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公积金委会20073 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各受委托银行、各公积金缴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
2、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包括: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单位房改存量房,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等;(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三
3、)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七)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八)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 50 周岁、女性已满 45 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第六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七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第九条 职工在同一年度当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