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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样板房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5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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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样板房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57页).doc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xxxx酒店装修工程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浙江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丙 方: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日期: xx年12月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承包人(全称):浙江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全称):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金沙港旅游文化村项目(xxxx酒店)样板房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地点:xx市灵隐

2、路5号工程内容:样板房装饰装修工程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样板房范围内的全部装饰装修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xx年11月7日 竣工日期:xx年1月3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85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确保“西湖”杯,争创“钱江”杯 。五、合同价款 暂定金额(大写): 叁拾捌万叁仟壹佰玖拾元整 (人民币) ¥: 383190 元(人民币)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询标纪要5、答疑纪要及补充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7、投标书

3、及其附件 8、联系单及有关纪要9、本合同通用条款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1、施工图纸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xx年 12 月 20 日合同订立地点:xx。本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承包人缴清履约保证金后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4、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 指

5、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

6、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

7、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8、。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2.1.1 本合同协议书2.1.2 本合同专用条款2.1.3 中标通知书2.1.4 询标纪要2.1.5 答疑纪要及补充招标文件2.1.6 招标文件

9、2.1.7 投标书及其附件 2.1.8 联系单及有关纪要2.1.9 本合同通用条款2.1.10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1.11 施工图纸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或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 适用法律和法规中国人民共各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3.3 适用标准

10、、规范:3.3.1 中国人民共各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适用标准、规范:3.3.2建筑安全施工检查标准(JGJ59-99)、xx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3.3.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3.3.4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3.3.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3.3.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3.3.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953.3.8建筑设计防水规范GBJ16-873.3.9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水规范GB50222

11、-953.3.10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焊接目视检验规范CECS71:943.3.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3.3.12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3.3.13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3.3.14大理石材料标准3.3.15木地板材料标准3.3.16钢化玻璃标准3.3.17xx金沙港旅游文化村装饰设计技术澄清3.3.18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精装修工程(住宅类)施工工艺工法标准3.3.19其它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在合同签订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完整图纸三套。4.2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

12、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方在施工期间不得将图纸等工程文件资料透露给第三方。4.4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4.5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至少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现场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

13、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

14、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

15、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

16、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

17、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

18、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

19、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

20、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

21、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

22、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23、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

24、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

25、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

26、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

27、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

28、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

29、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

30、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

31、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

32、、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

33、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4、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

35、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

36、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

37、(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

38、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

39、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

40、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

41、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有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 2、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

42、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

43、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

44、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

45、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

46、.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

47、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3.3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略)。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

48、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

49、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50、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51、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

52、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

53、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

54、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

55、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

56、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

57、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

58、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59、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60、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 46.1

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询标纪要(5)答疑纪要及补充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7)投标书及其附件 (8)联系单及有关纪要(9)本合同通用条款(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1)施工图纸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

62、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浙江省、xx市地方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法令、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同通用条款的解释、说明和要求 。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规程及标准由承包人自行准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3.3条执行 。 4、图纸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5天内提供现有施工图三份,电子版一份。供承包人深化设计。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同通用条款的解释、说明

63、和要求。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图纸翻译和一切相关费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1)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2)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乙方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3)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

64、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4)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乙方停工整改、返工。乙方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5)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6)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

65、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职权: 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审核工程进度款、联系单。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7、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在承包人进场前具备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条件,并陆续提供其它施工作业面。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在承包人进场前提供设置于工地内的施工用水、电的

66、接口,并保证接口的通畅;电讯线路由中标人自行解决 ;线路布设、接线和装表由承包人自行与总包单位协商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在开工时已完成 。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与本次招标范围无关联,不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施工临时用地、用电、用水、排水均已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和质监委托在承包人进场前予以申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项费用由总包单位先行支付,以后各标段中标单位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负责与总包单位进行书面交验,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送

67、发包人备案。(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在承包人进场10天内由发包人组织完成。(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发包人负责相应的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在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承包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派驻设计深化人员现场深化设计,10天内完成样板房装修施工图纸的深化设计工作,经发包方确认后加盖图签,图纸签证费用、深化设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8、(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进场当日提供总体进度计划表(含劳动力、机械设备进场计划)、材料采购进场计划表及工程总体时标网络图;每月25日提供本月度工程简报、下月度工程进度计划表(含劳动力、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和下月度材料采购进场计划表;每周五12点前提供周工程简报,内含本周工程质量、进度和材料采购情况分析,以及下周进度计划表(含劳动力、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和下月度材料采购进场计划表;工程进度款申报表另行约定。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承担其施工范围内和材料、设备堆放场地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并保证该区域施工和非施工期间的照明,并承担有关的一切费用。

69、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6)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发包人编制提供的金沙港旅游文化村工程成品保护技术组织措施管理条例执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对任何有可能涉及破坏上述构建筑物、附属物和树木等的行为和活动,均应提前书面告知发包人,否则引起的损毁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有关的费用。(8)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每

70、日工完场清,具体按发包人编制和提供的绿城碧水清风项目精装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执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承包人进入工地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穿着统一工作服;2、承包人在自己施工标段区域内安排1名专职安全文明巡逻员,每天24小时至少有一人在现场进行巡逻,同时保证各标段之间施工的独立性,不准相互串岗。3、承包人接到中标通知后派有现场经验的设计深化协调人员及资源平衡管理人员常驻现场,应对工程变更与设计变更,以第一时间调整施工方案3、其它详见招标文件补充条款。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

71、包人在进场当日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进度计划的时间见专用条款9.1条第(2)点。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签收确认无误后7天内。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13、工期延误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部负责人在相应文件中共同签证盖章后予以调整;根据实际造成的影响给予费用的签证。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部负责人在相应文件中共同签字盖章后承包人方能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72、: 水、暖、电等安装隐蔽工程完成后;原则上分两次进行,由承包人在进场后7天内书面上报验收中间验收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部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实施。 19、工程试车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如发生,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服从相关单位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六、合何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2) 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根据本合同补充条款第47.1调整。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3、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施工图预算核对确认后,对本合同价款以工程联系单的方式进行一次调整,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合同价款的最后确定以竣工结算为准。设计变更根据本合同补充条款第47.1调整。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提交实际已完工程量报告,(联系单调整的工程量另计)。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0天内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

74、完成施工图预算并交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完整的施工图预算资料后15天内审核完毕,甲乙双方在10天内进行施工图预算确认。确认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如乙方不能按进度要求按时提交和核对施工图预算,甲方将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由监理公司审核,发包人审定,按本合同条款第47.2条支付工程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第27.4(1)的解释、说明执行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的解释、说明和要求,但发包

75、人书面通知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接收;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原则上不允许,但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由承包人于进场前书面提出,否则一律由承包人负责承运,并承担相应费用;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的解释、说明和要求,但多出部分在运出施工场地前,由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和费用;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根据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进场计划要求,发包人负责在约定时间前予以到货,提前到货时发包人不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在关键线路上延期10天内到货给予工期的延误签证,超过10天后,超过部分根据实际造成的影响给予工期和费用的签证; 27.6 发包人供

76、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按本合同补充条款、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结算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部负责人在相应文件中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采购和使用;八、工程变更: 发包人对本工程有更改或增减的权利,费用按本协议条款47.1结算。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全部完工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壹式肆份及竣工验收报告。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 33、竣工结算:按本合

77、同补充条款第47.1条执行。34、质量保修:按通用条款第34条执行。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的解释、说明和要求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补充条款第47条“奖罚条例”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

78、担的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补充条款第47 条“奖罚条例”执行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补充条款第47 条“奖罚条例”执行 37、争议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 请 调解;(2) 采取第 二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工程分包和变相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中解释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确系导致工程无法进行的(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考虑的因素除外),承包人在事后取得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效证

79、明文件后,可以给予工期延误签证,费用不予补偿。 40、保险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l)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执行,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41、担保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l)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承包人提交金额为合同造价5%的履约保证金给发包人。46、合同份数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捌份,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80、 。47. 补充条款47.1 结算方式:47.1.1 按合同综合单价包干。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除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变更并明确可调整工程造价的允许调整外,其余不得变动。47.1.2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而引起费用增减的计算办法:变更内容经发包人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核准,变更部分工程量按实计算。其价格,投标书中有相同子目的,按相同子目的价格;有相似子目的,按相似子目换算后的价格;47.1.3 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而发生的新增子目,即原投标书无相同或相似 子目的计算方法,定额套用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估表(200版)、及省市有关计价文件,材料价格及用

81、量原投标书中有相同材料的按原投标报价,无相同材料的价格根据市场情况经发包人签证认可(市场询价价格,不计利润等其他费用),该部分价差仅计税金,材料损耗按定额,取费标准同投标书,优惠幅度同比例。浙江省预算定额中缺项的子目,可参考其他省份定额,有相同子目的,人、材、机消耗量参照使用;单价仍按浙江省2003版定额规则执行;有相似子目的,按相关定额换算执行,没有相同或相似子目的,双方以浙江省2003版定额组价原则组价,以联系单签证为准。47.1.4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同子目发生的材料品牌、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改变,除材料价格允许根据市场情况经发包人签证认可(市场询价价格,不计利润等其他费用

82、)计补价外差,该部分价差仅计税金外,其余不予调整。47.1.5招标时发包人提供暂定价的子目或材料,工程结算时,根据发包人签证的实际价格(市场询价价格,不计利润等其他费用)与暂定价调整差价,差价部分仅计税金。47.1.6工程施工期间,若遇由于政策调整所产生的费用变化等情况,费用按合同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47.1.7因承包人管理不善或方便施工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负。47.1.8 本工程措施项目费及其他费用包干价人民币14234元,结算时不作调整 ,在实际施工中发生的费用与投标报价书不一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增加或调整有关费用。47.1.9 如有点工发生,单价均为55元/工日,此单价包括

83、管理费、利润、税金、劳动保险费等一切费用。工程点工适用于不能套取相关定额费用的零星用工。47.1.10 工程施工期间,若遇由于政策调整所产生的费用变化等情况,费用按合同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直接与丙方结算。47.1.11 结算报送要求: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20日历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工程结算资料包括送审资料清单、竣工结算报告、结算汇总表(含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稿)、各项结算调整的依据、内容及费用。工程结算书附件:(1)发包人有关部门会签的“工程结算审批表”;(2)经发包人工程人员确认的竣工图;(3)已办妥资料归档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在工程结算

84、审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发包人,不作增加调整。如承包人不在约定的时间内按发包人要求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承担。47.2 付款方式47.2.1 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合同暂定价款30%作为工程预付款,甲供材料同比例扣除。当抹灰、吊顶封板、石材、阳台地砖、木饰面基层完成时支付暂定总价的30%,甲供材料同比例扣除,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2%,甲供材料全部例扣除,留审计总价的8%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三年,保修期满时七日内无息付清保修款余款。)

85、(已按原合同条款修改)47.2.2 单项变更联系单费用2万元以内,待竣工结算后一并支付,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不予调整。47.3 合同工期:47.3.1 本工程合同工期85日历天完成(包含双休日、节假日、恶劣天气、合理竣工验收时间在内)。47.3.2 开工日期以收到中标通知书并接到发包人书面开工通知之日起计算,竣工日期以验收合格签发验收证明书之日为准。相应奖罚按工程奖罚条例执行;47.3.3 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3天内完成全部进场施工准备工作。 47.4 工程质量47.4.1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及标准,项目总体质量目标确保“西湖”杯,争创“钱江”杯 ,并经设计、

86、监理评和建设单位评定达到总体质量目标要求。47.4.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发包人的有关规章制度;每道工序施工前须做样板,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铺开施工。47.4.3 47.4.4 施工图深化由承包人完成经发包人确认,所需费用由承包人列入措施费中。47.4.5 承包人在进场前应对所有管线等进行检查并书面交接,在完成交接后,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交付后如果出现破损、堵塞、渗漏等质量问题,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7.4.6 有消防要求的精装修材料检验需与工程同步,不得影响消防验收。47.4.7 本工程块材饰面如在原结构面上直接铺贴,要求对基层表面残留的砂浆、尘土和油渍用钢丝

87、刷清洗干净后方可铺贴,所引起的费用包含在措施包干费中不再另计。47.4.8 墙、地面铺贴块材,若由原砼基层的平整度引起铺贴水泥砂浆厚度增加或减少(局部需凿除),费用不另计算。47.4.9 装修施工单位进场后,施工期间楼层的建筑垃圾必须每日及时装袋清理,并按指定地点堆放,费用不再增加。47.4.10 承包方进场后,须立即开始交接面的验收工作,交接验收工作和整改时间包含在投标总工期内,不另行签证工期。47.4.11 由于承包方管理不善引起的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一切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同时,我方将另对承包方处以10000-30000元/次的罚款。47.4.12 在交付及保修期间,如因

88、质量问题需维修,而责任暂时无法界定时,承包方应无条件进行维修、更换后再行界定责任。47.4.13 履约保证金中,质量保证金除招标文件中明确内容外,如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的行为,经监理或我方指出仍不改正的,监理和我方有权及时采取必要的经济处罚,罚金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47.4.14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图纸尺寸、标注等有明显错误而未发现,由此引起的返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47.4.15 大理石应做六面防护,防护剂(确认或指定品牌)应在工厂内加工完成,运抵工地后铲除背后网格布后,在石材背部进行二次防护剂涂刷。若未按要求涂刷,一经发现,将已施工部分材料全部拆除退回,并由承包

89、方承担一切责任,费用不另行计算。47.4.16 要求进入工地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穿着统一的工作服,安全帽,并配带工作牌,如有违反者,禁止进入工地,并按每人每次300元进行处罚。47.4.17 若业主、监理或相关单位在检查中发现安全措施不到位罚款300-500元/次。47.4.18 为确保冬季施工中湿作业施工质量,特别是大理石铺贴,如采用防冻剂等措施,费用不另行计算。47.4.19 要求承包方项目经理亲自参加每周一次的例会,不得以任何借口无故缺席或指派他人参加,否则处以500元/次罚款。47.4.20 在合同实施中,如承包方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设备、现场文明施工投入和管理不符合投标书的承

90、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达不到预定计划,发包方有权要求调整充实力量,承包方必须接受。当上述措施仍无效时,监理或发包方随时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且由此引起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负责,发包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没收承包方的履约保证金。47.4.21 承包方达到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及标准的施工质量时,不奖不罚,如达不到上述质量要求,按结算总价的2进行处罚。47.4.22 现场无临时设施,承包方使用的临时办公室、食堂及住宿需自行解决,费用已在措施费用中,不再增加。47.4.23 现场仅提供现有垂直运输机械,如发生材料二次人工搬运,不计增加费用

91、。47.4.24 施工界面划分47.4.24.1与土建工程界面划分:(1)承包人负责装饰所有抹灰施工,负责进场前的交接验收并负责交接后的砌体修改;(2)承包人负责卫生间和阳台结构板面层防水层施工;(3)承包人负责户内地面找平层施工,以进户门内口为界。(4)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外门窗及阳台移门的施工,并负责框内密封胶的施工,承包人完成进场后的成品保护措施;47.4.24.2与安装工程界面划分:(1)丙方负责完成空调系统的安装、调试;(2)承包人负责空调及通风系统送回风口的安装,业主指定供货商;47.4.24.3电气工程(1)强电工程所有强电工程的电箱、管线、开关、插座、固定灯具等系统、设备的安装及调

92、试均由专业施工单位负责,承包人负责与之进行相关协调,并负责卫生间石膏板隔墙及天花预留孔开孔。(2)弱电及智能化工程所有弱电及智能化工程的电箱、管线、开关、插座等系统、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均由专业施工单位负责,承包人负责与之进行相关协调。(3)消防报警工程所有消防报警工程的系统、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均由专业施工单位负责,承包人负责与之进行相关协调。47.4.24.4给排水工程(1)承包人负责地漏、卫生洁具、卫浴五金的安装及所安装内容的给排水试验;(2)丙方负责给排水工程的其他系统及设备、管线的安装与最终调试。47.4.25 空调、风管、水管等属于空调、排风系统的内容由其他单位施工,承包人必须予以配合,提

93、供方便,不得以其他借口阻挠施工,发包人享有改变施工范围划分的权力,承包人必须服从及全力配合。(请与原合同条款比较一下)47.5 履约保证金制度承包人提交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的履约保证金给发包人后,本合同正式生效。履约保证金中的40%为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20%为工期履约保证金,20%为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10%为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到位履约保证金,10%为与场内各分包单位及材料供应商配合情况履约保证金。发包人不需提供支付担保。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资料齐全满三个月后,如无违约行为,按有关规定全数退还,不计利息。如有违约行为,同意发包人根据违约的性质及约定的处罚标准,及时挂帐扣罚,待竣工

94、验收通过后进行结算。47.6.1 工程进度工程进度分解为6个节点控制:(1)水、电等设备设备设施管线安装工程; (2)土建修补、防水、墙地面石材、砖墙地面等到湿作业工程(3)吊顶、石膏板、木基层工程 (4) 门、窗、木饰面、固定家具等外加工产品安装工程 (5)墙面木饰面、批灰工程木门框、门窗、玻璃安装工程、墙面墙纸铺设工程 (6)灯具、橱具、洁具、电器等成品安装工程。47.6.2 工期提前不奖励47.6.3因承包人原因未按工期要求按时完工,同意发包人按人民币壹千元每天进行处罚,在工程结算时扣除。完工日期以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并通过发包人初验合格之日为准。47.6.4承包人按承诺的工

95、程进度计划和材料采购计划安排备料和施工,若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与进度计划相比有明显延误,且延误时间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进行督促,并有权对承包人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额度不低于人民币壹万元。当延误时间超过20天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工程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47.7 人员、机械设备到位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到岗率在 100%,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的到岗率在 100,机械设备的到位率 100%,如未达到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方案的要求,其中项目正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未全部到位,扣罚该项保证金;其他管理人员或机械设备未全部到位

96、发包人将根据有关条款进行扣罚。47.8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47.8.1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和xx市区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和规定及发包人另行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作为合同附件,详招标文件附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该工程应达到xx市区安全文明施工双标化工地。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7.8.2 管理人员、各工种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47.8.3 未达到xx市要求的文明安全工地标准,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整改;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发包人将根据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47.8.4 施工场地周围及场地内与施工相关的环保、环卫、

97、城管、市政等管理部门由承包人自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费用。47.8.5发包人如对工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并消除,或在工程发生事故时积极参与扑救,为发包人挽回重大损失的,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奖励。47.8.6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编制和提供的金沙港元旅游文化村精装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精装修工程管理防火细则组织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如未达到相应标准,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处罚最高总额不超过安全文明施工的履约保证金总额,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47.9 独立分包工程及材料供应47.9.1 独立分包工程及材料供应方式详见材料设备供应一览表。47.9.2如果发包人对材料供应方式、施

98、工承包范围的划分有所变动,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费用按投标时相应价格调整,不得因此提出其他费用增加的要求。独立分包工程47.9.3发包人独立分包工程由专业施工队伍施工,但纳入承包人协调和管理范围内。47.9.4承包人应了解上述工程安装的详细要求,并及时上报施工方案。47.9.5承包人应积极与各供货商、专业施工单位协调确保本工程进度满足整个工程要求。47.9.6承包人应配合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系统调试。47.9.7发包人确保运抵现场的甲供供应材料的单价、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符合一览表的规定,否则,承包人有权拒收,发包人应按一览表要求重新采购,但发包人书面通知变更的除外。47.9.8发包人

99、供应材料到场卸货前,承包人须认真仔细检查产品质量及相应的保证资料,并做好记录。如发现有不合格产品,须立即向发包人现场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属合格产品的,承包人应签字确认进行接收;该凭据将作为发包人支付材料款项的依据之一;接收材料后,即负责材料的储存、保管及运送到安装地点进行施工,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损毁、失窃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未履行上述要求,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7.9.9甲供材料价款的1作为给承包人的保管费。47.9.10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明细制订详细的材料进场计划,并充分考虑材料的生产加工周期、施工时间及一切不利因素。47.9

100、.11承包人不能只根据工程量及图纸尺寸进行订货,而应参照上述要求进行实地测量来订购货物或开始施工,如不采取这些步骤而导致的错误或损失,其责任和相应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7.9.12发包人供应材料多出部分在运出施工场地前,由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和费用。如甲供材料领用量超出实际结算用量时,超领部分材料扣款按甲方实际供应价上浮10%单价扣除。47.9.13发包人供应材料在约定时间前到货,发包人不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延期10天内到货给予工期的延误签证,超过10天后根据实际造成的影响给予工期和费用签证。同意发包人另行分包工程:活动家具、地毯、窗帘、陈设品。另行分包工程不进结算造价中。47.9.14 承

101、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明细制订详细的材料进场计划,并充分考虑材料的生产加工周期、施工时间及一切不利因素;47.9.15 承包人不能只根据图纸尺寸进行订货,而应参照上述要求进行实地测量来订购货物或开始施工,如不采取这些步骤而导致的错误或损失,其责任和相应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7.9.16 甲供材料到场卸货前,承包人须认真仔细检查产品质量及相应的保证资料,并做好记录。如发现有不合格产品,须立即向发包人现场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属合格产品的,承包人应签字确认进行接收;该凭据将作为发包人支付材料款项的依据之一;接收材料后,即负责材料的储存、保管及运送到安装地点进行施工,在此

102、期间发生的一切损毁、失窃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未履行上述要求,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7.9.17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乙供、甲定乙供):47.9.18 发包人指定供应商供应或指定品牌的材料: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采购,并与发包人所选定样品相符合。如因承包人未按指定要求采购,不论是否出现质量问题,均应无条件更换整改,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47.9.19 发包人没有指定的材料:应按要求提供样板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订购;47.9.20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乙供、甲定乙供)应报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47.9.21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包括辅材)应有

103、合格证、质保单等相关证明,辅助材料品质要求需与主材品质相匹配。47.9.22 专业分包施工单位(独立工程):47.9.22.1 承包人应了解上述工程安装的详细要求,并及时上报施工方案。47.9.22.2 承包人应配合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系统调试。47.9.22.3 承包人应积极与各供货商、专业施工单位协调确保本工程进度满足整个工程要求。47.9.23 如果发包人对材料供应方式、施工承包范围的划分有所变动,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费用按投标时相应价格调整,不得因此提出其他费用增加的要求。47.9.24 承包人已充分考虑施工其间因场内道路不通畅引起的材料搬运、存放、人员进出、办公场所等出现困难的情况及应

104、对措施,并不会因出现上述情况而提出工期延长要求。47.9.25 对石材供应的说明47.9.26 在订购前,须提交材料供应商的资料及材料样板,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才能定购;石材板材应在工厂内按图纸规格加工成型,对每块石材进行筛选、排版及编号,每块石材应采用唯一编号以保证每块石材的位置都与图纸相符合。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在现场按房间进行排版,避免较大色差的板材铺贴在相近位置,排版后须经监理和发包人认可后方能铺贴。发包人有权因色差问题提出更换要求。47.10 保修47.10.1 质量保修期限及责任47.10.1.1 保修期限叁年(有防水要求的,保修期为捌年),保修期自工程完成整体竣工验收之日算起。4

105、7.10.1.2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个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同一户内同一部位质量问题两次修理不好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含管理费15)由承包人全部承担。47.10.1.3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若未能及时到达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抢修,费用(含管理费15)由承包人全部承担。47.10.1.4 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106、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7.10.1.5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7.10.2 保修费用47.10.2.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47.10.2.2 保修期满后,经酒店管理公司等相关部门确认无涉并同意后,无息退还保修金。 47.10.2.3 承包人应保证在工程交付至保修结束期间及时提供保修服务,且须保证在收到发包人口头或书面通知后4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到维修地点进行处理,并须保证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原则上要求在6小时内予以修复、12小时内予以修缮完毕(因工艺原因并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除外)。发包人均有权对以上工作的时效进行确认、跟踪,并提出异议,发包人有权在以上工作

107、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时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相同额度的罚款可按实在承包人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47.10.2.4 承包人因未及时履行保修责任,或因服务态度、品质原因造成客户投诉或索赔,发包人经查实后有权对客户进行相应额度的赔偿,相关费用和相同额度的处罚按实在承包人的质量保修金中计取。由此发生的责任和损失在保修期间可以无限追溯。 47.11 奖罚条例47.11.1 如因承包人承建的装饰工程质量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在工程结算价中处罚。(请按原合同条款)47.11.2 若在施工中发现乙供施工材料的质量等级不符合要求或以次充好,不论任何原因,也不论是否已经对工程造成

108、影响,承包人必须立即停工整顿并对该部分材料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处罚额度按照造成经济损失的两倍进行处罚并不低于人民币壹万元整,第二次发生时处罚金额不低于人民币贰万元,以此类推,罚款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扣除。发包人可视情节的严重程度提前终止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47.12 工程设计47.12.1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完成图纸审核和深化设计工作,并派驻设计人员现场解决处理设计问题。深化设计须经监理和发包人审核认可,如因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时完成的,发包人可视情节处以额度不低于人民币伍仟元的经济处罚,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47.12.2 发包

109、人将按约定的时间及时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承包人应认真审图,图纸会审和交底后因设计图纸有误造成的工程返工和直接经济损失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对发包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相应费用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47.13 工程环保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对其承建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的环保性能进行检验,如因该部分材料、设备施工后不符合环保要求而返工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罚金在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支付时扣除,且发包人可以无限期进行追溯。47.14 工程验收、整改和交付47.14.1 承包人承建工程范围内的产品如在竣工验收时因施工质量原因未一次性通过质监、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则按工程结算价款的2%予以处罚,

110、在工程结算时扣除。47.14.2 承包人应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全部材料和设备的质保书、合格证明文件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并及时按户完成完整的竣工资料,资料应符合发包人对时间和品质的要求。逾期或品质不达标的将按工程结算价款的0.5%处罚,在工程结算时扣除。47.15 其他47.15.1 因审图不细致和施工图纸现场深化不到位及对选用的材料考虑不周等,造成返工而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担。47.15.2 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施工期间用电的实际情况,在现场限电期间自备满足临时施工需要的发电机,所需购置费用及使用费在投标时已自行考虑列入报价,施工期间不论用电紧缺是否加剧,均不作任何调整,确

111、保工程如期竣工。47.15.3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外,如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包括甲供材料)引起的,发包人有权无限期追溯,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7.15.4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如实编制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审核费用,按照浙价服【2001】262号文件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费由发包人承担,核减追加费按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乘5%费率计算,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核增部分按核增额的5%计算审核费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47.15.5 承包人在

112、结算编制过程中应收集完整联系单等结算资料,自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书之日起,同意发包人不再受理承包方要求补签的任何变更联系单,如有遗漏则发包人可视作已包括在合同价中。47.15.6 发包人对本工程有更改或增减的权利,在认为工程有变更的必要时,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即遵照办理,不得推诿或任何形式的变相不执行,费用按本协议条款计算,并经发包人确认后生效。47.15.7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47.15.8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论遇到何种困难(不可抗力除外),均不以任何理由(如发包人未及时鉴证设计变更费用、材料涨价等)擅自或变相停工,否

113、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按照工期处罚条例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在支付工程款时予以扣除。47.15.9 为满足工程成本管理需要,对于联系单签证、工程结算等时间及流程应按发包人有关程序规定办理。47.15.10 水电计量装总表和分表,总分表间差额由场地内各施工单位按实际用量比例分摊,由发包人代缴水电费,在支付工程款时按实际用量和实际价格全额扣除。47.15.11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设备、现场文明施工投入和管理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达不到预定计划,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力量,承包人必

114、须无条件接受。当上述措施仍无效时,按违约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47.16、丙方责任47.16.1负责提供有关施工图及地质资料,负责提供工程平面定位与轴线、标高及其交接;47.16.2负责提供水、电及照明设施接入点;47.16.3负责提供现有场内施工道路;47.16.4及时完成现场的土建工程及需要拆改的项目;47.16.5协调古建、安装等相关专业的质量、进度,处理各项有关技术问题,配合样板房施工;47.16.6督促承包人做好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 所:住 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

115、电 话:传 真:传 真:丙方(公章)住 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传 真:附件1:金沙港旅游文化村工程成品保护管理规定1. 目的:通过各类成品保护技术组织措施的实施,切实有效的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分部、子分部和分项工程的材料观感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规程及标准,并符合设计和建设单位的要求,从而确保并提高整个项目的产品品质,特制定本条例。2. 适用范围:xx金沙港旅游文化村项目土建、安装、幕墙、装饰和室外工程。3. 成品保护管理规定3.1土建工程3.1.1混凝土工程技术措施:(1) 对施工和材料运输等主要通道处的墙、柱阳角以及楼梯踏步等处采用木制品或角钢进行防碰撞保护,并应统

116、一对防护材料的表面作警示标识; (2) 对重要的结构构件如预应力大梁,须做严禁开凿、打孔的警示标识。组织措施:(1) 加强对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教育,不得在混凝土表面乱涂乱画,并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2) 结构表面开孔、凿洞等施工,均须征得监理和设计的同意后方可进行。3.1.2砌体工程观感要求:(1) 阳角、拼缝和开孔、槽部位不应有明显的缺棱掉角;技术措施:(1) 对施工和材料运输等主要通道处的阳角处采用木制品进行防碰撞保护,并应统一对防护材料的表面作警示标识;(2) 砌体开孔取槽必须采用切割机、钻孔机等专用工具。组织措施: (1)及时做好日常的检查和维护工作,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予以保护;(2)加

117、强对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教育,不得在砌体表面乱涂乱画,并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3)现场油性材料存放、有油污的加工场地应统一管理,防止对砌体完成面的污染;(4) 未经监理和设计同意,不得随意在砌体上开孔、凿洞;(5)为防止砌体强度降低,砂加气砌体应有防止雨淋和浸水的措施;(6)已完砌体周边堆放材料时,须保证与砌体之间必要的间距。3.2安装工程3.2.1卫浴洁具观感要求: (1)表面清洁、无划痕和斑点、釉面无任何损伤。技术措施:(1) 洁具设备进场时应有完好的包装,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须按户、件做好相应记录;(2) 装饰工程完工后,应在设备的釉面层涂抹专用的防护油;(3) 洁具设备安装完成后,所有进入该

118、卫生间的施工人员需着干净的工作服,并除去身上所有硬质物件(除必要的工具外),另应更换软底拖鞋后方能进行施工;(4) 在洁具部位的上方进行施工时,洁具表面须有可靠的保护措施。组织措施:(1) 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合格后,箱内所有书面资料和备品、备件须于当日送交建设单位,且须保证上述物件的完整和良好包装;(2) 洁具设备安装前后均应对表面观感进行全数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须按户、件做好相应记录,不符合观感要求的必须全部予以更换;(3) 洁具设备安装应在墙、顶、地面装饰和安装工程全部完成后进行;(4) 洁具设备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应立即安装卫生间门扇和锁具,并采取限入制度,任何施工人员未经装饰单位

119、项目经理许可,一概不得入内;(5) 严禁站在洁具上进行作业;(6) 不得将工具、材料等一切物品搁置在洁具上。3.2. 2卫浴龙头观感要求:(1)表面清洁、无划痕和斑点、并无任何其它损伤。 技术措施:(1) 龙头进场时应有完好的包装,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须按户、件做好相应记录;(2) 安装人员应戴干净的棉质白手套,并将工具清洁后方能进行龙头安装;(3) 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应在龙头外利用出厂包装材料先进行第一道防护包装,然后采用塑料薄膜内衬海绵进行第二道防护包装,最后采用专用胶带进行紧固,但不得将胶带直接接触龙头表面;(4) 龙头安装完成后,所有进入该卫生间的施工人员需着干净的工作服,并除去身

120、上所有硬质物件(除必要的工具外),另应更换软底拖鞋后方能进行施工。(5) 龙头安装完成后,进入该卫生间施工所使用的工具应全部采用软质泡沫薄膜包裹工具手柄,并应携带软木或海绵板等材料衬于施工作业面下方,防止因工具突然脱手造成对其他完成品的损伤。组织措施: (1) 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合格后,箱内所有书面资料和备品、备件须于当日送交建设单位,且须保证上述物件的完整和良好包装,并按户做好相应的标识;(2) 龙头安装前后均应对表面观感进行全数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须按户、件做好相应记录,对未能达到要求的必须全部予以更换;(3) 龙头安装应在墙、顶、地面装饰和安装工程全部完成,洁具安装验收通过后进行;(4

121、) 龙头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应立即对卫生间采取限入制度,任何施工人员未经装饰单位项目经理许可,一概不得入内。3.2.3整体淋浴房观感要求:(1) 表面清洁、无划痕和斑点、并无任何其它损伤;(2) 玻璃表面要求等同与玻璃隔断墙要求;(3) 框料和五金件表观质量等同于门锁五金件要求。技术措施:(1) 设备进场时应有完整、完好的包装,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须按户、件做好相应记录;(2) 设备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需采用保护膜全数予以张贴防护,在与物管交接验收前予以拆除和清理干净。组织措施:(1) 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合格后,箱内所有书面资料和备品、备件须于当日送交建设单位,且须保证上述物件的完整和良好

122、包装,并按户做好相应的标识;(2) 设备安装前后均应对外观质量进行全数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须按户、件做好相应记录;(3) 设备安装应在墙、顶、地面装饰完成后进行;(4) 设备安装不得在施工现场对材料进行加工,;(5) 墙地面连接件安装施工时,装饰施工单位须派专人全程进行看护。3.2.4灯具观感要求:(1)外露表面清洁、无划痕和斑点、并无任何其它损伤。技术措施:(1)灯具进场时应有完整完好的包装,包装应在施工前方能打开,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须按户、件做好相应记录;(2)安装人员应戴干净的棉质白手套,并将工具清洁后方能进行灯具安装;(3)灯具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防尘、防护处理。组织措施: (1

123、) 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合格后,箱内所有书面资料和备品、备件须于当日送交建设单位,且须保证上述物件的完整和良好包装,并按户做好相应的标识;(2) 灯具安装应在装饰工程基本完成、木地板铺装前完成;(3) 灯具和光源安装完成试验合格后,应将户内箱内空气开关断开,并做好标识。3.3门锁和五金观感要求:(1)外观不应有破损、划痕、毛刺等可见观感缺陷。技术措施:(1) 材料进场时应有软质材料的包装,安装完成后应用泡沫薄膜进行整体包装防护、胶带固定,但不允许胶带材料直接接触门锁、门体。组织措施:(1) 材料安装前后应对产品进行全数检查,不符合观感要求的一律予以退换;(2) 材料应在装饰工程基本完成、木地板铺设

124、前完成安装;(3) 门锁安装完成后应立即进行门碰的安装,以防门锁把手被撞坏。3.2.3.8平顶铝板、风口百页观感要求:(1)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允许有划伤、斑点、污染等痕迹。技术措施:(1) 材料进场时应有完好的包装,铝板须有贴面保护。组织措施:(1) 安装应在室内基本完成、地板铺装前完成;(2) 安装前后应全数检查表面观感质量,对不符合观感要求的材料一律予以退换。3.4玻璃(单片、中空和夹胶)观感要求:(1) 玻璃表面应平整、洁净,整幅玻璃的色泽应一致,不得有污染和镀膜损坏;(2) 玻璃表面、棱角不得有损伤;(3) 每平方米玻璃上不允许有明显划伤,划伤程度和数量必须符合浮法玻璃和钢

125、化玻璃的材料验收规范要求。技术措施:(1)材料进场不允许平卧堆放,堆放时底部应垫置方木等材料,并应有防止雨淋和浸水的措施;(2)玻璃安装完成后应对内外面都进行贴膜保护,保护贴膜宜采用透明材料;(3)玻璃安装完成的上部施工作业面原则上不得进行焊接施工。如须施工,须采用接火盘等技术措施,杜绝焊渣烧伤玻璃表面;组织措施:(1) 主要施工通道位置处须采用木制品、麻袋、或厚质硬纸板等对材料进行附加保护,避免碰撞造成对材料的损伤;(2)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材料贴膜和其他防护材料的检查,保证任何时候的材料表面均应有完整的专用贴膜或其他防护技术措施;(3) 在没有可靠的保护前,玻璃安装完成后的上部施工作业面原

126、则上不得进行焊接施工,除非采取了可靠的技术措施; 3.5石材观感要求:(1) 表面应平整、洁净、无污染、缺损和裂痕。(2) 不得进行局部的修补处理。(3) 每平方米石材表面不允许有裂痕、明显划伤和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长度100mm的轻微划伤2条、擦伤总面积500mm2。技术措施:(1) 石材进场后应小心搬运,堆放时底部应衬有足够高度的方木或其他软质材料,保证不被雨水淋湿或被积水浸湿,还应保证不被其它污染源污染,宜堆放在仓库内;(2) 近人尺度范围内的石材在安装完成后应立即用海棉和薄膜进行面层保护,阳角部位应采用软木制品作护角保护措施;(3) 石材收口打胶须贴纸后进行,保证打胶的观感,并保

127、证不污染石材;组织措施:(1) 超过材料验收规范允许范围观感缺陷的产品,一律作报废处理,包括上墙的材料;3.6装饰工程3.6.1大理石和花岗石饰面板观感要求:(1) 板材1米处不可见的缺陷视为无缺陷;(2) 板材与协议板同时平放在地面上,距1米处目测时无色差;(3) 板材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翘曲、裂纹、砂眼、凹陷、色斑和污点,不允许有正面角棱缺陷;(4) 板材的抛光面应具有镜面光泽;(5) 板材表面严禁出现泛碱和锈斑;(6) 嵌缝应密实、平直,嵌缝材料色泽应一致;技术措施:(1) 板材不应水平堆放,堆放时应用软木进行衬垫,防止施工交叉污染。不宜堆放在室外,否则应采用薄膜等小心覆盖;(

128、2) 石材铺贴完成并将表面清理干净后,应立即全数采用塑料薄膜或泡沫膜进行面层保护;(3) 后续施工对石材表面易造成损伤的或施工通道部位,还须采取对石材表面、阳角部位绑扎软木制品等附加保护措施;组织措施:(1) 材料铺装前应全数检查有无缺陷,并对完好品作相应标识和记录;(2) 大理石饰面板工程应在墙面隐蔽及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已完并通过验收后进行。(3) 石材如有嵌缝材料,应在现场事前进行嵌缝材料和石材相容性的试验,保证施工时相互不污染;(4) 有油污的作业场所距离石材堆场和完成品不得小于20米;(5) 发现材料观感不符合要求时,必须及时调整或更换;3.6.2装饰镜子观感要求:(1) 镜面应平整、

129、洁净,表面无裂痕、划痕、气泡、夹渣,边角无缺损并应有磨边处理,镜面影像不变形、无晕眩、色泽一致;(2) 镜背涂层不得有污染、缺损和划伤。技术措施:(1) 材料进场时应密封包装,镜面应用软膜保护;(2) 材料铺贴完成后应清洁检查,当表面观感符合要求后,应在表面附加厚度不低于10厚的泡沫板进行保护。组织措施:(1) 材料进场后不宜水平堆放,堆放仓库应保持通风、干燥;(2) 材料铺贴前应后全数检查观感质量;(3) 应在墙面隐蔽及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已完成并验收后进行;(4) 发现材料观感不符合要求时,必须及时更换;3.6.3装饰玻璃隔断观感要求:(1) 表面应平整、洁净,无裂痕、划痕、气泡、夹渣,边角

130、无缺损并应有倒角和磨边处理,(2) 玻璃内影像不变形、无晕眩、色泽一致;(3) 夹胶玻璃边角处中性结构密封胶应完整覆盖,不得有缺损,玻璃无泛黄。技术措施:(1) 材料进场时应密封包装,并应用软膜保护;(2) 材料铺贴完成后应清洁检查,当表面观感符合要求后,应在表面附加厚度不低于10厚的泡沫板进行保护;(3) 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应做好防碰撞警示标识。组织措施:(1) 材料进场后不宜水平堆放,堆放仓库应保持通风、干燥;(2) 材料铺贴前应后全数检查观感质量;(3) 应在墙面隐蔽及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已完成并验收后进行;(4) 发现材料观感不符合要求时,必须及时更换。3.6.4釉面内墙砖和地砖观

131、感要求:(1) 不允许有开裂、夹层和釉裂;(2) 材料背面磕碰深度不得超过砖厚的1/2;(3) 距离砖面1米处无剥边、落脏、釉泡、斑点、胚粉釉缕、桔釉、波纹、缺釉、棕眼、熔洞、烟熏、裂纹、图案缺陷和正面磕碰;(4) 表面洁净、图案、色泽一致,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措施:(1)地砖完成后先对表面进行清理和清洁,并检查观感质量,符合要求后采用泡沫质薄膜上铺软木层进行保护,保护应有防止正常走动时脱落的措施;(2)铺贴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应在砖缝处粘贴美纹纸,防止砖缝污染。组织措施:(1) 材料进场后不应水平堆放,堆放高度应不超过1米;(2) 材料铺贴前应后全数检查观感质量;(3) 地砖应在地面隐蔽及抹灰

132、工程、吊顶工程已完成并验收后进行;(4) 发现材料观感不符合要求时,必须及时更换。3.6.5成品组合式推拉门观感要求:(1) 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腐蚀斑点。(2) 表面无划痕和磕碰痕迹。技术措施:(1)成品进场时应有完整、可靠的包装。组织措施:(1) 成品安装前后均应对表面观感进行全数检查;(2) 应在隐蔽工程、平顶、墙面装饰施工,以及安装施工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3) 成品安装完并经检查后,应采用泡沫膜进行防护包装。3.6.6窗帘观感要求:(1) 外观无破损;色泽应一致,并符合设计或产品说明书要求。技术措施:(1) 产品进场时应有可靠的封闭包装,未安装前不得打开包装。组织措施

133、:(1) 产品安装应在装饰工程全部完成并经打扫清理后进行;(2) 安装前后应对窗帘进行全数检查;(3) 产品安装完成后,应及时设置在最不利于污染的位置;(4) 产品应堆放在干燥、通风的房间。3.6.7进户门和户内门扇、门套观感要求:(1) 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无锈蚀。(2) 无裂缝、翘曲、划痕和碰伤。技术措施:(1) 门框扇进场时应有密闭包装,场内运输需采用专用工具如手动液压搬运车,材料应始终采用立式安放;(2) 门扇安装完成后应全数检查观感质量,并采用透明塑料薄膜对表面进行包装保护。组织措施:(1) 进户门应在隐蔽工程、面层湿作业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以防

134、止对门体的损伤和污染;(2) 户内门框套应在隐蔽工程、湿作业、墙地面基层全部施工完成后方能施工,门扇应在其他施工基本完成、地板铺设前进行安装。3.6.8木制固定家具观感要求:(1) 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2) 裁口应顺直,拼缝应严密。技术措施: (1) 材料进场时应有完整、密封的防护包装,以防止运输和堆放过程中的污染和受潮;(2) 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应在表面张贴泡沫膜;(3) 橱柜拉手进场时应有完好的包装,安装完成后应保留原防护包装材料。组织措施:(4)施工完成后,应对观感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3.6.9平顶乳胶漆和涂料饰面(略)3.6.10裱

135、糊和软包工程观感要求:(1) 裱糊后的表面应平整,色泽应一致,不得有波纹起伏、起泡、裂缝、皱折及斑污;(2) 裱糊材料与各种装饰线、设备线盒应交接严密;(3) 裱糊材料边缘应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4) 软包工程表面应平整、洁净,无凹凸不平及皱褶;图案应清晰、无色差,整体应协调美观;(5) 软包边框应平整、顺直、接缝吻合。技术措施:(1) 施工完成后在2米以下部位均采用透明薄膜进行覆盖防护;(2) 墙面阳角处采取不小于20厚的泡沫或软木进行有效保护。组织措施:(1) 材料进场后,应堆放在仓库内保管、但堆放区域的温度、湿度均应符合要求,并不得承受重压和雨淋;(2) 施工前应清理、清扫施工范

136、围房间内的杂物和垃圾,防止灰尘颗粒等粘附在基层上,影响基层质量;(3) 施工过程中设禁界保护,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施工区域;(4) 裱糊和软包工程应在墙面隐蔽及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和地面工程已完成验收后开始施工。3.7奖罚制度3.7.1如未按上述技术、组织措施要求实施,造成观感质量无法达到规范和业主要求的,一律予以返工或报废处理,费用由相应的施工责任单位承担,监理和业主有权处以损毁材料、设备价值2倍及以上的处罚;3.7.2如按上述技术、组织措施要求实施,但在施工过程中因管理维护不善造成观感质量无法达到规范和业主要求的,一律予以返工或报废处理,费用由相应的施工责任单位承担;3.7.3如按上述技术、

137、组织措施要求实施,但在施工过程中有故意损坏行为的,监理和业主有权对肇事责任单位处以损毁材料、设备价值10倍及以上的处罚,材料设备保管责任单位负责修缮或更换,费用从处罚中列支;如肇事责任单位认定不清的,由材料设备保管责任单位负责修缮或更换,费用由保管责任单位自行承担;3.7.4如按上述技术、组织措施要求实施,并在施工过程中管理维护情况良好,竣工验收观感质量充分达到规范和业主要求的,将获得一定数额的奖励,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贰万元,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支付;附件2:成品木门窗及门窗套安装要求1总体要求1.1采用工厂化生产,标准化、系列化部品集成,现场直接在洞口内安装门窗套及门窗扇,取代传统门窗框。1.2

138、采用高档木器漆涂饰,电脑调色。各部件采用高压无气喷涂,水幕吸尘,在地盘式流水线完成喷漆,确保产品喷漆表面光洁度很高,安装现场无有害气体挥发,环保检测符合国家限定标准。1.3全部门窗套部件出厂前均需进行模拟组装,确保产品出厂后现场安装准确无误。门窗集成配套用合页、闭门器、滑轨等门上五金件采用HAFELE系列产品(详见材料清单),门锁及衣柜门把手由甲方提供。相关的锁孔、合页糟口及滑轨糟等均在工厂加工。1.4门窗套应具有良好的厚度可调性,调节范围为020mm,以克服现场安装施工中存在的洞口墙厚不均及墙面不平之缺陷。1.5全部门窗套部品现场安装均采用无钉胶接固定。2、 制作2.1门窗选用木材应符合JG

139、/T122-2000建筑木门、木窗标准及GB50206-200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木材干燥含水率严格控制在8-10%范围内。2.2门窗套基材选用多层板或优质细木工板,背面覆贴防潮平衡层。2.3油漆涂料全部在工厂喷漆,漆种为平光70%高档手扫漆。环保检测完全符合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限量标准。3 安装技术要求与安装工艺3.1安装技术要求3.1.1鉴于工厂化产品的规范性,要求在门窗洞口抹灰修整后进行门窗套和门窗扇的安装,所以对门窗洞口的抹灰要求比较严格。抹灰层的厚度应控制为10mm,抹灰修整后的净宽度应为洞口宽度减20mm,净高度为洞口高度减1

140、0mm。单侧垛洞口(即洞口一侧有垛,一侧无垛)在土建或装修补做墙垛时也要符合此宽、高净尺寸。3.1.2 施工安装人员要熟悉安装工艺,安装前先按照测量清单现场复核洞口尺寸,要求洞口宽、高净尺寸与对应的门窗套加工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规定。3.1.3 按照施工顺序先安装门窗套,后安装门窗扇。门窗套安装时,与墙体之间必须用木楔支撑,门窗套应保证水平、垂直,其安装允差应符合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3.1.4 门窗套饰线与墙面应粘结严密、牢固,不允许歪斜、松动。3.1.5五金配件应安装齐全,位置适宜,固定可靠,具体要符合下列规定:(1)上下合页距门扇上、下端宜分别取边梃高度为

141、1/10处,避开上下梃;(2)门锁孔距门扇下端1000mm并避开在边梃与中梃结合处安装;(3)五金配件安装均用木螺丝固定,不准用钉子代替,安装时严禁全部打入,允许先钻孔1/3深度(硬木2/3深度),孔径为木螺丝直径的0.9倍,拧入木螺丝不允许歪斜;3.2安装工艺3.2.1门窗套安装(1)洞口处安装门窗套的墙面部位须做整平处理,清除墙面表层的灰渣、涂料、油漆污垢,露出水泥砂浆层。轻钢龙骨墙体应在洞口附加一层九夹板。(2)按测量清单上的洞口尺寸及包装标标签上标注的尺寸,复核与产品相对应的洞口尺寸,无误后将组装好的门窗套轻推入洞口内,用“”形木楔调整门窗套与墙体洞口间隙,将门窗套固定塞紧,木楔间距以

142、35cm为宜。门窗套组装应符合工厂组装规范,平整无错台。立梃在安装合页位置背面加垫合页木(25cm20cm九夹板或细木工板);(3)用水平尺、线锤等工具进行正、侧两面吊线,校正门窗套水平度和垂直度并测量门窗套对角线,使其符合安装规范;(4)在门套锁口和合页位置,避开安装螺丝孔位,用木螺丝将门套立梃和预埋木砖固定,以防止膨胀胶后膨胀引起门套变形;3.2.2 饰线安装门窗套饰线在插板内侧点注少量专用胶,插入立梃、冒头饰线糟内。保证饰线无松动、不歪斜,与墙体表面粘结严密、牢固。3.2.3 门扇安装(1)按门套匹配尺寸规格复核门扇尺寸,明确开启方向、锁孔位置,分清上下梃及带百页门的百页内外的方向;(2

143、)将门扇试装入门套内,用木楔垫起,离地5到8mm,调整门扇水平、垂直方向间隙;(3)确定合页安装部位,根据合页厚度确定卧糟深度。合页数按设计要求定,一般一扇门以3个为宜。工厂需预先开合页糟;(4)安装门扇时,木螺丝要拧紧卧平,调整门扇使其不能翘曲、走扇、回弹。门扇与门套配合间隙要符合安装规定;(5)安装门锁及其它门窗上五金,要求位置准确、安装齐全,规格伎俩要求。3.3 安装注意事项3.3.1 木门窗部品的安装要求现场应具备以下安装条件:(1)室内环境温度应在摄氏度零度以上;(2)墙体安装表面湿度应符合门窗套施工工艺要求,含水率一般应控制在15%以下为宜;(3)分项工程施工,一般应先进行外窗、洁

144、具、水电暖、墙砖、地砖、室内顶棚及乳胶漆涂饰等工程。壁纸、墙布裱糊等工程施工应在木门窗部品安装完毕后进行。3.3.2 门窗扇及门窗套发运到工地现场后,必须分类存放在工地或指定地点,按照产品清单,安装部位做好产品分检、发放。3.3.3安装时,要避免因交叉施工造成的产品污染及碰伤,加强对现场已安装产品的保护,尤其对施工出入口的门套要重点保护。3.3.4 安装门窗套前对洞口尺寸复核检查,凡是洞口尺寸不规范,均应修整洞口。单侧垛洞口安装门套前要被做墙垛,被做墙垛后洞口尺寸应符合本图集要求的宽、高净尺寸。3.3.5 门套安装时,立梃与地面接触的端部要做防潮处理(涂刷沥青漆或包防水胶带),安装后外接缝处打密封胶,潮湿部位应作重点防护。3.3.6 要重视竣工清理及找补,认真清理产品表面污物,修补缝隙、划伤等施工缺陷。4 包装、运输、存放门窗扇(套)部品用覆塑包装膜逐件包装,用透明胶带粘牢,边部采用瓦仿纸板加固包装,打包带扎紧。所有产品搬运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长途运输时用防雨蓬布盖好或用集装箱装运。室内存放应根据产品特点采取水平码放或专用货架置放。地面应加垫木,室内保持干燥、通风,防止产品受潮变形。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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