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丰都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丰都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 号)文件精神,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保障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申办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我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城镇是指县城所在地范围内三合镇和名山镇。(一)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我县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地区实际居住满 3 年以上;(二)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为 6 平方米(含)以下(三代同堂的家庭人均住
2、宅使用面积低于 7 平方米);(三) 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 6 个月以上或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第二条申报地点和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及其复印件(核对原件后提供复印件);(三)重庆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核对原件后提供复印件);(四)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所在居委会和镇人
3、民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五)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所在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第三条初审、公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后, 居委会应及时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 15 天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核实意见后报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审核, 对经核实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居委会应当在 7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接到居委会核实意见和申请资料后应在 7 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 15 天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后将所有材料一并报送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称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经初审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 7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