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许昌市居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区居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规范居民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方便群众,有效制止个人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民个人住房建设是指在许昌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城市市区包括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主城区、魏都民营科技园区、尚集组团和邓庄组团四个部分。第三条许昌市建设委员会是许昌市城市市区内居民个人建房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内居民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实行市、县(区)、办事处、社区四级管理体制。第四条任
2、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审批原则第五条城市市区的居民个人建房实行分区管理、分级审批制度。(一)北外环以南,清泥河以东、许由路以北、京珠高速公路以西的范围内为严格控制区,该控制区内原则上不再新批个人建房,居民个人住房确属危房的,只允许在原址按原规模进行翻建,不得扩建。该区内的居民个人建房由所在地办事处城管所提出初审意见,经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市建委审批。(二)严格控制区以外的规划市区范围内,应控制个人住房建设。此范围内的居民个人建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政府自行审批。(三)城市市区外近郊区的居
3、民个人建房由各县(市)、区自行审批。第六条在规划市区的建成区内,个人一律不得申请新征土地进行个人建房。在城市市区以外近郊区,对于现有住宅不能满足居住要求的村民,需申请新占基本农田以外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进行控制。第七条因全部或者部分出卖、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第八条控制居民个人住房建设规模,建筑风格应力求突出许昌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第九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个人住房。(一)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范围内;(二)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河道绿线范围内;(三)城市近期改造的区域;(四)已确定的规划拆迁区域;(五)影响环境、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公用设施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