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庆XX广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1年 7 月 19 日在中国【重庆】签署。甲方(出租人): 【 重庆XX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人): 【 / 】(法人)/【 陈文腾 】(自然人) 承租人证照名称: 【 身份证 】承租人证照号码: 【 350623197112140016 】序 言一、 甲方是位于中国【重庆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的【重庆】XX广场内购物中心(下称“商业广场”,包括室内步行街、百货楼、综合楼、娱乐楼等)的所有权人。二、 甲方同意将商业广场中的室内步行街【B1】层【 B3-31-1 】号商铺(具体位置、面积构成等基本状况详见本合同附件1,下称“该房屋
2、”)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作为休闲服装业态的专业经营商,同意承租该房屋。三、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相关词语应按如下定义解释和执行:1、 租约年:计租日至次年当月当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租约年,其他租约年均依此类推。2、 物业服务公司:接受甲方委托、对包括该房屋在内的商业广场提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和实施商业运营管理的企业。就本合同而言,指【物业管理服务协议】。3、 进场日:甲方移交、乙方进入该房屋之日。甲、乙双方应签署进场确认书确定进场日。为免疑问,进场确认书的签署日期晚于实际进场日的,以实际进场日为准。4、 免租装修期:自进场日起算的一定期间。如该房屋在前述期间内对外经营的(即乙方在该房屋内开始经营,实际接待顾客,而无论乙方是否试营业、试运行或顾客的数量及销售状况如何,或者商业广场内其他商家是否经营,但不包括按甲方要求进行试营业的情况),免租装修期截止至开业日的前一日,在此期间只收取装修管理费。5、 开业日:该房屋实际用于经营(包括试营业、试运行)之日。6、 计租日:免租装修期届满次日。7、 计租面积:甲方及物业服务公司计收、乙方交纳该房屋租金、物业服务费、空调费、采暖费(如有)等本合同约定以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