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曾都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曾都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建房需求,规范农民建房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农民建房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或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村(居)委会
2、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农民建房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加快新农村建设,加强集中建房点中心村建设”的宗旨,遵循“依法用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管理。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一般不准占用耕地,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劣地和废弃地。鼓励农户到规划选址的中心村新型农民住宅小区建房,推进农民集中居住;鼓励拆旧建新,大力推进农村“空心拆除和土坯房改造。 房”第二章 农民建房的规划控制第六条 农民建房必须执行村镇规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七条 农民建房选址应当遵
3、守以下规定:(一)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会同区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现场踏勘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二)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民建房,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选址和用地意见,报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区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第八条 农民建房规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各镇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统筹兼顾、相对集中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民建房规划,重点规划居住户 50 户以上的大中型新型农村住宅小区。农村农民建房,允许“一户一宅”建设,但应当按照新农村建设推介房型或推介房型的改进型建房,偏远村庄不宜集中建房的地方,农民可以根据当地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在原址拆旧建新或者另外选址建房,建筑方案经所在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审核,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 农民建房的报批及管理第九条 农民建房用地应填写城乡居民建房占地申请表和城镇建房审批表,经所在地村民小组讨论同意,村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