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学院公共房屋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公共房屋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使之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学生工作服务,根据烟台大学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资产管理办法 、 烟台大学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 烟台大学房屋及设施维修管理规定 、 法学院公用房屋管理办法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共房屋是指在法学院范围内的、未固定人员使用的公用房屋、场地及附属设施。主要包括如下房屋和场地:一楼:模拟仿真实验室(计算机教室) 、综合实训室(多功能报告厅) 、贵宾室、刑侦实验室、法律诊所。二楼:学院会议室、学术研讨室(213、214 两间) 。三楼:学术
2、研讨室、案例研讨室(就业洽谈室) 。四楼:案例研习室(403、407、411 三间) 、刑事技术实验室五楼:综合实训室(含审判庭) 、综合实训准备室。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三条学院公共房屋按照使用性质分为两类:1、教学用房:一楼:模拟仿真实验室(计算机教室) 、综合实训室 (多功能报告厅) 、 刑侦实验室、 法律诊所。 二楼: 学术研讨室 (214) 。三楼:学术研讨室。四楼:案例研习室(403、407、411 三间) 、刑事技术实验室。五楼:综合实训室(含审判庭) 、综合实训准备室。2、非教学用房:一楼:贵宾室。二楼:学院会议室、学术研讨室(213) 。三楼:就业洽谈室。第四条法学院成立公共房屋使
3、用管理办公室,常设值班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负责对公共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以上公共房屋的钥匙均统一上交公共房屋使用管理办公室,严禁个人私配钥匙。第五条学院公共房屋的使用坚持分类管理、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严格审批、资源共享原则,保证公共房屋的使用管理规范、有序。第六条教学用房除实验、实训类课程外,原则上不予安排本科和研究生的理论课程,理论课程应通过学校教学运行科办理教室借用手续。第三章管理程序第七条学院公共房屋的使用采取申请-审批制。教学用房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非教学用房由行政办公室主任审批;院长助理负责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的协调使用;公共房屋使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第八条使用教学用房的部门或个人填写教学用房使用申请表 ,负责人审批后交公共房屋使用管理办公室;使用非教学用房的部门或个人填写非教学用房使用申请表 ,负责人审批后交公共房屋使用管理办公室。第九条公共房屋使用管理办公室根据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