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7昌吉州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办法昌吉州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依法合理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按计划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月使用计划。当月未使用的计划指标,可结转入下月使用;当月使用若超出计划指标,则转入下月安排使用。凡属离退休、出境定居、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转移支取的不受计划指标限制。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及月使用计划。对申
2、请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实行“轮候制”,即对符合使用条件当月未得到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指标的,按其提出申请的时间顺序在下月优先审批。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相应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离休、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境定居的;(4)在职期间死亡的;2 / 7(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6)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7)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15%的。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在提取公积金时,应由本人办理,特殊情况下,可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业务,提取时需提供职工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3、及复印件。第六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可全额提取本人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职工个人申请报告;(2)单位证明;(3)离休、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4)本人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七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全额提取本人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职工个人申请报告;(2)单位证明;(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批文(劳动部门鉴定和医疗部门证明)及终止劳动关系批文原件及复印件;(4)本人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 7第八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可全额提取本人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职工个人申请报告;(2)单位证明;(3)当地公安部门或外事部门批准移居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本人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九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全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