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文:_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管理制度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8 页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房屋征收应该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赤峰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房屋征
2、收工作监督指导。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建设、规划、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职责为:一、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文件;二、监督指导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三、培训考核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四、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五、统筹中心城区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六、组织实施重大和跨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六条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具备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国土部门出具的征收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当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文件。第七条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协调组织维稳、辖区街道管理等机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八条市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应向社会公示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信用等级高、诚信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供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