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沂源县中医医院药房退药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针对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制定本规定。一、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得退药:1、无原始相应收费凭据的;2、包装受损(如破损、有污渍、输液药品粘有病人姓名等非药品标示或有粘贴痕迹等)、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3、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院方无法控制的(如:要求冷处保存药品等;要求避光保存的药品裸瓶;生物制剂不得退药);4、不能提供完整最小包装的拆零药品;5、其他不适宜继续使用的;6、传染病患者的药品;7、一般情况下超过7日发出药品不得退药。二、在确
2、认患者在我院就诊购药,能提供购药原始票据的情况下,可在保障药品质量前提下,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可予退药:1、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或其它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的;2、确属处方用药不当(禁忌症、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的;3、患者因病情变化,或门诊转住院,需要调整治疗方案的;4、病员在院死亡后,未使用完的药品;5、其他医方责任导致患者不能继续使用的。三、退回的药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药品的内外包装无破损、无污迹,可继续使用。2、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号等与我院发出的药品完全一致。三、退药程序:(一)门诊患者退药1、退药必须由医师用红色笔书写“退药处方”,并在“退
3、药处方”上注明退药原因并签字;属过敏反应或其它不良反应的,由医师填写2、患者持“退药处方”、拟退还的药品及原始购药票据到药房窗口办理退药手续。3 、对于符合退药条件的药品,药房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对退回的药品进行检验,检查药品与退药申请是否相符;批号是否与同期发出药品相符;包装是否污损;标签是否完整;外观质量有无变异;数量是否相符(检查到片、支等最小包装)等。4、符合退药条件的,药房工作人员按照患者收据单号核查所退药品数量,医保退药的需先将缺少的药品重新开具处方,嘱患者去收费处交费,核对新收据,无误后,药房工作人员在电脑上执行退药,打印出退药单,处方留在药房,原收据和退药单交患者。5、原收据和退药单必须有药房值班人员(夜班)的签名方可有效。夜班如遇退药金额一千元或以上的,请患者在正常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