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我县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 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 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县所辖区域内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
2、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 申请条件和租金标准,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实施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承担相应职责。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政府根据本县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员。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及相关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
3、度建设计划;督促、 指导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电子档案数据上报工作;负责申请家庭的资料建档、归档工作;统筹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申请家庭的管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工作。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统计局、环保局、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政府指定机构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收储、管理和资金筹措。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售)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