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xx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注:蓝色部分文字对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及如何应用作详细的说明)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xx版)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构成。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对方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正式协议。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合同主要内容,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问、地点等。 制定协议书并单独作为文本的一个部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目的:一是确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主要内容,使合
2、同主要内容清楚明了;二是确认合同主体双方并签字盖章,约定合同生效;三是合同双方郑重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有助于增强履约意识。 下面就协议书的内容及如何应用作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发包方(全称)_ 承包方(全称)_ 承包方资质等级_ 承包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_ JZ安许可证字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发包方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发包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或非法人的其他组织。作为发包方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应完
3、整准确地写在协议书发包方位置内,不应简称。如“上海市凯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某绿化公司承包住宅小区绿化景观工程,签订合同时发包方应写全称,不应简称为“凯晨房产”。另,合同的签约主体不能是发包方的工程项目部。 承包方:是指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承包方必须是具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承包方的名称应完整准确地写在协议书承包方位置内,不应简称。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 工程地点_ 工程内容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 资金来源_ 1 工程名称:应填写工程全称。 2 工程地点:应填写工程所在详细地点。如:上海市区路号。 3 工程内容:指反映工程状况的一些指
4、标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设规模、性质特征等。群体工程包括的工程内容应列表说明。 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对于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立项才能建设的工程,应填写立项批准文号。 5 资金来源:指获得工程建设资金的方式或渠道,如单位自筹、政府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资金来源有多种方式的,应列明不同方式所占比例。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 承包范围:指承包方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应根据招标文件或施工图纸确定的承包范围填写。可以填写稍具体一些,例如可填写包括哪些标段,是否包括绿化种植、景观小品、水景及水处理系统、路灯工程等。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 竣工日期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_天 1 开工日期:开工日期可以
5、是绝对日期,如xx年9月1日(应填写完整的年月日)。双方也可约定相对日期,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开工日期为收到发包方发出的开工指令的日期。 2 竣工日期:同开工日期一样,既可以填写绝对日期,也可以填写相对日期。绝对日期应填写完整的年月日,相对日期应在相对开工日期后加上合同工期总天数。如合同工期为120天,开工日期为接获发包方指令后第7天,竣工日期则为接获发包方指令后第127天。 3 合同工期应填写总日历天数,如合同工期为180天,不应写为6个月或半年。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双方也可以约定达到高于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但在订立合同时填写的工程质量标准不能
6、高得不切实际。如果发包方提出的要求过高,承包方应分析高标准可能潜在的风险和成本。五、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小写_元,大写_元。 1 对于总价包干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应填写双方确定的合同金额。 2 对于招标工程,合同价款就是被发包方接受的承包方的投标报价。 3 对于投标时工程量不能确定,约定今后按实结算的合同,在填写金额后可注明(暂定总价,工程完工时按实结算)。 4 本示范文本的合同价款支付用人民币表示。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用外币表示合同价款。 5 合同价款应同时填写大小写,数字填写应准确无误。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含义相同。七、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
7、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_年_月_日 合同订立地点_ 本合同双方约定_后生效。1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1) 法律规定:A. 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B.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 建筑法和合同法都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施工合同,即采用合同书的形式。本合同示范文本就是合同书的形式。2 书面合同的生效条件:(1) 法律规定:A.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
8、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B.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熟时生效”。C.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于施工合同,目前,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3 所以,对于合同生效,双方可以约定:(1) 第一种:可约定填写“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施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且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签字或者盖章合同才能生效。签字或者盖章两者选择其一即
9、可,当然,为防止伪造公章或偷盖公章,最好同时签字又盖章)。(2) 第二种:如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则写上双方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例如可以写为:A.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后生效;或者写为B.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并经鉴证后生效。需要说明的是,公证或者鉴证都不是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协商确定,也可以约定其他生效条件。例如:C.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并收到承包方履约保函后生效;D.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并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或定金)后生效。如果发包方要求合同生效的条件过于苛刻,承包方签订合同时要慎重。4 合同订立时间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时间。双方如不约定合同
10、生效条件,则合同订立时间就是合同生效时间。在此应填写完整的年月日。5 合同订立地点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地点。在此应填写合同签订所在城市,上海市的项目应写明所在区县。6 关于合同的订立、生效、相关风险防范,我们在第二章还会有详细介绍。发 包 方:(公章) 承 包 方:(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帐 号: 帐 号: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合同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姓名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如果有规定要求承包方使用合同专用章的,可
11、以加盖合同专用章,发包方是个人的,可加盖个人印章。协议书还列出了双方住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等内容,便于双方通信联系及资金往来。双方可根据需要增加有关内容,如电子邮箱等。发包方住所按照发包方的不同性质分别填写企业法人的注册地址、非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地或自然人的住所地等。邮政编码指双方住所的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的惯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建设工程虽然具有单件性,不同的工程在施工方案以及工期
12、、价款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工程施工中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统一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基本一致的,对于违约、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原则也是相同的。因此,可以把建设工程施工中这些共性的内容固定下来,形成合同的通用条款。 发包方与承包方结合具体工程,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履行中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在工程招标中,通用条款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无论是否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都应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应只把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作为全
13、部合同内容 通用条款按条款内容可分为依据性条款、责任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 通用条款共分为十一个部分、四十六条。 一、 合同文件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四、 质量与检验 五、 安全及文明施工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七、 材料、设备和苗木供应 八、 工程变更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 十一、 其他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
14、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承包方关于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款是关于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的约定。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工程施工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所有协议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除构成合同文本的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外,这里给出了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对于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是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自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
15、分。其他如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卫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也是工程施工中所必不可少的。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是对合同的补充,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组成合同的文件是相互补充说明的,当出现不一致时,应按照本款给出的优先顺序进行解释。此优先顺序是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确定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对组成合同的文件进行补充,也可以对解释的优先顺序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 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及有关注意事项,在第二章我们还会有详细介绍。 1.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
16、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 本款是关于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的约定。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以求达到一致意见。 2 本款赋予了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对合同文件的解释权。由于园林绿化工程的专业性,在双方理解不一致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园林绿化行业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对合同文件作出较公正的解释。 3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
17、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无论是合同双方还是行业协会,应按照以上原则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 4 当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行业协会的解释时,按发生争议时的约定处理,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或者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在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提起诉讼。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特别指明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应当说明的是,无论双方是否明示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相关
18、法律、行政法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明示的好处是,发包方项目部人员、监理工程师、承包方项目经理对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的具体内容可能不是特别清楚,明示出来便于各方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合同。 本合同文件除适用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外,中国作为缔约国签订的国际协定或准则,也适用于本合同文件。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2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文件适用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7012000)、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
19、(DG/TJ087022005)。 若上述标准、规范有调整或修订,适用最新版本。 若双方认为,合同文件还需适用其它的国家标准、规范,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
20、费用分担,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建设工程须执行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发包方可据此追索承包方的责任。 2 应注意,“适用最新版本”的标准、规范,是指适用合同订立时(严格来说,西方国家更普遍采用投标报价前一个月)的现行标准、规范。因为投标报价是根据当时适用的标准、规范所作出。假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标准、规范有调整或修订(一般是往较严格的方向进行调整),而发包方要求按调整后的标准、规范进行验收,无疑加重承包方的负担,对承包方是不公正的。此时较合理的解决办法是:一,按照合同订立(报价前一个月)的标准进行验收;二,若发包方要求按调整后的标准、规范进行质量控制和验收,则发
21、包方应补偿承包方由此增加的费用。 3 关于合同订立后标准、规范改变的处理办法,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3图纸 3.1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方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 本条是关于图纸的约定。图纸
22、指所有设计文件,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 除发包方委托具备设计能力的承包方设计的图纸外,图纸均由发包方提供。 3 本条约定了关于图纸的有关费用承担,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图纸的时间和数量。一般说来,发包方应该提供810套图纸(包括承包方准备竣工图的图纸份数在内)。 4 图纸属发包方所有,未经许可,承包方不得将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完工后,应按要求退还发包方,不得私自保留。对于保密工程,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5 在工程投标过程中,供报价的图纸与实际施工图纸可能不一样。承包方应妥善保管原始报价图纸,以免今后结算时吃亏。、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监理和发包方代表 4.1实行工程监
23、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4.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 4.3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4.4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
24、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1. 有关工程监理及监理工程师条款的法律依据是: (1)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2) 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3)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2. 请注意第4.3条,“除合同内有
25、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该条款的法律依据是: (1)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方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发包方与监理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 (2) 关于委托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承包方应该注意,既然监理单位无权解除承包方义务,那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若需变更工程质量或材料、设备的品质,单纯征得监理人员的同意是不够的。发生纠纷时,有的施工单位辩
26、解,“我这么干,是征得监理同意的”,若碰到要求严格的发包方或咨询公司,承包方这样辩解是不能成立的。 3. 第4.4条特别强调了实行部分监理的工程,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管理本合同的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管理本合同的职权相互交叉。工程管理中,既有发包方项目部、又有监理公司的情况是比较多见的。承包方在进场之前,应主动了解发包方对项目部和监理公司的授权权限。有些发包方对自己的工地管理人员和监理公司都不放心,一概不放权(尤其是签证、签价权不下放),承包方应事前了解清楚,以免招致不必要的损失。5发包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 5.1发包方代表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
27、.2发包方代表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除发包方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5.3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须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
28、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4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发包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亦可更换发包方代表。如需更换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 本条约定了发包方代表的工作程序和相关责任。 2. 须注意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第5.2条是强调,仅有合同约定的发包方代表,才
29、有在其授权范围内发布指令的权利。有时候,发包方工地上有多个管理人员,可能发生同时下达指令的情况。即使个别人员下达的指令(口头指令居多)是发包方老板的真实意思,承包方也应该将该指令征得合同约定的发包方代表同意。 (2) 第5.3条是强调,发包方的指令一般应该是书面指令,确有必要时才发出口头指令。但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口头指令的情况很常见。对于口头指令,承包方一般也应该予以执行;但承包方应及时提请发包方给予书面确认。 (3) 发包方指令出现偏差甚至错误是难以完全避免的。承包方发现发包方的指令出现错误时,闷声不响,认为反正能够根据指令算得到工程款,这种做法是不肯取的,不诚信的行为最容易导致失去发包方的
30、信任。认为发包方的指令有误,不通知发包方,根据自己的经验,自说自话修改做法也存在风险。较妥当的办法是,将自己的意见,坦诚地与发包方沟通;如发包方及时更正,双方都没有损失,且容易拉近双方的关系;若发包方仍坚持原来可能有误的做法,今后出现问题,承包方也可以免责。 3. 关于发包方指令的有关注意事项,我们将在第三章合同履行部分进行详细介绍。6项目经理 6.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
31、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6.4承包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5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1 承包方应将委派的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 本条并未要求承包方明确项目经理的权限(发包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权限
32、,根据合同条款需要明确)。根据建设部印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关于项目经理的职责有如下规定: (1)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情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 (2) “第六条: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3) “第七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
33、与个人的利益关系; (三)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如果承包方对项目经理授予的权限、职责与上述规定不一致,则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明确。7发包方工作 7.1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拆迁、清除施工场地的障碍物,使施工场地具备全面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
34、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夜间施工(如有时)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 (7)协调承包方与工地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 (8)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
35、10)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2发包方可以将7.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7.3发包方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 本条对应当由发包方进行的工作,按一般情况和有关法律,作了明确约定。按一般情况约定的工作有:提供可供施工的场地,水、电、电讯线路,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其它基础性资料,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和设计交底,办理工程报监和开工许可手续等。按有关法律约定的有如下内容: (1) 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
36、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 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 建筑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4) 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37、(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况。” 2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发包方承担其它工作。可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进行补充约定。 3 本条还约定了发包方可以把其应做的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方办理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4 本条还约定了发包方怠于承担应由其承担的工作应负的责任。由于发包方的责任,工程不能及时全面开工是常见的事情,承包方可据本条要求顺延工期或获取补偿。8承包方工作 8.1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使用,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
38、的费用; (2)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工程范围内的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以及绿化苗木的养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
39、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但若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方拒绝验收或拒绝移交,相应责任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或者要求采取特殊养护措施的苗木种植工程,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具体要求、技术措施和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承包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
40、务,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有关损失。 1 本条对应当由承包方进行的工作,按每一般情况和有关法律作了明确约定。按一般情况约定的工作有:接受发包方委托的工程设计,按质按期完成工程施工任务,提供有关报表,保护已完工尚未交付的工程等。按有关法律和规章约定的有如下内容: (1) 建筑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2) 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
41、3) 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6) 中华
42、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挖掘道路时,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需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7) 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
43、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9)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 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 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 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的扬尘; (五)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 对生产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2 若双
44、方约定,承包方还有其它工作,有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承包方应注意,不能无原则地答应发包方的要求。过于苛刻的条件一旦答应下来,日后可能就会成为包袱。 3 本条还约定了承包方怠于承担应由其承担的工作应负的责任。承包方应妥善履行应尽义务。谨慎履约,既有助于提高承包方公司声誉,也可避免发包方借故追究承包方责任,造成经济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方。发包方代表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9.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
45、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3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 这一条款是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和确认程序的约定。 2 施工组织设计是用科学管理方法全面组织施工的技术经济文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 (2) 施工机械的进场计划; (3) 工程材料的进场计划;保证质量的措施;
46、 (4)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 (5) 冬、雨季施工措施; (6) 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 (7) 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声的措施。 3 工程进度计划,是以分部工程作为施工项目划分对象,各分部工程的施工时间及分部工程之间互相配合、搭接关系的进度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应当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4 园林绿化工程,一般实行招标或议标方式。招标或议标过程中,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是组成投标文件的重要部分。投标单位(承包方)必须在投标文件内提出合理、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才能取得招标单位(发包方)的信任,而在竞争中取胜获得中标。在施工过程中
47、,承包方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在客观情况变化时,可以修改进度计划。因此,需要在施工合同内设置“进度计划”和确认程序性的条款内容。 5 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进度、质量和承包方的施工成本有重要对应关系。有些绿化企业对施组不是很重视,投标过程中将其它项目现成施组照抄照搬做入标书的不在少数。发生纠纷时,经发包方批准或接纳的施组是重要依据之一,承包方应针对具体项目,实事求是地妥善编制施组,以便发生纠纷时能处于有利地位。10开工及延期开工 10.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48、。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发包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 10.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工期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在施工合同协议书内双方约定了开工日期,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必须严格履行。由于绿化景观工程涉及的面广,往往有一些预想不到的因素,影响按约定的日期开工,需要在施工合同内设置延期开工条款。在遇到因发包方和
49、承包方的原因需推迟开工日期,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通知对方。还要约定是否顺延工期,以及因一方推迟开工日期,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工期延误是发包方追究承包方责任的主要手段之一。关于这部分内容,我们在第四章索赔与反索赔中,还会进行较详细的论述。11暂停施工 11.1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发包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
50、包方可自行复工。 11.2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本条是关于暂停施工程序性条款。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因设计变更、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材料供应不及时、总承包方或水电煤卫四大管线施工单位的影响等因素需要暂停施工。为了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对暂停施工的责任和停工、复工的时间约束,需要设置这一条款。同时,在这一条款内,还明确了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及损失赔偿和工期顺延等内容。12工期延误 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
51、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因发包方或当地政府职能部门(非因承包方的过失或在本合同内另外说明的除外)通知缓期执行、停工或间断施工; (8)由发包方雇用但非执行本合同工作的其他施工单位的阻碍; (9)按本合同第16条对任何已掩盖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除非该等查验显示有关工作或物料
52、不符本合同要求; (10)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发包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2承包方在12.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代表提出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2.3合同订立后,若根据承包方施工计划,绿化种植工程本可于种植季节内施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使得绿化种植工程延误至非种植季节施工,发包方应承担增加的施工措施费。措施费额度由双方另行商定。 1 本条约定了工期顺延的10种情况。承包方对工期应慎重对待,严格说来,工期延长不仅加大承包方的负担,而且发包方可以按延误工期
53、条款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承包方要养成及时办理工期延误申请的习惯。 2 第12.3条是针对绿化种植工程设立的条款。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仅造成承包方的直接费用增加,还有可能导致种植时机贻误,由此造成额外的负担。承包方若想利用好这一条,在施工组织设计(尤其是进场后修订的经发包方批准的施组)的编制是关键。13工程竣工 13.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3.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
54、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1 工期能否如期完工,是发包方考核承包方的重要指标之一。在竣工之前,承包方应做好充分准备,既有现场的进度、质量控制,也有竣工资料、验收申请手续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2 如需要提前竣工,承包方应注意,不能以牺牲质量、安全为代价。即使发包方要求承包方不合理地赶工期,如果工地出现安全或质量事故,承包方仍然免不了要承担责任。 3 另外,本示范合同未突出“工期提前”,但个别工程还会因某些特殊情况,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比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提前竣工。为了适应这种情况,在本条内仍设置了需要提前竣工双方签
55、订协议及协议应包括的内容一款。四、质量与检验 14工程质量 14.1本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要求。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本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有其他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上海市园林绿化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或双方选定的其他机构裁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4.3本园林绿化工程种植施工过程中,若承包方认为本工程场地现有的土壤达不到绿化种植要求,可提议发包方对土壤进行改良。若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进行土壤改良,
56、相应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若发包方拒绝土壤改良建议,承包方可提议发包方安排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土壤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的土壤符合上海市种植土壤的质量要求,检测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检测的土壤不符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同时须进行土壤改良,土壤改良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若发包方拒绝安排土壤检测,或者在土壤检测质量不符要求时拒绝支付土壤改良费用,则承包方不承担绿化种植的质量责任。 1 本合同约定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标准是,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和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7012000)规定的要求。承包方应让项目经理及工地主要管理人员了解、熟悉这两份
57、文件的要求。如双方有其它质量要求,可在专用条款内容另行约定。 2 本条还约定了处理质量争议的机构。双方可选上海市园林绿化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也可选其它机构进行裁定。但所选择的其它结构必须是有公正立场的第三方(发包方常会要求选择对其有利的机构对质量问题进行裁定)。 3 对于土壤的质量,承包方进场时应主动分析,因为种植的效果及养护期内的养护责任由承包方承担。若土壤明显不适用设计挑选的苗木,承包方应及时提醒发包方。15检查和返工 15.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
58、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种植的绿化苗木,其规格、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时,须在种植季节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其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5.3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5.4因发包方代表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 1 质
59、量责任无疑应由承包方承担,惟发包方指令失误、设计错误等原因除外。相关法律如下: (1)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2)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发包方有检查的权利,但检查不能影响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方在不妨碍承包方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3 另请注意,一般
60、的工程质量问题,是发现之后,需要立即改正。考虑到绿化种植的特殊性,对于绿化种植部分,不符要求的,可在合适的种植季节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
61、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 16.3经发包方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方应当通知发包方检查。”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是发包方权利。为避免检查影响工程进度,承包方应事先提出申请(本示范合同约定是提前48小时),给发包方相应准备的时间。另,为避免扯皮,承包方所有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发包方。 在隐蔽工程隐蔽前,有些发包方迟迟不组织检查,也不同意隐蔽后进入下道工序
62、。对此,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晓之以理,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发包方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方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17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本条赋予发包方重新检验的权利。被检验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成为责任归属的分界岭,对双方来说都应该是公平的。18工程试车 18.1对于本园林绿化工程,若包含有机电设备、喷灌、庭园灯光等安装项目
63、,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8.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根据承包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3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8.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64、和对承包方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方采购的,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的,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重新安装和
65、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方承担。 (5)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绝大多数的园林绿化工程,都有与之相配套的设备安装工程,不论灯光配电工程还是水景设施,根据不同的设备安装,均有相应的行业标准和验收规范,在规范内都规定了单机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的内容。本条约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在不同试车阶段的责任。五、安全及文明施工 19安全施工与检查 19.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
66、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9.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9.3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海市范围内提倡和鼓励文明标化工地的建设,发包方需落实文明标化工地措施费用,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应做到措施经费专款专用。 1 本条约定了安全施工的有关事项。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 建筑法第
67、三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2) 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3) 建筑法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2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条也对发包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的安全作了相应约定。 3 19.3条则是明确约定,文明工地的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20安全防护 20.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
68、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0.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 安全防护是绿化工程常被忽视的一个方面。按相关法律规定: (1) 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
69、废料,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2) 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3) 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2 本示范合同约定了安全防护的有关内容。承包方应在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引起重视,避免事故或损害发生。有关防护措施的费用,可与发包方协商;或在投标时打入工程成本。21事故处理 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
70、1.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 本条根据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所拟订。建筑法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 由于事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发生事故后,承包方除应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外,对于非自己的责任,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和有关责任方(比如说因工地现场其它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事故),同时应注意保留(保护)证据。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合同价款及调整 22.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
71、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2.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 (3)其他计价方式。 22.3可调价格合同中
7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合同价款及其调整是签约双方最关心的事项。需要注意的是: 1 对于固定价格合同,除双方约定的风险调整外,合同价款一般不再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固定价格合同,应该充分考虑其风险,承包方应慎重选用。 2 对于固定单价合同,当前市场上比较多见。境外FIDIC合同条
73、款基本都是这样的模式,工程量清单上列明的数量为可调数量,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结算。在本示范合同上,考虑到投标时国内工程招标时前期准备工作通常不充分,设计不完备,双方对于工程量可能完全没有底为减少双方的风险,对于固定单价合同,也约定了单价可调的因素,包括双方约定的风险调整,以及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范围后的单价调整。 3 在国内,还有一种比较多见的结算模式是按照园林绿化定额计价。工程量按实计算,材料价格基本按照定额站颁布的信息指导价(无信息价部分由发包方核定)。22.3条为双方约定按定额计价方式留下余地,具体条件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3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
74、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
75、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方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方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76、。” 根据上述规定,本条款作了如下几点约定: (1)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问和数额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开工后扣回的时间和逐次比例。 (3)预付时间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4)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应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发出预付通知。 (5)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停止施工。这是承包方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行为。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根据这一规定发包方预付工程款是先履行行为,而承包方收到预付工程款后,才履行施工义务,承包方属于后履行行为。因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先履行预付工程款
77、义务,因此,也就无权要求承包方履行施工义务。24工程量的确认 24.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方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4.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4.3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方不予计
78、量。 24.4对于24.1、24.2条规定的时限,若双方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另行协商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件第十三条,对于工程量计算有如下规定: 1.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方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方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方报告的工程量即视
79、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 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方不予计量。” 工程量计算是合同价款的关键性依据,有关内容我们在后续章节会进行详细介绍。对于本条,承包方须注意以下几点: 1. 应该主动按约定上报期限内的工程量报告。 2. 上报的工程量发包方应于14天内核定。超过时限视同认可承包方开列的工程量。 3. 发包方核实工程量时,应通知承包方参加。未通知承包方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4. 承包方应按图纸施工,不能擅自变更。擅自变更不会得到补偿。 5. 对于本条约定的时效,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予以调整。2
80、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5.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5.2本通用条款第22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0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5.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5.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1、(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 本条拟订的有关依据: (1)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资金的,承包方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3)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
82、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条规定了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4) 财政部、建设部369号文件,关于工程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 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方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二) 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
83、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三) 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5) 建设部令第l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2 根据上述法律和有关规定,约定了本条各款。 3 须注意的是,在工程实践中,有不少的发包方将工程变更价款在最终结算后方支付。本合同约定,变更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七、材料、设备和苗木供应 2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 2
84、6.1实行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6.2发包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和苗木,并向承包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共同清点。 26.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承包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发包方未通知承包方清点,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苗木的保管,丢失损坏由
85、发包方负责。 26.4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方承担有关责任。发包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方负
86、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6.5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使用前,由承包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6.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本条制定的有关依据: (1) 关于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内没有详细规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指第十六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在第十五
87、章“承揽合同”内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定做人提供材料的,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做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做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 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做人提供的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这些条款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定做人应为发包方,承揽人应为承包方。 (4)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方来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的,承包方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 根据上述条款,承包方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1) 发包方供应的
88、材料、设备,承包方在接收前应该查验清楚。发现不符时,不能碍于面子接收下来。接收后的责任属承包方。 (2) 承包方一旦接收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保管责任也转移给承包方。若有遗失、损毁,由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3) 发包方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是常有的事情。做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应该消极被动地等待;而应该在材料设备使用前,主动通知发包方作出准备。27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 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质量负责。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和苗木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方代表清点。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设
89、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发包方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揽合同”内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
90、做人检验。”还规定:“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部件。”上述这些规定,在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承揽人应为承包方,定做人应为发包方。 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八、工程变更 28工程设计变更 28.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
91、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实结算,所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8.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
92、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换用,须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方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1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根据这一规定,约定了本条有关工程设计变更的程序,以及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责任。 2 本条还约定了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议,须经发包方同意,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由双方协商分担和分享。 3 工程变更在园林绿化工
93、程实施过程中是免不了的事情,对双方的利益影响很大。有关注意事项我们在后续章节中会进行详细介绍。29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根据这条规定,工程其他变更事项,均需经过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30确定变更价款 30.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22.2款、22.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
94、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 30.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0.3发包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邀请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14天内不确认也不予协商,经承包方催告后在14天内,仍不予确认或协商的,视为承包方递交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0.4发包方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
95、款同期支付。 30.5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 本条制定参照财政部建设部369号文件规定。该文件第十条约定:“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方按照经发包方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 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经发包方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
96、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或发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 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方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方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四)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
97、五)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1竣工验收 3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1.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1.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方代表应签
98、发接收证书。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31.5前款确定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本工程保修期和苗木养护期的起始之日。 31.6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本工程的保修期及苗木的养护期亦从该日起计。 31.7.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1.1款至31.4款办理。 31.8.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
99、1.9.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1 本条制定的有关依据: (1)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还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还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
100、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方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2 竣工验收有关注意事项,我们在后续章节中将会介绍。32竣工结算 3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2.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可以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
101、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除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外,审查时限如下: 上述审查时限包含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价时间。除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外,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对结算报告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方如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方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方自负。 32.1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2.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
102、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32.3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 竣工结算是双方利益的核心。结算的有关注意事项,在后续章节将会详细介绍。 2. 结算时限是根据财政部建设部369号文件所拟订。 3. 发包方延长结算时效、达到拖欠工程款目的,是施工单位普遍碰到的问题。为加快结算速度,本条约定“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对结算报
103、告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这一条是对发包方的督促。条款制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方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33质量保修和养护 33.1质量保修 (1)承包方承担的园林小品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除苗木种植之外的其他工程,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
104、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年限,质量保修的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办法。 (3)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除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另有约定外,应在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2.2苗木养护 (1)苗木免费养护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0)规定的养护期限执行。若发包方提出超过规定期限的养护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养护时间、养护措施和养护费用。发包方不支付延时养护期间的养护费用,承包方有权拒绝延时养护。 (2)绿化种植工程在养护期内应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
105、等级标准(DG/TJ087022005)的基本标准。 (3)养护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4)养护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由发包方承担。 本条约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1 对于小品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约定了质量保修条款。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如下: (1) 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
106、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2)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六)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的竣工资料,应当包括经发包方和承
107、包方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对于绿化小品建筑等,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性质法规规定,本条参照土建工程,约定了承包方应负的保修责任和与发包方应在竣工验收前,签订质量保修书,以及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 2 对于苗木养护 (1) 对于苗木的养护期,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示范合同约定根据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0)规定的养护期限执行。若发包方提出超过规定期限的养护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养护时间、养护措施和养护费用。 (2) 对于养护质量,应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2005)的基本标准。 (3) 对于苗木死亡,约定在种植季节更换。 (4) 承包方应该组织施
108、工管理人员熟悉定额的养护期限、养护标准。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4违约 34.1发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3条提到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5.4款提到的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2.3款提到的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4.2承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09、(1)本通用条款第13.2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4.1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4.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
110、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
111、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约定了本条内容。35索赔 35.1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己方过失,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5.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112、28天内,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发包方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发包方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5.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
113、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可按35.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索赔与反索赔贯穿工程实施的全过程,是合同双方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有关注意事项在后续章节中详述。 承包方应该注意,可索赔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并及时报送有关索赔资料。不要因自己原因,白白贻误索赔时机,丧失索赔权利。36争议 36.1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方式解决。 36.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
114、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
115、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
116、属管辖的规定。” 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约定了本条各款内容,以及发生争议后对履行合同的约定。十一、其他 37工程分包 37.1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7.2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7.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方造成其他
117、损失,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37.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方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方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工程分包是常有的事情。承包方自行的分包比较好掌握。比较难管理的是发包方指定分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发包方直接指定的分包,发包方直接付款,让承包方为发包方指定的分包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有失公平。针对发包方指定分包普遍存在的事实,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方具有下列轻型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这一条规定对承包方是一个保护。承包方在订立合同
118、时,若发包方指定分包(承包方很难阻止发包方专业分包),应该将发包方指定分包这几个字写进合同,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38不可抗力 38.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发包方代表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发包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8.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
119、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
120、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则,约定本条各款内容。 承包方应注意的是,发生不可抗力,立即将不可抗力的情由告知发包方,同时应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39保险 39.1工程开工前,发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9.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
121、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9.3发包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39.4承包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9.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9.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122、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规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40担保 40.1发包方、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0.2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
123、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0.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方面常见的担保方式为定金和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有关风险和注意事项,将在后续章节中详述。41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1.1发包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发包方认可,承包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1.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
124、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 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
125、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则,约定本条各款的相关内容。42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2.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方、承包方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2.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
126、知发包方,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方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在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遇有重要发现,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报请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文物勘探、考古发掘的, 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计划,或者报上级计划部门解决。”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发现文物隐匿不报,
127、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则,约定了本条各款的内容。同时,也对发生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的处理程序和责任约定了相关内容。43合同解除 43.1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43.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5.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或超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的时限,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3.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7.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
128、方有权解除合同。 4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3.5一方依据43.2、43.3、4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3.6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和苗木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
129、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和苗木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3.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130、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
131、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方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方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则,约定本条各款内容。44合同生效与终止 44.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4.2除本通用条
132、款第33条外,发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4.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方、承包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或合同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
133、。”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约定了本条各款内容。45合同份数 45.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分别保存一份。 45.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本条是根据常规和惯例约定的各款内容。合同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确定。46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对通用条款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根据这一规定约定了本条的内容。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园林绿化合同的专用条款是供发包方和承包方结合具体工程情况
134、,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约定的条款。由于绿化工程的单件性,每个具体工程都有一些特殊情况,发包方和承包方除使用通用条款外,还要根据具体工程的特殊情况,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一、专用条款谈判依据 谈判专用条款内各条款时,发包方和承包方都要以下列内容为依据: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最基本的原则。 也就是在双方谈判合同具体条款时,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谈判只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进行谈判。与法律相抵触的条款,即使签订下来,也是无效的。 2 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各条款中有40多处需要在专用条款内具体约定。如通用条
135、款第3条图纸的第一款(即3.1)内“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这一条款肯定的内容是: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明确了发包方在提供图纸方面的义务。但什么时间提供和提供的套数,则需要发包方和承包方结合具体工程情况,双方商谈提供工程图纸的具体时间,即何年、何月、何日提供。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多少套数。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通用条款内需要在专用条款具体约定的内容,在谈判时,都要依据通用条款逐条谈判约定。 3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工作情况和施工场地情况园林绿化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在施工准备、施工过程和工程竣工时做大量工作,而双方的很多工作是互相衔接或互相制约的
136、。承包方何时开工,则取决于发包方为承包方创造的开工条件如何,如发包方何时提供图纸和施工场地,这是承包方做好施工准备和开工的最基本的先决条件。而发包方提供图纸,又要取决于发包方和设计人订立的设计合同,发包方只有根据设计合同内约定的设计人提供图纸的时间,才能确定向承包方提供图纸的具体时间。承包方其有根据发包方提供图纸和施工场地的具体时间,才能确定具体开工日期。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双方的工作情况和施工场地等因素,都是谈判专用条款具体条款内容的重要依据,离开双方的实际工作情况,妄谈合同具体条款,会造成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或违约事件。同时根据发包方和承包方具体工作情况和具体工程实际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
137、上,在专用条款内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补充或修改。 4 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根据法律规定,招标工程必须依据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同时,还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这些规定,在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发包方)和中标人(承包方)在谈判合同时,只能谈判一些条件的细节,而不能涉及到有关工期、质量、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否则与法有悖(实践中有一些发包方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承包方很难改变发包方的做法,只能尽量在法律的框架下,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专用条款谈判注意事项 发包方和承包方谈判专用条款时,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 贯彻平等原则 园林绿化合同
138、的通用条款是遵循“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约定的。因此,发包方和承包方在谈判专用条款时,也必须贯彻这一原则。因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是平等主体。平等主体之间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同等的,不允许在谈判合同时,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迫使对方接受不平等条款。 2 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民事基本法律中都规定了这一原则。谈判和订立合同是一种民事活动,当然适用这一原则。在谈判和约定专用条款时,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发包方和承包方都要诚实信用,不搞欺骗和弄虚作假,如发包方的资金落实情况和承包方的资质证明都要真实可靠,订
139、立合同后,双方都要严格履约,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面性 涉及施工合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很多,发包方和承包方在谈判专用条款内容时,在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时要注意三个问题: (1) 首先,是严格地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各项法律和行政法规。 (2) 其次,是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由于建设工程有着很强的专业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很难规定得很具体,而要由有关部门结合专业特点,制定部门规章;也有涉及地方特点,由地方制定地方法规,在执行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时,首先必须根据全国性法律和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只有在全国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内没有规
140、定的,才允许按照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进行谈判。 (3) 第三,是注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变化情况。国家为了适应改革形势的发展,不断制定和颁布一些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同时也对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修改或废止。因此,在谈判专用条款时,要及时掌握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发、修订或废止情况,以便准确地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谈判合同条款。 4 严密、具体、逻辑性强 在谈判专用条款时,各项约定必须非常具体肯定,不能使用如“争取”、“尽量”、“尽快”等非合同词语。要特别注意合同整体的逻辑性,不要产生前后条款互相矛盾,或者前后条款相互否定的情况。在书写合同文件时,用词用语要非常严密
141、,各条款约定要非常清楚准确,不能含糊其辞,使用模棱两可语言。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_ 本条是供发包方和承包方对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排列顺序的调整或补充,有新约定时填入本款。如双方均认为通用条款合同文件排列顺序无需重新约定时,该款可填人按通用条款约定排列。 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 本条是供发包方和承包方在谈判时,双方认为需要在合同内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双方具有普遍的约束力。2.2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发包方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
142、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_承担。 1 在通用条款内,约定了下列标准、规范: (1)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2) 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7012000) (3)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2005)。 如果双方认为有其它标准、规范需要写入,可在此约定。 2 如果双方约定,由发包方提供相应标准、规范,应在编号后写明,并注明提供的时间、份数和费用由谁承担。 3 发包方提出超过标准、规范的要求,征得承包方同意后,可以作为验收和施工的要求写入本款,并明确规定所发生的费用的承担。 4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常规上有两种解决
143、办法: (1) 一种是由发包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写相关标准。经承包方同意后作为施工和验收标准。 (2) 另一种是由承包方提出施工工艺,报发包方批准。 采用哪一种方案(或双方商定的其它方案),由双方约定。双方约定后,应在本款内写明所编制的技术标准或施工工艺的名称、使用工程部位、制定的时间和要求。 5 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时,本款应写明哪国和制定单位的名称和标准、规范名称,发包方提供中译本的时间,以及不按规定时间提供的责任。 3. 图纸 3.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发包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 1 不同的园林绿化工程,对图纸的需要情况各不相同。
144、本款应写明发包方提供的套数(必须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套数)、图纸的深度及提供的时间。 2 发包方对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本款写明要求的内容、保密费用及由谁承担。 3 承包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的,应写明图纸的名称、份数、提供的时间和费用。 4 发包方不能在开工前提供全套图纸,应将不能按时提供的图纸名称和提供的时间在本款中写明。 5 如果使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计的图纸,双方还应协商下列内容填人本条: (1) 使用港、澳、台地区的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内地施工使用时,需要补充施工图纸或向这些地区购买标准图纸时,应在本条内约定补充施工图纸和购买标准图纸责任、提供时间和费用承担,以及不按约定时间提供的责
145、任。 (2) 使用国外设计时,应在本条内约定翻译、补充图纸不足部分和购买国外标准图纸的责任、提供时间和费用承担,以及不按约定时间提供的责任。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 工程监理和发包方代表 4.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_ 职务:_发包方委托的职权:_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 1. 若本园林绿化工程没有委托工程质量监理,则本条可以不必填写。 2. 对于委托监理的项目,本条可以根据发包方与监理单位订立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内双方约定的“监理业务和监理工作内容”,将监理人(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务及发包方委托的职权填人本款。 3. 填写委托职权时可
146、采用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第一种明示法:即将委托监理工程师对本合同行使哪些职权,按本合同条和款一一列出;第二种排除法:即将委托监理工程师对本合同哪几条或哪几款不在其行使职权之内,其余条和款均由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 4. 对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前,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后才能行使职权的应在本款逐项写明。如:因某一事件,需要顺延工期超过14天的;向承包方支付各种款项;3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认等等。 5. 承包方应在合同订立时,将监理的权限弄清楚,以免合同履行过程中招致损失。4.4 发包方代表姓名:_ 职务:_ 职权:_ 本款由发包方将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姓名、职务填人本款。发包方代表的职权应清清楚楚,不应含
147、糊。6项目经理 姓名:_ 职务:_ 承包方征得发包方同意,将派驻施工场地的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职称填入本款。7发包方工作 7.1 发包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5)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8)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148、_(10)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_ 7.1款:按照本示范合同,发包方有以下九个方面的工作需要与承包方约定: 1 第一项,应写明使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要求和完成的时间。如绿化种植场地内土建总承包方撤离的时间;搬迁后的拆除、清理工作由谁承担,费用如何;各种障碍,应写明名称、数量、清除的距离等具体内容。要写明施工场地的面积和应达到的平整程度等要求。写明撤离和迁移的当事人事后提出异议或要求赔偿、开工后发现有本条约定的障碍尚未清除等情况时应由谁处理,费用如何承担。 2 第二项,应写明水、电、电讯等管线应接至的地点,接通的时问和要求。如上、下水管应在何时接至何处,每天应保证供应
149、的数量,水质标准,不能全天供应的要写明供应的时间;供电线路应在何时接至何处,供电的电压,是否需要安装变压器及变压器的规格、数量,不能保证连续供应的,应写明供应的日期和时间;通讯线路是否需要设置总机,承包方需要的分机数量,都应写明供应日期。 3 第三项,应写明发包方负责开通的道路的起止地点、开通的时间、路面的标准和要求、维护工作的责任,不能保证全天通行的,要写明通行的时间。 4 第四项,应写明发包方提供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的时间、资料的名称的要求,如水文资料的年代、地质资料的深度等。 5 第五项,应写明发包方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及完成的时间,其时间可以是绝对的年、月
150、、日,也可以是相对的时间,如在某项工作开始几天之前完成。 6 第六项,应写明发包方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的时间和要求。 7 第七项,应写明发包方组织图纸会审的时间,如不能确定准确时间,应写明相对时间,如发包方发布开工前多少天。 8 第八项,应写明对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名称和保护措施及费用的金额。 9 第九项,如双方约定,发包方处理其它工作,由双方在此约定。7.2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工作:_ 如果双方协商,将本条发包方的工作,部分委托承包方完成时,应写明对通用条款的修改内容、发包方应支付费用的金额和计算方法。8. 承包方工作8.1 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
151、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方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4)向发包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5)需承包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_ (9)双方约定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_ 91款:承包方有九项工作需要与发包方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1 第一项,发包方如委托承
152、包方完成工程施工图及配套设计,应在本款写明设计的名称、内容、要求、完成时间和设计费用计算方法。 2 第二项,应写明承包方提供的计划、报告、报表的名称、格式、要求和提供的时间。 3 第三项,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供的合同价款之外的照明、警卫、看守等工作,应在本款写明。 4 第四项,写明承包方向发包方代表提供的现场办公及生活用房的间数、面积、规格要求,各种设施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提供时间和要求、发生费用的金额及由谁承担。 5 第五项,应写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发包方对本款内容的具体要求,如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段、哪种型号的车辆不能行驶或行驶的规定,在什么时间不能进行哪些施工、施工噪音不得超过多少分
153、贝,对影响正常施工的措施,施工噪声的处理的责任及费用的承担。 6 第六项,应写明工程完成后发包方要求由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或部位的要求,所需费用及由谁承担。一般说来,工程完工交付之前的管理及保护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特殊保护措施则费用另议);完工交付之后,保管及保护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7 第七项,应写明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名称和保护的具体要求。 8 第八项,应写明对施工现场布置、机械材料的放置、施工垃圾处理等场容卫生的具体要求,交工前对建筑物的清洁和施工现场清理的要求。 9 第九项,应写明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的内容。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 进度计划 9
154、.1 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发包方代表确认的时间:_9.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依据性文件,承包方应精心编制。12 工期延误 12.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 针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具体情况,若双方认为有其它原因(通用条款约定的前九种情况除外)可能导致工期延误,由双方在此约定。四、质量与验收 14工程质量14.1 双方对本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的其他要求:_ 通用条款约定,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要求。若双方对质量有其它要求,可在此约定。14.2 双方对工
155、程质量有争议时,由_机构裁定。 通用条款约定,发生质量争议,由上海市园林绿化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或双方选定的其它机构裁定。双方可在本款内约定,如发生工程质量争议,双方都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单位名称。1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在本款内约定中间验收的部位。如小品结构完成、安装工程隐蔽之前等是否需要组织中间验收。18 工程试车 18.5试车费用的承担:_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约定哪个阶段的试车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哪个阶段的试车费用应由发包方另外承担。五、安全及文明施工 19安全施工与检查 19.3 文明施工措施及相应费用:_ 双方可在此约定,文明
156、施工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及费用。如果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将有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总价或单价组成)之内,承包方在报价时应考虑相关成本。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 合同价款及调整 22.2 本合同价款采用_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合同单价的调整方法:_(3)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_22.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 具体条款可由双方协商。承包方应该考虑有关风险因素大致有: 1 材料价格的上涨。对于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合同,可以约定价格上涨超过一定幅度
157、(例如5%或10%)时,价格可以调整。 2 工程量的变化。对于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比例,约定价格可以调整。 3 对于其它计价方式,例如按照园林绿化定额结算的,约定如何取费,材料、设备价格如何计取,按定额结算是否下浮等。23 工程预付款 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_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_ 本条内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工程预付款应作如下约定: 1 发包方向承包方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具体时间为某年某月某日;相对时间,如工程开工前多少天。 2 发包方向承包方拨付的额度,也可以用绝对值和相对值。绝对值为多少万元;相对值,可以按合同价款的一定的比例
158、,如25或30。预付工程款额度的大小,可以视发包方供应的材料的情况多少而双方约定。发包方供应的材料量比较多,则预付工程款应相应少些;反之,则应多些。 3 较大的跨年度工程,双方可约定按年度工作量,计拨预付工程款,也可以约定一次拨付的方法。 4 约定扣回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如工程进度到什么程度开始扣回,是按月扣回还是按阶段扣回。每次扣回的比例或绝对值是多少,什么时间内扣完。24 工程量确认 24.1 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 24.4 双方对于工程量确认时间的约定 _ 1 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时间,较为多见的是每月25日。当然,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 2 对于24.4条,双方对工
159、程量确认时间:按通用条款,发包方确认工程量的时限为14天;若双方认为14天可行,可填写按通用条款约定;若双方认为14天不合适,可另行协商一个时间填入此处。25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 1 本条内发包方和承包方应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2 发包方通常对进度款的支付较为苛刻(尤其是民营企业)。与发包方商谈工程进度款时,承包方应该熟悉国家的有关规定,谈判时稍为有利一些。例如财政部建设部369号文件规定,工程进度款支付,原则上不应低于已完工程量的60%,不高于90%。实践中有些发包方支付比例达不到60%,承包方可以利用相关文件,尽量争取对自己稍有利的地
160、位。 3 369号文件,对于工程款支付有关内容如下:“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方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七、材料、设备和苗木供应 26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 26.4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苗木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方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苗木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2)材料、设备、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3)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设备、苗木: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5)
161、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 26.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苗木的结算方法:_ 27 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27.1 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苗木的约定:_ 填写本条时,对于承包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种和质量要求等内容,可以采取排除法,即本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除发包方供应的以外,均由承包方采购供应。 对一些材料和设备有特殊要求的,应将特殊要求,逐项约定列出。八、工程变更 本条内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以补充约定通用条款未涉及的有关工程设计变更的内容。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1 竣工验收 31.1 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 双方可约定,承包方何时向发包方提供竣工图(例如竣工
162、后一个月),提供竣工图的份数,对竣工图质量的要求等。31.7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 双方应当约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如绿化景观工程有几块区域,哪些区域是否需要先行交工;公路绿化景观工程哪个路段先行交工等。32 竣工结算32.2 双方对竣工结算时限的约定:_ 双方可以约定,竣工结算时限是按照通用条款执行,还是另行商定结算时限。33 质量保修和养护33.1 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_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修。33.2 (1)苗木养护时间、养护措施和养护费用的约定:_ 按通用条款,养护期限是按照定额执行。若发包方要求超过定额期限的时间,双方应在此约定,并须约定养护期限内的
163、费用(若发包方既要求时限较长,又要求承包方在合同报价时考虑,承包方应将相关成本计入报价)。(4)养护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费用由_承担。 一般说来,由发包方承担。双方可在此约定并写明清楚,以免日后扯皮。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4 违约 34.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条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5.4款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2.3款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 双方约定的发包方其他违约责任:_34.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2款约
164、定承包方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_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1款约定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 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其他违约责任:_ 本条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违约方违约时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如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和损失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法。本款还可以约定其他违约责任和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和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违约责任的相关注意事项,我们在后续章节中还会详述。36.争议36.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选择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依法向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本条款,发包方和承包方应作如下几点约定: (1)双方达成选择调
165、解部门的一致意见; (2)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仲裁和诉讼只能选择一种; (3)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在上海市履行的合同,一般是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4)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般是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十一、其他37. 工程分包 37.1 本工程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分包的工程:_分包施工单位为:_ 本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作如下约定: 1 哪些分部工程进行分包; 2 哪个分部工程分包给哪个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3 双方还可约定向分包单位结算工程款的方式。如是由承包方支付,还是发包方直接支付。39
166、. 保险 39.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方投保内容:_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保险事项:_(2)承包方投保内容:_ 本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作如下约定: 1 发包方投标范围(内容)。 2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代办保险的范围(内容),费用的承担方式。 3 承包方自行投标的范围。40. 担保 40.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 担保方面的注意事项,我们将在后续章节中进行详细介绍。43合同解除43.2 双方约定,承包方停止施工超过_天后,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45. 合同份数 45.2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_46. 补充条款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