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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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6页).doc
1、附件: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 为规范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和融通的作用,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值运作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 、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德宏州的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商业银行按照一定的资金比例组合后,向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适
2、用于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各商业银行实施对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运作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 贷款对象是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同时,借款人自取得房屋权证到向银行申请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地常住户口;(三)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及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在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以上;(五
3、)借款人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六)借款人同意用本地产权明晰的房产作抵押;(七)借款人办理质押的,应用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八)贷款人(商业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原则上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比例最高不超过借款金额的 50%,最低不低于 1 万元。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最高 20 万元, 期限最长 15 年。 实际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利率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同时满足中心和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要求,在合理测算借款人收入偿债比的情况下确定。第七条组合贷款必须办理好抵押登记手续后才能发放贷款。第三章第三章贷款流程贷款流程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 应填写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 ,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两份):(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