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基坑工程监测项目的选择与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有关。目前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的划分不同规范中有所不同。(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的划分方法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坑,定为一级基坑:1) 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2) 开挖深度大于10m;3) 与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4) 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要严加保护的基坑。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的基坑。除一级基坑和三级基坑外的基坑均属二级基坑。(2)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 120-99的划分方法基坑侧壁安全等级按照
2、基坑破坏后果划分,见表2-1-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表 2-1-1安全等级破坏后果一级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很严重二级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一般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不严重 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的划分方法该规范中的基坑监测项目的选择是按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确定的,它将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设计等级。其中“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属于甲级设计等级。(4) 其他相关规范中的划分方法冶金部的行业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YB 9258-97对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的划分同建设部的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 120-99基本相同,也是按照破坏后果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5) 上海市标准基坑工程设计规程DBJ 08-61-97中的划分方法关于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的划分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基本相同。(6) 深圳地区建筑深基坑支护技术规范SJG 05-96中的划分关于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和破坏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7) 山东省地方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