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18 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 特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第 1.0.3 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第 1.0.4 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 根据其使用类别、 建筑面积分为大、 中、小型,应符合表 1.0.4 的规定。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百货商店、商场建筑面积 () 菜市场类建筑面积 () 专业商店建筑 () 大型15000 6000 5000 中型3000150
2、00 12006000 10005000 小型3000 1200 1000 第 1.0.5 条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 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规范、规范和规定。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 选址和布置第 2.1.1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 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 70m。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第 2.1.2 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 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 仓库和易燃、 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
3、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 / 18 第 2.1.3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 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第 2.1.4 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 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 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 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第 2.1.5 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 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第 2.1.6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 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 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第 2.2.1 条 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 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 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第 2.2.2 条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 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第 2.2.3 条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