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职工个人购建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维护职工公积金权益,提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促进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保证住房资金的合理使用,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住房消费性提取和销户性提取两种形式。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坚持条件规范、程序严谨、操作简便、定向使用、方便职工的原则。第二章第二章 提取的对象和条件提取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 提取对象:在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规定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
2、,并没有以本人住房公积金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职工。第五条 提取条件:一、销户性提取: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在中心有借款且尚未还清者除外):1、已办理离休或退休手续。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3、出境定居。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有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职工因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则上不准予销户性提取。调出省公司所属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划入新调入单位指定的公积金帐户;辞职后尚无工作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可暂时封存,待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后再行划转。职工因故被除名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省公司相关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提取。二、住房消费性提取条件:
3、职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消费性提取。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职工的住房消费性提取申请应在其购房、建房或修房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提出,最迟不得超过上述合同履行完毕后三个月。第六条 提取时应提供的资料:一、销户性提取时应提供下列任意一项资料:1、劳动人事部门下发的离、退休证明。2、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3、出境定居手续。4、死亡证明及继承权或受遗赠证明。二、住房消费性支取时应提供以下任意一项资料:1、购买住房的,应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及已付款证明。2、建造、翻建住房的,应提供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并提供已投入使用资金的证明。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贷款合同、贷款本金余额的证明。4、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