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直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福建财政厅(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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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直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福建财政厅(7页).doc
1、7福建省直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直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保障性住房租金收支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促进省直保障性住房健康发展, 根据 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 (闽价服201225号) 、 福建省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闽建201310 号)和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闽政管综20119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投资建设并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干部周转房,下同)等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包括省级财政投资建设
2、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含滞纳金等) ,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经营性用房及配套共用设施设备的租赁经营收入,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配建共用设施设备共有产权部分的租赁经营等收入。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卫生和物业服务等费用。第五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7审核批准同意后,可按福州市政府公布的廉租房租金标准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纳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七条 省机关事
3、务管理局为省直保障性住房项目业主管理单位和租金执收单位(下称“执收单位” ) 。保障性住房租金可委托具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资格的物业服务单位代收。第八条 执收单位上缴省级国库保障房租金收入时,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政府性基金收入”款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科目编码:103014304) ”及“配建商业设施租售收入” (科目编码:103014305) ”中相应科目。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应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资金直接缴入省级国库。执收单位通过网络版票据系统生成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交由缴款人通过 POS 机现场刷卡或至银行柜台缴款,缴款成功后,执收单位应向缴款人出具相应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未出具非税收入票据的,承租人有权拒绝缴款。第十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的,由执收单位催交,并在所属物业服务区域公告栏内公告。7承租人租赁省直保障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