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国际)雇主: 承包人: 工程项目及相关文件: 上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共同条件 定义与解释 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按下文规定定义)中下列词和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此处为其所规定含义: ()“雇主”是指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指明已就工程建筑、安装或交付进行招标并将雇用承包人一方以及雇主名下合法继续人,但不包括(经承包人同意者除外)雇主任何受让人。 ()“承包人”是指其投标已被雇主接受个人或多人、商号或公司,并包括承包人私人代表、继承人和经许可受让人。 ()“工程师”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工程师,或由雇主随时指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为本合同目替代上述指定工程
2、师以工程师身份行事工程师。 ()“工程师代表”是指驻工地工程师或工程师助理,或任何由雇主或工程师随时派来履行本文件第二条所规定职责工程建筑管理员,其职权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 ()“工程”是指依照本合同应进行工程。 ()“合同”是指合同条件、说明书、图纸、经标价建筑工程清单、费率与价格表(如果有话)、投标书和合同协议。 ()“合同价格”是指投标书所列明,但经根据下文所载规定予以增减金额。 ()“施工设施”是指为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按本条下述定义)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一切设备器械或诸如此类性质各物,但不包括打算用以构成或正在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材料或其它各物。 ()“临时工程”是指为本工程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所有各种临时工程。 ()“图纸”是指说明书中所提到图纸和任何经工程师书面认可对这类图纸所作修改,以及工程师随时提供或书面认可其它图纸。 ()“现场”是指要在其上、其下或其中进行本工程土地和其它场所,以及任何由雇主为本合同目而连同本合同中特别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其它场所一起提供其他土地或场所。 ()“经认可”是指业经书面认可,包括对先前口头认可所作随后书面确认;而“认可”是指书面认可,包括上述情况。 单数与复数 视文中需要,仅表明单数词也包括复数在内,反之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