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九江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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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九江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5页).doc
1、九江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九江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发展, 规范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操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之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我行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第三条第三条具体经营行须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协议。第二章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第四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的职工, 在购买、 建造、 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第五条第五条职工个人 (以下简称借款人) 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二)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信用良好, 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六条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 有效的身份证件 (指身份证、 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合法的购(建、修)住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三)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四) 对自有住房进行翻建、 大修的, 应出具自有住房产权证
3、明;(五)有所购(建、修)住房全部价款 3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提供在我行已缴交首付款发票、收据正本;(六)借款人及配偶的职业、收入证明;(七)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并提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原始购房发票(或契税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第三章贷款的期限、额度及利率贷款的期限、额度及利率第七条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30 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第八条第八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 20 万元,且不得超过所购买住房全部价款 70%。第九条第九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第十条每月 21 日为还款日,期限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采用等额本息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