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鲁迅故里沈园景区经营户运营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鲁迅故里沈园景区经营经营户的市场竞争意识和经营素质,加强街区经营现场的日常管理,建立良好的经营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一、考核依据 根据鲁迅故里沈园景区经营户服务规范;经营户与景区签订的租赁合同;工商、物价、卫监等管理部门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考核内容、标准 对全体经营户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内容如下: 1、安全防火防盗:占比重分30% 2、店堂环境管理:占比重分20% 3、经营诚信服务:占比重分30% 4、遵章守纪:占比重分20% 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1、安全防火防盗30分 1)由于经营户自身原因造成安全消防火灾隐患
2、或火险的,为景区带来不良影响的,扣全分; 2)经营户私接电源电灯及线路,私接插座或接线板,盗用公共电源,偷用电热器具等违规 电器设备,扣10分/次; 3)使用不合格照明器具、电线、开关、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扣 10 分/次; 4)擅自使用违规电器造成不良后果的,扣 10 分/次; 5)未经景区同意,擅自拆、改、移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的,扣 5 分/次,丢失及损坏消防 设施或消防器材的,照价赔偿,并扣 5 分/次; 6)经营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扣10分/次; 7)未经景区允许违规使用液化气、明火器具的,扣10分/次。 8)经营户摆放货物阻塞消防通道或遮挡消防设施的,扣 10 分/次; 2、店铺环境管理20分 1)未经景区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物结构,或任意破坏租赁物外立面的,扣全分。 2)店铺及三包区卫生:堆放杂物、垃圾,环境杂乱,扣 5 分/次。 3)商品卫生:商品外包装损坏、旧、破、表面有灰尘、摆放凌乱,扣2分/次。 4)垃圾未按规定摆放在指定区域,扣 2 分/次 5)店铺内不得饲养及携带家禽、家畜,亦不得携带宠物至经营场所,扣 2 分/次。 6)门头牌匾卫生:有灰尘、污渍及字体缺失等,为及时整改的,扣 2 分/次。 7)未经景区同意在店铺外设置招牌、发布广告、随意张贴广告的, 扣 5 分/次。 8)展示物占道,超出经营面积堆放商品的,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