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V1.0V1.0- -201705201705成都目 录集团标准户型手册成都壹壹市场信息贰贰规范解读叁叁设计导则伍伍入库标准化户型肆肆产品类型及核心筒研究目 录市场信息壹房产政策一、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144(含)以下。二、银行信贷2016年2月,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成都主城区(包括五城区和高新区)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统一降至25%,成都其他地区和全省其他市(州)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5%降至20%,同时,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成都主城区(包括五城区和高新区)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5%降
2、至35%,成都其他地区和全省其他市州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至30%。三、公积金贷款2016年6月6日起,将无差别的最高贷款额度调为差别化贷款,即将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调至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的职工家庭,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两人及以上的职工缴存公积金);单职工家庭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一人缴存公积金)。四、限价政策无明确规定房产政策五、限购政策2016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首付款比例一、本方案适用于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范围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二、
3、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30%。三、对拥有 1 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四、对拥有 1 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40%。五、对拥有 2 套及以上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户籍限制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户籍居民或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其他地区户籍居民,在本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2016年10月1日后尚未在成办发20163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在本区域范围内购买1套商品住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不得在上述区域购买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