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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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17页).doc
1、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
2、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由劳务作业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务作业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相关行业
3、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职能,制定企业信用标准,归集企业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产品的使用。第二章 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第五条 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第六条 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