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奉化区房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的房票发 行、使用和管理等行为,根据奉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奉政发2015286号)、奉化市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奉政发2015) 28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票是指在房屋征收(拆迁)过 程中,区人民政府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发行的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购买房屋的一种购房补助 凭证。第三条房票分为住宅用房房票和商业用房房票两种。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设立房票管理办公室,负责房票实 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房票的补偿资金
2、及工作经 费保障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实施房票的审计工作;发改局、 国土资源分局、建设局、规划分局、公安分局、信访局、征 收办、棚改办、解危办、房管中心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 好房票相关工作。房票管理办公室设在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房票管 理,下设结算中心,结算中心设在事务所,负责房票发放、 备案、购房补助资金结算等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票适用于在本区总体规划用 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纳 入征收(拆迁)范围的成片危旧房改造的项目。上述房屋征收(拆迁)项目中的被征收(拆迁)人可以 使用房票。第六条房票应当记载征收拆迁协议号、房票所有人姓 名和身份证号码、房票面值、房
3、票使用的截止日期。房票面值是指被征收(拆迁)房屋评估金额。第七条 房票限定在奉化区域范围内使用,房票所有人 可以选择购买奉化区域范围内备案商品住宅及商业用房、二 手商品住宅及商业用房、政府允许出售的剩余安置房屋。第八条房票不得转让。第九条房票的发放和结算手续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被征收 (拆迁) 人签订房屋征收 (拆迁) 货币补 偿(安置)协议并生效后,凭房屋征收(拆迁)协议、身份 证明向房票管理办公室领取房票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房票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的数量为单位 发放。属共有产权房屋的,发放一张房票,并载明共有产权;(二) 房屋征收 (拆迁) 协议生效后, 房票所有人购买 备案商品住宅及商业用房、政府允许出售的剩余安置房屋 的,房票所有人凭房票、征收(拆迁)协议、合法有效的商 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到房票管理办公室办理购房补助 资金结算手续;房屋征收(拆迁)协议生效后,房