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海宏洋统一合约模式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项目建安成本的控制,不断提高合约管理水平,客 观地同口径比较各地区公司间不同项目的造价水平,便于现场施工 组织和相关配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分判 (一)采用“总包+专业分包”的通用分判模式,总包和分包之 间可采用“总承包模式”或“平行发包模式” 。细化专业分包的根本 目的是降低成本。 (二)专业分包细化的原则 在各种资源配置和管理能力允许的范围内, 以确保质量、 安全、 进度为前提,应尽可能细化分包,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第三条 招标要求 (一)报价模式:统一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报价,政府垄断工程 强制要求使用定额模式的除外。 (二)
2、量价包干 1. 除桩基、支护等工程可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外,工程合同都 采用按招标图纸 “量价包干”的方式。其它咨询服务类和物资类合 同可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 2. 无图发标、有图定判:对于招标时间要求特别紧急的,可 以在没有施工图的情况下编制模拟工程量清单, 提前交投标单位进行 报价及议标。 但在最后一轮回标之前, 正式施工图必须交付并通过计 算确定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再由入围的投标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确认 及报价,最终按招标图纸“量价包干”签订合同。 新开项目首开区的总包工程确实由于进度原因无法按总价包干 的,允许以暂定总价定标,原则上应在签署合同时确定工程量(含甲 供物资应供量清单) ,按固
3、定总价签订合同。 3. 合同总价中不可预留没有具体工程内容的设计变更和签证 费用,即不可预见费。 (三)工程量 1、各地区公司应自行计算工程量,包括内部计算和委托外包。 如果委托外包计算, 合约管理部应制定严格的监管审核措施, 并对关 键指标进行计算复核,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2、严禁自己不算量、完全依靠比较各投标单位的工程量来决定 定标工程量的现象。 3、合同的工程量按招标图纸包干,除工程指令造成工程量增减 外,结算时不再调整工程量。 (四)招标文件:采用统一标准版本的合同通用条件、工程量 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五)工程进度款支付 1、正常付款方式采用工程形象进度按月度付款。
4、如采用里程碑 付款的方式,或者付款周期不以月度计算,需在合约策划报告中进 行特别说明。所有付款方式以不影响造价水平及项目发展进度为前 提。 2、付款比例不应超过“支九留一”的比例,即每期的实际付款 比例不应超过应付款的 90。 3、对于小额合同,建议采用结算时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如果工 期较长,则可考虑增加一次期间付款。 4、工程预付款(借款) :除政府垄断工程强制要求外,原则上取 消工程预付款(借款) , 特殊情况需要预付款(借款)的,审批权限 另定。 (五)价格浮动调整 1、 除钢筋主材外, 工程合同中的所有综合单价都采用包干方式, 不因市场波动、政策风险等因素进行调整。 2、如果合同中允许
5、根据市场变化对钢筋的价格进行调整,则应 在招标文件中对价格浮动调整方式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并以官方权 威发布的价格为调整依据。 第四条 总价及构成 (一)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报价时,工程合同总价由工程实体费 用和开办费共同组成。 1. .综合单价 工程实体费用由实物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得出,综合单价应包 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对于由总包统 一缴纳、专业分包不必再缴纳营业税金的,应在专业分包的综合单 价中按照当地建安营业税(含附加)的税率扣除税金。 在招标时, 地区公司应要求投标单位对主要的清单子项进行综合 单价分析,尤其是对于可能涉及用料改变、做法改变、供料方式改变 (乙
6、供改甲供)等的子项,必须进行综合单价构成分析。综合单价分 析也应作为评标分析的内容之一。 综合单价中不应包括甲供物资的料值。 2. .开办费 是指在工程实体之外, 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采取各种施工 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 临时设施费、 大型机械安拆及进退场费、现场文明施工增加费、冬雨季(含台风) 施工增加费、脚手架费用、总包为专业分包提供服务的配合费等。 无论是单价包干还是量价包干合同, 开办费都应采用包干的方式, 不受结算时工程量变化的影响。 第五条 甲供物资 (一)甲供物资范围的确定原则 1. 采用甲供的成本确实低于乙供; 2. 采用甲供更有利于质量控制
7、。 (二)甲供物资应供量 1甲供物资应供量工程清单数量合理损耗,同时作为甲供 物资的采购数量; 2对于供应给多家承建商的甲供物资,需分别签署物资采购合 同, 与相应的工程合同一一对应, 且每份物资合同的采购数量为所对 应工程合同的应供量。 (三)甲供物资损耗 甲供物资损耗应计入应供量中,应供量清单中应分别列示实物 工程量、损耗率、损耗量、应供量,实物工程量或报价中不得再计算 损耗。 招标时,地区公司合约管理部应根据设计图纸计算甲供物资的 合理损耗率, 并在招标文件中做出统一规定。 如果投标单位认为损耗 率偏高或偏低, 可以调整其相应的综合单价, 但不得调整统一的损耗 率。 (四)甲供物资计价方
8、式 甲供物资价格不应计入工程分判报价中。 (五)甲供物资节超管理 甲供物资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应供量进行超供控制。如果出现 超供, 应在最近一期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回, 避免变相给分判商垫付 资金。 如果确因特殊情况, 应由合约管理部以书面报告说明甲供物资 确实没有超供,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免于扣款。 甲供物资节约应在完工结算时计算确认,对于明显超过正常范 围的节约,合约管理部应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情况、分析原因,对确认 无误的节约事项,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及节约原因,报公司主 管领导批准后才能给予补款。 超供扣款和节约补款的计价应在合同中约定,为平衡风险,建 议基价采用加权平均采购价,超供的部分加收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节约的部分按不超过 50%的比例计算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