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含人工、包材料耗用、包工具机械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配合费、包调试、包验收通过、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场地内临时水电安装及安全文明施工)。四、承包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水、电(含弱电)、暖、消防(含自动报警等等)、通风等所有安装工程内容总承包
2、。(设备安装除外,但包括管道与设备的连接;不含室外配套安装部分)。具体施工范围以甲方现场指定为准,乙方须完成以上承包内容直至通过甲方、业主、监理、质检部门验收。第二条:合同工期:1、合同总工期:本工程工期共 个日历天;2、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通知为准);3、竣工日期:2014年10月1日(该工期双方已经充分考虑可能影响进度的客观因素和季节因素)。4、本工程阶段性工期以甲方确认的工程整体进度计划为准,乙方须无条件执行。5、根据工程总体考虑,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优先完成一个或多个部分或调整施工顺序,乙方须无条件服从,并且不得延误剩余工作;6、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A、不可抗力;B、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越过20%);C、恶劣天气或恶劣天气带来的后果(天气不致影响工程施工的除外),以诸城市气象台记录为准;D、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甲方收到施工所急需的指示、图纸、详图或标高,以致影响施工造成工程停工的。乙方必须在上述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在15天内,书面给乙方公平竣工期限的延长和经济损失的赔偿。E、乙方在C条款情况发生5天内,应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在15天内提出答复意见。乙方在C条款所述事件发生后5天内没有提出局面报告,即被视为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