出保护方案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批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过程中要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产生垃圾随时清运出场,并在交工前将所有垃圾清运出场,对于施工余土、生产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得存留过夜,施工车辆使用加盖汽车并在进入县城道路前需到指定地点冲洗车胎,从施工地点出来后同样需要冲洗车胎后方可进入城区道路。承包人需按照长兴当地关于渣
79、土运输的要求配备硬件设施,如工地出入口道路硬化,洗胎高压水枪等,并且配备不少于10人的路面清洁队伍用于施工运输线路的保洁工作,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地方政府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提供场地排水汇集点,承包人应在其标段施工区域现场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汇集点处的防泥跌水井由承包人负责设置,保持施工现场排水畅通。工程土方由发包人指定在场区范围内堆放,因施工产生的泥浆,承包人在进行固化处理后,堆放至发包人指定地点。泥浆的处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项目转包给其它单位,必须由承包人本单位实施; 承包人负责补遗工作:如果任何
80、未明显属于本工程承包的工作范围,但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任何指定分包人的工作范围,也未在本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承包人自行完成的工作范围,此类工作应由承包人作为本工程承包责任和义务自行完成。 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办理本工程所需的各种手续。 承包人必须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根据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必须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个单位同时作业,承包人必须顾全大局,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服从发包人的协调指挥。 承包人负责对指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的总包管理、配合、协调、服务等工作。 按照规定定期对建(构)筑物进行位移及沉降观测至质量保证
81、期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承包人进场前,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开工报告及有关证件。接受发包人和项目管理公司的协调,严格遵守执行发包人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费用及违规处罚的责任。施工平面控制网由承包人自行设置,布网方案报发包人审核,符合施工总平面审批规定。(10)承包人须积极协调各施工单位间配合接口等关系,积极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11)承包人应处理好与相邻施工单位的施工接口关系,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或另行指定其他单位来完成相关配合工作,其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不需要承包人同意。(12)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
82、预防措施,防止承包人员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骚动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第三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13)承包人负责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检验试验费用(不包括试桩桩基的检验检测费和工程桩基的检验检测费)。(14)承包人应该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的7天内,提交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15)水电费:承包人负责从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接入节点装表计量(表具需经过有关部门检测合格),费用(含损耗)根据实际使用数量按月从工程进度款中代扣代缴。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7天提供
83、标后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及网络施工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收到有关文件后7天内审核。工程师及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作出的任何审核、批准、要求、修改,均不减免承包人因其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不当对工程实际进度、费用、安全、质量等造成的任何不利后果所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和义务。_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承包人应统筹安排好各单体安装进度与总体进度,以确保中间交接顺利进行。 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应当予以答复。工程师或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
84、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证明已经按照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实施。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由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包括开工日期),经发包人同意工期可以顺延,但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的任何费用;施工期间应充分考虑施工工地雨季可能对施工的影响;因天气气候因素如雨季施工等问题而引起
85、的工程停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工期不予顺延。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以顺延,但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在施工中停水24小时以上又不能安排其它工作的;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发包人认定的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情况等; 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不可抗力”详见专用条款第39条规定)。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合格规定。16、检查和返工 1
86、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追加合同价款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按国家、浙江省及湖州市有关规定执行。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但应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到达验收现场;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
87、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但承包人应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提供证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 19.5 双方责任 (4)试车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 (5)工程师
88、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五、安全施工除执行通用条款以外,承包人须按照国家、浙江省和湖州市有关规定搞好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安全事故和人身伤亡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一切责任;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或被第三方索赔的,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_(2)_方式确定。()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89、发生变化,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程价款可按相应的调整文件进行调整。、当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可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并结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计取措施费和其他费用。、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工程价款。其对应的综合单价可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
90、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按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的标准只计算直接费中的直接工程费,相应的材料价格参考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开工至正常完工月,完成施工产值和工程量加权平均信息价)并最终由甲方书面审定的实际采购价确定综合单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4)、甲控乙购材料的部分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导致附件五中的型号参数不适用的,新增的材料一律按照甲控乙购的办法执行。、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发包人将按以下原则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一)、人工费调整范围当结算期所有施工月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的人工费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发包人将对人工费进行调整。(
91、二)、材料费调整范围(甲控乙购材料除外)(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投标文件编制期信息价与实际施工中所有月度加权平均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且该材料投标文件编制期信息价与实际施工中所有月度加权平均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三)调整方法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计算式 A=(BC1.15)CE 当B1.15C时;A=(BC0.85)CE 当B0.85C时;其中 :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B为结算期人工信息价平均值C为投
92、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信息价E为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2.凡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3%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以抽料补差,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计算式 A=(B-C)E+F0.03G 当(B-C)EF0.03G时;A=(B-C)E+F0.03G 当(B-C)EF-0.03G时其中:A为材料差价合计B为结算期材料所有工期月份的材料信息价加权平均值C为投标报价文件中的报价E为单种规格材料定额用量F为材料差价合计对应的税金G为工程合同造价(四)机械费价格变动不予调整。(五)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
93、)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_ 无_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 _无_ 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和时间: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在签订合同及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的工程预付款。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工程预付款分6个月扣回,第一个月扣回预付款的10%,第二个月至第五个月分别按预付款的20%扣回,第六个月扣回剩余的预付款。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每月2
94、5日。_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款按月支付, 每月25日前承包人将本月已完成的工程量付款申请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核,造价工程师核定并经项目总管理师代表审查,发包人确认后15日内支付所核定本月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无息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工程经结算审价后20日内,支付至总造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30日内将除因承包人违约被扣罚部分外的保
95、修金返还承包人(不计利息)。工程款支付的条件:承包人完成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资料齐全的工程内容,且承包人的工作必须使监理、管理和发包人现场工程师通过、认可。 发包人由于某种原因迟付工程款在14天内的,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继续按正常计划进度施工,并保证工程顺利完成。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待甲方另行指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 招标文件对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有规定的,承包人须严格执行,承包人如需更换,须经过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方可使用。甲控乙供材料设备:见附表五甲控乙供材料表,表中给出的价格仅作为投标时的统一报价,实际结算
96、中采用发包人书面确认的价格,甲控乙购材料设备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实施采购前,必须向发包人提供价格,品牌,质量等信息,在取得发包人的书面许可后,方可实施采购。承包人应当及时按照其与供应商的订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价款。若发包人收到供应商因承包人违约未支付价款的投诉并提供证据的,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解决该投诉所涉及的价款;承包商逾期不支付的,为保证发包人利益,发包人有权直接向供应商支付价款。承包人认可由发包人向供应商所支付的价款可以从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价款中扣除,并且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收取直接向供应商支付金额的7%作为管理费。_除甲控乙供材料表中规定的材料设备外,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设
97、备(除发包人指定的设备以外)等均由承包人采购,本工程全部使用经发包人认定具备合格供应商资质的供应商供应的商品混凝土。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等必须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品牌及生产厂家,并在采购前15日内通知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管理师代表以及发包人,并且经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管理师代表以及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采购,但并不因此免除承包人任何质量责任。 承包人进场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每发现一个质量问题,发包人将从工程进度款内扣除1000元;每发现一个批次质量问题,发包人将从工程进度款内扣除10000元。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均应达到国家规范“合格”标准以上并符合本合同有关要求。发现不合
98、格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中,承包人无条件返工且费用自理;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对材料采购不力,业主将对该材料自行采购,费用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如由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导致工程中其他材料、设备增加安装、拆除、损坏等费用,该费用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8.6条不适用;八、工程变更31、确定变更价款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承包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予以确认。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完工,自检合格后,准备提交验收报告前7天提交全套符合浙江省城建档案馆的相关标准的竣工
99、资料和竣工图肆份(其中一份必须是原件)。竣工图的编制按照建设部2002年发布的(建标20028 号)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执行。 32.3不适用; 32.5不适用;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发包人的项目总进度计划完成中间交工工程。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工程部分验收通过的,发包人有权使用已经验收的部分。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逾期未提交完整资料的,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
100、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由承包人负责。33.3不适用;33.4不适用;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编制详细的时标网络作业计划,竣工时间。如时标网络作业计划,竣工时间超过计划工期的,每延迟1天按总造价0.05扣违约金;若延迟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条件负责修复,工期不予顺延;达不到投标时的质量承诺,承担相当于本工程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无偿进行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 双方
101、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35.2.1 投标单位中标后,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更换),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的人员要有同等资质及业绩证明,后任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标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更换壹人按违约论处并处扣违约金50万元。且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将承包人清除出施工现场。35.2.2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每月到位应不少于22天,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缺勤1天罚款1000元,专业负责人每缺勤1天罚款人民币500元。每月累计缺勤3次的,发包人有权建议更换
102、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承包人应予更换。35.2.3 特殊工种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发现无证或证书无效上岗者,每人次由施工项目部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累计5次停工整顿;承包人工期不予顺延。35.2.4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部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承包人应予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合同期内累计更换三次仍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退回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35.2.5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制定的安全措施规定和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的内容实施,否则,其项目进度款将按照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扣罚。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应
103、严格遵照发包人标准化工地建设有关规定。承包人须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现场要求,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标线。承包人负责其承建施工标段区域周围(包括主干道管线施工区域)的标准封闭围挡。标准立面见图: 天蓝色彩涂压型板 2100mm 承包人施工临时设施采用统一颜色(天蓝色)彩板活动房或集装箱。承包人在其承建施工标段区域与主干道相连接的道口必须设置高压洗车装置;承建施工标段区域的出口由发包人指定。承包人在其承建施工标段施工现场按湖州市统一规定设立“五牌一图”(承包人及工地名称牌、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宣传牌、防火须知牌、安全无重大事故计数牌、工地主要管理人员名单牌和标段施工平面图)。施工现场不得堆
104、土及建筑垃圾,多余的土方及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自行处置。承包人项目部必须配置专职安全副经理,代表承包人的安全责任者实施安全管理,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主线。发包人项目组安全员与承包人项目部安全副经理合署办公,敦促承包人贯彻落实发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对承包人进行安全监管。具体的违约责任和赏罚标准参照双方签署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执行。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对总平面管理和现场平面管理的要求,现场设施搭建必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搭建方案实施。严禁擅自乱建或扩大面积。未经发包人批准搭建的临时设施,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拆除,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必须及时、无偿地将所建临时建
105、筑、剩余材料、物资全部拆除撤离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承包人如逾期不迁,发包人有权强制清场,费用由承包人负责。35.2.6 除因承包人重大违约被罚没外,履约保证金将在专用条款第26条规定的期限内退还。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时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106、28天内,向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时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不适用;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时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时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规定相同。37.争议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3)种方式解决:(1)向 部门请求调解;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向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
107、诉讼。 十一、其 他 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工程不允许违法分包和转包,如果发现承包人存在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承包人将被清除出现场、合同随之终止,同时发包人将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退回已付工程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分包承包人为:本工程如需分包,分包人必须经过发包人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场,否则视为违法分包处理。 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六级以上(含六级)持续8小时以上的大风、台风、龙卷风,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210mm以上,5级以上(含5级)的地震及洪灾、火山活动等,其他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39条。 40.保
108、险 40.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发包人投保内容: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承包人投保内容: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签订合同7个工作日内提供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4、合同解除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了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28天仍不按要求付款,也不与承包人协商
109、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则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竣工验收合格,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竣工验收合格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6.合同份数 46.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2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10
110、份,发包人执6份,承包人执4份,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_ 47.补充条款47.1、承包人应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退出施工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拒绝进行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等工作,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47.2、承包人应负责所承担单位工程全部竣工资料(含该单位工程指定分包人和其他施工单位竣工资料)的整理、装订、归档工作,并保证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47.3、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单位安排的临时性额外工作。47.4、工程施工过程中,若遇到外界干扰而影响施工,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解决问题,确保工程的顺利施工。47.
111、5、承包人应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由于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47.6、发包人如委托专门项目管理公司对整个项目进行管理,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期间,发包人、项目管理公司为使工程有条理进行,将根据合同条件和有关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程序、办法、制度(包括现场管理制度、处罚制度、应急预案等)及图表等,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任何违背上述程序、办法、制度的行为和不使用相应图表的行为均被认为是违约行为;各种制度待承包人进场后由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项目管理公司对承包人的付款申请拥有审核权。发包人委托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本工程造价管理单位,协助发包人全面负责本工程造
112、价控制方面的工作,具体工作按发包人与造价管理单位签订的“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中的约定。造价工程师依据“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中的约定行驶职权。造价工程师在行驶合同约定职权以外的职权时需要事先征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否则视为无效。47.7、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和其他单位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已完工程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47.8、甲乙双方同意,工程竣工结算后最终价格在总造价的基础上,税前让利0.5%。附件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xx承包人(全称):xx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113、办法,经协商一致,对xx新型石墨材料产业化(一期)项目三标段施工总承包(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外墙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2质量保修期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
114、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3)装修工程为两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两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两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定为两年。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
115、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保修费用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其他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xx xx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xx年 07月 01 日 xx年 07 月 01 日附件二:廉政合同廉 政 合 同根
116、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xx新型石墨材料产业化(一期)项目三标段施工总承包的项目法人,xx(以下称发包人)xx(以下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xx新型石墨材料产业化(一期)项目三标段施工总承包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规章制度。 (
117、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 发包人的义务(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
118、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第三条 承包人义务(一)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调离其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
119、赔偿。(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以单方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给予承包人三年内不得对发包人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勘察投标的处罚。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xx新型石墨材料产业化(一期)项目
120、三标段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第八条 本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发包人:中钢集团新型材料 承包人: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浙江)有限公司 第六冶金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0371-65717657xx年 07 月 01 日 xx年 07月 01 日 附件三: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发包人(全称):xx承包人(全称):xx为了加强对中钢集团厂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达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赢的目的,根据安全生产法、
121、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同意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本协议适用于中钢集团建设技改项目第二条 建设单位职责一、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确实需要调整工期应与施工方协商一致。二、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三、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四、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委托实行安全监理,接受政府安全监督管理。第三条
122、施工单位职责一、施工单位必须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备国家规定的施工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三、施工单位对列入合同的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据实结算并做好审批和使用监管记录。四、施工单位应
123、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分包单位纳入体系管理,杜绝转包和违法分包,决不“以包代管”。自有队伍每一百人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不足一百人的按一百人计算;分包队伍每五十人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不足五十人的按五十人计算。五、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如需分包,总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行有效的监管,并建立和有效实施分包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监管不力的行为,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六、施工单位必须合法用工,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
124、有关保险,落实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进场作业前的三级教育和培训,规范开展各级安全教育培训并有记录,对经考核合格人员按中钢集团用工管理规定办理用工计划申报和进厂手续,不得临时突击用工和无证、冒证、使用假证。必须确保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低、高规电器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持证上岗。七、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中钢集团的管理流程报审,施工单位必须
125、对方案实施进行规范监管,落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对施工队伍立体交叉作业必须要制定可靠方案按规定报批、完善隔离防护措施和现场监护措施,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监管和统一协调管理。八、建设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必须规范开展班组的管理制度规定、通报、案例学习,确保作业危险预知、班前安全交底日常活动的正常开展。九、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有效防护措施和明
126、显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外来人员承担安全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机械、施工器具、现场安全设施和临时用电设施规范管理,保证施工设备检验合格、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和现场管理规范。十、施工单位必须强化对施工作业人员的现场管理和现场检查整改,并做好检查管理台帐,按照三方合署办公的中钢集团具体规定和责任分工要求开展建设项目安全日常管理活动。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作业危险源进行有效辩识和采取分级控制措施,纳入施工方案和班组日常作业活动有效,确保现场危险源管理受控和防范措施落实。十一、施工单位及施工分包单位在中钢厂区内施工需取得中钢集团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作业必须
127、遵守中钢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十二、施工单位应接受建设单位(中钢集团)及工程委托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和违规违约行为,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整改、复查,并及时执行相应的处理规定。第四条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对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风险金作如下约定:一、安全生产风险金的缴纳1、安全风险抵押金采用按项目标段单个收缴和按施工单位打捆收缴两种方式。2、施工合同暂定价大于3000万元(含)的标段,采用单个收缴方式。安全风险抵押金初缴额按暂定合同款的3收取,最多不高于120万元,最少不低于20万元。3、施工合同暂定价低于3000万元的标段,采用打捆收缴的方式。对同一施工单位(指合同乙方的
128、法人)在建(指已签订施工合同,尚未办理交工验收)的合同暂定价低于3000万元的标段进行汇总,合同暂定价合计数大于3000万元(含)的施工单位,其安全风险抵押金应缴额按合同暂定价合计数的3收取,最多不高于120万元,最少不低于20万元,达到上限后则对新签约标段不再收取。4、施工单位应在收到甲方出具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将资金汇入指定账户。对于经甲方施工安全管理部门许可后暂时不收的,待发生违约或事故情形后施工单位应在二周内补缴。5、施工单位经催缴后仍不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由甲方按所应交缴纳抵押金款项的200%在工程款中扣除。甲方施工合同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停止支付工程款等手段。二、安全
129、风险抵押金的扣除1、安全生产风险金的扣除分“违约扣除”和“事故扣除”两种形式。2、违约扣除按甲方各单位有关部门的日常检查信息予以考核。如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安全管理协议第三条“施工单位职责”内容的,每项(次)扣安全生产风险金5000元。3、事故扣除按甲方施工安全管理部门通报的施工安全事故信息予以考核。对于采用单个缴纳方式的标段,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扣除安全生产风险金初缴额的25%,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初缴额的100%,并停工整顿,直到复验审查通过。对于采用打捆缴纳方式的标段,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扣除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金应缴额的25%,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扣除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
130、金应缴额的100%,并停工整顿,直到复验审查通过。4、安全生产风险金的扣除采用“即时通知,过程记账,低位补缴,结算抵扣”的方式,在工程款结算时兑现。5、发生违约扣除或事故扣除情形后的两周内,甲方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出具安全风险抵押金扣款通知书,抄报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作好记录。标段交工验收后,甲方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将违约扣款和事故扣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提交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作为工程结算抵扣的依据。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在合同结算时扣除相应的款项。三、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扣除在工程款结算中兑现,冲减工程建安成本。四、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返还1、对于采用单个缴纳方式的标段,在标段交工验收后一个
131、月内,按安全风险抵押金初缴额无息全额返还施工单位。对于采用打捆缴纳方式的标段,由甲方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该施工单位应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数额重新进行测算,若应缴额小于安全风险抵押金账户余额时,差额部分无息返还施工单位。2、甲方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出具安全风险抵押金返还通知书,注明应在结算时执行抵扣的总额,抄报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甲方资金管理部门执行资金返还。施工单位应出具安全风险抵押金返还回执。第五条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对项目施工期间的施工安全奖励作如下约定:一、奖励的对象安全奖励是甲方对未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及其协作单位的奖励。在施工期间发生过一人重伤以上(含)安全事故的项目不
132、在奖励范围内,中钢内部人员不在奖励范围内。乙方所得奖励应用于激励施工方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对项目施工安全做出贡献的施工方人员,适当兼顾安全设施的投入。二、奖励的标准根据乙方过程安全管理状况,由甲方自行统筹平衡确定奖励额度,一般情况下对乙方的安全奖励不低于乙方在该标段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初缴额的50%,但不超过初缴额的100%。过程安全管理的评价标准由甲方自行确定。三、奖励的发放安全奖励由甲方向乙方发放,采取在标段施工结束后一次性发放方式。甲方在项目交工后向施工单位出具施工安全奖励通知书,在结算中兑现,并单独注明安全奖励额。四、奖励的列支渠道安全奖励费用列支工程建安费渠道。九、本协议协议订立
133、时间: 协议订立地点: 本协议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后生效。附:承包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xx xx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附件四:安全生产承诺书xx新型石墨材料产业化(一期)项目三标段施工总承包安全生产承诺书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作为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为贯彻执行省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和“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
134、力做好本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三、确保资金投入,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六、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七、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
135、与有关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九、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和整改。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十一、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十二、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越界开采,不擅自开采相邻采场的隔离带。十三、坚决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杜绝掏采,积极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十四、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十五、及时处理盲炮和作业上方岩块悬浮倒挂等不安全因素。十六、严格按照设计设置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工程。十七、
136、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十九、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鼓励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二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二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二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
137、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单位接受以下处罚:(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方面:1、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有关部门做出的暂停、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二)单位方面:1、一般事故接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大事故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重大事故接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4、特别重大事故接
138、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三)如发生不依法报告或者妨碍、拒绝事故调查处理等严重行为,单位接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承诺单位:xx (章)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xx年 月 日附件五:甲控乙购材料暂定价格一览表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元)备注1钢筋(含二、三级钢)t3603.002棒材 说明:地脚螺栓主材按棒材套用。t3905.003结构用钢材t3925.004彩涂钢板,夹芯板50厚
139、0.6厚YX35-125-750型彩色压型钢板墙皮,50mm厚玻璃纤维保温棉m295.755彩涂钢板,夹芯板75厚 板厚 0.6mm厚型号YX51-380-760屋面彩板单层双面镀铝锌外蓝灰色内象牙白色压型钢板 75mm厚玻璃纤维保温棉m297.816彩涂钢板 0.5厚直板m226.007PC砼管桩 PC-AB400(80)m88.008PC砼管桩 PC-AB500(100)m138.009PC砼管桩 PC-AB600(110)m202.0010钢桩尖个200.0011防腐玻璃钢电缆桥架 1.:梯级式 600X100mm 带保护盖m41212防腐玻璃钢电缆桥架 1.:梯级式 200X100mm
140、 带保护盖m10513电缆桥架 XQ-T1-01A-15-4(400*150)m252.0014电缆桥架 XQ-T1-01A-15-3(300*150)m167.0015电缆YJV22-0.6/1KV 3*95+1*50m273.0016电力电缆YJV22-0.6/1KV 3*50+1*25m149.0017电缆 YJV-0.6/1KV 3*50+1*25m131.0018电缆 YJV-0.6/1KV 3*35+1*16m91.0019电缆 YJV-0.6/1KV 3*25+1*16m72.0020电缆 YJV-0.6/1KV 4*25+1*16m93.0021电缆 YJV-0.6/1KV 5
141、*16m74.0022电缆 YJV-500 5*6m25.6323电缆 YJV-0.6/1KV 4*16m57.0024电缆 YJV-0.6/1KV 4*10m38.3525电缆 YJV-0.6/1KV 4*6m26.5026电缆 YJV-0.6/1KV 4*2.5m12.6027高压电缆 YJV22-10KV 3*70m261.0028控制电缆 ZR-KVV-0.5/1KV 14*1.5m221.2729电缆 ZR-YJV-0.6/1KV 3*35+1*16m100.0530电力电缆ZR-YJV-1KV-3X25+1X16m78.6031电缆 ZR-YJV-0.6/1KV 4*16m62.2
142、532电缆 ZR-YJV-0.6/1KV 4*10m42.1933电缆 ZR-YJV-0.6/1KV 4*6m29.1534电缆 ZR-YJV-0.6/1KV 4*4m21.1235电缆 ZR-YJV-0.6/1KV 4*2.5m13.8636电力电缆zr-yjv22-1KV 4*4m14.3637电力电缆ZR-YJV-1KV-3X150+1X70m372.1238电力电缆ZR-YJV-1KV-3X120+1X70m308.2839电力电缆ZR-YJV-1KV-3X95+1X50m241.0840电力电缆ZR-YJV-1KV 3*35+1*16m100.841电力电缆ZR-YJV-1KV-3X
143、25+1X16m72.2442电力电缆ZR-YJV-8.7/10-3X95m26143控制电缆m8.5544控制电缆m8.6145控制电缆m12.7546控制电缆m13247控制电缆m3.848控制电缆m7.5049插接母线DMC-3150A10m7875050插接母线DMC-2500A10m6250051安全滑触线 HYPn-H-160 250A100m3552安全出口灯 带蓄电池,延时0.5小时盏335.0053应急灯BFE8120-J50 带蓄电池,延时0.5小时盏293.0054工厂灯 NSC9112-N1500W H=6M cos0.96盏4000.0055节能吸顶灯 1*60W盏2
144、2.0056深照型工厂灯 NSC9700-N400W 金属卤化物盏483.0057防爆工厂灯BFC8130-j250 1*250W盏38058防爆工厂灯gn-241/Q10120 1*20W盏15059双头壁装应急灯2*18W套22060墙上座灯 1*40盏25.0061镜前日光灯 HX2-1*40W盏45.0062隔栅式日光灯 HX2-2*40W盏78.0063双管荧光灯GXYG2-2 带2X40W灯管 带30min应急电源 启辉器,镇流器,电容等附件成套盏15064带反射罩单管荧光灯 1.:GN-136J/AP 1X36W 附灯管盏20065带反射罩双管荧光灯 1.:GN-236J/AP
145、2X36W 附灯管盏25266嵌入式格栅荧光灯 1.:GN-318/AGIE 节能灯管 3X18W 附补偿,镇流器,灯管盏7867应急单管荧光灯gn-481 1*40W (30min)自带蓄电池盏29368应急单管荧光灯gn-481 1*40W套29369防爆应急灯 BFE8120-J50 B型 1X50W 附电池,灯管盏35070防爆型安全出口灯*18W (31min)自带蓄电池盏35071反射型投光灯 GDTG64A-ZJD110G 带110W金卤灯 启辉器,镇流器,电容等附件成套盏80072通路灯 NSC9720-J2150 金卤灯 1X150W 附补偿,镇流器,灯管盏50073高顶灯
146、NGC9810-J400 1X400W 附补偿,镇流器,灯管盏100074单管荧光灯 GXYG2-2 带1X40W灯管 启辉器,镇流器,电容等附件成套盏6075高顶灯 NGC9810-J250 1X250W 附补偿,镇流器,灯管盏80076镀锌钢管t556077无缝钢管t550078焊接钢管t410079不锈钢管t2500080不锈型钢t1360081镀锌薄钢板t5500注: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包含在以上甲控乙购材料暂定价格一览表以内的材料在结算时按照甲方书面确认的实际采购价计算,表中所附价格仅在投标报价时使用,不作为实际结算价格。上表中不含的其他各专业工程所有材料价格均不得调整。2、以上材料价格均为送货到工地价格,含采购保管费和运输费。3、投标人在投标时上表中的材料须按上表中的价格执行,不允许调整,否则将导致废标。附件六:暂列金额及暂估价表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价格(元)备注1暂列金额材料、设备采购项1000000.002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现场签证等项2600000.003暂估价钢结构防火涂料项550000.004合计4150000.00注:以上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