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2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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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25页).doc
1、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实施质量监督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监督原则和分工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遵循属地监管与
2、分类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承担部分重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第四条质量监督定义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
3、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五条监督工作实施主体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六条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保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第七条监督工作内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抽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