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房地产开发报建考核办法 房地产开发报建考核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监督审查,规范开发报建管理工作,根据房地产开发报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集团开发报建监察中心负责考核。 第三条 第三条 新增地产项目未在进行总规方案设计及土地出让公告前进行规划设计要点审批的,给予地区公司主管开发领导降三级工资处分;未按时申报规划设计要点的,每延迟一天,扣罚地区公司主管开发领导 50 元。 第四条 第四条 一手项目土地出让公告的土地技术经济指标与集团审批的规划设计要点不一致,有损公司利益的,给予地区公司负责人及主管开发领导降一级工资以上处分。 第五条 第五条 地区公司申报规划
2、设计要点未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点审批表要求填写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扣罚地区公司主管开发领导 200 元。 第六条 第六条 地区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及使用年限等内容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一致,有损公司利益的,给予地区公司负责人及主管开发领导降一级工资以上处分;如需办理临时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未按时办理完成延期或变更正式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手续的,每延迟一天,扣罚地区公司主管开发领导 50 元。 第七条 第七条 地区公司未按时完成收地的, 每延迟一天, 扣罚地区公司主管开发领导 100 元;收地时未委托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对用地红线及用地面积进行核定的, 给予地区公司主管开发领
3、导降一级工资以上处分。 第八条 第八条 地区公司未按时将当地有关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报开发报建监察中心备案的,每延迟一天,扣罚地区公司主管开发领导 50 元。 第九条 第九条 新增地产项目和需要调整公建配套方案的已有项目未进行公建配套方案审批的, 给予地区公司主管开发领导降三级工资处分; 地区公司未按时将 公建配套方案审批表及公建配套设置细化方案报开发报建监察中心审核的,每延迟一天,扣罚地区公司主管开发领导 50 元。 第十条 第十条 地区公司未按集团审批通过的公建配套方案实施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降一级工资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地区公司未在取得项目用地时收集当地有关政策法规、设计规范、城市总体规划、项目所在地控制性规划、地上地下管线、地形地质等资料并报集团设计院的,扣罚地区公司主管开发领导 200 元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地区公司未严格按照集团董事局审批的项目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