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合同计量支付管理办法1 总 则 为加强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下称市征地办)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规范工程价款计量支付管理,指导工程合同各方开展计量支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征地办管理和实施的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及其他服务合同(不含甲供材料设备)的计量支付。 计量支付方法及计算规则须依据合同相关计量支付条款和计价规范执行。 参与计量支付的各方人员须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原则,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计量支付手续。否则,市征地办有权不予支付。1.0.5 计量支付以合同价为支付控制目标,以不超付、不超前支付为支付准则。1.0.
2、6 市征地办合同管理部是计量支付的归口管理部门。2 术语与定义 工程款 指与市征地办就建设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中,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市征地办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尾款。 工程服务费指与市征地办就建设工程相关服务签订服务合同中为完成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市征地办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如代建费、勘察费、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检测费、审查费等。2.0.3 工程预付款 指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 工程进度款 指依据合同约定,对计量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符
3、合质量标准的实体工程及合同约定的其它内容进行计量后,市征地办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计量支付总时段为自承包人进场施工(或服务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服务内容结束)且发包人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竣工结算资料止。 工程尾款 指依据合同约定,竣工结算经政府终审部门审定,由发包人按审定结算额扣除已支付金额(包含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发包人代缴款项)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计量支付总时段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至工程缺陷期满止。2.0.5 保留金 工程实际完成的款项与合同约定支付比例的差额。 质量保修金 指按合同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款项。3 计量支付条件3.1 工程预付款支付条件 已根据合同要求提交预付款保函、银行履约保函,并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