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解读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解读房屋登记办法背景材料房屋登记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最近公布, 并将于今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相比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 年建设部 57 号令颁布,2001 年修订), 房屋登记办法完善了不少, 主要是为了适应新的房地产业形势、 公民物权保护和登记机关办公电子化等方面的需要作了比较大的调整,亮点颇多。据建设部房地产管理方面的人士介绍,为保证办法立法质量,建设部组织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及成都市房管局等登记实践部门有关专家,成立了办法起草小组。 起草小组先后赴十余个城市对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开展了深入调研。建设部多次召开座谈
2、会, 深入研究各地登记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听取全国人大法工委及国务院法制办的指导意见, 在深入调研并多次修改论证基础上, 2007 年 6 月, 完成了 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该办法起草过程中,先后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全国各省、直辖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及部分具体登记操作人员的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设部房地产管理方面的相关人士指出, 办法严格遵循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和条文内容,调整和完善了登记规则,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了新的内容:一是坚持“登记为民”原则,注重可操作性,方便人民群众办理登记。如登记依申请而启动,明确登记时限,对登记申请
3、人的告知等方面的规定,均体现了该原则。二是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明确了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明确了登记簿的内容和形式。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审查的几个方面,登记机构对审查符合法定要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从而合理界定了登记机关权限,有利于提高登记效率。四是以专章的形式把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纳入了调整范围。 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五是细化了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类型。 办法对物权法确定的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登记类型作了具体化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业内人士指出, 办法的颁布,将弥补期房权属真空。在我国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下, 消费者交了房款后, 却要等到收房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