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登记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 168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房屋登记簿 (以下简称 “登记簿” ) 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第三条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2、第四条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第五条房屋登记簿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 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第六条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 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单独记载,建立登记簿,并与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第七条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 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部分。各地可以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登记簿的内容。第八条登记簿的房屋基本状况部分,记载房屋编号、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
3、方式、 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 地号、 土地证号、 土地使用年限房地产平面图等。第九条登记簿的房屋权利状况部分,记载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等有关情况。房屋所有权的内容,记载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号码、户籍所在地、共有情况、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房屋性质、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注销事项等。房屋他项权利的内容,记载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最高额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在建工程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地役权人、地役权设立情况、地役权利用期限等。第十条登记簿的其他状况部分,记载预告登记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明号码、预告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