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售后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等专项维修资金(房屋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房屋保修金, 是指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 专项用于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室外工程等
2、部位的维修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结构、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等。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
3、条市、县(市)、吉利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其设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交存第六条有两户及以上业主的下列房屋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一)商品房;(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三)经济适用房;(四)售后公有住房。第七条商品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的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多层房屋 45 元每平方米,小高层房屋 78 元每平方米,高层房屋 90 元每平方米。首期交存每平方米维修资金数额每两年按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的建安成本的 5%调整一次。开发建设单位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当交存房屋保修金数额为当地房屋建设投资 (包括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