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10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8号颁布日期:20110120 实施日期:20110401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活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
2、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2 / 10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
3、立分支机构。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