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办法(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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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办法(5页).doc
1、XX 县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收支管理, 规范租金收缴使用行为,根据山东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办法、济宁市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XX 县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县政府投资建设,或提供优惠政策由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租赁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出租的住房,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是指承租人为取得本办法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住权, 按照租赁合同
2、约定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支付的租金。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及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利息等收入(以下简称“租金收入”)。第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县物价局会同县住建局提出,经县政府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租金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 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 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第二章 租金收缴管理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县房地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管理运营机构负责具体收缴。第七条 县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缴租金,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缴入
3、县级国库。第八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或管理运营机构在收缴租金时,应到县财政局申请非税收入项目执收编码, 领购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由缴款人或县房地产管理局或管理运营机构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县级国库。第九条 县财政局要定期组织对财政票据的清查和盘点,确保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结余对应一致,确保财政票据的使用数量、存根、收取金额与缴入财政的租金收入数额对应一致。第十条 财政票据是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在收缴租金时向缴款人(或单位)出具的唯一合法票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合理使用,规范操作。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要设立台账,单独管理。县房地产管理局或管理运营机构应按要求设置辅助账簿,按时与财政部门和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对租金收缴情况。第三章 租金使用管理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