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本委托人(全称):咨询人(全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印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当事人须知一、本合同文本由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委托人与咨询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合同时,只填写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除双方在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另有约定外,其他条款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履行。二、合同正、副本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三、本合同由正、副本若干份组成。正本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分别保存一份,副本报送有关部门
2、。四、起草合同文本要依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标准条件,正确使用国家、地方和专业标准规范的语言、名称和编号,做到内容齐全,双方责任明确。五、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不成,首先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对调解不服或调解不成,可向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由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发。文本封面采用无色荧光防伪标记。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自行印刷和复制。使用单位到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购买。七、填写合同内容文字要工整清晰,合同内容全部用钢笔填写,内容多的条款空隙不够用时,可另加附页注明,作为本合同的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