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同意,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建设厅浙建法(2002) 73号文印发)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由房屋拆迁价格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屮华 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 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应遵守木办法。第三条 木办法屮的下列用词含义如下:(一)房屋具体区位:是指在某一个特定的地段
2、内,房屋相对于所在地段、 拆迁地块的优劣程度。(二)市场比较法:是指房屋拆迁评估中以同类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为基础, 进行适当修正,作为该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的评估方法。(三)成本法:是指房屋拆迁评估屮以开发或建造与被拆迁房屋相同用途、 相同结构的房屋需要的成本和费用,再加上正常利润和税金作为该被拆迁房屋补 偿价格的评估方法。(四)房屋的重置价格:是指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内配套设 施费。(五)房屋用途:是指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及其他房屋等 用途。第四条 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 理部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
3、格,确定被 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第五条 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上一年度各类房 屋的重置价格,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成新、层次、朝向等因素的确定方法 或其变动幅度,房屋装修和附属物补偿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制订非住宅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 进行拆迁评估的有关管理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 迁评估中的主要评佔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佔价师。房屋拆迁评佔报告必须经注 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评佔机构盖章。第八条 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安置用房的评佔基准H以房屋拆迁许可 证核发Z日为准。第九条 被拆迁房屋、安置用房的货币补偿金额,曲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政府 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