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编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出卖人: 买受人: 打印日期: 年 月 日说 明1、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本合同文本为商品住宅预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2、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
2、容。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6、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7、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3、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销售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号:_ 销售员姓名:_ 商品房销售员合格证书号:_ 买受人: : 国籍: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 : 国籍: : 出生日期: 年
4、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号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 ,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5、 月 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 暂定名 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基本情况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 ,建筑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座】第 层_ * 号。该房号为 ,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其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 【层高】【净高】 为: 米,
6、【坡屋顶净高】最低为: 米,最高为: 米。该商品房朝向为: ;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 。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第四条 抵押情况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
7、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房屋建设方式为:【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 (币) 元,总价款 币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 元,总价款 币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8、(大写)。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4、按照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 (币)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贷款方式付款:【
9、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其余价款可以向【_】【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借款支付。4、其他方式。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第七条 预售资金监管情况根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专用账户名称为 ,专用账户账号为: 。商品房预售时,买受人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买受人申请抵押贷款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第八条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
10、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供热、采暖方式;3、 ;4、 ;5、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二)买受人应当在
11、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一条 逾期付款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90 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当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12、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90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按照购房总价款的 2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须经出卖人书面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十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当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六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
13、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 。第十二条 交付条件(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3、_/_、_/_、_/_、项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该表适用于2006年1月1日起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房屋)。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3、满足第十三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适用于2007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或
14、200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投标的住宅);4、满足第十三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适用于2007年3月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5、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6、 / ;7、 / 。第十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本合同附件八载明的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与出卖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在*建设委员会网上公示的该项目建设方案一致,本条款约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交用日期与建设方案的日期相符或提前于建设方案约定的日期
15、,具体约定如下:1、市政基础设施:(1)上水、下水: 年 月 日达到 正常使用条件 ;(2)市政双路供电: 年 月 日达到 正常使用条件 ;(3)供暖: 年 月 日达到 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4)燃气: 年 月 日达到 正常使用条件 ;(5)电话通信线: 年 月 日交付,敷设到户;(6)有线电视线: 年 月 日交付,敷设到户;(7) / ;(8) /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如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上述项目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相应条件,自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给予出卖人90日的整改期。如整改期满还未到上述约定,则出卖人按照买受人已支付房屋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一向买受人
16、支付违约金 ;(2)由于政府或上述相关企业原因造成在规定日期未达到使用条件的,并不构成出卖人违约,出卖人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买受人亦不会以此为由拒绝接受该商品房以及向出卖人提出解约或其他赔偿要求。2、其他设施(1)公共绿地: 年 月 日达到 正常使用条件 ;(2)小区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正常使用条件 ;(3)公共停车场: 年 月 日达到 ;(4)幼儿园: 年 月 日达到 ;(5)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6)会所: 年 月 日达到 ;(7)购物中心: 年 月 日达到 ;(8)体育设施: 年 月 日达到 ;(9) / ;(10) /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
17、下列方式处理:(1)在不影响买受人使用功能及结构安全的条件下,如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上述项目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相应条件,由出卖人负责整改,直至达到约定条件。但出卖人整改达到约定条件的时间最迟不超过出卖人通知交房之日起的90日之内。(2) / 。第十四条 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1、2 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90 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一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五
18、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一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当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90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20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十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当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如
19、有违反预售合同者,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不构成逾期交房的责任。买受人如根据本条第1款(2)项约定解除合同,应于逾期超过 90 日之次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第十五条 面积差异处理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3 种方式处理。1、根据第五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套内建筑面积误
20、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_x100%预测套内建筑面积2、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
21、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
22、还买受人。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_ x 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双方自行约定:(1)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房款按实际误差据实结算。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同意不退房,房款按实际误差据实结算。如因此需退款给买受人的,同时买受人选择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则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将退款直接支付给按揭银行为其偿还贷款_;如出卖人需退款给买受人且买受人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的,则出卖人有权选择与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付款途径相同的付款途径将退款无息退还买受人;(2)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产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产权登记时以实测
23、面积为基础),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买受人办理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部分的房价款结算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须补齐房价款而延期办理的,还应按照合同第十一条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第十六条 交接手续(一)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二)查验该商品房时发现其质量
24、或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3 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应当于 / 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四条处理。 / 。(2)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3) 见附件十补充协议第5条 。(三)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 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二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二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
25、齐全,或未满足第十二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四条处理。(四)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见附件十补充协议第2条 ; / 。(五)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3 种方式缴纳税费: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 / 。2、买受人同意委托 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代办机构 代交下列第 、 、 、 / 、 / 、 / 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1)专项维修资金;(2)契税;(3)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4)供暖费
26、;(5)办理产权证所需的印花税(如有)及其他费用 ;(6) / 。3、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 (3) 、 (4) 、 / 、 / 、 / 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1)专项维修资金;(2)契税;(3)第二十四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4)供暖费;(5) / ;(6) / 。第十七条 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1、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
27、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60 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过 60 日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
28、充协议。上述检测应在该商品房交付后60日内且买受人未对该商品房进行任何装修改造且未摆放任何家具饰品的前提下进行检测,如经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表明出卖人选用建筑或装修装饰材料不合格导致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双方对检测结果均无异议的,买受人可以按本条相关规定选择退房,出卖人也可选择委托合格之检测机构对买受人提出检测结果进行核实。在双方再无异议的前提下,买受人按上款规定退房时,出卖人按照上款规定向买受人支付利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利息计算时间自买受人付款日起至买受人的退房通知送达出卖人之日止,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3、出
29、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标准以附件六为准;(2)出卖人以同档次装饰设备予以替换达到附件六标准,除此外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 / 。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三)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 。第十八条 住宅保修责任(一)出卖人承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
30、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第十九条 居民建筑节能措施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规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 建筑隔声情况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
31、8)、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848587)、隔声门(HCRJ01998)标准,对该商品房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描述真实准确。商品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声环境状况见附件九。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_/_。第二十一条 使用承诺和风险提示1、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
32、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2、出卖人承诺商品住宅不分割拆零销售;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3、 / 。第二十二条 产权登记(一)初始登记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2_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3、。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 的违约金。2、买受人不退房,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当取得该栋楼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每延期一日,出卖人需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至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但该违约金金额将以已付房价款的3%作为上限,此外出卖人无需承担其它责任或赔偿买受人任何损失。(二)转移登记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2)买受人
34、同意委托 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代办机构 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 元人民币(大写)。 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 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 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 的违约金。(2) 详见附件十补充协议第3条 。3、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35、【详见附件十】 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 共有权益的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3、 / ;4、 /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资质证号为: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 人民币 元 /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详见附件七 。地上停车管理费 / ,地下停车管理费 / 。(三)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第 2 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1、按照年收
36、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_ _月_ _日前缴费。2、按照半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 1 月_10_日前和_6_月 10 日前缴费。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 月 日前、 月 日前、 月 日、 月 日前缴费。(四)物业服务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七。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 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37、,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38、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四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 二 份,买受人 一 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 一 份。第三十条 出卖人与买受人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出卖人应当在*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上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并打印联机备案表盖章后交买受人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应当在7日内完成。2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负责人】:【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时间:
39、年 月 日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应标明方位)附件二 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 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 附件四 计价方式与房款的其他约定 附件五 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 一、一次性付款:首付款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包含已付定金);剩余房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付清。二、分期付款:签订合同时支付总房款的 %,即¥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含定金);签订合同后的 日内支付总房款
40、的 %,即¥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签订合同后的 日内支付总房款的 %,即¥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三、商业按揭贷款:首付款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包含已付定金);剩余房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乙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四、公积金贷款:首付款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包含已付定金); 剩余房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乙方办理公积金贷款。五、无论买受人采取何种方式支付购房款,买受人在合同约定
41、的房屋交付前均需向出卖人付清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房屋总价款及各项税费,并向出卖人付清其依据本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无需承担因此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且买受人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六、付款方法:1、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所述房价款、违约金均以人民币计算;若买受人以港元、美元或其他币种支付,则按照出卖人实际结汇时结汇银行的结汇价结算,多退少补。2、买受人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3、买受人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支付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4、买受人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
42、出卖人收到现金之日为付款日。5、因买受人支付房价款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及其它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6、出卖人收取买受人应付房款时,向买受人开具收款收据,在办理房产证时,由出卖人统一向指定的税务机关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7、双方确认,买受人可以选择本条所述任意一种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在本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在退还全部房价款或部分房价款时,有权选择与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付款途径相同的付款途径进行退款。附件六 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 附件七 物业服务承诺书本人/我等/本公司为*小区 【幢】【座】第 层 * 号单元(正式房屋登记编号: )(以下简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43、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本人/我等/本公司同意并声明如下:一、本人/我等/本公司确认已详细阅读发展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定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管理规约”)。二、本人/我等/本公司同意履行、遵守并督促其他与该物业有关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人、合法进入人士履行、遵守管理规约中规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三、本人/我等/本公司同意承担违反管理规约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合法获准进入人士违反业主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四、本人/我等/本公司同意在将该物业转让、赠与或进行其它变更时,应于买卖合同签署之日即时就业权变化情况以书面通知发展商或管理公司,取得物业转受让人签署
44、的承诺书,并交于管理公司,以确保物业继受人遵守管理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包括发展商及管理公司日后对该等条款的一切有关修订)。在发展商/物业管理企业收到有效的新承诺书前,本承诺仍然继续有效且效力及于新的物业转受让人。五、在管理公司收到物业继受人的承诺书前,如物业转受让人有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管理费或其他费用),本人/我等/本公司同意就该违反行为所引起之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承诺人): 发展商: 地址: 授权代理人(签名):业主(或委托人)签名: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本协议当事人甲方: 乙方:甲方是指:从事物业服务工作的专业公司,持有
45、*房屋土地管理局依法颁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为*小区的全体业主或住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甲方或其他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之日止的物业管理。本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类型:座落位置:建筑面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对小区的公用地方、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等工作;2、根据有
46、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书面告知乙方;3、制止违反物业各项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4、建立、健全该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5、甲方有权委托专业公司承担小区的各项管理与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可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及财务年度计划;8、每一年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二次装修管理协议;10、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11、自本协议终止后1个月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
47、管理企业办理该物业的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12、执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所赋予之权利及义务。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业主临时管理规约。4、无论物业是否使用,乙方均应依据本协议按时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和代收代缴的水、电、气和甲乙双方约定或政府部门允许收缴的其他费用等。5、装饰装修房屋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和报请有关政府机构审批,不得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和外貌(含外墙门窗及阳台外门窗),不得在外搭建房屋(含阳光房)和封
48、闭阳台。6、承担因在装修和使用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产生的侵权赔偿责任。7、不得以存在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而拒不履行业主应当承担的义务,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8、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公共地方、公共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公共地方、公共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9、转让房屋时,乙方须事先通知甲方,结清各项应支付费用。转让房屋后督促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否则乙方继续承担本协议所约定的各项义务。10、乙方出租或出借房屋时,须将出租或出借协议(合同)以及承租人(使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送甲方签收备案。对承租人、使用人
49、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业主临时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赔偿与民事责任。11、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改变原设计的水、电、气、弱电等线路和管道,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有必要时,有义务协助相邻业主对房屋、管道和线路进行维护及维修。12、机动车和非机动(含访客车辆)进入本物业后,应自觉遵守甲方的管理,在指定地点停放,遵守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制度。13、不改变所购房屋的使用性质,商业店铺只能在产权范围内经营,不得占用公共部位(以不违反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和不影响毗邻
50、业主生活为标准)。14、遵守治安安全管理条例,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及违法活动,不在本物业内收藏和存放任何有毒、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它物品。15、有义务按政府的有关规定以产权份额缴纳和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16、乙方自行办理人身、车辆及家庭财产保险。17、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对本物业正常的管理和维修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涉。18、乙方应配合、支持甲方维护外立面整体协调与美观工作,不在窗户上粘贴、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标识。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园区内公共地方的维护和管理公共地方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道间、走
51、廊通道、电梯井、通风井、管道井,包括正门入门口、侧门入口(如有)、行人道、行车道、绿化区、管理用房、电表房、电掣房、开闭所、配电室、水泵房、消防设备控制室、电话机房、消防泵房、电缆交接接线间、燃气调压站及表房、看更或警卫室、水箱及全体业主共同享用得公共地方,但不包括任何业主个别拥有独自使用权的地方。二、园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公共设施设备是指为该物业全体业主及用户服务的,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使用的机器、设备、仪器、装置、树木、管道、机房、电缆、电线和系统及公共设施,但任何只供个别单位业主使用的设施不包括在内。三、环境卫生1、本物业内公共环境卫生保持和垃圾的收集清理,公共区域的道路、
52、花园、绿地、建筑小品、灯、椅的清洁卫生和养护管理。2、楼道的清扫,把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垃圾收集并及时清运到集中点。3、对本物业公共配套设施的保洁。四、保安及消防1、制定园区进出规定及监管制度;2、监督业户执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3、保障该物业公共区域内各使用单位周围的财产,避免损失及伤害;4、监管及履行物业消防安全及预防、救治工作;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1、维护物业公共地方的车辆交通秩序;2、维护物业指定地方的车辆停放及货物起卸安全管理;3、制作物业公共地方交通标志,监察有关交通路面/车流安全状况;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根据建设部(2002)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
53、全管理规定以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甲方制订本物业的装修施工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本物业内的各项装饰装修施工进行审核、监督、管理和验收。七、公共区域绿化的养护工作八、必要的节日装饰九、代收代缴收费服务(水、电、煤气费、电话费等)十、园区公共地方的各类保险十一、财务管理工作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一、房屋外观1、维护本物业原设计风格不受破坏,突出整体效果。2、保持外墙清洁美观,适时对外墙进行清洗和修补。二、设备运行1、对各项设备运行适时地进行监控,发现故障立即组织维修,不带故障运行。2、对各项功能系统定期组织检查,确保设备运行良好和随时处于待机状态。3、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分类成册、管理完善、查阅方
54、便。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1、依据各项设备维护规定,有效地组织实施和落实维护制度。2、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行使用和维护并举,确保使用年限和延长使用年限。3、建立健全住户档案、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权属清册。四、公共环境卫生1、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区域的楼道、过厅、道路等保持清洁卫生。2、各项公用设施如路灯、灯箱、标志牌、亭苑小品等保持清洁、无缺漏。五、公共绿化各类植物做到及时施肥、灌溉、修剪和防治病虫害等养护,无破坏、践踏、随意占用等现象,提高绿化管理水平。六、交通秩序与车辆管理1、执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对本物业内的机动车辆进行规范化管理;2、对进入本物业的车辆指
55、挥入库或指定车位有序停放,做到标识清楚、道路畅通。七、公共秩序管理秩序维护队员做到礼貌待人,忠于职守,采取技防和人防相结合的安防措施,实行监控、巡逻、门岗互补的安防制度。八、消防1、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处于良好的待机状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制定消防应急方案。2、消防设施设备标识清楚,定时对消防设施设备实施检查和养护。3、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和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功能以及未经消防主管部门同意对消防设施进行改造等行为加以制止,并及时报请消防主管部门按法规规定处理。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1、小修:专门配备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对出现的小故障立即进行修理;2、急修:(1)设备突发性
56、故障,维修人员不能处置的,应向专业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和协助专业人员进行维修;(2)急修项目指水、电、气(即家庭生活必需的项目)属专业部门管理的线、管和设备,维修人员应立即通知上述部门进行抢修;非专业部门管理的设施须及时到场处理,并及时将情况告知业主或使用人。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一、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收取。1、住宅按每平方米每月 元收取。2、商业物业按每平方米每月 元收取。3、机电费按每平方米每月 元收取。二、乙方首次交纳费用的时间:从乙方签署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接所购房屋之日起计算,首次交纳三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后每次交费的时
57、间在每半年的第一个月的 1 -10 日。三、因乙方原因未接房或未入住的房屋同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全价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用。四、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仍由乙方交纳(如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甲方办理了合法的备案手续并经甲方同意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但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气等费用的最终法定责任人为乙方。五、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以及水、电、气费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六、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政府公布的物价涨幅以及本物业的管理成本变化进行适当调整,最终以向国家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七、代收代缴的如水、电、垃圾清运等费用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缴纳时间为每月 1 5 日(如
58、有更改另行通知)。八、水、电、燃气为国家战略垄断性资源,其收费标准依从国家和行政事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第五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此等服务费用标准应按服务成本及市场价格,通涨等情况变化而调整。一、装修特别服务费1、建材垃圾费按乙方房屋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按次收取;2、装修押金按乙方房屋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按次收取;二、户内/家居清洁户内/家具清洁服务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其委托的专业清洁公司提供服务,其收费标准则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成本加以确定,向服务的受益方收取;三、户内家具/电器维修户内家具/电器维修服务由甲方或其委托的专业维
59、修公司提供服务,收费标准则根据有关规定和提供相关服务的成本加以确定,向乙方收取。四、附带花园养护附带花园虽然属于业主独立享有,但为了保证高尚社区的良好形象和园区的美观,乙方应定期对于私家花园进行维护,不得任其荒弃。其维护工作可由乙方自行完成或由乙方委托甲方专业人员代理完成,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五、车位及其使用服务费用甲方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车辆停车费和车位服务费。1、机动车位租用:露天停车位暂按 元/月/个收取车位使用费;室内停车位、车库暂按 元/月/个收取车位使用费,具体收取的数额根据停放车辆排气量的大小确定,并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2、临时停放的机动车辆:按政府相
60、关部门的规定以及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3、 如若机动车位为乙方购置,即所有权属于乙方的,车位使用人按露天车位 元/月/个,室内车位(库) 元/月/个的标准向甲方交纳机动车停车位服务费。4、如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布了新的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或收费标准,本协议中与之相对应的条款自动执行新的标准。5、机动车车位管理服务费归甲方所有。6、机动车停车位使用费及其管理服务费由甲方负责收取,该使用费和服务费的收取不得理解为甲、乙双方建立了车辆保管合同。7、临时和长期租用非机动车位均按照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规定,以及物价部门核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收费标准执行。六、其它甲方能够提供的有偿服务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
61、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排污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第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一、专项维修资金(即公共维修基金)按照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进行缴交、使用和管理。二、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三、维修资金建立独立账户专款专用。四、乙方如有属于自己使用的露台、平台等的维护修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七条保险一、小区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62、。三、乙方必须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规定,不可违章、罔顾安全、肆意、滥用或疏忽使用房屋内部及共用部分及设施,导致房屋共用财产及设施保险费用增加及需对上述行为造成任何损失负责赔偿。第八条广告牌设置及权益一、乙方不可任意在共用地方,保留地方设置广告牌,标语、派发传单以任何广告形式招客宣传。二、乙方不可在户内门窗或私人花园内或门户处张贴及设置任何广告宣传物品,影响物业整体对外形象及格调。第九条紧急情况的处理为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爆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性事件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根据民法通则和对紧
63、急避险的司法解释,甲方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一、为避免因发生业主无故拖欠管理费,滞纳电、水及煤气费等情况的发生,导致甲方管理帐目入不敷支及影响其他业主利益;乙方同意向甲方交付相当于三个月/半年管理费的管理费押金及相当于一个月管理费的市政水电等能源费押金,作为保证物业能够畅顺管理的基金。二、本章第一条一项第二小点内“物业管理制度”一词泛指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其他一切物业使用、管理的规范文件、制度、通告及备忘等。三、除乙方以外包括但不仅限于租赁/临时使用人、借用人、访客或授权看守房者;乙方有责任约束其等房屋使用人遵守及履行本协议。四、本物业除商业区域外,乙方不得在任何区域从事经
64、营活动。五、本物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有擅自设置广告牌、招贴画、灯箱等其他受限于政府有关规定,若有上述行为发生,在甲方发出整改通知书后仍未自行拆除的,甲方有权将其强行拆除,乙方除承担甲方因拆除工作而产生的费用外,还应赔偿由此而引起的其他损失。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饲养动(宠)物应遵从政府的相关规定,并注意界定动(宠)物与人的法律界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
65、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总欠费每天0.3%(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及支付相关诉讼费。第十二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就争议事宜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签
66、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在签定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概 述为了落实售后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园区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或本公约),由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遵守。第 一 章 总则第 二 章 词语定义第 三 章 开发企业的权利与
67、义务第 四 章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第 五 章 管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第 六 章 业户物业管理第 七 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 八 章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第 九 章 物业管理费的交纳第 十 章 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第十一章 管理费保证金第十二章 物业保险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第十四章 附则规约承诺书第 一 章: 总 则一、根据国务院所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及物业管理有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了本公约,并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予以明示,并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书面的承诺,表示对于本临时
68、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同和遵守。二、本规约的制定目的在于通过本规约的实施,对位于 项目,实行专业化统一管理,明确各业主、共居人、物业使用人及物业管理企业等其他涉及之人员在业权、使用、维修及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业主的权利。三、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妥善处理相邻关系,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公约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以保证本规约所涉及之各业主、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能够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约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和积极履行义务,合理使用本物业。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企业、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和履
69、行本规约的所有规定。第一节: 物业基本概况一、物业名称 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二、土地用途住宅、商业三、土地使用年限住宅:70年 年 月 日商业:40年 年 月 日四、国有土地使用证 字第 号五、总建筑面积:该地块约定的出让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六、座落位置: 七、物业四至: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第二节: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设备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不为单个业主所拥有而为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并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全体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并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本物业之共用区域及公共设
70、施设备主要概括如下:1、园区围墙 指用于分割园区和非园区区域的不为单个/部分业主拥有的围墙。2、园区道路 指服务于园区全体业户,用于出行使用的各种道路及路崖。3、 园区公共绿化 指为园区全体业户所共同享有的绿化区域及相关绿化植物、设施、设备、公共湖等。4、园区公共照明 指为园区公共道路、区域、绿化等部位设置的照明器具和相关线路。5、园区公共消防系统 指为园区全体业户服务的消防设施设备。6、公共通信系统 指为园区全体业户服务的通信系统和相关线路。7、园区保安系统 指为园区全体业户服务的保安监控系统、保安报警系统及相关线路。8、变配电系统 指为园区全体业户提供电力供应的配电设施设备、供电设施设备及
71、线路。9、供排水系统 指为园区全体业户及公共区域提供生活用水供应、中水供应和排污等服务的水泵、水泵间、管线、沟、井、池、槽、渠等设施设备。10、公共化粪池 指为园区全体业户及公共区域提供粪便储存和处理的池、渠、槽等。11、网络系统 指为园区全体业户及公共办公使用的网络通信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包括网络系统-指为园区全体业户服务包括连接互联网而设置的网络通信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12、物业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设施 - 指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设置的管理用房及管理用设施设备、机械设备、维修工具等。13、其它各项为全体业主所有而不为单独或部分业主拥有的区域、部位、设施设备(包括:电视接收系统-指为全体业户
72、提供卫星/有线电视接收服务的电视信号接收设备、系统及机房等)。注:本项所涉及之上述13部分,园区共用区域、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等成本按照分摊制原则(按照园区总建筑面积乘以园区管理使用系数所形成的加权总建筑面积与总体各业态加权总建筑面积之比率)来由园区物业管理费承担分摊之费用。第二章:词语定义在本规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有以下含义: “土地”指小区所坐落的 【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地块。商品销售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园区”指在土地上由开发企业兴建并命名为 的物业项目,在本物业围档范围内的全部地方,规划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开发企业” *房地
73、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份额”等于各单元建筑面积与物业总面积的比例。指土地及园区内各单元业主各自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按公平合理原则应分摊管理开支的比例份额。各单元分占的管理份额由发展企业按照上述原则拟定。“单元”指土地及园区内个别业主单独拥有的车位、住宅和合法拥有之面积。“业主”及“各业主”是指合法拥有本物业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开发企业等。“物业使用人”是指合法使用或租用物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租户、共居人、园区访客等。“业户”是指业主和合法物业使用人的统称。“停车公共设施”指在园区指定停放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的
74、区域,由所有车位使用人共享用之装备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照明系统、路面渠道、指示牌及路标等,以及各车位使用人共同享用的其它公共设施。 “园区公共地方”指在土地上及园区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用的公共地方,包括但不限于空地、景观、通道、行人路、绿化区、园区外墙等。 “园区公共设施”指在园区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用之设备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污水提升站、空调系统、供电系统、管理处办公室、控制室、岗亭、给排水、燃气供应、垃圾站及化粪池等,以及其它园区公共设施。 “管理开支”指包括有关物业行政管理费用、运作费用、市政费、设施设备小修费用、保养费用、保安费用、清洁费用、装修装饰费用及税费等所需费用及所有其他完善物
75、业管理必须花费的合理支出。 “保留地方”指所有土地之上及园区之内非公共地方、公共设施、单元及开发企业并无特别转让予任何主体作为独占拥有的地方。 “物业管理企业”指开发企业通过招投标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且具备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的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及配套的设备和相关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等。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企业选聘,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选聘。 “管理酬金”指物业管理企业为园区提供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酬金。 “管理规章”指由物业管理企业制订有关使用、维修、管理园区的规章。 “第一次业主大会”指根据本规约第七章举行的第一次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或简称业委会)指经业主代表大
76、会选举产生的,通过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设立并具有备案资格的,代表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权益的法定组织。 “处置”指包括出售、转让、抵押、出租、享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第三章 开发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一、开发企业的权利1、开发企业对其拥有产权的单元享有与其他业主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2、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开发企业有权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审核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3、开发企业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自行处理拥有产权的地上建筑物。4、开发企业的承建企业、代理人及其他经许可的第三人为检查或维修物业内任何共用部
77、位、区域,安装设施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对本物业管理责任时,有权携带一切必需的设备、机器及材料进入该物业任何一部分,如有必要可进入业主拥有单元的内部。但除紧急情况外,应事先征得业主或使用人的同意。5、在取得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改变其拥有土地及园区部分、保留地方的允许用途或进行任何结构、内部或外部的增加、改动;但不得因此而影响其他业主对其单元、园区公共地方、园区公共设施享有的使用权利。6、 除园区公共地方及园区公共设施和已转售给其他业主的单元外,开发企业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本公约的规定,有权拥有园区所有未售出的部分、保留地方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有权对该些部分或地方制定附属公约,并可
78、全权处置该些部分或地方而无需任何业主同意。7、单独与有关政府部门企业讨论及决定更改土地的地界或毗邻发展项目,并完成任何有关的法律手续而无需其他业主同意。8、开发企业可委托代理人行使本规约,保留或给予开发企业任何权力、权益。9、开发企业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将其在本规约下的所有或任何权利,转让或给予认为适当的代理公司或个人的形式代理,相应所产生的收益全归开发企业所有。10、开发企业负责按本公约第七章规定组织筹建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开发企业有权直接指定物业管理企业对园区进行管理,并依法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11、该物业会所等不属于公共分摊范围的产权属开发企业所有,并非属该物业公共地方
79、或设施,该物业的业主和使用人可根据开发企业订定规章和收费标准有偿使用。12、开发企业有权将园区停车场、会所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其它企业负责经营和管理,并有权对于经营管理模式和经营管理方式进行制定、调整和变更。13、开发企业有权决定会所的经营管理模式、调整和变更,决定经营收入或非经营性收入的用途。二、开发企业的义务1、开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本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范围的维修责任。在保修期间,开发企业应及时处理有关保修事宜。开发企业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保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接受委托,其发生的费用由开发企业负责承担。若开发企业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执行保修义务的,则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接到报修登记后的当日
80、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应设专人负责受理,同时应在报修单上签字。物业管理企业怠于通知的,由此而可能给开发企业、业主以及物业使用人造成实质损失时应予以赔偿。若开发企业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报修单后未能按下列第2条中规定进行维修,由此给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所造成实质损失时应予以赔偿。2、无论开发企业自行保修,还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保修的,都应按下述要求承担保修责任:- 对于涉及安全或急迫性的维修,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在 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进行维修工作;- 一般性的小修项目,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在 小时内到达现场,2至3天内完成维修工作;- 对于大中修工程,开发企业或其
81、委托的代理人应在 小时内到达现场,分析质量问题原因,7个工作日内做出修复方案。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开发企业在出售物业时,应向购房人明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有权要求购房人在签署购房合同时,签署遵守公约的承诺书。4、开发企业应当在物业交付时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材料:- 新建项目竣工总平面图- 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物业维保项目清单和维保合
82、同- 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 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其中第1项由开发企业在物业交付使用后30日内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供;2至7项开发企业应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供。)5、在不妨碍业主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地更改或重新分配管理份额。6、变更、修改或增删规划设计必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同时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四章:业户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一、业主权利1、各业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公约规定的前提下,对其自用单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但业主行使上述权利时须明确地受本公约限制和保障。若任何业主出租其单元给任何使用人,须就该使用人履行及遵守本
83、规约的条款向其他全体业主负责。2、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规定,要求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各业主根据本公约规定可与其他业主共同享有使用物业公共设施、共用设备、共用部位、共用区域、公共场所的权利。但在使用过程中应保证遵守本规约的相关规定及物业管理企业所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或条款。4、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并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就如上问题有权向物业管理企业主管部门投诉。5、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所赋予的权利,对于园区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企业的变更、物业管理费用的调整等)行使业主权利
84、。6、各业主在征得物业管理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于物业自用部位进行装饰装修工作,但此等装饰装修工作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所抵触,不得改变该单元的外貌、用途及主体结构,不得占用共用部分和共用设备,不得有损于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7、各业主在事先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后有权聘请他人对于物业自用部位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工作;但此等维修养护工作不得造成园区公共设施设备及部位的损毁或故障、不得滋扰或影响到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秩序。否则,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要求业主停止维修养护行为并要求业主对于善后的维修、养护及安抚等工作支付相关的费用;8、各业主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设备
85、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企业及时修缮或保养。9、各业主有权要求房产毗连部位的其它维修责任人承担相应维修养护责任。对方拒不维修并造成损失的,可向业主委员会投诉直至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二、业主义务1、遵守国家有关于物业管理工作所订立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公约的规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社区管理、服务工作;遵守物业管理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规约所制定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2、遵守并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各项规定和决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制度按时交纳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押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自用水费、自用电费、
86、自用燃气费、自用供暖和制冷费、电讯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并负责赔偿因迟交或欠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4、业主在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物业时,应在出租、转让该物业的当日或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承租人或受让人以标准书面形式(公约承诺书)表明同意并接受本规约的规定和其它有关的制度、规定、条款。4.1 在物业出租的情况下,在物业管理企业收到承租人签署的公约承诺书(原件)之前,业主对本规约的履行负有完全责任;在物业管理企业收到承租人签署的规约承诺书(原件)之后,业主对承租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4.2 在物业转让的情况下,在物业管理企业收到受让人签署的规约承诺书(原件)之前,前业主对该
87、单元的管理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仍负有支付责任。如前业主在受让人拒绝签署上述承诺书时仍将其所拥有的单元转让,则前业主仍要履行本规约的责任,包括支付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直到其受让人签署的生效承诺书交予物业管理企业之日止。在受让人签署的生效承诺书交予物业管理企业前,如该受让人对开发企业或者其他业主造成任何损失,该受让人及其前业主须共同负责赔偿开发企业或其他业主。前业主如未能付清其应付的管理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向前业主或受让人追付。5、每位业主应保证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访客、代理人、承租人等遵守和服从本公约和其它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规定和制度。对于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与业主有关的任何人对于本物业所
88、造成的任何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除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外,业主亦同时承担连带责任。6、如因业主或其家庭成员、访客、代理人、承租人等的责任造成本物业的损失或损害,该业主应承担赔偿责任。7、各业主或其家庭成员、访客、代理人、承租人等如因本身的疏忽引起火灾、煤气泄漏、有害气体或其它物体外溢,损坏了他人的身体、财产或引发公共安全隐患、导致公共设施设备损坏、污损等,则疏忽方及相关业主应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道歉、负责恢复等。8、各业主及其家庭成员、承租人、许可人、代理人、雇员、访客或其他使用者在任何时候均应遵守和履行本物业的管理规则、住宅规则、停车场规则、会所规则及其他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管理需要而制
89、定的规则。9、为了保证物业的正常运转和开发企业及物业管理企业有效的进行管理,业户同意给予开发企业及物业管理企业充分的合作。10、业主不得做出与本规约相违背,而使园区保险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或令该等保险金提高的行为。如前述事情发生,则违约业主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诉讼、索赔及要求或因此引起的额外或增加的保险费用对其他业主须负有全部责任。如因该业主的违约行为,导致园区或其中一部分发生损害时,无法通过保险赔偿弥补全部损失,则违约业主须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诉讼、索赔和要求负责。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必须遵守的其它相关规定。第二节:物业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物业使用人的权利:1、使用人依据物
90、业使用协议或按租赁协议在物业产权所属人合法及遵守本公约及赋予权利之前提下对本物业享有使用权,并应按照租赁合同及有关规定应享有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一切物业服务。2、使用人及其家庭成员、雇员、承包企业、访客及客户均应按本公约规定合理使用及享受本物业的共用区域、公共部位与公共设施设备。3、按照本公约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征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及物业管理企业的书面同意后可自费对其独自使用的物业进行内部装饰、维修,但此等装修、装饰、维修工作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改变该单元的外貌、用途及主体结构,不得占用共用部分和共用设备,不得影响园区的整体环境和影响相邻业户的正常居住、生活。4、物业使用人有权
91、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二、物业使用人的义务:1、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约的规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遵守物业管理企业依有关规定和规约订立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2、爱护并合理使用共用区域、公共部位与公共设施设备。3、使用人应准时缴纳其所应缴纳水、电、煤气、电话等的一切费用,并负责赔偿因迟交或欠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4、物业使用人须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致使业主及其他第三人的权益受损时,须赔偿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有关使用人在收到物业管理企业书面通知后必须按通知要求,履行本规约的义务或停止违反本规约的行为。5、使用人除遵守
92、本规约外,亦有责任促使其家庭成员、雇员、承包企业、访客及客户遵守租赁合同及本规约的规定。上述人员如违反租赁合同或本规约的规定,应负法律和经济责任,有关使用人应负连带责任。第五章:管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物业管理企业是为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的利益,依本规约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的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在于管理和维护“本物业”的共用区域和公共设施,对业主所拥有的独立单元提出的报修申请进行及时有偿维修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行为受本公约的约束。物业管理企业应严格按照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条款规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维护、服务、修缮、保安和投保等工作,以保证物业得以安全和正常使用。一
93、、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修订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视同为本规约的一部分,但该等规章制度不得与本规约的规定相抵触,与本规约相抵触的规章制度无效。2、按照本规约的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对于本物业实施物业管理工作。3、决定需要雇佣员工的数量、人员、标准等,以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它有关的费用,并使用物业管理费支付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成本,以保证本物业的正常生活、管理秩序;5、针对任何非法或违反本规约和其它有关规定的行为采取合法行动,针对应承担责
94、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诉讼并要求赔偿。6、监督业主及其家庭成员、访客、代理人、承租人等遵守和履行本规约的情况,监督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在“本物业”内的告示板上或以其它法律、法规许可的形式公布违反本规约和其它有关规定的业主及其家庭成员、访客、代理人、承租人的违约情况以及处理结果,公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情况、违约人姓名、住址、处理结果等。7、物业管理企业的承建企业、代理人及其它经许可的第三人为检查或维修物业内任何共用区域、设备、设施而安装设施或履行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管理责任时,有权携带一切必需的设备、机器及材料进入该物业任何一部分,如有必要可进入业主单元的内部,但除紧急情况外,应事先征得有关的业主
95、或使用人的同意。8、代表全体业主以物业管理企业的名义为物业内的物业结构及其共用区域或公共设施投保,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可能广泛的保险,并尽最大的努力确保有关保单的生效及出险后保险费的赔付。9、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物业的合理需要,独立判断确定共用区域、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保险险种和将购买的保单。10、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满后,如重新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原物业管理企业具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的权利。二、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1、负责管理、维护、修缮、清洁或以其它适当的方式处理本物业的所有共用区域或公共设施,使本物业及相关区域、设施保持良好、清洁、整齐和安全的状态。2、如果物业管理企业的聘用终止,从终止时
96、起物业管理企业相应的终止其由于管理本物业所引发的一切责任。3、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便,物业管理企业及其雇员无需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负赔偿责任:- 对任何设施、装置进行必要的保养和维修。但应事先公告且用时不会过长,避免长时间影响本物业的正常运作。- 遇台风、水灾、火灾、地震及其他不可抗力的损害、毁灭。- 非物业管理企业责任造成的,事先无法预料、无法避免的燃料、材料、水、电、燃气、供暖短缺等事宜。- 非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引发的损失、侵害。- 因保护公众利益或他人人身安全而导致的损失。4、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优质物业管理服务。5、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监督。6、
97、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7、定期公布代管维修基金收支帐目,接受质询和审议。8、物业管理企业应每一年向业主公布上一期的物业管理收支报告,各业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查看该财务报告。9、物业管理企业应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第六章:小区物业管理一、业户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的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2、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
98、顶、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3、擅自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艺术景观和文娱、体育及休闲设施。4、随意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5、擅自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6、私设摊点、随意兜售产品或散发传单、宣传资料等滋扰他人活动。7、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开门窗或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或擅自加装设施设备。8、未经政府有关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的批准,对于自有住宅的内部或外部进行加建、改建等改变原有设施设备或房屋结构的工作。9、未经政府有关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的批准,对于自有花园或门前进行改建、加建、挖建等改变原有花园
99、外貌、功能等方面的改动工作。10、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11、在“本物业”区域内擅自架设招贴、广告、灯箱等有碍园区整体美观和统一和谐的任何物品。12、在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范围外洗涤、晾晒衣物或其它物品的行为。13、在其住宅及该物业任何部分存放任何武器、弹药等可能触犯当时的任何法规或对其他业主及用户构成滋扰或危险的其它物品。14、在园区内的公共区域或地方维修或清洗车辆。15、在园区内的公共地方装卸货物(除事先取得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外),如有任何业户之车辆损坏小区内任何公共设施或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由有关之业户负责赔偿,且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代第三者向有关之业户索赔(索赔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00、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16、私自饲养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物业管理制度明令禁止的宠物或动物。以及其宠物或动物的饲养行为有损公众利益,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与物业管理制度不符。17、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将装饰装修方案报经物业管理企业认可,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园区整体外观、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园区整体外观、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时,业主或使用人应当承担恢复、
101、修复及赔偿责任。四、房屋应当按设计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征得物业管理企业的书面同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未经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结构或使用性质。五、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六、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必要附件。当事人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七、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修养护,出现危害物业安全、影响外观或妨碍公共利益的情
102、况时,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督促责任人维修养护。八、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养护时,有关业主和使用人应当给予积极配合。九、业户、访客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十、物业管理企业进入业主或使用人的单元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业主或使用人并取得其同意。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业主或使用人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第三方的监督下,进入单元内部,但事后应及时通知业主或使用人。十一、不得在未得到政府规定的饲养手续时,而饲养动物或宠物。各业主饲养的动物或宠物必须到管理处进行登记。由于饲养者饲养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其动物或宠物骚扰、攻击、咬伤其他业主、使用人、管理人
103、员或其他第三人,使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利益受到损害,饲养者应负所造成责任的全部费用及所引发的赔偿费用。十二、未经物业管理企业同意,不得在共用区域或公共设施内举行任何活动或集会。十三、禁止任何人在物业内兜售货物。十四、不可切割或破坏(包括凿、拆、搭、建等)物业内任何建筑物的内外承重柱、 横梁、主墙或地板、阳台。各业主不得将其所属住宅内的洗手间、厨房位置(给排水系统等)或屋内任何线路更改,否则,即使在保修期内开发企业亦不会对物业内任何改动过的部分履行保修责任。十五、不得改变物业内任何建筑物的外貌或颜色,包括外墙、分隔墙及铁栏栅,不得在墙外加设空调设施,尤其不得在阳台、窗外加装防盗网,不得在天台加设围
104、栏,加装铁闸、檐篷、窗花围栏等,不得在私家院落内增设任何固定设施设备、建筑、植物等。如发生上述行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此外,即使在保修期内开发企业亦不会对物业内自行增加或任何改动过的部分履行保修责任。十六、各物业之业主及用户不得在前后院落内开井或种植深根植物,不得种植或更换与本园区风格不符的植物。建喷水池或养鱼池应本着不影响园区整体外观和风格的前提,并且事先取得物业管理企业的书面同意。各业主或用户须保持前后花园的清洁且无荒芜,否则物业管理企业可通知其限期整改,过期不整改的,管理人员可进入花园清理或代为种植,费用由业主负责。十七、不得在露台、院落内加建或改建任何建筑
105、物。搭设花架应符合规定,以不影响房屋整体外观且高度不能高于楼层高度为原则,同时亦先得到物业管理企业的书面同意。此外,即使在保修期内开发企业亦不会对物业内任何改动过的部分履行保修责任。 十八、业主及用户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私自增设个别户外天线。十九、不得将其物业用作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各业主不得违反交付使用通知书或本公约关于相关用途的条款。二十、各业主应积极的避免公共地方受到阻塞。否则,物业管理企业有权移走造成阻塞的物品至任何地方,事前也无须通知物主或有关业主或用户。有关业主或用户应在接到通知后应支付物业管理企业移走阻塞物的费用,同时不得向物业管理企业索偿该等移动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二十一、利用物
106、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开发企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应当纳入公共维修资金。二十二、机动车在园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不得在园区内发出噪音;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通道和绿地等场地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夜间停放期间,防盗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时应迅速解除。第七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一、业主大会的召开与业主委员会的组建1、在业主入住率达到或超过本物业的50%时(按照项目全期计算,不包括违约或未付足全款的业主)或按照
107、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时,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当地区县小区办指导、监督下,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由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物业的业主委员会。2、曾有拖欠管理费、违反本规约的业主无权参加业委会的选聘。二、业主大会的职责1、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2、制定、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物业管理规约;3、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决议;4、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5、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变更、选聘等重大事项;三、业主委员会职责1、组织召开业主大会。2、接受业主大会的委托,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或解除物业管理合同。3、监督公共维
108、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4、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以及年度工作计划。5、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6、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7、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各项工作;8、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监督公约和其他管理制度的执行。9、对个别业主、使用人违反公约或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在其他有关本物业的法律诉讼中业主委员会可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有关诉讼费用由各业主分担。10、物业管理规约、会议记录、签到簿、出席委托书及有关文件由业主委员会保管,业主或利害关系人如有书面请求阅览,业主委员会不得拒绝。第八章
109、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一、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及公共区域维护 1、机电系统供/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正常,供电安全稳定,定期检修保养系统设备,避免人为停电事故。公共给排水设备系统运行合理,生活水供应正常,没有跑、冒、滴、漏等现象,并定期检修管路和水泵。业主自行安装或所属业主私享给排水设备系统不在此包含范围内。2、物业装饰装修公共区域的地面、墙面、石材、玻璃及门窗保持完好,颜色、形状、规格统一,定期粉刷公共区墙面。3、日常维修(1)提供24小时急修服务,接到报修后及时赶到现场,当天工作当天完成,如无法解决应解释原因,并确定解决方案。建立建全维修档案和回访制度。(2)及时更换共用区域、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设
110、备中破损的部分。4、装修管理检查和监督施工方,遵守本项目的有关装修规定,在不影响主系统的情况下,保证业户的正常使用要求。二、安全保卫1、保安监控24小时保安监控,公共区域摄像系统运行正常、电子门禁系统运行正常,保安监控室24小时设保安员值班。2、消防中控24小时消防火灾自动监测,消防系统运行正常,消防中控室24小时设保安值班,妥善保存报警记录,定期检查公共区域消防设备。3、门卫和巡逻园区内24小时设置专门保安人员站岗和巡逻,主动检查进出人员和车辆。4、交通管理设立清晰明确的交通道路标志,保持道路畅通,明确划分停车区域,杜绝车辆乱停乱放,检查进出车辆及装载物品。三、清洁维护1、公共环境每日8小时
111、园区清洁,公共区域内做到道路整洁、无垃圾,墙面无张贴,外围无杂物,保证定时灭杀虫鼠等工作,具体包括:防止任何垃圾淤积、侵蚀或倾倒于任何公共道路。如有前述情况发生,应负责将垃圾清除,并应向责任人要求并收取因此发生的费用;保持物业的所有公共下水道、水管或其他管道清洁、畅通;保持物业公共区域的卫生;定期安排垃圾清运工作,保证垃圾收集存放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等。2、园区绿化对绿地、花木草坪进行日常养护和管理,做到植物配置与季节相适应,花草树木定期修剪,保持其形态及定期灭杀虫害等。3、特殊天气遇雨、雪、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需加大清洁工作量,及时清扫尘土、水迹和雪迹。四、档案资料管理有比较完整的房屋及其设
112、备的资料、房屋产权资料和物业管理经营管理资料;及时更新记录,做到档案资料帐实相符。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建立较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体系,对于突发事件如:火灾、跑水、意外伤害、抢劫等制定完善可行的处理预案,并进行演练。六、物业服务标准本物业的服务标准由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自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服务标准。第九章 物业管理费的交纳和使用第一节: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一、物业管理费的确定和调整及其收取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物业管理费标准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及地下建筑面积)收取。二、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 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自专
113、有部分交付之日的次月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三、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第二节:物业管理费的交纳和使用一、本物业的物业管理费按照预付方式,每半年收取一次。业主应于入住时支付首次的物业管理费,此后于每半年开始前 10 日内预付下一期物业管理费。二、如果业主在任何应付款项到期后的十五日内还没有支付该款项,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就延迟付款征收违约金,违约金自该款项应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以应交纳的费用总额的千
114、分之三按日计算(业主并应赔偿物业管理企业为此催付行为付出的额外工作酬金),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采取合法措施予以追缴。三、如果业主在任何款项到期后的两个月内还没有支付该款项,物业管理企业可根据情况对该业主提起民事诉讼。四、物业管理费由交付使用通知书上记载的时间起计,收到交付使用通知书的业主未能按通知书上记载的时间前来办理交付手续,并不影响物业管理费的正常计算,在补办入住手续后,亦应全额缴纳未入住期间的管理费。五、若管理费帐户资金不足支出是由于物业管理企业自身经营不善、预算失误、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损害赔偿责任造成的,则该等亏损由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承担,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费用或补偿;但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费帐
115、户资金不足支出是由于政府政策的变化、市场行情的巨大变化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的前提下,由各业主按产权比例(指各业主所有的单元面积占园区总面积之比例)分摊支付不足部分。六、物业管理费不得用于业主独自拥有的房屋及设备部分的修缮工作。七、物业管理费收取办法和调整依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八、所有以违约金方式付给物业管理企业的款项应存入管理费帐户内。九、对于业主提出的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接受委托,并合理收取相关费用。第十章 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1、按照【】规定,各业主在入住本物业之前,需按政府有关规定的比
116、例缴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4、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馈赠其单元时,所缴交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十一章 管理费保证金 一、业主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交纳相等于其名下房屋三个月物业管理费金额作为管理费保证金,用于物业管理费用出现透支时,进行临时补救的资金储备,或用于垫付业主暂时无法按时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如业主欠交管理费,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扣付业主已交付管理费保证金作为管理费
117、。业主须在物业管理企业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欠交的管理费并补足管理费保证金。否则,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通过仲裁及及诉讼或者其它途径追讨欠款,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概由欠款人负责。二、业主在出售、赠与其房屋时,已交纳的管理费保证金不予退还,但可在出售、赠与其名下房屋时保证金转至受让人或受赠人名下,并到物业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三、在土地的使用权年限届满而不续期时,该管理费保证金及园区的其它管理盈余或亏损由届时所有产权人按其单元所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第十二章 物业保险一、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根据园区管理的需要和实际情况,为本园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购买相应的保险。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园区设施设备评估情况
118、及对于后期管理过程中,各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决定所购买保险的种类、额度。三、业主有权根据个人需要为自身的住宅自费购买相应的保险。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一、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和物业使用管理维修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违反规约的业户,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及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规约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业主、使用人未按照本公约交纳物业管理费用超过6个月,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禁止该业主欠费物业的转让、出租和抵押,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追缴。二、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本规约或公共利益,业主、物
119、业管理企业可以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开发企业未履行房屋保修责任的,业主可要求其赔偿损失。四、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规定或规约的,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可依照合同或公约追究其民事责任。五、对于业主违反本规约的行为,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督促其改正;协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提起诉讼;违反相关法规政策的情况下,可以提请国家主管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第十四章 附则一、本规约如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二、本规约自物业买受人签署买卖合同并书面承诺遵守本规约之日起生效。三、本规
120、约所规定任何发给物业各业主的通知,如送至有关业主的房屋,以该业主或其共同居住人、委托人签收为准(如无人签收或拒绝签收,则可将通知留置于该房屋内,即视为已经送达);如通过邮局以挂号信投送,则以邮局挂号收据为准;所有不常驻房屋业主的有效通讯地址应先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否则,通知按房屋地址发出挂号信后即视为送达。四、北京丽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留对本规约的解释权。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 不得对本规约进行修改;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重新审议制定业主规约。五、自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本规约自然废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本人已认真阅读、理解并承诺遵守。业
121、主(或委托人)签名:签署日期: 年 月 日附件八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附件九 该商品房的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含声环境状况的应在商品房预售时通过实测取得)。(1)室内允许噪声级 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级标准;(2)分户墙及楼板计权隔声量 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级标准;(3)分户层间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dB(A),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级标准;(4)建筑外窗计权隔声量RW dB(A),符合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级标准;(5)阳台门计权隔声量RW dB(A),符合
122、隔声门级标准。2、所在地声环境状况(1)项目立项或预售时所在地声环境现状监测值为:昼间 dB(A),夜间 dB(A),监测时间为年月日;(2)项目立项时所在地所处的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为类区,执行标准为昼间dB(A),夜间dB(A);(3)项目立项时所在地周边(有/无)可能对本项目产生噪声或振动影响的道路、轨道线路、铁路、机场或飞行航道,分别是;(4)目前尚未建设但规划项目所在地周边(有/无)可能对本项目产生噪声影响的道路、轨道线路、铁路、机场或飞行航道,分别是 ;(5)项目建成后所处区域整体环境噪声预测值为昼间dB(A)dB(A),夜间dB(A)dB(A)。其中受周边噪声或振动影响最严重的
123、区域为侧(具体方位),预测昼间将会达到dB(A), (超过/优于)本地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标准dB(A),夜间将会达到dB(A), (超过/优于)本地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标准dB(A)。附件十 补充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出卖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受人: 买受人已就自愿购买出卖人开发建设并销售的位于【 】项目 路 号(正式房屋登记编号: )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与出卖人签订了编号为NO: 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根据预售合同第二十八条之约定,双方经平等协商,就预售合同中未尽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1条 基本情况1.
124、1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依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确定的项目名称为:【 】。 1.2预售合同第一条中所述地名及预售合同第三条所述楼号,系政府有关部门的初步确定的地名及楼号,最终应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最后确定为准。1.3买受人不得出于任何目的将商品房用于住宅功能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办公等经营活动及任何非经营活动,并不得将该商品房于任何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作为进行前述任何非住宅用途的注册地址。1.4 该商品房附带花园的,花园所占土地面积不列入该商品房土地面积,不计算在该商品房总价款之中。该商品房附带花园面积出现误差,出卖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买受人在使用花园时,应遵守业主临时
125、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统一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花园的外观、形状、结构、面积和用途,不得在花园内搭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而需要使用花园时,买受人应予以配合。第2条 对该商品房交付相关事项的补充2.1出卖人应根据预售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交付日期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买受人应在交付使用通知书指定的时间(“交付日”)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办理接收该商品房的手续,买受人不得借故拒绝收楼或拖延收楼。出卖人与买受人交接钥匙、签署该商品房之商品房交接单,即视作该商品房交付完毕。自交付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移给买受人。2.2出卖人根据预售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
126、如有下列其中之一情形出现,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在此情况下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1) 买受人未能签署所有交房前买受人应签的文件或付清全部购房价款、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印花税(如有)、违约金等应付款项及/或出卖人代买受人支付的相关款项;(2) 买受人未能支付物业管理押金、物业管理费、市政费用等;(3) 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买受人未按照预售合同第十六条及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履行相应义务;(4) 其它违约情况。以上情形出现时,预售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出卖人应交付该商品房的日期相应顺延至上述违约事实彻底消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该延期超过7个工作日的不影响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
127、行使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此外,因买受人原因造成上述情况而引致延误交房时间,上述第(2)项所述的物业管理费仍按买受人应收房之原定时间起算。2.3 买受人未能在交付使用通知书载明的期限和地点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于交付使用通知书载明的买受人应收房的最后日期向买受人交付了该商品房。自出卖人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内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随即转移至买受人,因管理、维护该商品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且开始计算该商品房保修期及管理费。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及其所占的国有土地之使用,应当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2.4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双方以竣工
128、验收备案表作为该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及质量在交付使用时已满足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法例及规定要求的凭证及基准,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该商品房拒绝接收。出卖人对日后国家及/或当地政府相关的法规、规定或政策的变更及/或执行上的不同,不承担任何责任。2.5 收楼时如该商品房有未妥善之处,出卖人与买受人应在进行验收交接时签署清单确认。除该商品房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外,买受人仍须收楼,唯出卖人须尽早将清单内所列未妥善之处加以完善。未列入确认清单中的,买受人日后无权要求出卖人返修或向出卖人索赔(属隐蔽性的质量缺陷除外)。2.6 买受人逾期接收该商品房时,除应当无条件承担逾期期
129、间【逾期期间是指本条第2.1款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含出卖人指定的有关交房部门或人员)办理完毕该商品房的接收手续并领取该商品房的钥匙之日止】的该商品房之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外,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因买受人逾期接收该商品房而引致的任何损失及费用。同时出卖人有权每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五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2.7 该商品房的交付使用通知书发出之日前如有应缴未缴的土地使用费、房产税、建筑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等,概由出卖人承担。从本条第2.1款规定的交付日或责任转移日起,该商品房所产生应由买受人支付的一切税项、费用(含土地使用费)及其相应占有该住宅区公用部分的管理、维修、保养费
130、用分摊均由买受人负担。同时买受人或其承让人必须在偿还出卖人代垫付之水、电力、电话、煤气等之开户费(如有)、保证金(如有)、表费(如有)等支出及欠缴其他费用(如有)后,方可占用该商品房。第3条 关于权属转移登记相关事项的补充3.1办理该商品房的产权过户手续的前提是买受人须遵守预售合同内的所有规定及付清全部房价款及其他应付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契税、专项维修基金、印花税等)及签署所有应签文件。3.2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产权代办机构办理所购房屋的权属证书,双方遵守如下约定:(1) 买受人应在签订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当日授权出卖人或出卖人指
131、定的产权代办机构代为办理产权登记;(2) 买受人应在签订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当日交纳委托代办费;同时交清与办理产权相关的各项税费;买受人应按照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代办机构要求的期限提交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所需证件及相关材料,签署所需全部相关文件。买受人延期提交上述材料或延期支付税费及代办费的,则应按每日1000元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应承担不能或不能按时办理房产权属证书的一切责任;(3) 买受人同意,在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代办机构经出卖人将该商品房的权属证书交由银行及/或担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3.3 如因出卖人单方面的责任而导致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房价款、其他应付税费及签署所有应签文
132、件及完成报送登记备案所需一切资料日起(以最后一项义务完成日起算)24个月后仍未取得房产权属证明的,买受人同意不退房。但自买受人付清全部房价款、其他应付税费及签署所有应签文件及完成报送登记备案所需一切资料日起(以最后一项义务完成日起算)24个月后之次日计起,每延期一个月,出卖人需按已付房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不足一个月亦作一个月计算),但该违约金金额将以已付房价款的3作为上限,此外出卖人无需承担其它法律责任或赔偿买受人任何损失;因非出卖人单方面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自身或房屋管理部门的原因致买受人未取得房产权属证明的,出卖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赔偿买受人
133、任何损失。 3.4买受人付清全部房价款、其他应付税费及签署所有应签文件并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之日起,该商品房之所有权转移予买受人。第4条 关于商品房使用承诺的补充 买受人确认和同意遵守该住宅业主管理规约、小区管理规则(如有)。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未得该住宅园区的管理人及政府规划及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1) 改变该商品房的外观结构;或(2) 在该商品房内外加建任何部分和上盖;或(3) 改变各类设备;或(4) 改变或不符合本合同内指定的用途;或(5) 设置工厂;或(6) 储存任何违禁品;或(7) 占用公共地方。因买受人作出上述(1)-(7)项任何行为而损害了他人利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任何损
134、坏,所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概由买受人完全承担。买受人不得于该商品房附带花园加建任何围栏、开挖或加建鱼池、水池或任何影响附带花园外观之建筑及/或物体,买受人必须维护附带花园外观整洁及仅限于绿化用途,买受人同意接受管理公司对本条前述事宜的一切监管。若住宅园区内其他业主得到该住宅园区管理人及政府规划及房屋土地管理相关部门的批准,作出上述(1)-(7)项行为,买受人不得提出异议,也不得追究出卖人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第5条对保修责任的补充5.1保修期内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服务。 5.2
135、出卖人所负的责任限于对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损坏破裂等进行补修工程(易碎、易损坏及易耗用的设备除外)。但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出卖人原因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之损坏或改动或在法律规定的保修期届满后出现的问题概由买受人负责,出卖人无保修之义务。如买受人之装修改变该商品房之原状或买受人违反本补充协议第4条之规定,出卖人亦无须负责保修。出卖人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5.3出卖人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应先行提供便利,对买受人房屋造成损害的,由出卖人负责修复。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5.4买受人所
136、购买该商品房内的各种电器设备、设施的保修期以供货厂家提供的质量保修书或类似文件中载明的保修期为准,出卖人协助买受人联系保修事宜。第6条 关于该商品房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6.1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内的未出售给买受人且未参与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独立商业),除依法归国家所有及法律规定之外的,均属出卖人所有,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6.2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有权在该商品房所在楼栋屋顶及外墙面张贴、悬挂、雕刻、镶嵌或以其他方式展示出卖人标识、楼宇标识,以上行为不得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使用,亦不得对买受人正常生活造成妨碍。6.3该商品房所在楼栋及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享有。6.4
137、该商品房所在小区规划用于停放车辆(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地下车库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选择以出租或出售的方式向买受人提供地下车位(库),并且有权决定出售的具体时间、出售或(和)出租的比例等,买受人可在出卖人销售时进行购买或按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规定有偿使用。6.5项目范围内的全部绿地已计入小区绿地率,绿地(包括附带花园)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享有附带花园专有使用权的买受人清楚知晓附带花园所处位置的规划用途, 因买受人改变附带花园的规划用途而引致的一切纠纷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出卖人无关。6.6虽未计算房屋产权面积,但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使用,且出卖人已经在与该特定房屋买卖人
138、签订的合同中进行了列明的附带花园、半地下室等,应当认定为由特定房屋的买受人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余业主对此不得持有异议。第7条 对规划变更的约定及设计变更的约定补充约定7.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7.2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设计,“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7.3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
139、,可不通知买受人。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7.4因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第十五条处理。7.5变电室/箱/站、化粪池及其他小区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之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小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7.6项目后续分期开发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决定权属出卖人,在符合政府相关规范标准下,买受
140、人无权对项目后续的分期开发规划和设计方案提出任何异议。第8条对 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补充约定8.1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六)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六中约定标准不符的,出卖人应使之达到原标准,但出卖人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8.2鉴于附件六约定的是整体项目的设备、装饰标准,故买受人收房时,出卖人仅能就已完成部分的设备、装饰进行交付,买受人对此已明知。第9条 对贷款方式的补充约定9.1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
141、含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下同)付款方式,买受人已详细了解办理按揭贷款的有关规定及需买受人提交的所有材料清单和所需承担和缴纳的保险费、评估费、抵押公证费、印花税、契税、他项权证办证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具体费用项目和费用标准由办理银行按揭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规定为准)。为了确保按时办结按揭贷款,用于归还出卖人房款,买受人特作出承诺如下:9.1.1买受人同意于本协议签订当日起付足首期购房款计人民币 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_元整),每逾期一天,则每日向出卖人支付未付足商品房总价款(由未付足首期购房款部分加申请贷款金额部分构成)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9.1.2 买受人同意于签订本协议之
142、日起7天内向按揭银行或出卖人提供充分有效的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材料,每逾期一天,则按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银行或管理机构审查中要求买受人补充材料,买受人应于收到出卖人发出补齐材料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补齐,每逾期一天,买受人每日按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保证向按揭银行或出卖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如因材料不实影响办理按揭贷款,由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材料的责任。买受人逾期超过15天仍未将按揭贷款所需的材料送交按揭银行或出卖人,或在按揭银行、出卖人限定的材料期限届满后15天内仍未补足按揭材料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9
143、.1.3 在出卖人或按揭银行通知之日起7天内,买受人携配偶及有关证件到出卖人和按揭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指定地点签署贷款文件,每逾期一天,每日按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若因证件不全或者无效以及买受人未能及时足额缴纳按揭贷款的有关费用(包括单不限于保险费、评估费、抵押公证费、印花税、契税、他项权证办证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而导致不能在出卖人或按揭银行通知之日起7天内签署有效贷款文件的,每逾期一天,买受人应按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
144、且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9.1.4 若由于按揭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批准额度不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贷款金额,差额部分买受人应自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补足,每逾期一天,每日按差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出卖人,逾期超过15天,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9.1.5 若由于按揭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方面不受理买受人的按揭贷款申请,或买受人的单方面原因导致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批准按揭贷款,买受人必须在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向出卖人付清购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有权按总房价款的2
145、0%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收回该房产。在扣除违约金及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代收并已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税款、规费等)后,不计利息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剩余的购房款。9.1.6 买受人同意在获得贷款后委托贷款银行将取得的贷款全部一次性转付出卖人指定的帐户。同时买受人同意按按揭贷款相关合同之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9.2买受人如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而涉及由出卖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买受人除应遵守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外,还应遵守下述约定:(本条(2)、(3)项所述违约金不累计计算)(1) 在出卖人解除连带保证责任前,非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买受人不得处分该商品房。(2) 在出卖人解除连带保证责任前,如买受
146、人未按期向贷款银行偿还任何一期贷款本息,导致出卖人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买受人向贷款银行偿还已到期的贷款本息、罚息及其它费用(如有)的,出卖人将在代买受人还款后向买受人发出缴款通知书,买受人应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出卖人代其向贷款银行偿还的全部款项支付给出卖人,并从出卖人代其还款之日起至买受人向出卖人实际支付全部代还款金额之日止,按出卖人代其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十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3) 在出卖人解除连带保证责任前,如买受人逾期偿还按揭贷款本息连续或累计达到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或买受人出现贷款合同项下的其它违约行为,导致贷款银行终止贷款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47、的,则买受人应自出卖人代买受人向贷款银行偿还所有贷款本息、罚息及其它费用(如有)之日起7日内将出卖人代其向贷款银行偿还的全部款项支付给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收回该商品房另行处理,且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该商品房总价款20%或补偿合同解除后处置该商品房的实际回收款与房屋总价款的差额部分作为违约金(以两者较高者为准,出卖人保留最后决定权)。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向买受人发出书面解约通知,自解约通知送达买受人日起,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解除。如买受人已接收该商品房,则买受人应于买卖合同解除后30日内将该商品房完好地(因正常使用造成的自然磨损除外,但如出卖人已对该商品房进行
148、装修改造的,还应将该商品房恢复原状或由出卖人负责恢复,买受人承担相关费用)归还出卖人,且自接收之日起至将该商品房归还出卖人日止,买受人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房屋使用费。如买受人逾期归还该商品房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出卖人在双方共同办理完毕该商品房预售登记注销手续并且买受人已向出卖人归还该商品房之日起30日内,在扣除买受人以上全部款项(出卖人代付银行款项、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金、房屋使用费等)后,买受人已交纳的房价款如有余额,出卖人无息返还买受人,如买受人已交纳的房价款不足支付以上款项,还应继续向出卖人补足。9.3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
149、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的同时,买受人还应承担出卖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及向买受人追偿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各项费用。第10条 关于处分该商品房10.1买受人出租、转让、遗赠或抵押该商品房时,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妥合法手续。买受人同意在租赁、转让、遗赠或抵押时,在合约或遗赠中列明租用人、受让人、继承人、抵押权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约束。租用人、受让人、继承人、抵押权人必须在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管理协议、遵守管理规约的承诺书及支付管理费用后,方可占用该商品房,否则买受人亦须继续承担管理费用。受让人、租用人、继承
150、人、抵押权人在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管理协议、承诺书之前对出卖人或该住宅区内的其他业主构成任何损失,买受人须负责赔偿。如租用人未能如期缴付管理费用及/或其他任何费用,买受人有义务向管理人偿清租用人之所有欠款。10.2买受人在转让该商品房时,应于有关转让文件签署之日立即就转让情况以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未收到通知前买受人须负责该商品房应支付的管理费用及/或其他任何费用。10.3买受人保证本合同及管理规约的一切有关规定、权利及义务对其租用人、受让人、继承人、抵押权人具有同等约束力。买受人之租用人、受让人、继承人、抵押权人将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及管理规约中所含的各项法规、条文及管理规则的约束。第
151、11条 对预售合同解除的补充11.1根据预售合同第十条,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如该商品房为期房,规划、设计变更是指所作出的变更从客观的角度会对该商品房套内空间、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造成重大和具实质性的主要影响。如确实发生此类变更,出卖人才需按照预售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向买受人发出书面通知。如买受人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退房的书面答复的,视为接受答复。如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要求解除合同,则出卖人须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按出卖人要求签署有关解除预售合同的文件及办理相关的手续。双方同意各自自行承担解除预售合同、本补充协
152、议及相关协议的费用;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如该商品房已竣工,该商品房的结构形式、使用功能、户型、空间尺寸、朝向、装饰、设备、材料等均按实地实物所见状态交付,买受人无权按预售合同第十条向出卖人提出解除预售合同的任何要求。11.2买受人根据预售合同第十条、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约定退房的,应于退房通知送达出卖人之日起7日内,与出卖人共同到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注销预售登记手续。因买受人责任致使注销预售登记手续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的,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逾期延续至出卖人应向买受人退还房款及相关款项之日,则出卖人有权顺延退还买受人相关款项的日期,直至注销预售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153、为止。出卖人根据预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于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与出卖人共同到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注销预售登记手续。因买受人责任致使注销预售登记手续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的,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注销预售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出卖人有权顺延退还房款的日期。但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原因导致迟延的除外。11.3除合同另有约定,买受人的其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若出卖人在交付使用通知书中告知的房屋交接手续开始办理日期前行使解除权的,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若出卖人在交付使用通知书中告知的房屋交接手续开始办理日期后行使解除权的,买受人
154、须向出卖人支付房屋总价款30的违约金。11.4根据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在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下,除非加有明确的期限约定,买受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解除合同条件成就之日起7日内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否则视为买受人放弃该权利。11.5预售合同解除,如买受人已接收该商品房,则买受人应于预售合同解除后30日内将该商品房完好地(因正常使用造成的自然磨损除外,但如出卖人已对该商品房进行装修改造的,还应将该商品房恢复原状或由出卖人负责恢复,买受人承担相关费用)归还出卖人,且自接收之日起至将该商品房归还出卖人日止,买受人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房屋使用费。如买受人逾期归还
155、该商品房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第12条 通知及送达 12.1出卖人或买受人发给对方的任何通知均应按预售合同载明的地址、收信人以邮政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任何一方的通讯联系地址、电话等如有任何变化,变更方均应在 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因此而导致迟延或不能送达的后果,由该方承担。12.2以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通知发出后本埠第2日、外埠第4日,以挂号信发出的通知,通知发出后本埠第3日、外埠第7日(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对方或其授权代表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该通知已于当日送达对方。12.3如任何一方拒绝提供通讯地址及/或传真号码,使另一方无法
156、使用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的,即视为该方免除了另一方的送达义务,如采取自取方式,因此而导致迟延或不能送达的后果,由该方承担。第13条 其他事项13.1出卖人为本项目制作之一切介绍、广告、楼书、模型、沙盘及其他宣传资料均不作为签署预售合同的要约,仅供买受人参考,不对买受人签订预售合同及房屋价格确定产生重大影响,不构成预售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确认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内容已充分涵盖/或根本取代了出卖人发布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就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且对该商品房价格的确定、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签署具有重大影响之内容均在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有充分表述。13.2 出卖人设置之
157、样板间,仅系出卖人为便于买受人了解房屋布局及使用功能而提供的简单示意,该样板间或样板间之装修、设备、设施及室内陈列之家具、装饰物品、电器及特别标明为“非交房标准”等内容,均不包含在房价和交付范畴之内,不构成买受人所购房屋内初装修或精装修之一部分,亦不表明出卖人对买受人所购房屋及所购房屋装修效果之任何承诺。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具体交付标准及房屋布局、类型以预售合同的约定为准。13.3 房屋转让时,未进行公摊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单独购买或承租。13.4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签订后,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合同的备案登记,在合同签订当日提交预售备案登记所有资料。13.5 买受人
158、在签署预售合同时一并签署委托文件,委托律师办理预售合同公证、申领房地产权属证明、委托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所有之有关律师费、公证费、及/或其他政府登记费、手续费用等全部由买受人负责,并于签署预售合同或委托代办合同时缴纳。13.6 房产交易过程中由买受人承担的税、费,若由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代办机构代缴的,代缴后就该等税、费的退还等事项免责,在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等情形时买受人应直接向实际收款单位要求退还其所缴纳的该等税、费。13.7该商品房与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自本补充协议第2.1条规定的交付日起,买受人应履行法律规定土地使用人及商品房所有权人应履行的一切责任及义务,遵守有关享用该商品
159、房与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一切法律、规定及承担违反的后果。13.8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其他附属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不影响预售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效力及履行,买受人不得因其他附属协议的无效、解除或未完全履行而主张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或解除。13.9出卖人已将与商品房买卖有关的法律规定及合同范本,即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公示于该商品房售楼处大厅,供买受人随时阅读,故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或当时,出卖人不再分别向买受人出示上述法律规定及范本。 第14条 声明出卖人及买受人在签订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
160、利、义务清楚、明白及同意接受其约束,在一方违反预售合同时,守约方可按预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方,违约的一方不得异议。买受人确认,在订立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前,其已充分理解并认可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所有内容,买受人在此表示自愿同意接纳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所有条款,并不可撤销地放弃任何对该等条款的法律效力提出争议的权利。第15条 合同效力及文本15.1预售合同、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出卖人和买受人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双方附签。15.2本补充协议是预售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双方在订立预售合同之时同时签署,并取代之前的一切讨论、声明、所提供的资料、认购书和其他协议。本补充协议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与预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预售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