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中山住房公积金自建房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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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山住房公积金自建房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6页).doc
1、附件:中山市住房公积金自建房中山市住房公积金自建房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自建房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和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自建房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被委托银行)向贷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自建自住住房的贷款。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三条凡按规定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的在职公积金缴存人因建设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贷款。贷款申请人在未终止上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前,不得申请本项贷款。
2、第四条 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2、具有有效、 合法身份证明,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4、能够提供自己建设自住住房有关手续的。第三章 贷款程序第五条 贷款申请人申请自建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第六条 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合法的身份证明正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如已婚, 则需一并提供配偶身份证明正本 (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 。2、户口簿正本;如已婚,则需一并提供配偶的户口簿正本。3、婚姻状况证明正本(结婚证、未婚证/未
3、婚证明、离婚证、财产分割协议)。4、收入证明正本。5、收入流水(最近六个月或一年以上的银行流水账,流水账必须显示户名及账号)或附有完税票据的其他收入证明正本。6、供楼存折正本。7、 公积金存折正本。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1、报建批复书正本。12、预算报告书(建筑队盖章)正本。13、施工合同正本。14、施工队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施工队公章。15、土地使用证正本。16、提供自有资金存折或施工队出具的收据正本。17、若抵押物价值不足时,须提供贷款申请人名下另一物业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第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受理申请后向贷款申请人开出受理通知单,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与申请人有关的情况进行贷前初步审查。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不准予贷款的,通知贷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经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