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未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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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未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6页).doc
1、 湖南师范大学未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湖南师范大学未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湖南师范大学未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未出售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未出售公有住房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由房地产管理处管理,住户只有使用权。学校未出售公有住房供职工租住。 第三条 未出售公有住房范围1、国家及省、市政策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2、学校规定不出售的公有住房;3、其他原因学校没有出售的公有住房;第四条 未出售公有住房租赁对象为职工中的无房户(指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未参加集资建房,且无私房者,下同),承租对象确定按校行发20
2、022 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租住未出售公有住房期限为三年,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住房管理政策,原合同终止执行。在租赁期内如学校建设需要收回住房,房地产管理处提前 30 天通知承租人退房,承租人应予退房。第六条 租住未出售公有住房的职工,需签订湖南师范大学未出售公有住房租赁合同,领取房屋租赁证,并到财务处交纳住房租赁押金(成套住房租赁押金 2000 元,非成套住房租赁押金1000 元)。第七条 房屋租金标准1租金标准分为廉价租金和市场租金 2 种。(一)、廉价租金标准按长沙市公布的标准执行,目前每平方米使用面积 2.20元/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廉价租金计租;1、已享受一次性
3、住房补贴的未购房且租住学校未出售公有住房的职工,自发放住房补贴起三年内,按廉价租金计租,第四年起每年按廉价租金的 20%递增,从第七年起按市场租金计租。2、未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未购房且租住学校未出售公有住房的职工。3、职工家庭人均收入在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住户。4、离休老干部按长沙市有关规定减免。上述租赁的住房面积超过户控面积标准的,其超出部分按市场租金计租。(二)、市场租金凡不符合享受廉价租金条件的都实行市场租金标准。现行市场租金标准为:一类地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2 元/月;二类地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0 元/月;三类地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8 元/月;四类地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6 元/月。(三)、杂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2 元/月收取租金。(四)、因各种历史原因租住学校未出售公有住房的纯外户,原则2上要清退,暂未清退的,实行市场租金标准。符合长沙市低保条件有关规定,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