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目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 2.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产测绘的委托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0月8日建设部第31次常务会议、2000年10月26日国家测绘局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测绘局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授权),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建 设 部 部 长: 俞正声 国家测绘局局长: 陈邦柱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
2、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第四条 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3、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房产测绘的委托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 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二) 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三) 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